试论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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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

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要件如何认定受贿罪作为一种涉及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构成要件尤为严格。

在刑法中受贿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些具体的行为和主观上的要素,以下将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受贿罪构成的第一个要件是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该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职务上或者个人能力、地位、关系等方面具有某种影响力,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权力职务等,在与其职务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案件、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获取非法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因此,对于受贿罪的认定,第一步就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

对于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要求其具有明确的客观行为表现,即犯罪嫌疑人通过某种形式获取了非法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接受贿赂、索取贿赂、非法收受服务费等行为。

1.接受贿赂:接受贿赂是受贿罪最常见也最典型的行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从他人手中收取的现金、物品等。

其中,贿赂可以是现金、物质、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财物,甚至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为其免费提供服务的行为。

2.索取贿赂:索取贿赂是犯罪人在职务、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贿赂人提供贿赂。

对于索取贿赂行为的认定,要求其具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如书面聊天记录、录音等。

3.非法收受服务费:非法收受服务费一般指犯罪嫌疑人以其职务之便,收取未经授权的服务费用。

该行为与普通受贿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其他财物,因此对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要求要格外谨慎。

二、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受贿罪构成的第二个要件是非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与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联系。

在对其进行定罪前,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导致了非法收益的取得。

警方可以从证据的收集上来证明因果关系。

证据包括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受贿行为和获利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从而可以完整的证明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包括受贿行为的客体、主体和受贿的方式等。

客观要件的证明是审理受贿案件时的重点之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是明确受贿行为的对象、证实受贿行为的方式和确定受贿行为的主体。

只有客观要件齐备,才能认定受贿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证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据的固定,可以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稳定。

结论中应强调对受贿罪客观要件的严格把关和证明,为依法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观要件的三个要点、客观要件的证明、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了贪污者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是受贿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客观要件是指使受贿行为成为犯罪的客观事实,也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受贿犯罪案件时需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客观要件包括三个要点,即受贿行为、受贿的客体和受贿的数额。

这些要点在构成受贿罪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需要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对于受贿罪的控告和判决,客观要件的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分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受贿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司法机关打击贪污腐败提供参考和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查和证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确保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正文2.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要件是审判受贿罪案件时最关键的部分之一。

客观要件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或条件,是受贿罪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贿行为、受贿金额和受贿对象。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如此概念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那么,什么缘故“利用职务之便”是组成受贿罪所必要的客观要件和“利用职务之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有以下观点:
一、“利用职务之便”这因此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

人尽皆知,行贿人要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得以实现的。

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倘假设离开了受贿人的职务,只能是一种空想。

假设受贿人不具有必然的职务便利条件,那么,他既可不能成为行贿人的行贿对象,也失去了向他人索贿的条件。

因此,受贿人的职权、职务乃是行贿人取得利益的一种保障。

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因此能够有人向他交付必然的财物,确实是因为他手中把握了必然的职权,能够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不然,若是无职无权,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行贿人怎能向他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又怎能许诺行贿人的要求,并为其谋利呢?可见,行贿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以有必然的职务为前提。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试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试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试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作者:李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6期摘要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本文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受贿罪斡旋受贿经济受贿作者简介:李磊,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22-01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第二款和第388条对受贿罪作出补充性规定,即对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这两种特殊形式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从事公务活动,所履行职务具有公务性质。

针对近年来受贿案件呈现出的越来越多的复杂形式,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作出补充性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这样非国家工作人员,虽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受贿罪的主觀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而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这其中包含两种主观态度:一是明知其受贿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志方面的因素。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因素,才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导读: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的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到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一、受贿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

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受贿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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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内容 的界定 直 接关 系到受贿罪的成罪范围 有 必要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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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 法 实践 的角 度来看 只 要 受 贿 人主观 上 具 有收受 不正 当利 益 的故 意就足 够 了 不应 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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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 词 典解 释 为 钱财 和 物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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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应 该 包 括以货币或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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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上 主 管 经 管 经 手的便利条 件 而 不是指熟悉 工 作环境的条件 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 务的方便或影响 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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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不 仅包括利用 自



笔者认 为 无论 以正 当或 不正 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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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 而 且 包 括利用职务的影 响而 利用第三 人的职务
取 得的利益 都不能因 为手 段而 改变利益 本身的性质 利益 的正 当与否之确 定 应从利益 本身来判断 而 不应 以谋取 的 手段来判 断 依据 法律规 定的语 言表述 不正 当利益的 语 词 结构是以


说 索取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主动地索要 而 与索取并列的收受 则主要表 现为对他人 主 动提供 之贿 赂的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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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解释 为他人谋取 利 益在 收受型受贿罪中是 否 为 必要条 件的要件根据 刑法第 三 百 八十 五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 收受 他人财物时 必 须要具备 为 他人 谋取利益 的 条件 受贿罪 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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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 与收受的 区 别 在我国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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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意义之一 是其不 同的行 为方式成罪 的条件不 同 依据刑法第三百 八 十 五 条的语言表述 索取财 物 型的受贿罪 不 以为他人谋取 利益 作 为成罪 的条件 而收 受型受贿罪则有这 样的要求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在社会交往中,⼈难免会经受不起⾦钱的诱惑,⼀般都是开始时是被动靠近⾦钱,到后来就变成了主动索求钱财,⽽这种现象常出现在公司、企业上,也就是说公司、企业⼈员存在受贿罪,那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分别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公司、企业⼈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的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较⼤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的不正当⾏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各种类型的公司⾬后春笋般地产⽣,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员利⽤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员⾝份不⼀,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作⼈员,因⽽完全适⽤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作⼈员打击不⼒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打击过滥的现象。

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益严重的形势,设⽴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三、客观要件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为⼈利⽤职务上的便利,在他⼈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段,主动向对⽅索要贿赂的⾏为。

⾄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形式;既可以当⾯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可以暗⽰请托⼈给予;等等。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其本⾝职务所要求的⾏为为条件,收受他⼈主动送予财物的⾏为。

浅议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

浅议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

浅议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

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

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活动,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社会久安。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虽然法律上对受贿罪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法条的认识理解仍存在着不同的主,如何对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将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对腐败的惩治。

现就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法律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从条文规定可看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93节第2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上述人员也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在理论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围的界定已渐趋一致,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围仍有很大争议。

因此,也给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不便。

(一)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别受贿罪有人将其理解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

即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运动的持续进行,逐渐从职务犯罪的专业名词变为舆论关注的网络热词。

然而,细心的网友或许注意到,同样是收受他人钱财,有些官员被认定触犯受贿罪而受到刑法制裁,而有的官员却仅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从而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误解。

因此,笔者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做简单叙述,以供大家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当然,刑法还规定了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特殊情形,笔者在这暂且介绍最常见的两种受贿情形,即主动索贿与被动受贿。

所谓主动索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

这种情形要想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具体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比如后勤部门负责人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购权、调配权等。

但如果利用的是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私人关系,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索取财物的情节,也即行为人主动明示或暗示行贿人向自己行贿,而对于行贿的财物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行贿的对象是本人还是指定的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在主动索贿时,刑法并不要求受贿人一定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点,一般即可认定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因此,在一些商人不堪官员频繁索贿而检举告发的案例中,受贿官员通常会被定性触犯受贿罪。

而所谓被动受贿,一般是指行贿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的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仍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外,尚需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赵波【摘要】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Qixiaowei【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内容摘要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

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

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

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

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OOI: 10. 14111/ j. cnld. zgfx. 1995. 01. 012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张明楷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

“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z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z“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尽管这一规定比《刑法》第185条要明确得多,但仍然存在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仅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讨。

一、如何确定“贿赂”的范围?《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收受“贿赔”的行为。

但贿赂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理论上存在很多争议。

有人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与物品即“财物”,有人主张贿赂是指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有人提出贿赂包括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①如果这种争议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必然不利于对受贿罪的认定。

有鉴于此,《补充规定》将《刑法》第185条中的“贿赂”修改为“财物”,意在确定贿赔的范围。

但是,《补充规定》中的“财物”在性质上仍然是“贿赂”,而且“财物”的范围也并非不言自明。

所以,我们仍然需要探讨贿赔的性质与范围。

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公务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下同)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②贿赂首先与公务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

贿路与职务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作者:张军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针对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本文从尚存在争议的受贿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非法收受”、“财物及数额、情节”、“不正当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受贿罪要件犯罪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85-01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一、包括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受贿豍;其二、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熟悉工作环境的条件,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务的方便或影响等条件豎;其三、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且包括利用职务的影响而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之便,甚至包括自己本身没有任何职务而纯粹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

二、索取与非法收受的解释索取与收受,是刑法规定的受贿的两种行为方式。

就其特点来说,索取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地索要,而与索取并列的收受,则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主动提供之贿赂的收取。

索取与收受的区别在我国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其不同的行为方式成罪的条件不同。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语言表述,索取财物型的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罪的条件,而收受型受贿罪则有这样的要求。

在这里,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就是不存在明显的索取,也非直接的被动收受,而是首先由双方协商,而后按协商的结果一方提供一方收受的情况,即属于约定贿赂的情况,由于我国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受贿行为類型,在我国现有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收受型的受贿罪处理是比较合适的。

三、财物及数额、情节的解释财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是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或称行为客体豏,其内容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受贿罪的成罪范围,有必要予以解释。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摘要: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受贿无疑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当前, 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 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全面深入地认识受贿罪并且从根本上加以改进,我们需要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探讨受贿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所谓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1] 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等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即公权与私权的非法交易,受贿罪包括行贿罪的可罚性,因而也就建立在贿赂行为破坏了公共权力及其公职行为“不可收买性”或廉洁型的基础上。

在实践中, 有的受贿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 而且也是在职权活动中进行的, 即“受贿不枉法”, 这就不存在“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问题, 但却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也存在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 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也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同样侵犯了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是区分受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志。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不能构成受贿罪。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受贿罪客观要件的重构

受贿罪客观要件的重构

题。有学者提 出“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是客观要件 , 而是主观要件, 是行受贿双方 的一种默契 , 是受贿人的 意图, 一种心理态度。还有学者提出,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要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前提 , 也就是收受贿赂 的同时许诺为他人谋利 ,并不要求谋利是否成功 [ 2 ] 。该理论观点是 当前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观点。 2 0 0 3 年《 全 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指 出: “ 为他人谋利益包括三个 阶段 , 分别是承诺 、 实施和实现。行为人只要参与了其中一个 阶段 , 如接受 了行贿人的财物和委托 , 承诺为其谋利 , 这就构成 了受贿罪 。 或是明知行贿人的委托要求 , 仍然接受了他的财物 , 这也视为承诺为其谋利。 ” 由此可见 , 职务 行为廉洁性侧重于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两高颁布的《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成 立 与否 与行 为人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成 功与 否并无 关 系 , 只要存 在 为他人 谋利 的事 实 , 不 管有 没有 成 功 ,
也都定为受贿罪。 由此可见 , 受贿罪只包含谋利行为 , 不包含谋利结果 , 职务行为廉洁性侧重于公正性 。 这

规定被 1 9 9 7 年刑法吸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受贿犯罪复杂多变 , 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6 — 2 9
作 者简 介 : 刘雅楠 , 女, 吉林长春人 , 吉林 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吉林省 高级人 民法院法官。研 究方向: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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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大学 学报 ( 哲学 社会 科 学版 )
2 0 1 7年
为, 就属于受贿罪 ; 反之 , 如果行为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 即使收取了财物 , 也不构成受贿罪 。但受贿罪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

试论受贿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及预防策略【内容摘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或者说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纯粹是主观要件,也非单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建立健全证据采信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利益决策人与利益参与人事先隔绝制度等受贿罪预防体系。

;【关键词】受贿罪; 本质; 要件; 预防;一、关于受贿罪的本质属性的再认识关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术界一般采用社会危害性标准说,进而认为犯罪的客体在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中最为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学术界对其侵犯的同类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这一点上,争议不大。

成为热点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五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从立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权,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谋取私利的,更不是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的。

就此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其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他理应严格依法并适当履行,廉洁从政,奉公守法。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之,即属于背离职责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应当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就属于不廉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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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中一般称前者为一般受贿的规定,称后者为斡旋受贿的规定。

这些法条规定是否合理、应如何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

本文仅就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客观构成要件方面若干有争议问题予以探讨,通过深入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旨在重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要分析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

关于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一直存在两种立场[1]: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起源于日尔曼法的立场是,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或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侵犯性。

[2]刑法理论以这两种立场为基础,形成了诸多学说。

[3]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起源于罗马法的观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采取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4]其中的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

我国的立法规定部分采纳了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规定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是相异的。

笔者赞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观点。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即只要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行为即可。

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有关的行为,不要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职务权限有关;二是与职务有密切关联的行为。

[5]受贿罪的法益一方面是不可收买说通常所说的职务行为的无报酬性、不可收买性,公务员除了领取固定薪金外,对其所执行的职务行为,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6]受贿罪法益的另一方面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如果国民认为职务行为可以收买,会导致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不信任,给国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带来潜在威胁,因此,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也是受贿罪的重要法益。

[7]二、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三百八十八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法区分清楚,原因主要有三点:1、立法用语不准确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的意思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职权是“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

而利用职务当然包括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显然就包括了“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2、立法和司法解释冲突混乱1999年9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该规定一方面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权和“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却并没有从斡旋受贿中去除“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存在明显冲突,“是对刑法立法上关于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冲突的明确化”[8]。

3、学术观点分歧不一对“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我国刑法学者有制约关系说、特殊关系说、无制约关系说等多种观点。

[9]这些观点分歧很大,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间的分界更加扑朔迷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无法区分清楚导致司法实践中一般受贿与斡旋受贿界限不清、斡旋受贿罪与非罪认定不清。

(二)《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三百八十八条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增加法律漏洞1、《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但这种“谋取”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争议不休,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

若将其作为客观要件,则行为人收受了贿赂尚未为他人谋利,或正为他人谋利但未成功,就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将其作为主观要件,则行为人收受贿赂时根本没打算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得司法认定处于两难境地。

《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定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给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使司法部门难以准确认定这些“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以致行为人往往因此逃脱了法律制裁。

[10]2、《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斡旋受贿的认定必须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罪的成立与否,但对于该问题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认识不一。

1999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这是司法解释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的界定,也是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法律依据。

虽然该解释规定了不正当利益的含义,但司法实践中对其的不同理解仍广泛存在,并已导致了同罪不同罚的后果。

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的意见并不一致,比较流行的观点有非法利益说[11]、违法利益说[12]、非法利益和不确定利益说[13]等。

其中,对于“不确定利益”是否为非法利益的分歧最大。

[14]我们认为,抛开谋取利益的手段,片面考察不确定利益是错误的。

[15]所谓利益是行贿人的利益,因此,考察其正当性不应根据受贿人职务的手段来判断,而应根据行贿人的手段来判断。

对于行贿人来说,谋取利益是其目的,行贿则是其实现利益的手段。

就不确定利益而言,其不确定性决定其必须与取得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

绝大多数斡旋受贿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正因为其不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才使得权钱交易最具可能性。

将行贿取得的不确定利益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只会放纵绝大部分斡旋受贿犯罪。

(三)《刑法》三百八十八条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理解不一在此,我们抛开“职务上的行为”的具体含义不谈,单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完成状态而言,就存在多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必须完成,才构成斡旋受贿。

第二种观点认为[16],至少斡旋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约定,才构成斡旋受贿。

依照上述观点,我们会放纵一大部分斡旋受贿行为。

例如,教育部某部长秘书甲受乙之托,为乙的女儿办理上某大学事宜,并收受了乙人民币2万元。

后甲向丙打听过该大学招生事宜,但并未请丙或他人帮忙办理入学事宜。

依照第一种观点,甲的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因为其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也不明显。

依照第二种观点,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斡旋受贿,因为其未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或约定。

但是,秘书甲与请托人之间毕竟是一种权钱交易,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类行为不处罚,使得“贪赃不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既收受了财物、又可逍遥法外,不仅违背立法本意,还助长贿赂歪风邪气,进而引起社会信任危机。

三、如何重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法律缺乏实际有效性是比没有法律更堪忧虑的事,因为徒具空文的法律将动摇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17]对部分人的“放纵”,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观望者的侥幸心理,导致更多类似行为的发生。

因此,重构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迫在眉睫。

(一)取消谋取利益的要件,即取消《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三百八十八条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1、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无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均应构成受贿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构成一般受贿,行为人借用他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不构成犯罪。

这样规定不合理,因为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只是行为方式不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斡旋受贿中,请托事项的实现是通过被斡旋人的职权行为完成的,但其根源仍在于斡旋人职务行为的影响。

斡旋人收受请托人贿赂,是把其职务当作对价的,以斡旋人职务与被斡旋人职务活动之间具有可交换性为基础,具有权钱交易的贿赂性特征,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能因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就将其排除在刑法的打击范围之外。

2、只要受贿人利用职权、地位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了贿赂,无论是否谋取了利益,均应构成受贿犯罪受贿罪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行为本身,这一行为就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不应影响犯罪的成立。

造成前述对受贿罪中谋利要件的理论纷争的根源在于这一规定本身不科学,是一处明显的立法漏洞。

[18]只有对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合理重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是抛开为他人谋利这一条件不谈,只针对各种以权谋私行为的本身设置罪名。

[19]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在受贿罪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这样不仅可与国际接轨,还可避免因法条表述不明确带来的司法认定困难。

(二)取消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中“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的本质是一致的,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以职权、地位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换取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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