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
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一、考核目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务员工作表现的评价和评分,客观地了解其工作成绩和能力水平,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为公务员的晋升、奖惩、培训和调整等方面提供依据,推动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和工作水平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1.工作业绩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和考核。
2.素质能力考核:对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领导能力等进行评价和考核。
3.工作风格考核: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诚实守信、纪律要求等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评价指标: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公务员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以优异成绩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质量: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果能否达到质量要求,是否存在差错和遗漏等问题。
3.工作效率:评价公务员工作是否高效率、高效能,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4.工作态度:评价公务员对工作的认真程度、敬业精神、责任心、服务态度等。
5.业务能力:评价公务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否熟练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6.团队协作能力:评价公务员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能否积极参与工作团队,协助他人完成任务。
7.创新能力:评价公务员对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创新,是否能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8.沟通能力:评价公务员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包括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
9.领导能力:评价公务员是否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是否能在工作中起到带领和管理他人的作用。
四、考核程序:1.设定考核指标和标准: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2.收集考核信息:通过个人自评、部门评议、工作记录等方式收集公务员工作表现的相关信息。
3.综合评价和考核: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给予合理的分值和评语。
4.反馈和奖惩: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务员,进行奖励和激励,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公务员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或培训。
五、存在的问题:1.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和准确:评价指标和标准是否能够真正反映公务员的能力和工作表现是一个关键问题。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公务和服务公众。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规定。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提升。
考核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1.绩效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
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指标,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和打分。
2.能力素质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包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评价。
3.廉政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廉洁自律纪律、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流程1.定期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考核期间,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临时考核。
2.考评指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的公平和科学性。
指标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3.考核材料:公务员应主动提交个人履职材料,包括工作报告、项目成果、奖项荣誉等,用于考核评估。
4.评审和评委会:由组织部门组织考核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处罚措施。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1.奖惩措施: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进行表彰、奖励和晋升;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职务调整:根据公务员的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适当的职务调整,提供更好的晋升空间和发展机会。
3.培训发展:根据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考核监督和申诉1.考核监督:建立专门的考核监督机构,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和规范。
公务员考核规定最新
公务员考核规定最新公务员考核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状况,并为其提供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公务员考核规定也需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并分析其对公务员队伍的影响。
一、目标和原则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强调了三个目标和原则:公正、客观、科学。
公正是指评价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党派;客观是指评价结果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数据;科学是指评价方法应符合科学规律和实际需求。
这些目标和原则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考核内容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对考核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除了传统的工作表现评估外,新的规定还加入了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评价。
这意味着公务员不仅需要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还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和综合能力,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
三、考核方法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采用多元化和综合评价的考核方法。
除了传统的考试和面试外,还引入了实际工作表现的评估、360度反馈和个人发展计划的制定等环节。
这些方法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为其提供个人成长和发展的指导。
四、奖惩机制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奖惩机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优秀表现的公务员将获得晋升、薪资调整和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而表现不佳的公务员将受到警告、降级和甚至开除的惩罚。
这些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将激励公务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为公众提供更可靠和高效的服务。
五、改革和实施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通过改革和实施来逐步完善和落地。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关注公务员的培训和发展,提升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新的考核要求和工作挑战。
六、影响和展望最新的公务员考核规定对公务员队伍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公务员队伍,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
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评正文公务员考核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布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考核,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下列原则:(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二)客观公正、精准科学;(三)分级分类、简便易行;(四)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
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
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8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1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在岗位履职中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评估的制度,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公务员考核规定是对公务员考核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下面将全面介绍公务员考核规定的内容。
一、考核评价体系1.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衡量公务员绩效的具体指标,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责任履职等方面的内容。
2. 考核等级:考核等级是对公务员绩效进行评价的分类,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标情况和表现优劣,将公务员分为不同等级,如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
3. 考核权责:考核权责是指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主体,一般由人事部门或者专门的考核机构担任,负责制定考核指标、组织考核、评定等级等。
二、考核程序与流程1. 考核计划:每年公务员考核前,人事部门或者考核机构会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参与人员和考核的具体内容。
2. 考核通知:在考核开始前,公务员会收到相关的考核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指标、考核要求等。
3. 考核评定:考核评定是对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的过程,一般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评分、考核记录等。
4.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是将考核结果向公务员本人和单位发布的过程,公示时间一般较为固定,并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进行。
5. 考核异议申诉:如果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会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三、考核奖惩措施1. 考核奖励:对考核等级为优秀或其他表现突出的公务员,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提拔、加薪、荣誉称号等。
2. 考核惩罚:对考核等级较低或工作表现不佳的公务员,会给予相应的惩罚,如追责、降级、停薪留职等。
3. 承诺考核:承诺考核是对公务员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考核,如完成率达到一定标准,则给予相应奖励,否则将进行相应惩罚。
四、考核结果使用1. 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公务员给予额外的绩效奖金,作为对其工作的鼓励和激励。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一、考核目的与原则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考核的目的是激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廉洁、公正和专业性。
公务员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考核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保证考核过程公正公平。
2. 综合评价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在岗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 突出实效原则: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岗位晋升等直接相关,以激励公务员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果。
4. 动态管理原则:考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公务员任职期间进行,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对公务员在岗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成果、工作量、工作质量等。
工作业绩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环境。
2. 能力素质:对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进行评估,衡量其在工作中展现的能力和潜力。
3. 廉洁自律:评估公务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廉政建设等。
考核结果应与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直接相关。
4. 业务能力:针对具体岗位要求,评估公务员在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具体工作任务的重要因素。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与程序应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公正与准确。
1. 考核方法:考核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测评、面试、考察等不同方法,具体根据考核对象和目的来确定。
考核方法应适用于大多数公务员,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2. 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结果评定和反馈四个阶段。
考核计划应提前制定,确保考核结果具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以正面激励为主,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以激发其积极性与工作动力。
1. 正面激励:对于考核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给予奖励和荣誉,如加薪、晋升等。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7]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部(⼈事)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事部。
1994年3⽉8⽇⼈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规定》(⼈核发[1994]4号)同时废⽌。
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 2007年1⽉4⽇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 第⼀章 总则 第⼀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作,促进勤政廉政,提⾼⼯作效能,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的表现。
能,是指履⾏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
勤,是指责任⼼、⼯作态度、⼯作作风等⽅⾯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律等⽅⾯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常⼯作任务、阶段⼯作⽬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填写⼯作总结、专项⼯作检查、考勤等⽅式进⾏,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 (⼆)精通业务,⼯作能⼒强; (三)⼯作责任⼼强,勤勉尽责,⼯作作风好; (四)⼯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办法
公务员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务员管理改革,提高公务员的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公务员考核办法制定如下:一、考核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考核范围包括机关、办事机构、党群组织(含党群事业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以及地方政府性公用事业单位中的按劳务报酬招用的公务员、有固定期限合同招用的公务员。
二、考核对象公务员考核包括:行政管理类公务员考核、业务技术类公务员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事业性企业的党群组织、党群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者考核和其他公务员考核。
三、考核内容1.行政管理类公务员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和素质、职业道德和档案管理等方面;2.业务技术类公务员考核: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创新能力、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档案管理等方面;3.党群组织、党群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者考核:主要考核党的建设工作、党群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道德和档案管理等方面;4.其他公务员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性公用事业单位按劳务报酬招用的公务员、有固定期限合同招用的公务员考核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业务技能、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方式1.考核工作由公务员的直接主管机关实施,考核内容和考核细则由公务员的直接主管机关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2.公务员的直接主管机关可以设置专家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对公务员进行实地考察,编写考核报告;3.公务员考核评定结果由公务员的直接主管机关根据考核报告编制考核办法,并按照规定实施;4.公务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进行奖励或处分时的重要依据,以增加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考核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级,具体依据考核报告中客观评分标准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档案中。
六、实施细则1.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实施考核的机关应当建立考核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2.考核内容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专业技术等多种维度来综合评定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行政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以及工作绩效等方面;3.公务员考核评定标准应当公开,公务员有权及时知晓本人的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4.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和处分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及时转达给公务员,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入公务员档案中,对不称职者,应当及时跟进落实整改。
202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
202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具体规定如下:一、考核范围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的公务员,覆盖所有职级和职务。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业绩:公务员在本年度内所从事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等方面的表现;2.廉政建设:公务员廉政意识、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3.学习培训:公务员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学习成绩和实际应用情况;4.纪律遵守: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5.工作态度和服务能力:公务员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态度良好以及与他人协作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公务员年度考核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包括个人自评、上级领导评价、同事评价和群众评价等。
1.个人自评:公务员根据考核要求,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2.上级领导评价:公务员的直接上级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具体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意识等方面;3.同事评价:公务员的同事对其工作态度、团队合作、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价;4.群众评价: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的绩效评价依据,用于职称晋升、任职岗位调整和奖励等方面。
同时,对于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考核公示和申诉处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并设立申诉渠道供公务员提出申诉。
考核结果的公示和申诉处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绩效管理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公务员的晋升、任职、培训、奖励、岗位调整等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199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五章考核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_公务员工作总结_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一、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正常确定等次。
二、对受党内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侦察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侦察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总类,分别按照上述1、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五、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除试用人员之外,必须要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才能享受年度(13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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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二○○七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现职
时间
单 位及职务
从事或分管工作
个人总结
签名:年月日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签名: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返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返 回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意见签名:年月日
本人意见
签名:年月日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年月日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返 回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返 回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返 回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