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认定和处理考试违纪行为,严肃纪律,树立优良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除自备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包括计算机(器)、电子词典、随身听、手机等带有信息传递和存储功能的工具)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放在的地点。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任课教师的书籍和笔记本。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试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装订发给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
学生不得自带稿纸。
第五条考场内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考试中不得自言自语、左顾右盼、东张西望;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或将已完成的试卷不加覆盖地置于课桌上等形式的违纪行为。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交谈。
第七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出来后二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提出查分申请,由教务部组织学生、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及教务部三方共同核查。
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九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1.不按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放在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而拒绝出示;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5.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或企图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6.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未放在位置;7.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交卷;8.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各类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一)参加考试,须出示学生卡或学生证。
如证件丢失,须出示所在院(系)出具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三)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并将证件放于桌面上;(四)发现考场桌面上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五)参加考试,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六)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
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七)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八)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二)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三)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六)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八)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在桌面上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等;(三)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四)使用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七)组织考试作弊。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并遵照执行,报教务处备查。
2.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印刷。
3.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4.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业课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5.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6.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7.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
8.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三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学生各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学生小班派监考一人。
2.于考试的3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3.按规定办理学生补考、缓考、重修的审批手续,将名单报送开课院系并交教务处备案。
4.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记载、保管和报送。
5.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学籍科备案。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
3.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
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核作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2)
对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罚的规定第一条课程查核是教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严肃考纪、正直考风,特拟订以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赞同私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办理。
(二)应试时一定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实时补办,一定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自己照片的证明和自己身份证。
不然禁止参加考试。
(三)学生一定提早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禁止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准交卷走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一定遵从主、监考教师调换,按指定地点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一定自己参加考试,禁止找别人代考或替别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含已封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一定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本、记录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相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坐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别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笔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物件,一定向主、监考教师报告,不然,一经发现将按舞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别状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赞同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别人供给或获得别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时期不得在考场内吵闹,不得扰乱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私自走开考场,有特别状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遵从办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寂静,不得与别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早占座或不遵从主、监考教师调换;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之外的物件,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 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坐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许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持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底稿纸张;6.未经赞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低声密语、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别人书本、笔录、资料等物件;9.未经监考教师赞同在考试过程中私自走开考场;10.考试时期在考场内吵闹,扰乱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余违犯考场规则但还没有组成舞弊的行为。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三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醒目位置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规定不得迟到的考试除外),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除参加考试必须自备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各类电子设备)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纸质和电子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允许带入考场的资料。
第五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应举手等待考试工作人员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七条考生不得多拿试卷或答题纸(卡),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
答题一般用钢笔或中性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填涂或画图指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否则答题无效。
第八条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并在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结束,考试工作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时间。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校教发〔2017〕91号)一、考试纪律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不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一卡通,以备查对。
一卡通丢失者,必须同时携带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3.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4.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5.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6.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必须集中放在教师指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
7.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
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8.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1—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由主、监考教师决定。
10.考试结束后,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由他人代交试卷。
11.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所在院、系,听候处理。
12.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监考教师认定学生有违纪行为而学生拒不在《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上签字时,违纪事实成立,并在对学生违纪处理时从严处理。
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2.不带考试证件;3.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4.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5.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但未向主、监考教师报告;6.将手机带入考场参加考试;—2—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8.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9.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11.不听从监考教师的口头警告或行为警告;12.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3.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1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主、监考注意事项
主、监考注意事项考场情况记事表注:本表由主考教师填写,考试结束后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主、监考教师应于考前宣读以下考试纪律: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1.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2.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3.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丢失学生卡者,如未能及时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4.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5.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6.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复习资料)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纪论处。
7.答卷时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8.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10.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注:主、监考教师如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并在考试后共同将《学生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处学籍科(行政楼305)。
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和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以及具有存贮与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留在座位旁、课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故意销毁、损坏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1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定)》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或已将通讯设备放在指定位置,但未关闭通讯设备,致使呼叫声响影响考场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进行中带出考场且未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条考生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将相关物品放置于桌洞、衣物、文具等中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中使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抄袭或者协助、默许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文字材料确系他人遗留,给予记过处分;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未使用设备通讯上网功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设备通讯上网功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集体作弊(三人及以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9.未经允许,考试过程中传、接文具、计算器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相关学生留校察看处分;11.具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本规定(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8.旷考的;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二)所列行为的;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习的国内大陆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七条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
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为规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场规则第一条考生进入考场后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2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有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进入考场。
第三条考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
第四条考生必须携带学院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备检查。
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注:证件丢失,在考前到教务处办理证明)。
第五条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及字条等,如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第六条试卷由学院统一印发,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第七条考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
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1小时后才可离开。
如有特殊情况需上厕所的,应由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第九条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看、偷看他人试卷、抄书、打小抄、接听(看)手机或短信等。
第十条考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交到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第十三条交卷过程中考生不得涂改答案或抄袭他人试卷。
第十四条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凡不能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照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认定(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开考前整顿考场秩序时,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
黑龙江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准则》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并遵照执行,报教务处备查。
2.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印刷。
3.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4.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业课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5.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6.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7.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
8.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三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系)正院长(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学生各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学生小班派监考一人。
2.于考试的3天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3.按规定办理学生补考、缓考、重修的审批手续,将名单报送开课院系并交教务处备案。
4.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记载、保管和报送。
5.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学籍科备案。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纪律处分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试违纪或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4.使用自带草稿纸的;5.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与他人说话的;6.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不带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考试证件,未经允许,坚持参加考试的;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已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4.不按考场指令随意摆放试卷或草稿纸的;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在校期间第二次因违反本规定(一)而受到警告处分的;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未作弊的;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或故意损坏的;6.开卷考试互借学习笔记、书籍及其它与考试相关材料的;7.在试卷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8.旷考的;9.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本规定(二)所列行为的;10.其它应认定为属于本条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1.携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以身体或自带物品为载体或者在课桌和附近墙面上把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的;3.考试过程中,在考生座位发现有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4.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或者被他人拿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而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5.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或把专用电子作弊工具带入座位的;6.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返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7.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确认为雷同卷的;8.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习的国内大陆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七条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
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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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校教发[2010]412号)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三、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丢失学生卡者,如未能及时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五、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六、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复习资料)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纪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违纪行为:
一、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二、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和身份证;
三、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以及具有存贮与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留在座位旁、课桌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六、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八、故意销毁、损坏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十、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十一、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十二、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代考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如手机、无线耳机等);
三、使用具有存贮与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且未报告给老师;
五、桌面上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七、主、监考教师当场确认其抄袭座位旁、课桌内或随身携带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小纸条等;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九、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十、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十一、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十二、评卷过程中查出的同一考场同一科目答案雷同卷。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掌握好事实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性质。
学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
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系),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主、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并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立即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报送教务处学籍科。
教务处将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如下:
一、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受过处分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违纪被清出考场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违纪”、“作弊”等字样。
六、对于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
一年后根据学生表现和申请可准予重修。
第四条对于违反学校考试规定的学生,经审核无异议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