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
对完善我国跨国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
件显得 极为重要 。然而,国内有关涉外继承 法律适 用的现行立法 , 法定继承方 面, 在 存在有待 完善之处 ,甚至是 立 法空白。为此 文章拟对上述 的问题进行探 讨和分析 ,同时, 涉外法定继承方 面的连接点选择 上,主张提 升国籍这 在
一
连接 点 的地 位
关键词 : 法定继承 ; 连接 点 ;涉外继承 ; 遗嘱 继承
而 由继 承人继 承始 可 。 【 】 上 , 国 国内继 承法在 事实 我
立法 时也 将保 障继 承人 生 活和保 护社 会交 易安 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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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见于 18( 9 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 法 》 18 ( 和 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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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的 国 内立 法 的健全 与完 善显 得极 为 重要 。 目前我 国关 于涉 外继 承 的法 律适用 问题 的规定
不惟 不 能保 护 交 易安 全 , 又 无从 保 护 债权 人 ,于 且 是 被继 承人 所 遗债 权 、债 务 ,均 应 为继 承之 标 的 ,
第2 4卷第 3期
21 0 0年 6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文 章 编 号 : 6 4 0 8 (01 0 一 0 9 0 17 — 82 2 0)3 O0 — 3
山 西 大 同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un l f h n i ao gU i r t( o i ce c ) o r a o a x D tn nv s y S ca S in e S ei l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与解决方案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日益突出,尤其在国际私法领域更显复杂。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国际遗嘱和遗产继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然而,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保障遗嘱和遗产继承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国际私法中的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国际遗嘱问题国际遗嘱涉及跨国的遗嘱编制与执行,其中包括涉及不同国籍、不同居住地的遗嘱起草问题、遗嘱法律效力问题以及跨境遗嘱执行问题等。
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遗嘱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针对国际遗嘱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来统一国家法律制度。
例如,2005年通过并实施的《国际遗嘱法公约》旨在为跨境遗嘱的起草、认可和执行提供一套全球性的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遗嘱认可的程序等,从而为国际遗嘱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财产继承与分配。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存在差异,这给遗产继承的公平和法律效力带来挑战。
特别是在涉及移民、异地产业和混合国籍的情况下,国际遗产继承问题更为复杂。
为了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
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国际遗产继承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遗产继承的相关事项。
例如,欧洲理事会的《国际遗产继承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由一些欧洲国家签署和实施。
该公约旨在统一遗产继承规则、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与合法性,并为跨国财产继承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三、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改进建议尽管国际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同国家对公约的批准和执行程度不一,导致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这给国际遗嘱与遗产继承问题的解决带来挑战。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公民)被告:李某(美国公民)第三人: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张某与李某系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
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张某因故去世,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然而,李某在获得股权转让后,与张某的子女发生纠纷,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
张某的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获得的股权转让无效。
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2. 遗嘱的法律适用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三、法院审理1. 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2. 遗嘱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的内容合法;(三)遗嘱形式合法。
本案中,张某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法有效。
3.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子女认为李某侵犯了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主要理由是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李某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
浅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作者:吴撷柳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4条对于涉外遗产管理作出了规定,但该条的立法考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家经济的腾飞,在实务中受到诸多诟病。
我们应立足于当前的国际国内环境,丰富遗产管理的内容,避免对僵化遗产管理。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遗产管理;完善建议一、法条具体内容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是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为切入点,以遗产管理为角度进行的制度设计。
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是现代继承法构建的重要表现,此法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对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重视和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上的理论进步。
二、涉外遗产管理设立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着眼于调整继承人间关系,而忽略了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地位,而遗产管理制度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务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保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种替代状态,遗产不仅仅指的是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债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遗产的内容范围呈现出可变性,遗产突破了有形财产的限制,权利性财产越来越多。
种种原因造成了遗产清理及其分配的复杂性,因此社会需要有专业能力的人负责专门管理和操作以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恰恰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三)我国目前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多。
且因为改革开放举措的实施,国家迅速发展,有许多人在海外购置了财产,涉及到涉外遗产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
涉外遗产案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倒逼遗产管理制度的产生。
因此,遗产管理制度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需求。
三、我国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由于各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因此,对涉外遗产进行管理就需要了解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谈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绪论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着改变,特别是涉外因素的加入,使得涉外继承纠纷近年来激增,处理这类涉外继承纠纷也十分复杂。
我国一直很重视涉外继承问题的处理。
《继承法》,《民法通则》都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继承法律中的漏洞一一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使得我们迫切地需要新的立法来补足。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许多空白,使我国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得到统一。
本文中作者将从涉外继承的概念出发,讨论《继承法》、《民法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三者对涉外继承的规定并对他们进行比较。
最后将通过案例着重讨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影响。
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概述1.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因素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是涉外继承。
①2.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涉外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或者被继承财产或者事实发生地中至少有一个要有涉外因素。
第二,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第三,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我国涉外继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②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涉外继承关系的调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实施之前,调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
1.《继承法》、《民法通则》对于涉外继承规定之比较《继承法》、《民法通则》均对涉外继承做出了规定,两者有许多区别。
第一,从继承的种类来看。
按照继承是否依照被继承人意愿,可将其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对于两法所指的继承的种类,《继承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则指明是法定继承。
第二,从对住所地的规定上看,前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③;后者则加了限制性词语,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涉外法律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此背景下,涉外法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面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我国企业、个人在涉外法律案件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提高涉外法律案件的处理效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二、加强法律法规研究1. 关注国际法律法规动态。
我国企业、个人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应密切关注国际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情况,以便在案件中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研究。
了解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国在涉外法律案件中的谈判地位。
3. 研究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的冲突与协调。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充分了解我国法律法规与外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三、提升法律团队素质1. 加强专业培训。
定期组织涉外法律团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团队成员对国际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2. 拓宽国际视野。
鼓励团队成员参加国际法律研讨会、培训等活动,了解国际法律界的最新动态。
3. 建立跨专业团队。
涉外法律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组建跨专业团队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四、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全1. 及时收集证据。
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2.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败诉。
3. 考虑证据的跨国性。
在收集证据时,要考虑到证据的跨国性,确保证据在外国法院能够得到认可。
五、加强沟通与协调1. 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对方诉求,寻求共同利益。
2. 与外国律师建立合作关系。
与外国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 寻求政府支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可寻求我国政府或相关机构的支持,提高案件处理效果。
六、关注争议解决机制1. 了解不同国家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个人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益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家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遗产继承中,国际私法的适用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于遗产继承事务。
通常,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
以国籍原则为例,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在美国去世,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该中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国际遗产继承法是指规定国际遗产继承事务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遗产继承法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确定适用的国家遗产继承法。
举个例子,假设一位英国公民在法国拥有财产,并在法国去世。
根据法国的遗产继承法,遗产将按照法国的法律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英国公民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英国的遗产继承法适用,则英国的法律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国际遗产继承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中国公民,他在美国定居并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一个人没有遗嘱,财产将根据州的继承法进行分配。
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其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将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国籍原则,作为中国公民,张先生的财产将按照中国法律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美国的继承法。
然而,如果张先生在其遗嘱中明确选择了美国法律适用,则美国的继承法将成为适用的法律。
这进一步强调了遗嘱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国际遗产继承案件。
结论国际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规。
国际私法和国际遗产继承法的适用是解决国际遗产继承问题的关键。
在处理国际遗产继承时,需要考虑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遗嘱选择原则等适用原则。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
涉外继承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和适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以及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涉外继承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涉外继承的概念涉外继承,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情况。
涉外继承包括跨国继承、跨境继承和海外继承等形式。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1. 属地原则:以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等要素确定适用的法律。
2. 国际惯例原则:以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依据。
3.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继承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联系因素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4. 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弱者权益的保护。
三、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继承制度(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民法典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2.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为10年。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以判例法为依据,主要特点如下:1. 继承权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2.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继承份额:遗嘱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份额。
4. 继承时效:一般较短,如美国为6年。
四、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的方法(一)直接适用国际条约1. 国际私法条约:如《关于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公约》(海牙公约)。
2. 国际继承法条约:如《关于国际继承的公约》(海牙公约)。
(二)适用国际惯例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渊源。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
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条)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跨国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中包括了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规定。
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本文将探讨这一法律规定的内容及其适用。
一、国际遗产继承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遗产继承是指当一位去世者有财产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分布时,针对其财产的继承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与国内遗产继承相比,国际遗产继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涉及的法律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继承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常法、穆斯林法等。
因此,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需要考虑各个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这些法律冲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最后,法律适用的选择性。
根据国际遗产继承的特点,继承者通常可以选择在哪个国家进行遗产继承。
这意味着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继承的适用法民法典第X条明确了国际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该条款,国际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国家的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家的公序良俗应作为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这可以理解为,一国的法院不应接受违反公序良俗的遗产继承申请。
2. 遗嘱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遗产继承适用特定国家法律的意愿,那么法院应该尊重遗嘱中的选择。
3. 常住地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长期居住并具有合法居住权,那么该国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4. 国籍的适用。
如果去世者在一国持有国籍,那么该国家的继承法律通常适用于遗产继承。
在国际继承的适用法中,一般会优先考虑遗嘱的表达意愿。
如果去世者在遗嘱中明确表达了对特定国家法律的选择,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选择。
其次,常住地和国籍也会被作为适用法的重要因素考虑。
三、国际继承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在国际继承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国际法继承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国际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具体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在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法继承是指在国际法领域,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主权变更、独立、合并、分离等原因,其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继承的过程。
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的实现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将从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具体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
2. 法律关系继承原则法律关系继承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过程中,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应当由继承国或地区继续承担。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继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法律责任继承原则法律责任继承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过程中,原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继承国或地区承担。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秩序,确保各方权益的实现。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件,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于解决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优先考虑适用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行为规则。
在缺乏明确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
3. 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处理国际法继承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例。
这些判例对于解决国际法继承案件的法律冲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涉外继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中国国籍)被告:王某(美国国籍)案由:涉外继承法律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
李某在美国拥有房产一处,于2018年去世。
根据李某的遗嘱,该房产由被告王某继承。
然而,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李某的亲戚张某某(中国国籍)以李某生前曾口头表示过将房产赠与张某某为由,要求继承该房产。
因此,李某的亲戚张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继承权。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生前是否口头表示过将房产赠与张某某?2. 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享有优先继承权?三、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18年去世,生前在美国拥有房产一处。
2. 李某生前曾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产赠与儿子王某。
3. 李某去世后,王某前往美国办理继承手续,发现张某某要求继承该房产。
4. 张某某称,李某生前曾口头表示过将房产赠与张某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生前是否口头表示过将房产赠与张某某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曾口头表示过将房产赠与张某某,故不予采信。
2. 关于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否享有优先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王某,且王某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享有优先继承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继承李某在美国的房产。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分析:1.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涉外继承案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李某死亡时住所地为美国,因此,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2. 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李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王某,根据美国法律,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3. 口头赠与的认定问题口头赠与是指赠与人在没有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对他人表示赠与意愿。
然而,口头赠与的认定较为困难,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8年第3期(总第13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3㊀2018(SumNo 13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现状㊁问题及对策张思懿(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所ꎬ武汉430072)摘要:«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ꎬ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ꎬ解决了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案件审判过程中部分问题ꎬ但仍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ꎮ通过对2011年«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的31份涉外遗嘱继承案例的研究ꎬ在总结我国司法现状㊁揭露法律缺陷的基础上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立法上ꎬ增加新连接点 不动产所在地 ꎬ明确撤销和修改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ꎬ同时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适用并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ꎻ司法上ꎬ明确遗嘱继承的 同一制 ꎬ提高法官国际私法素养ꎬ加强法律文书书写规范ꎮ关键词:遗嘱继承ꎻ法律选择ꎻ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97.1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3-0122-03收稿日期:2018-02-12作者简介:张思懿(1993-)ꎬ女ꎬ湖北武汉人ꎬ2015级国际私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①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ꎮ②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第32条和第33条ꎮ③本文所研究的司法裁判文书检索时间为2011年(«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后)至2017年12月20日ꎮ㊀㊀涉外遗嘱继承是指法律关系主体㊁客体和法律事实等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继承ꎬ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规定该类案件法律选择因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有所不同ꎬ前者选择被继承人住所地法ꎬ后者则采用不动产所在地法①ꎮ随后ꎬ2011年实施的«法律适用法»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体化ꎬ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ꎮ«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了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ꎬ选取 经常居所地 和 国籍国 两个属人法ꎬ限定立遗嘱时和死亡时两个时间点ꎬ加上遗嘱行为地法ꎬ共5个连接点ꎬ符合国际上 有利于遗嘱形式有效原则 ꎻ第33条对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ꎬ同样选定 经常居所地 和 国籍国 两个属人法以及立遗嘱时和死亡时两个时间点ꎬ共4个连接点②ꎮ这些连接点的选择都无先后顺序㊁主次之分ꎮ但单就法律规定来看ꎬ立法上仍有些单薄和不明确ꎬ不利于司法实践运用ꎬ致使法官在适用时会出现一定混乱ꎮ㊀㊀一㊁案件统计与分析㊀㊀(一)案件统计为研究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选择的司法现状ꎬ笔者共搜集到31个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案件③ꎮ这31个案例来源于法宝网㊁法意网㊁万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ꎬ以 涉外遗嘱继承 ㊁ «法律适用法»第32条 及 «法律适用法»第33条 等作为检索关键词ꎮ㊀㊀(二)案件分析从涉外因素上看ꎬ有2个案件未能从判决书中找到涉外因素ꎮ虽然比例小ꎬ但却反映出我国裁判文书事实部分描述不完整㊁法官分析论证不周延等问题ꎮ从终审法院等级上看ꎬ大部分为中级和基层法院ꎬ分别为19个和11个ꎬ高院判决仅1个ꎬ缺乏指导性案例ꎮ但涉外遗嘱继承同时涉及人身和财产双重问题ꎬ易受各国政策㊁经济㊁文化㊁习惯㊁信仰等影响ꎬ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ꎬ案例参考的缺失使法官在审判时难以合理援引相关法律ꎬ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ꎮ从连接点的选择上看ꎬ选择«法律适用法»所规定的连结点仍是主流趋势ꎻ但有8个案件选择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ꎬ其中ꎬ6个案件将不动产所在地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因素ꎬ2个案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之一ꎻ4个案例直接适用中国实体法ꎬ未根据涉外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法律选择ꎻ4个案件合意选择适用中国实体法ꎻ2个案件适用«继承法»ꎻ1个案件因案件在我国审理而适用我国实体法对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价ꎮ而上述这些依据并非法律明文规定ꎬ其适用性存在质疑ꎮ㊀㊀二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㊀㊀(一)判决书不完整判决裁判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ꎬ6份裁判文书仅在结论部分指出其为 涉外案件 ꎬ甚至直接指出 依据221«法律适用法»第32条㊁33条的规定 ꎬ而未说明具体 涉外因素 ꎻ第二ꎬ法官在判决中未明确指出适用何种连接点进行指引ꎬ更未给出选择该连接点的理由ꎬ而选择直接根据相应法律适用中国法ꎬ甚至直接适用中国实体法ꎮ可见ꎬ我国法院判决书中案情介绍及判决理由论证均缺乏具体性和充分性ꎬ长此以往ꎬ不仅会减弱我国裁判文书的信服力ꎬ给予相关当事人不公平㊁不公正的错误认知ꎬ更会弱化当事人执行裁判文书的积极性ꎬ不利于我国公民执法㊁信法㊁守法ꎮ(二)法律适用错误在31份裁判文书中ꎬ虽然有的选择适用«法律适用法»ꎬ但法官多以各种理由排除他国实体法律的适用而选择我国实体法ꎬ最终仅有4份案件适用域外法律ꎮ在排除域外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一定法律适用错误ꎬ即使最终适用的实体法正确ꎬ判决也因法律适用论证缺乏逻辑性而存在质疑ꎮ1.选择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作为连接点31份案例中有8个案例以 不动产所在地 作为连接点ꎬ根据其所指引的法律来解决纠纷ꎬ排除域外法律的适用ꎮ尽管有的案件在运用该连结点时同样参考了诸如立遗嘱行为地等因素ꎬ但是ꎬ不可否认ꎬ«法律适用法»并未规定 不动产所在地 为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连接点ꎬ我国立法上亦未规定因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而分别适用不一样的法律ꎬ此种选择方式在立法上违反了我国具体规定ꎬ准据法选择缺乏合理性ꎬ有滥用法院地法的嫌疑ꎮ2.该法实施之前即已经生效的遗嘱效力认定我国继承法第2条和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ꎬ而遗嘱从继承开始时生效①ꎮ这就产生一个问题ꎬ2011年«法律适用法»生效以前已产生效力的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司法中对此认定观点不一ꎮ所搜集的案例中共有11个案例其被继承人于«法律适用法»生效前死亡ꎬ其中ꎬ2个案件依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ꎬ适用法律关系发生时当时存在且有效的法律ꎬ即我国«继承法»②ꎻ9个案件忽略«法律适用法»溯及力问题ꎬ直接适用该法相关规定解决纠纷ꎮ上述两种做法ꎬ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做法ꎬ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ꎬ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于«法律适用法»实施前ꎬ且当时的法律对其有规定ꎬ则适用当时存在的法律ꎻ若无规定ꎬ才参照«法律适用法»ꎮ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未对涉外遗嘱方式及效力进行具体的规定ꎬ但却笼统的规定了涉外遗嘱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ꎬ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ꎬ该规定当然适用于涉外遗嘱方式及效力的认定ꎮ鉴于此ꎬ我国针对«法律适用法»生效前既然已生效的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选择«继承法»的相关规定ꎬ不可参考«法律适用法»ꎬ更不可直接直接援引«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ꎮ①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和第5条ꎮ②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ꎮ3.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另一个常用的依据是 合意选择 ꎬ包括明示的主张和以未提异议为代表的默示方式选择两种方式ꎮ这类法律选择方法看上去依据充分㊁有理有据ꎬ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ꎬ即意思自治能否在涉外遗嘱继承中得到用武之地仍是我国理论界中的争议点ꎮ民四庭负责人曾明确指出ꎬ«法律适用法»第3条属于 宣示性 条款[1]ꎬ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该领域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ꎬ当事人才可以根据其意志选择法律ꎬ否则就无效ꎬ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支持其选法行为ꎮ因此ꎬ在先有法律框架下ꎬ法官直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就确认了适用中国法律的做法并不妥当ꎮ4.其他问题同时还存在其他不规范法律选择理由ꎮ如1个案件因案件在我国审理而适用我国实体法ꎻ1个案件以遗嘱本身适用的法律来判断遗嘱的成立及效力ꎮ这些法律选择理由由于占比小ꎬ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论述ꎮ上述的法律选择理由各异ꎬ但却最终都指向我国法律ꎬ具有较为浓厚的法院地色彩ꎬ反映了我国司法人员对待所有法域法律不平等的观念ꎬ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国私立法和司法的发展ꎬ阻碍了现阶段 一带一路 的建设和我国 走出去 战略的发展ꎮ(三)无条件选择性连结点造成司法困难由于个人的流动性和国籍的可变动性ꎬ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㊁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以及立遗嘱时国籍国地㊁死亡时国籍国地可能都不一样ꎬ这就导致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可以适用的连接点ꎬ加之这些连接点都是无先后顺序㊁主次之分的ꎬ这样一个案件可能会有多个可适用法律ꎮ这种无条件选择冲突规范模式虽使遗嘱尽量有效ꎬ却给实践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ꎬ不仅难以解决多个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规定不同甚至相反的实践问题ꎬ甚至还会导致法官因难以抉择连接点而最终选择适用法院地法ꎬ加强法院地主义倾向ꎮ在搜集到31份案件中ꎬ法官都以更方便为由选择中国实体法ꎮ这一问题的出现关键是条文立法目的缺乏明确性ꎬ未考虑实践情况ꎬ而立法技术尚不够娴熟ꎬ未能对症下药ꎬ有纸上谈兵之嫌[2]ꎬ从而造成法律选择的不确定性ꎬ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ꎮ㊀㊀三㊁完善建议㊀㊀由此可见ꎬ在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领域ꎬ一方面法律自身存在缺陷ꎬ缺乏明确性ꎬ未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ꎻ另一方面我国法官的国际私法素养也有待提高ꎬ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寻找准据法ꎬ也未对审判理由和依据进行严密论证ꎬ因此ꎬ对我国涉外遗嘱法律适用的完善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入手ꎮ(一)立法建议1.将 不动产所在地 作为遗嘱形式要件的连结因素在«法律适用法»第32条㊁33条中应当增加 不动产所在地 这一连结点ꎬ这样修改主要有两方面考量:第一ꎬ理论上ꎬ这一规定与国际规则接轨ꎬ维护不动产所在地的立法利益ꎬ保护当地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ꎬ减少判决承认和执行时的风险[3]ꎬ维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期待权ꎮ第二ꎬ实321践上ꎬ李双元教授曾统计过ꎬ在专门规定 遗嘱 法律适用规则的28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5个国家将其作为一个连结因素[4]ꎬ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使用这一连结点ꎬ这样修改符合实践的趋势㊁契合实践的需求ꎮ但是ꎬ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即要采取区别制ꎮ因此ꎬ为避免该种误区ꎬ 不动产所在地 应是 可以适用 ꎬ而非只要涉及就必须无条件适用ꎬ这一点同样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ꎮ2.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适用规则鉴于遗嘱本身即是个人意思自治的体现ꎬ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有利于遗嘱自由的充分发挥ꎻ且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可有效解决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多个客观连接点所带来的不确定性ꎬ因此ꎬ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势在必得ꎮ其实ꎬ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早已得到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认可ꎬ代表我国法学研究成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示范法»第144条及«法律适用法»草案第一审议稿都对遗嘱继承领域中的意思自治作出规定ꎮ但是ꎬ过多的自由就是混乱ꎬ要维护国家利益ꎬ还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进行一定限制:首先ꎬ选择方式一般情况下应是明示方式ꎬ只有在满足我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第2款的规定时默示选择才是有效的ꎻ其次ꎬ选择范围应限制在«法律适用法»第33条㊁34条规定的连接点中ꎬ既确保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领域的可适用性ꎬ亦不会因跨度太大而导致难以执行ꎻ再次ꎬ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包括位于不同国家的财产在内的死者的所有财产ꎬ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自己的部分财产的继承[5]ꎻ最后ꎬ意思自治不可规避强制性规定ꎬ即本应当适用的法律中若有一些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范ꎬ诸如特留份的规定等ꎬ则立遗嘱人应当遵守该规范ꎬ以保护其家人的利益ꎮ3.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灵活性与确定性ꎬ考量了法律背后政策利益ꎬ因而其引入具有必要性ꎬ也符合国际规则ꎬ其中欧盟No.650/2012条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权㊁准据法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作准证书的接受与执行ꎬ以及关于创制欧洲继承证书的欧盟第650/2012号条例»)在第三章始终贯彻该原则ꎬ充分体现了实体正义ꎬ增强了条文的司法实践作用ꎮ但ꎬ过大的自由裁量亦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ꎬ鉴于此ꎬ应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视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ꎬ只有当事人未选择的时候才可考虑此原则ꎮ同时ꎬ在确定 最密切联系地 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ꎬ不可忽视被继承人的意志与正当利益期望ꎬ保证实体上的公平与正义ꎮ4.规定遗嘱的撤销和修改以及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适用法»未规定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以及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ꎬ但司法判例中却频繁涉及这两个问题ꎬ相应法律的缺乏致使法官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ꎬ降低了遗嘱效力ꎮ遗嘱的撤销及修改其实关乎遗嘱的成立ꎬ本质上涉及其形式要件ꎻ同时ꎬ遗嘱的撤销也是立遗嘱人自己意志的反映ꎬ应当同遗嘱成立一样尽量有效ꎮ鉴于此ꎬ应将两者进行区分ꎬ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样适用于遗嘱的撤销和修改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ꎻ而遗嘱解释ꎬ由于其针对的是遗嘱的具体内容ꎬ直接关系到遗嘱实质上是否有效ꎬ应适用遗嘱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ꎮ(二)司法建议1.提高法官国际私法素养解决我国目前司法混乱应首先从提高法官国际私法素养入手ꎮ首先ꎬ涉外法官应选择国私专业人才ꎬ提高其整体水平ꎻ其次ꎬ应对涉外法官进行培训ꎬ提高其私法素养ꎬ培养其全球法律观和不同国家法律平等观ꎬ减少本国法适用倾向ꎻ再次ꎬ应明确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ꎬ提高说理论证要求ꎬ从而倒逼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ꎻ最后ꎬ应形成指导性案例ꎮ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国家ꎬ但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不可忽视的指导意义ꎬ可为后续法院审查案件提供指引方向ꎬ确保对相同条文的解读和适用的一致性和正确性ꎮ如ꎬ指导性案例在解决«法律适用法»实施前即已经生效的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就具有巨大作用ꎮ2.明确 同一制 准据法选择方法虽我国«法律适用法»在遗嘱继承方面采用 同一制 ꎬ但司法实践中大多区别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适用ꎬ并且本文也提议将 不动产所在地 作为法律选择的连结点ꎬ因此ꎬ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我国遗嘱继承采取同一制ꎮ但亦应当保护不动产所在地国的国家利益ꎬ鉴于此:(1)应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ꎬ规定若不动产所在地国存在直接适用的法或强制性规定时ꎬ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ꎻ(2)通过公共秩序保留的合理运用排除外国法对我国领域内不动产的不当适用ꎬ保护我国对于境内不动产的利益ꎬ同时扩展我国实体法对境外不动产的适用ꎬ维护我国公民的海外不动产权益ꎮ综上所述ꎬ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改进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司法现状ꎮ立法方面应当对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2条和33条进行修改:(1)将 不动产所在地 作为遗嘱形式要件的连结因素ꎻ(2)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适用规则ꎻ(3)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ꎻ(4)规定遗嘱的撤销和修改以及遗嘱解释应适用的法律ꎮ司法方面应当明确规定 同一制 的采用ꎬ同时提高法官国际私法素养ꎬ明确法律文书书写规范ꎬ并形成指导性案例ꎮ参考文献:[1]高晓力.«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ꎬ2013ꎬ(3). [2]郭玉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 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J].清华法学ꎬ2011ꎬ(5). [3]JeffreySchoenblumꎬChoiceofLawSuccessiontoWealth:ACriticalAnalysisoftheRamificationsoftheHagueConven ̄tiononSuccessiontoDecedents Estatesꎬ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ꎬ32ꎬVa.J.Int lL.ꎬ83(1991).[4]李双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ꎬ2013:519-535.[5]EugeneF.ScolesꎬTheHagueConventionofSuccessionꎬA ̄mericanSocietyofComparativeLawꎬ42ꎬAm.J.Comp.L.ꎬ85(1994).[责任编辑:郑㊀男]421。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遗产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法律有继承法作为约束。
但是,各国继承制度的不同影响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员的跨国流动,所以各国都在寻求解决继承法律冲突的⽅法。
那么,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是怎么来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外国法律。
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的法律。
根据情况,⼀般分为以下⼏种:1、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
即被继承⼈住所地在我国的,适⽤我国法律,被继承⼈在外国的,就适⽤外国法律。
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我国的法律。
3、外国⼈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我国法律。
4、外国⼈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
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对涉外法定继承的规定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实际中,我们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合法的继承相关遗产,不得侵犯他⼈合法的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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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法条;《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六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涉外立法的建议
涉外立法的建议涉外立法是指国家为适应新的全球化形势和国际环境,制定出有关处理国际接触与交往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涉外关系体系也越来越完善。
然而,在国内法律规范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涉外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进行建议,以期能够提高我国涉外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分布不均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涉外法律规范存在分布不均的现象,即不同领域的涉外法律条款数量不同,有的领域的涉外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实践中出现的情况。
这种现象严重制约我国的涉外交往,会导致外商在我国经营过程中产生遭遇,难以得到解决。
因此,建议我国在制定涉外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涉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规范,以此避免法律空缺和盲区。
二、制定对外投资保障法面对如今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经济竞争,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走向海外,实施“走出去”的政策,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了无限的商机,但也带来了不少风险和挑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针对我国企业的行动具有不确定性,缺乏外国投资保护法律及规范,风险较大。
因此,我国需要制定针对对外投资的保障法,保障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为我国企业走向海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提高国际商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改善我国国际商贸环境、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政策。
鉴于此,我国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为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的保障。
四、制定有关网络安全法在当今社会,网络威胁日益严重。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意识到我国在涉外立法领域中缺乏针对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以确保信息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意见建议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意见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经商和生活越来越频繁,海外利益保护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在海外的利益,加强我国对外事务工作的法制建设,需要对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进行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法律责任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制1. 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出台专门针对海外利益保护的法律,以规范我国在海外的行为和对外事务工作的管理。
特别是针对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情况,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规范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健全监管体系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管理。
建议设立专门的海外利益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间的工作,确保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强化法律责任1. 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法律中明确我国在海外的企业、个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对海外利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体系。
2.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在海外侵犯我国利益的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侵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
三、加强国际合作1. 强化多边合作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我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等方式,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共同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挑战。
2. 加强对外交流建议加强我国在海外驻外使领馆和相关外交机构的作用,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合作,为我国在海外利益保护提供更多的外交支持和保障。
外事工作海外利益保护法制的建设迫在眉睫,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国际合作,确保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制定与完善:需要不断 完善和适应国际形势的变 化
0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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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范作用
明确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法律适用 原则
规范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处理程序
保护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当事人权 益
促进了涉外民事 关系的和谐发展
修改完善阶段
1986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首次
颁布
1992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一次修改
2000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二次修改
2010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三次修改
2017年, 《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 用法》进行 第四次修改
颁布实施阶段
1986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正式用法》 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1992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17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200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2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民商事纠纷
国际民商事法 律需求:随着 国际民商事交 往的增加,对 国际民商事法 律的需求也日
益增长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背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关系日 益增多,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保护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0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的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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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阶段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不断进步,涉外经济往来和涉外民事交往也日益增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联系有越来越频繁,出现与外国人结婚、有财产位于国外等情况也不断的增加。
从而导致涉外遗嘱继承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就显得迫在眉睫。
基于此,本文从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为出发点,对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遗嘱继承;原则;法律适用目录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 (4)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 (4)1.2涉外遗嘱继承的特征 (4)1.2.1涉外性 (4)1.2.2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4)1.2.3相关利益的自益性 (5)1.3涉外遗嘱继承新的发展趋势 (5)1.3.1连结点趋于多元化 (5)1.3.2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5)1.3.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6)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及不足 (6)2.1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6)2.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立法不足之处 (6)2.2.1对涉外遗嘱继承要件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 (6)2.2.2没有明确引入意思自治原则 (7)2.2.3缺少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的规定 (7)3.各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比较 (7)3.1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7)3.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8)3.3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9)3.4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法律适用 (9)4.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建议 (10)4.1完善遗嘱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规定 (10)4.2明确纳入意思自治原则 (10)4.2.1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条件 (10)4.2.2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则 (11)4.3补充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规定 (11)参考文献 (12)1.涉外遗嘱继承概述1.1涉外遗嘱继承的概念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的财产、权利义务等,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涉外继承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我们仍然应该将传统的适用规则放在首位,即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样做的理由是,传统的区别制是我国解决涉外继承实践中一直采用的方法,新颁布的《法律适用法》对法定继承也区分了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方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很多国家也是这样规定的。
区别制的方式没有变化,但其具体连接因素应该适当调整,遵照《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方式: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对连接因素的调整就是运用“惯常居所地”代替了“住所地”。
“惯常居所地”在各国立法与国际立法中都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其必将循序渐进的最终取代“住所地”。
我们在立法中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除非能对“住所地”的适用进行更好的改进。
dnotl 报告也建议,继承准据法的客观连结点应采用惯常居所地,因为,一方面,惯常居所地是一个事实概念,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判断,另一方面,就继承案件而言,在大部分情况下,惯常居所地都是被继承人社会的、职业的和家庭的生活中心,是其主要遗产的所在地,其遗产债权人也主要位于该地。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继承领域的适用,最终发展趋势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自由,尽量减少对准据法选择的限制,而目前,已经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内与国际立法对此都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对于刚增加连接因素,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我国,为了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恰当发挥效用,我国立法不能一步就达到意思自治原则的极致,否则会使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陷入僵局。
运用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方式只能是明示的方式。
因为默示的方式本身就已经具有不确定,在各国立法之间可能存在对默示方式的承认与否与如何识别的冲突,这种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的冲突更是很难调和的,而且在冲突规则层面,各国与国际立法实践也都规定为明示的方式。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可处分财产的范围,在《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当事人所选法律只能适用于全部财产。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公民)与张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回国,与张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随张某在美国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中国北京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张某得知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双方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遗产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去世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北京,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2)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某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房产和存款。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判决结果也符合李某的生前意愿,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明确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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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刘仁山向在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向在胜(1971-),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要] 结合国内外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在我国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认为,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应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法定继承和遗嘱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由此,本文设计出共计九个条文的法律适用建议案,分别涉及继承、遗嘱、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遗产管理与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 继承涉外继承遗嘱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有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继承法》第36条是一条有限制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中国人,或者遗产位于中国境内等三种情况的继承问题。
[1]《民法通则》第149条仅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对于遗嘱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则付之阙如。
[2] 因此,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制度亟待完善。
我们曾于2004年11月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第十九届年会提交了《关于〈民法〉(草案)第九编“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的立法建议及说明》一文,在该文基础上,我们现专就继承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本文。
本文关于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案是在我国现有立法以及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立法的建议性文件(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国家立法和国际条约尤其是欧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而提出的。
[3]一、关于立法体例问题(一)建议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由于《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不周全,因而关于二者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难以作出判断。
在该问题上,《示范法》和我国部分国际私法教材则采用的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分法。
这一点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
在实体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法定继承(succession ab intestate)和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aire)。
但在冲突法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刻意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而是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
在该体例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就是所谓“继承准据法”(Erbstatut,la loi successorale)。
我国学者主张的二元体例和大陆法系国家二元体例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下,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相同的准据法。
而在我国学者主张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的二元体例下,既然将两种继承方式分开规定,似乎便意味着二者将要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二,在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下,遗嘱的法律适用基于遗嘱是一种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而单独加以规定。
而在我国学者主张的二元体例下,遗嘱的法律适用似乎隶属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们认为大陆法系的二元体例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第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适用统一的准据法,在国际上已成惯例;第二,遗嘱和遗嘱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二者的法律适用也理应予以区分。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而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P. 243)而遗嘱继承则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P. 326)遗嘱继承的开始,应具备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两项条件。
另外,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如果遗嘱所涉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灭失,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死亡的,遗嘱继承也会因为遗嘱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无法开始。
因此,遗嘱只是遗嘱继承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已。
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
遗嘱是一个相对独立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行为。
遗嘱本身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法律行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就冲突法而言,所谓遗嘱的法律适用,即是指遗嘱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使得它区别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正因为如此,在继承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体例问题上,我国也有学者主张采取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做法。
[4](二)关于遗嘱实质有效性的识别问题如前所述,继承准据法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准据法适用于遗嘱继承,主要是指该法用于决定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如遗嘱是否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关于特留份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国家的善良风俗,等等。
由于采用“继承的法律适用”和“遗嘱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并立体例,这样对于遗嘱的实质有效性,便存在一个识别问题,即其到底是属于继承的法律适用,还是属于遗嘱的法律适用。
从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其均将遗嘱的实质有效性识别为继承问题,从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便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立法鲜有在遗嘱的法律适用部分规定遗嘱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的,个中原因,即是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已由继承准据法支配,没有必要再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对于遗嘱的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均主张采用分割的方法。
一般而言,遗嘱问题涉及遗嘱形式、立遗嘱能力,立遗嘱人表意真实性(die Gültigkeit der Zustimmung des Testators, la validité du consentement du testateur)和遗嘱内容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5]所谓法律适用之分割法,即是将遗嘱所涉及的上述问题分别适用不同法律。
遗嘱的形式涉及立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问题,因而,各国通常均单独对其加以规定。
而对于后三者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各国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对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单独加以规定,但对遗嘱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的法律适用,一概作为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对待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比利时、芬兰、法国、卢森堡、葡萄牙和瑞典等,均采此做法。
该做法中,除了遗嘱形式及立遗嘱能力外,遗嘱所属涉及的其他问题,诸如意思表示瑕疵、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有关特留份规定等,一概作为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而被识别为继承问题,从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也正因为如此,有德国学者指出,遗嘱除个别例外外,主要的是适用继承准据法。
[3](P. 424)第二,将立遗嘱能力和立遗嘱人表意真实性问题归为遗嘱的成立问题,统一适用遗嘱成立时的“继承准据法”,即“假设的继承准据法”;对遗嘱内容的有效性则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继承准据法”,即“实际的继承准据法”。
[6]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此做法。
该做法在本质上是将遗嘱的法律适用分为两部分,其一是遗嘱的成立,其二是遗嘱的内容(亦即遗嘱的效力)。
由于遗嘱的形式在本质上亦属于遗嘱的成立问题,因此,在此种做法下,便形成了如下局面:遗嘱成立的效力问题,包括遗嘱的形式、立遗嘱能力和意思表示瑕疵等,属于遗嘱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别单独加以规定;而遗嘱内容的效力问题,则被识别为继承问题而适用继承准据法。
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权威部门和学者均明确地将遗嘱的实质有效性识别为继承问题。
日本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指出:日本《法例》关于遗嘱的法律适用仅有一条规定,即第27条。
该条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依其成立时立遗嘱人的本国法。
……”这里的“遗嘱的成立及效力”并不涉及遗嘱内容的实质有效性,而仅限于作为意思表示之一种形式的遗嘱的成立及其拘束力问题,亦即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瑕疵以及由此导致的遗嘱的撤销等问题。
至于遗嘱中所含遗赠、认领等实质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等,则应分别适用各该法律行为自身的准据法,也就是继承和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准据法。
[4](P. 118)在深受日本法律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将遗嘱成立的法律适用和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区分开来;对于遗嘱内容中的个别法律行为,例如以遗嘱实施认领、收养、指定继承份或遗赠额等行为,则主张依各该行为的准据法。
[5](P. 222)本文建议采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将遗嘱形式和立遗嘱能力作为遗嘱自身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单独加以规定;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和遗嘱内容的效力,则将其作为继承问题适用继承准据法。
(三)继承法律适用法的逻辑结构基于以上论述可以认为,继承法律适用法在逻辑上依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继承的法律适用。
这部分通常包括确定继承准据法的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立遗嘱人指定法律)以及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但有些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如德国、日本等。
2.遗嘱的法律适用。
主要涉及遗嘱形式的准据法,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以及遗嘱撤销和解释的准据法等。
总的说来,遗嘱的法律适用解决的主要是遗嘱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
3.与继承有关的其他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遗产管理和分割的法律适用等。
二、涉外继承法律适用法的建议条款及其法理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本建议案共设置了九个条文。
其中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第八条规定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第九条则规定遗产管理与分配的法律适用。
第一条:继承的一般性准据法原则动产的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如果外国法指定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该法应予适用。
关于死者遗产的继承,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采用分割制。
分割制和同一制各有优缺点,而在各国立法例上,亦分别有国家或采用分割制或采用同一制,考虑到我国在传统上采用的是分割制,因此本文建议在新的立法中继续采用分割制。
但本文同时就不动产继承的反致或转致问题做了规定。
本条文是对已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的比利时《关于国际私法典的法律》第七十八条[7]的借鉴。
在不动产继承中引入反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证动产与不动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从而间接地迎合各国立法与国际公约采取同一制的发展趋势。
另外,就动产的继承,《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作为选择法律的连接点,而《示范法》则同时规定了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作为连接点。
我们认为《示范法》的做法有所不妥。
创设惯常居所地的目的便是要以该连结点代替住所地,将二者同时列举不符合创设该连接点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