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一期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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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环审评表[2019]8号
关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一期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一期场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批的申请”、太原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报告(并环评估[2019]003号)和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晋源分局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9号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内,主要对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一期工程场地范围内受污染的润滑油管线区和配电区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我局以并环函[2018]15号文件对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一期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本次修复面积约2715㎡,修复土方量约8908m³,总石油烃污染土壤采用异位化学氧化修复技术,多环芳烃及复合污染土壤采用异位热脱附技术进行修复。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污染土壤的修复、新建密闭大棚、土壤待检区、药剂间、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0万元。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按《报告表》所确认的建设项目性质、规
模、地点、工艺、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如扩大规模、改变工程建设内容或地址,须另行申报。
二、项目在施工、修复治理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划定施工区域,临时设施的建设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对修复场地周围设置连续不低于1.8米的围挡,开挖场地采用喷雾除尘机和有机物挥发抑制剂进行喷雾降尘、抑制有机物挥发、控制有机气体扩散;落实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环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土壤的储存及修复在密闭大棚中进行,废气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关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脱附处理产生的废气和回转窑尾气采用旋风除尘+空气冷却+布袋除尘器+喷淋+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基坑降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喷淋降温装置排水等废水收集后经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场地内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薄膜、生活
垃圾等不准随意倾倒,必须统一收集,定点存放,按照有关要求合理安全处置。除尘灰、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临时贮存要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项目修复完成后设施拆除的环保工作。
三、认真履行《报告表》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环境管理,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杜绝二次污染,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五、《报告表》及其批复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逐项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须达到环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六、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晋源分局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晋源分局。
2019年2月12日
抄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晋源分局山西天益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