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浅谈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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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让无法救治的病人在医生的许可下,自愿选择无痛苦死亡的方式。
在很多国家,按法律程序执行的安乐死是被许可的。
而在中国,并没有确立针对安乐死的相关法律。
实施安乐死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比如: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等。
这些条件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
大部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安乐死可以给那些在绝症中苦苦消磨生命的人们一次不痛苦结束生命的机会。
但是,我个人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并不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
制定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在中国,很难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钻法律漏洞以利用安乐死的合法化来进行违法之事。
而且,怎么样考核能有执行安乐死权利的医生或者护士也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这个不仅需要执行者有很强的责任心,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还需要执行者有很好的心理素质。
原本,医生和护士的职责便是救死扶伤,可是一旦他们被赋予执行安乐死的权利后,他们便要承担结束他人生命的压力。
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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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希望大家喜欢!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摘要安乐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从1986年我国出现“安乐死”首例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就一直在争论。
本文通过“李燕事件”首先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安乐死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2006年10月15,28岁的李燕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并发表了申请安乐死立法议案。
李燕从1岁起便得了肌肉萎缩症,最终会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
到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活动,她说她每天都很恐惧,害怕爸爸妈妈都离开后,就只剩下她一个人,她说:“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的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侯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
我惟独就有一个希望,那就是找到支持安乐死的立法代表,帮我向国家提交我的想法”。
李燕事件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了对于在中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和建议。
到底中国应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将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等问题。
一、我国安乐死现状分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所表达的意思是没有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我国对于安乐死所下的定义为:对身患绝症、频临死亡的人,为了减轻其身体和精神所受病痛折磨的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按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自己生命的过程。
目前,我国安乐死行为仍处于不合法阶段。
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案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被无法治愈的疾病折磨的痛苦不堪,看着母亲每天都活在痛苦中,王明成便向母亲的主治医生浦连升请求,给母亲施用药物使母亲无痛苦死亡。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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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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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摘要从安乐死一出现,就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近年来在我国也出现了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的激烈争论。
本文首先阐述了笔者对安乐死概念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和价值,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对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价值合法化可行性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近年来安乐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求其合法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反对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笔者认为我们大可不必谈“死”色变。
直面死亡,坦然接受安乐死或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一、何为安乐死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结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对安乐死做如下界定:所谓安乐死是指对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为减轻其痛苦,由特定医院的医护人员应患者本人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
二、安乐死合法化前提——生命权属于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人们从计划经济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结构被打破,自由与民主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主。
人们正逐步脱离传统的依附地位而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
近年来,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这样如果仍如封建社会那样强调个人的生命权属于国家似已无合理依据。
那么生命权属于谁?笔者认为,生命权只能属于自然人本人,即个人有权决定保护或抛弃其生命权——生或者死。
三、安乐死的价值分析——基于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三个,即秩序、自由与正义。
(一)安乐死与秩序价值。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显然不是一般的秩序,更不是非社会秩序,而是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1]安乐死不会破坏这种“有益于人类的社会秩序”。
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2]。
安乐死仅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自然人本人放弃其生命权,不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不同。
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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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热度高居不下的话题,目前,已经有国家颁布了安乐死相关法令,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呼声很高,但一直未提上立法的议程。
其原因在于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领域,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条法令便可以顺利推行。
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经过各方面的仔细考量。
因J*,本文将从安乐死的概念、发展状况以及在中国的障碍三个方面分析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现实障碍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丈'Euthanasia”,有人将其翻译为“安详地死去”。
《韦氏大词典》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苦地死亡或者怜悯地杀死。
而从严格的医疗意义上讲:安乐死是指当患者得了当下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重病,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鉴定后,由医师运用医学手段无痛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
由定义可见,安乐死对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以及实施客体的要求都是极其严格的。
安乐死的意义在于维护现有的生命质量和提前终结生命,属于法律意义上对生命的处置行为。
因此,研究安乐死的根本前提是患者本人主观同意。
安乐死合法化则是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安乐死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使安乐死不会构成犯罪。
实施的主体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安乐死合法化这一问题十分复杂,其中涉及到传统文化与新兴思想的碰撞,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博弈。
如今,已有部分国家确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并在逐渐完善相关立法。
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提出,并不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一兴起提出的概念,而是人类对于人权和自由深化认识后对于生命更进一步尊重的表现。
2国内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2.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荷兰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是其对于安乐死设置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患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无法得到治愈”“患者必须保持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安乐死”以及“必须征得患者和医生的双重同意”等硬性条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462d94b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e.png)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https://img.taocdn.com/s3/m/2fc7c6fefad6195f302ba611.png)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构想摘要:在我国,安乐死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对安乐死的处理方式也一直备受争议。
现代社会的法律应当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法治社会应当充分的尊重公民的生命权,并使公民能够真正地拥有了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可行性;构想一、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可行性(一)从合法性角度分析1.安乐死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只有在一种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利益时才有可能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而安乐死这一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认定为犯罪。
同时,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说,安乐死并未侵犯患者的生命权,也当然不具备刑法上的犯罪性。
2.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安乐死的做法,完全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相关规定,即目的、手段等正当且合理合法。
3.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果将生命权理解为人拥有自己选择生存与否的权利,事实上就是将生命权归结为选择生存权和选择死亡权。
选择权是相对灵活的,此时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就拥有了决定自身命运的主动权。
而接受安乐死的死亡方式时,这是自身生命选择权的合法行使,同时也是尊重与保护了自身生命权,所以这种选择应该得到法律认可。
“人的尊严”理论也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理论保障。
(二)从合理性角度分析1.符合伦理道德及人道主义精神的要求安乐死是出于对病人及其家人的痛苦和压力的理解基础上,以一种减少痛苦的方式结束病人生命。
这样的方式减少了病人肉体上的折磨和家人精神和经济上的压力,这样的方式也符合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关怀。
2.符合家庭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要求大部分采取安乐死行为的病人都是经历着痛苦的药物和手术折磨,这样会给家庭产生巨大的经济费用,带来巨大的家庭压力,同时,医院将要花费大量的医疗物资投用在这种具有低治愈率、低生还率、高费用的重病上,更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3.符合法的国际化要求安乐死在国际立法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空间,我国一旦将安乐死立法是一种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安乐死趋势看齐的行为,更有利于我国立法的国际化。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77c48cbd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1.png)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或者说“安乐死”,是指出于尊重个体自主意志和人权,减轻人类痛苦,以及达到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对于希望结束生命,且临近死亡的病患,给予足够的药物使其安详离去的一种医学行为。
一直以来,安乐死备受争议,国家对于其合法化的态度也一直不明确。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和必要性,我们必须看到病患们的痛苦和尊严。
许多病患需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而很多的病情也没有治愈的希望,他们可能会选择自杀,但大部分人都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
这时,提供针对患者的安乐死方案,能够保障病患的尊严,给予他们一种相对平和的离开方式。
另外,病患及其家庭因未来临终所带来的未知和无法承受的痛苦,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相比之下,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和家庭的心理负担并降低一部分开支,从而能够更好的陪伴病患享受最后的日子。
其次,存在的困境和挑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安乐死合法化涉及到生命和死亡的底线,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首先是取舍难题。
我们必须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避免医生因价值观不同而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医疗行为,另一方面,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也会影响到患者对医疗人员工作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是规范困境。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安乐死存在合法化可能导致一些人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满。
再次,安乐死之间的利益关系怎么均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安乐死个案需医疗系统责任,在公平公正的梳理利益分配关系之前,还没有普遍推广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在保障病患自主权,减轻病患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深入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面对和分析这一复杂的问题,全面权衡利弊,在国内外各方的积极探索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最终使其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https://img.taocdn.com/s3/m/7fc5d32bbd64783e09122b6c.png)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可突飞猛进的发展,如病理解剖学、系统的临床教学、细胞学说的等各种理论的出现,使医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过去许多被当做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甚至我们还消灭了天花。
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仍然有许多的疾病是我们现在需要攻克的难题。
比如说晚期癌症,艾滋病以及一些遗传性病。
我们不仅对这些疾病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
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要求家人给予死的解脱。
这也就是所谓的安乐死最最根本的一个目的。
安乐死这个词从出现开始,就一直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
因为安乐死面对的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即终结一个人的生命,必须首先通过立法认可才得以避免带来法律上的一些诉讼。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一般的操作程序是:指定权威医师诊断病情并作出书面结论判定初步符合的病人要求写下书面授权同意书并进去7天等待期进入第二等待期认可后进行正式实施,需要多方人员在场。
而一般的实施方法通常是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注射凝血剂这3种。
而在当今世界,由于安乐死涉及到多方舆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问题,只有荷兰,比利时以及美国部分州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合法。
而在国内1986年发生才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莲生应患者儿女要求,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的事件引发了学者以及公众对于安乐死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国内的赞同派观点认为安乐死是因该提倡的。
第一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维护病人尊严的体现。
第二生命的价值不应该只是在于其长短而是在于生命的价值和质量。
第三实行安乐死可以更多的节约医疗资源,让这些在中国本来就很稀缺的医疗资源能够用在那些有希望痊愈的人身上。
浅谈“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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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发表时间:2019-04-09T16:12:54.480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8期作者:陈启煜[导读] “安乐死”在每个国家的立法上都是有争议的,在荷兰、哥伦比亚、比利时和卢森堡对于安乐死是采取合法的态度,而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司法界定是比较缺乏的,一般视作(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摘要:“安乐死”在每个国家的立法上都是有争议的,在荷兰、哥伦比亚、比利时和卢森堡对于安乐死是采取合法的态度,而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司法界定是比较缺乏的,一般视作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等来界定,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安乐死在社会上也开始被越来越多人重视,希望安乐死能被正式立法。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自由权;故意杀人首先,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这个词语刚出现也代表着两重含义,一是广义的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的病人或者死亡已开始的病人,不在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的过程,或者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加速死亡的药物。
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狭义的“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药物。
先来看一个案件。
1986年6月23日,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后因病情恶化,痛苦难耐,希望以死解决。
其子王明成及妹妹见母亲疼痛难受,于6月28日上午,要求医生蒲连升给夏实行“安乐死”,蒲医生坚决不同意,后经王明成及其妹妹再三恳求,蒲医生便给夏开了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
后夏素文死去。
1987年9月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
1986年6月23日,夏素文被诊断为“肝硬变腹水”,后因病情恶化,痛苦难耐,希望以死解决。
其子王明成及妹妹见母亲疼痛难受,于6月28日上午,要求医生蒲连升给夏实行“安乐死”,蒲医生坚决不同意,后经王明成及其妹妹再三恳求,蒲医生便给夏开了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
安乐死论文:浅谈安乐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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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浅谈安乐死问题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安乐死作为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安乐死的涵义,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明安乐死在我国的暂不可行性,并进一步指出对安乐死应有的态度及如何具有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两个所谓安乐死案件出现,人们也开始对此重视,并展开了激烈争论。
对安乐死的争论无非是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观点。
但有人认为,对于安乐死单纯地抱以肯定或否定的态度都未免失之偏颇。
从我国目前国情状况探讨安乐死的暂不可行性,以及如何尽早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一、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尊严地死,又称安死术。
其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
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避免精神和肉体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觉。
也可以说这是对死者自我感觉状态的改变。
安乐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的一些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而给予致死,或任其死亡,或令其自杀。
这一概念作为早期安乐死思想萌生阶段的产物,是有其一定历史意义的。
现代意义的安乐死是指狭义的安乐死。
所谓狭义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二、安乐死在我国的暂不可行性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
从理论上推导,应该付诸实施。
假如国家法律真的允许实施安乐死,那也必须是如前所述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安乐死。
那么,就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而言,很难达到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安乐死的条件。
第一,要判定患者是否为绝症并濒临死亡就很难找到一个客观标准。
因为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安乐死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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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可行性分析安乐死,也被称为自愿安乐死或尊严死,指的是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终末期疾病或严重病痛的患者自愿选择结束生命的行为。
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下面将从法律、道德、医学和社会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合法,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加拿大。
在这些地方,安乐死是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并且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在其他许多国家,安乐死被视为非法行为,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要实现安乐死的可行性,首先需要改变相关国家的法律和立法程序。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安乐死涉及到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并且在临终阶段遭受严重病痛时,安乐死是减轻痛苦和保护尊严的一种选择。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是宝贵的,结束生命是对生命价值的贬低,而且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和歧视弱势群体的风险。
因此,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是否可行取决于每个人对生命的价值观和观点。
第三,从医学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到医护人员的角色和责任。
医生的职责是治愈病人、缓解病人痛苦和保护生命。
在安乐死的情况下,医生需要权衡患者的利益和病人的自主权,同时也需要道德和法律的指导。
医生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指导,以确保在安乐死程序中尽可能减少病人的痛苦,同时避免滥用和错误的判断。
最后,从社会角度来看,安乐死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缓解与终末疾病相关的痛苦,同时是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反对者则担心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和不正当的死亡,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社会需要就安乐死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辩论,以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可行性取决于法律、道德、医学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要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调整和改革,并且要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和尊严。
同时,医生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确保在安乐死程序中减轻病人的痛苦和避免滥用。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https://img.taocdn.com/s3/m/b33144f2524de518964b7dfe.png)
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摘要]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安乐死涉及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
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避免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
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
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行安乐死立法,不过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in ChinaAbstract: Life is the basis for everyth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most basic problems, s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opics, from the date of euthanasia since birth, and medicine, law, ethics, sociology,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doctrine closely linked. Euthanasia is not mandatory presence deprivation of life, but the life of the deceased to meet the more humane way comfortably through to get out, the goal is not simply death, but to the death of a high quality, the patient or the patient is unconscious voluntary basis by family death application process carried out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eans people suffering into happines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double ravages of patients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process endured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rture. Although its purpose is death, but wi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instead of a painful death.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but most countries have all adopted the attitude, and ou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uthanasia are basically blank, in addition, the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Islam,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rising from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n our culture Confucian thought to produce different laws, so you need to learn from abroad in favor of euthanasia and the oppos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feasibility analysis.Key words:euthanasia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possibility目录一、安乐死的背景 (1)(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2)(一)立法依据 (2)(二)立法分析 (3)(三)安乐死立法与宪法 (3)(四)安乐死立法与刑法 (4)(五)安乐死立法与民法 (5)(六)安乐死立法与行政法 (5)三、安乐死适用 (6)(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6)(二)安乐死的使用条件 (6)(三)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方法 (7)(四)安乐死的相关实施程序 (7)(五)违反安乐死法律的刑事责任处理 (8)四、对安乐死的建议 (9)(一)明确安乐死的法律定义 (9)(二)安乐死的相关证明 (9)(三)尝试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行公证 (10)结论 (12)致谢语 (13)参考文献 (14)一、安乐死的背景(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参照权威信息可以证实,安乐死是由英国民间开始。
试论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一)
![试论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一)](https://img.taocdn.com/s3/m/56f31f38fad6195f312ba62f.png)
试论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一)论文摘要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本文所涉及的安乐死正是生命自主权的体现之一。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对安乐死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
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以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屡见不鲜。
本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安乐死制度从表面上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或家属的沉重负担;安乐死制度的合法化是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
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现代文明的要求。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适用对象程序设计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思想。
特别在2004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中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那么,做为人权中的重中之重——生命权更应该引起人类社会的尊重。
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本文所涉及的安乐死正是生命自主权的体现之一。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对安乐死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
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以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屡见不鲜。
本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本文就有关安乐死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安乐死的概述“安乐死”源于希腊,英文是“EUTHANASIA”,因而直译就是好的死亡(更为褒义的译法是“善的死亡”),它与恶的死亡,痛苦不堪的死亡相对立,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痛到处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安乐死的合理性
![安乐死的合理性](https://img.taocdn.com/s3/m/7eb7c03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3.png)
安乐死的合理性安乐死的合理性首先,我个人觉得安乐死在中国因该被实行的。
对于这一观点,有以下几个理由:1、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在中国到现在的法律上是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安乐死并没有构成犯罪的要件。
安乐死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病人在自知必死的情况下,为了不给给家庭造成更多的负担,同时也为了结束自身必死还可怕的痛苦,要求进行安乐死,这并不是犯罪。
对于安乐死会造成的一系列坏的社会影响,比如医生渎职、病人子女为省下大量医疗费而要求安乐死的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正是立法者应该去思考如何解决的,而不是以会发生这些行为而放弃安乐死这一人道的做法,甚至将它直接了断的断定为犯罪。
2、安乐死是对病人生命权利的尊重。
当一个病人在身患绝症,医学已经无法解决,并且病人时刻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时,这时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难道这种时候还要让病人艰难的维持他那微弱的生命而且继续受着折磨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吗?这时候病人已经完成了他生命的价值,而且无法再创造价值,病人也可在此时安息了。
对于一个即将逝去的生命,在他生命的最后之际,能够安详、无痛苦的离开,我想是对生命的一种莫大的尊重。
3、安乐死能为不富裕的家庭节省大笔医疗费。
对于家庭本身就不富裕的来说,治疗重症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或许这一笔钱家庭正急需,能够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而且,我认为没有一个人想在自己将死的情况下还要为家庭增加负担。
因此,安乐死既不会将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拖垮,又可以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这对于任何人都没有什么损失。
4、安乐死可以节省大量医疗资源。
安乐死所节省下来的不仅是医疗物资,还有医护人员。
如果把这些资源放到其他能够医治的病人身上,会更加有价值。
当然,从社会的价值和人道主义来讲,尽力去医治一个病人是必然的要求,但是,安乐死是建立在病人自身同意的情况下的。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病人在无意识或为脑死亡之类,要另外讨论,我现在的才能还不足以全面合理的对这一类问题作出讨论。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0878cac2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f8.png)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即医疗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因患有不可逆的、绝望的、无法缓解的疾病或疼痛时,接受医生合法的、有自愿的药物注射或其他治疗手段,以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一做法在欧美国家逐渐合法化并广泛接受,但在我国却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探析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从利的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实现人道关怀。
对于那些患有不可逆病症、疼痛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往往希望能够选择自己的生死,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余生。
安乐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较为人道的选择,使病人能够在不必要的痛苦中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予他们尊严和尊重。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障病人的自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病人因为医疗技术的限制或者家属的意愿而无法选择自己的生死,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待遇。
合法的安乐死程序能够保护病人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的安排。
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安乐死容易滑向滥用的泥沼。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着滥用的风险。
一些没有得到严格审查的患者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程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行为在道德和社会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疗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医生可能会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试探,将安乐死作为病人的主要治疗选择,而不是尽力缓解病人的痛苦和延长生命。
在探讨完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后,我认为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还不具备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
我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很多患有绝症的病人和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和技术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最好的治疗和关怀,这使得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迫在眉睫。
我国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缺乏对生命尊重和关怀的意识,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更多的道德混乱和社会问题。
我认为目前我国不宜合法化安乐死。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患有绝症的病人的医疗关怀和疼痛缓解,让他们在人道的环境下度过余生。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可行性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可行性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49f0902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6d.png)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安乐死在中国可行性的影响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医学上为减轻患者痛苦或结束其痛苦生命而采取的一种医疗行为。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安乐死的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和讨论的焦点。
在中国,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安乐死的合理性及其是否可行也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安乐死在中国可行性的影响进行浅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的尊重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强调了人的尊严与价值,以及对生命的尊重。
在《论语》中,孔子曾有“生而不养,死而不葬”之语,强调了对生命的珍视和尊重。
以至于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生命守护所代表的精神兼备了传统文化中的人伦准则、道德信仰及社会精神的文化意义。
因此,中国社会对于生命尊重的观念深入人心,以至于安乐死这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处于一种不可触碰的地位。
对于安乐死,很多人认为这是在人为地破坏了生命的自然进程,违背了自然规律。
生命是神圣的,是不可凌驾的,安乐死给予人们过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不道德的、缺乏人性的。
因此,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我们可以发现,安乐死在中国理论上不被接受。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痛苦的承受和生与死的认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痛苦观念非常重要,它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中。
传统文化大大影响了中国人面对病痛的态度。
在古代,中国医学观念多是以防治病痛为主,并且注重医疗手段的温和、缓慢。
即使发现病人患有无法治疗的绝症,医生往往会选择让患者去眺望美景、享受美食,以此来减轻患者的痛苦。
因此,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痛苦是人类生命必要的经验,是一个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生与死同样是一种必须承受和接受的自然过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同的、个体化的。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的存在会阻碍人们对痛苦、生命和死亡的认知和接受,影响了人们对自然规律的正常理解。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家庭道德的影响作为一个传统文化深厚的国家,中国的家庭观念和道德也是不可忽视的。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1)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1)](https://img.taocdn.com/s3/m/02b995fe3186bceb19e8bba1.png)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 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 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fad94119c281e53a5802ff88.png)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
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
“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
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从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
这场争议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而且已进入了我国并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安乐死问题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的社会问题,其本身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推动其合法化。
本文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立法理由及立法步聚、内容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安乐死在我国早日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的实质二、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
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安乐死问题实际上是接受死亡法则的生命处置问题。
这类行为实质上是以生命终结法则为基础的针对生命终结方式的处置。
故可以将安乐死的实质界定为“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而不能将涉及生命处置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病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独立的死亡原因;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试论安乐死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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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本文所涉及的安乐死正是生命自主权的体现之一。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对安乐死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
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以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屡见不鲜。
本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安乐死制度从表面上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其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减少病人临死前不堪忍受的痛苦或家属的沉重负担;安乐死制度的合法化是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也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
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法现代文明的要求。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可行性适用对象程序设计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思想。
特别在2004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中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那么,做为人权中的重中之重——生命权更应该引起人类社会的尊重。
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本文所涉及的安乐死正是生命自主权的体现之一。
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对安乐死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
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以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屡见不鲜。
本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
本文就有关安乐死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
一、安乐死的概述“安乐死”源于希腊,英文是“EUTHANASIA”,因而直译就是好的死亡(更为褒义的译法是“善的死亡”),它与恶的死亡,痛苦不堪的死亡相对立,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痛到处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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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摘要]生命是一切的基础,安乐死涉及这个最基础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
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避免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
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
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行安乐死立法,不过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持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可行性的分析。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Analysi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euthanasia implementation in ChinaAbstract: Life is the basis for everything, euthanasia involves the most basic problems, so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topics, from the date of euthanasia since birth, and medicine, law, ethics, sociology, religion,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doctrine closely linked. Euthanasia is not mandatory presence deprivation of life, but the life of the deceased to meet the more humane way comfortably through to get out, the goal is not simply death, but to the death of a high quality, the patient or the patient is unconscious voluntary basis by family death application process carried out by means of scientific means people suffering into happiness, to avoid or mitigate the double ravages of patients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process endured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rture. Although its purpose is death, but with the death of well-being instead of a painful death. Many Wester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euthanasia legislation, but most countries have all adopted the attitude, and ou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respect of euthanasia are basically blank, in addition, the Western countries mainly affected by Christianity and Islam, euthanasia legislation arising from the impact and influence on our culture Confucian thought to produce different laws, so you need to learn from abroad in favor of euthanasia and the opposi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feasibility analysis.Key words:euthanasia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possibility目录一、安乐死的背景 (1)(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 (1)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 (2)(一)立法依据 (2)(二)立法分析 (3)(三)安乐死立法与宪法 (3)(四)安乐死立法与刑法 (4)(五)安乐死立法与民法 (5)(六)安乐死立法与行政法 (5)三、安乐死适用 (6)(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6)(二)安乐死的使用条件 (6)(三)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方法 (7)(四)安乐死的相关实施程序 (7)(五)违反安乐死法律的刑事责任处理 (8)四、对安乐死的建议 (9)(一)明确安乐死的法律定义 (9)(二)安乐死的相关证明 (9)(三)尝试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行公证 (10)结论 (12)致谢语 (13)参考文献 (14)一、安乐死的背景(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参照权威信息可以证实,安乐死是由英国民间开始。
此外,美籍作家拿达里.安吉尔在其著作中也提到:“安乐死运动在英国起步比较早”。
英格兰和美国分别在二战前夕和二战期间形成自愿安乐死团体,随后,荷兰、日本和德国也分别在七十年代发展了各自的自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世界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指出:“生的意志”和“死的权利”都必须受到尊敬。
而于1987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三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则回应称:无论安乐死的申请是出自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对人类实施主动安乐死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被动安乐死则不受反对。
安乐死自其诞生之日开始,就争议连连。
荷兰凭借其特有的医疗生态和法律文化,社会对于安乐死接受程度较高,所以早2000年荷兰国会承认安乐死和医师助死合法,并且相关法律在2001年正式生效。
随后,比利时在针对荷兰安乐死相关法律进行丰富和完善后,于2002年5月将安乐死合法化。
而在亚洲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是日本。
不过日本的安乐死相关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其刑法中对死亡的规定有:“受被杀人嘱托或者的到其承诺后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但具体针对安乐死进行的相关处罚并不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而是借助法院以往案例对安乐死进行有条件的认可。
荷兰和日本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而与之相对的英美法系则对安乐死态度较为保守。
尽管英国作为较早存在自发安乐死的国家,但是其整体民众对于安乐死仍持反对态度,不过,尽管英国对待积极安乐死仍然坚决反对,但是消极安乐死却痛过了英国的司法审查,使其可以有条件的实施。
此外,尽管美国各个州都有相关法律严禁积极安乐死,不过,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1976年却通过了《自然死亡法》,这也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消极安乐死法。
(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尽管我国不是自愿安乐死最先发起的国家,但是,安乐死这个话题在我国已经被提及了数千年之久了。
早在唐朝时期,有着安乐死含义的“善终”一词就已经出现在佛教的净土宗的一本经书——《安乐集》之中了。
在近代,我国安乐死开始的时间也早于荷兰等国,早在1925年时候,孙中山先生因为肝癌晚期,每天都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最后,孙中山先生同意了医生给予的建议——采用大量服入安眠药的方式进行安乐死。
建国之后,由邓颖超同志首先提出安乐死建议,之后基本每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有很多代表要求将安乐死列入法律。
对于安乐死,我国法律层面的解释是: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
不过就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安乐死的实质仍然构成了形式上的杀人罪,这事违法的行为,但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种是尽管安乐死构成了杀人的结果,但是,前提是病人无法再度忍受疾病的折磨,属于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尽管有杀人的事实,但是其属于医疗行为,所以不可以定为杀人罪。
尽管安乐死在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支持,但是通过安乐死放弃的方式已经在民间广为采用。
我国的北京等大城市很多都在偷偷进行安乐死,当然,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主动提出,还需要与家属商讨后,经过同意,再由医生帮助进行。
据可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有74%的人赞成安乐死,并且该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可以看出,我国的公众已经逐渐具备了安乐死的认同感。
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一)立法依据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安乐死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本之处。
目前,我国宪法中就生命权的问题尚未立法,对于公民的自身生命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我国的宪法第37条指出:“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自由。
”而死亡本身也就是一种人格选项,选择死亡是每个人的权利,由自己选择的死亡,本身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针对此观点,反对者认为生命本身是有益于社会,支持了安乐死就是在损害社会的利益。
人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对于人权,我国相当重视。
人权的定义,就是在特定时期,人们基于本质和尊严所应当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组成结构,保障人们在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权利。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指出公民不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生命,但是我国就自杀问题并未有任何的规定,也就是默认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
(二)立法分析法律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发展。
从患者角度来看,患者有摆脱病魔纠缠、自主决定生命去留的自由。
纵观全球法律,秩序永远都是排在自由之下的。
更何况,每一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只要将安乐死控制好,是会对社会和个人都有益的。
所以,国家应该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例如,具体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相关的审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将安乐死坏的一方面严格控制。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之前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我国目前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公民赞成安乐死,而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更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所以,以保障社会稳定作为条件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从而做到对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