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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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县级人民的政府和乡(镇)人民的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时,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8•【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审批

农村土地建房如何审批

农村⼟地建房如何审批随着农民收⼊增加,越来越多的⼈还是喜欢住在农村,现在咱们⽼百姓的⽇⼦过得美了,有很多⽼百姓都要盖新房⼦了。

那么问题来了,农村建房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合法合规的进⾏农民建房?下⾯就由店铺⼩编给⼤家普及⼀下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

⼀、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持经本村民⼩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作⽇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积、户籍关系、⽤地理由、占地类型、⽤地⾯积、规划情况、四⾄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

公⽰5⽇⽆异议的,申请⼈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通⽤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作⽇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作⼈员现场勘察。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利、林业、电⼒等部门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经办⼈员签署意见后,⼀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向申请⼈和村委会出具书⾯答复。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答复申请⼈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作⽇内通知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地批准书》,并领取通⽤标准设计图纸。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力争通过3-5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各地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目标,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为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在因实施城市(镇)建设规划而控制农民建房的区域,各地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行划定农房安置建设区块用于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或者加快实施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各地要努力克服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做法,按照“整治空心村、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原则,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着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地要统筹使用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确有不足的,要在省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
其他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宗地所坐落的二调图斑地类不是建设用地,但三调图斑地类为建设用地且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除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权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北至:东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地新建
南至:西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乡(镇、街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

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12⽇浙江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18⽇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1998年1⽉1⽇起施⾏,下⾯是条例的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产、⽣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政区域内进⾏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地、保护耕地、有利⽣产、⽅便⽣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各项建设,应当实⾏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地利⽤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保护区规划不⼀致、不衔接的,乡(镇)⼈民的政府应当在建设、⼟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保护区总⾯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地规模和⼈⼝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地规模、⼈⼝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村镇建设规模。

第⼋条县级⼈民的政府和乡(镇)⼈民的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时,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耕地。

浙江省农村建房有什么样的限制

浙江省农村建房有什么样的限制

浙江省农村建房有什么样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浙江农村建房是如何规定的,看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怎样规定,具体详情如下。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或依法批准,⽤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县⾏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地⾏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乡(镇)⼈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励⾃然村向中⼼村,下⼭移民、脱贫⼩区集聚;⿎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规模,⼈均建设⽤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体切坡建房,确实⽆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地审批⼿续。

涉及占⽤农⽤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地转⽤报批⼿续;涉及交通、林地、⽔利等⽤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只有使⽤权,未经批准任何⼈不得擅⾃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应当服从。

第⼆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积标准(包括附属⽤房、庭院⽤地),使⽤耕地最⾼不得超过125平⽅⽶;使⽤其他⼟地最⾼不得超过140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得超过160平⽅⽶。

农村自建房开工审批表

农村自建房开工审批表
XXX镇农村自建房开工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建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建设 情况
新址新建□原址新建□
地址: 行政村 自然村
四邻 姓名
东姓名: 电话:
此次建房所需用地无任何权属纠纷,无新占宅基地,按照乡村镇规划要求建设,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日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是□ 否□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西姓名: 电话:
南姓名: 电话:
北姓名: 电话:
行政村意见:经现场勘查,我行政村户,本次自建房屋,属一户一宅,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无私搭乱建情况,建设过程行政村会全程监督,如出现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将立即制止,直至拆除。
负责人(签字):
行政村:(公章)
年月日
安全办意见:
是否签订施工安全承诺书
是 □否 □
负责人(签字新建房屋必须与左邻右舍边线对照整齐,严禁多占胡同、荒宅,总高度与左邻右舍保持一致,要整齐划一,按照村镇规划现场要求施工。
负责人(签字):
村镇规划:(公章)
年月日
自然资源所意见:
该宗地是否为建设用地
是□否□
负责人(签字):
自然资源所:(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浙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农房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拆建过于频繁,浪费严重;设计和施工监管不规范,不少农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沿海和山区部分农房抵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房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意见表【模板】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意见表【模板】
园 地

未利用地



踏勘情况说明
踏勘经办人签名: 2010年 月 日
国土所意见
所长签字: (公章) 2010 年 月 日
备注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意见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2012年 月 日 (盖章)
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
审核意见
2012年 月 日 (盖章)
XX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家庭人口结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与户主
关系
户口
性质
户籍村
(工作单位)
备注
徐××

1965.9
户主
农业
××村
李××

1968.1
妻子
农业
××村
徐××

1993.6
女儿
农业
××村
徐××

2000.1
儿子
农业
××村
非农业户口
成员
现有住房
情况
现有住房二间,用地面积51.64㎡(其中建筑占地38.41㎡),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意见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2010年 月 日 (盖章)
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
审核意见
2010年 月 日 (盖章)
XX区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2010 年 月 日 (盖章)
备 注
XX市城市规划区外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莲区国土农字(2010)第 号
国土所(2010)第号
其中建筑占地㎡。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共4页第1页共4页第2页共4页第3页共4页第4面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使用说明一、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均应按本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或先占后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条件、面积办理审批手续。

四、农村村民住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没有规划的村庄不得发放宅基地)。

五、申请审批表所需要条件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齐全。

填表说明1、申请人姓名:填写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名字2、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乡(镇)村:按户口薄填写3、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按户口薄记载填写4、申请户现有宅基情况:填写现有总处数和每处坐落、面积。

5、申请户现住房情况:填写现居住的房屋6、出卖出租住房情况:按真实情况填写7、申请用地内容:选择本次申请宅基地对应的选项8、申请住宅用地面积标准:该项为参考执行项9、申请用地地类:申请人拟选址用地的实际状况10、新建住宅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有宅基地翻建、现住房扩建用地对应前款7项选择填写;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未经处罚的不得申请,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不得申请;原有宅基地翻建,翻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现住房扩建,现住房面积与扩建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规定面积。

11、申请人申请的理由及条件:简要叙述申请理由及依据的条件1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申请人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规定,先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情况: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选择形式,召开村民会议的划去村民代表会议选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划去村民会议选项;填写的人数应符合该栏说明要求,否则为无效。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样本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样本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 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经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3最新版)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3最新版)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023最新版)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023最新版)
申请表格编号: [填写表格编号]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填写姓名]
- 性别: [填写性别]
- 出生年月: [填写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填写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填写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电话]
宅基地信息:
- 宅基地位置: [填写宅基地所在地]
- 宅基地面积: [填写宅基地面积]
- 宅基地权属证号: [填写宅基地权属证号]
- 宅基地规划用途: [填写宅基地规划用途]
- 宅基地权属性质: [填写宅基地权属性质]
- 宅基地使用期限: [填写宅基地使用期限]
建房信息:
- 建房类型: [填写建房类型]
- 建房用途: [填写建房用途]
- 建筑面积: [填写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填写建筑高度]
- 建房材料: [填写建房材料]
- 建房造价预算: [填写建房造价预算]
申请人声明:
本人声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填写申请人签字]
日期: [填写日期]
请在以上空白处填写相关信息,并于填写完毕后签字确认。

如有其他附件材料,请一并提交。

根据相关规定,审批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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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金东规划分局
规划管理科
审批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局领导
签发意见
说明:1.村镇农(居)民新建、改建、拆建住宅均应填写此表(一式三份);
2.申请建房用地必须在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并附有规划红线图;
3.旧村改造、异地拆建农户,必须与村、镇、街道签订限期拆除协议书。
浙江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审批表
浙金东规()农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
(盖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全家人口源自家庭住址现有房屋平房
占地面积(㎡)




类别
占地面积(㎡)
层数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新建
层数(层)
改建
建筑面积(㎡)
拆建







房四至
东:
最小间距
邻户意见
南:
西:
北:
申请日期
年月日(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房规划要求
进深:(米)开间:(米)朝向:占地面积:㎡
层次:总高:(米)结构:建筑面积:㎡
挑梁阳台:东□南□西□北□()米是□否□封闭
地坪标高:
门窗开设:
其他要求:(此栏由规划员填写)
村委会
意见
建房组长:村主任: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规划管理所
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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