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婚前单方购房拟认定归个人
比 例 等 因 素 , 由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对 另 一
方进 行合 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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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公平 ” 的法 律 , 能有 效约束 J 却
会 家庭稳 定 。 虽然 财产 不是平 { “
登 记 于 一 方 名 下 的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房 屋 ,一 方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将 该 房
有 权请求 赔偿 损失 。 婚 姻关 系存 续 期 间 ,双 方, 共 同财产 出资 购买 以一 方父母
加 房 改 的房 屋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为 按 照 双 方 父 母 的 出 资 份 额 按 份 共 有, 但有 证据 证 明赠与 一方 的除 外 夫
妻 一 方婚 前 签 订 不 动产 买 卖 合 同 , 以
予 支 持
个 人 财产 支 付 首 付款 并 在 银 行 贷款 ,
照 夫 妻 共 同财 产 对 该 房 屋 进 j 的 , 民法 院不予 支持 。 买该 人 购 的 出 资 ,可 作 为 双 方 离 婚 时 的 1
以处 理 。
日前 , 高法 院公 布 《 中华 人 民 最 ( 共 和 国婚姻 法 ) 干 问题 解 释( 》 若 三)征
离 婚 时 最 难 以 分 割 的 财 产 就 是 房 产 。据有 关部 门统计 , 产 归属 是 “ 房 恐 婚族 ” 大 的担忧 , 院调 研也 发 现 , 最 法
房 产 分 割 往 往 是 离 婚 案 件 判 而 难 了 的
死结 。
几乎伴 随 购房者 一生 , 如果 离媚
甚 至 可 以 获 得 7 %的 房 产 , 这 { 0
摆脱 “ _” 达 成的“ 手协 议” 小 一 而 分 是
认 亲 子关 系 不存 存一 方 的主 张成立 。 婚 生 子 女 起 诉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的 ,如 果 婚 生 子 女 一 方 提 供 的 证 作 据 能 够 证 明 双 方 可 能 存 亲 子 关 系 ,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其被一部分女性所接受 、所支持。若按此理
推来 ,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的规定确 是不合情理了。实 际却不尽然 。 首先 。 就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言 , 二者 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合理不合 法 、 合法不合 理之事也并不鲜见。在伦理性极强 的婚姻家 庭领域 ,情理和法的冲突更多一些 。比如 ,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 棍棒教育是合情理 的, 人们一般也不会把父母 打孩子 当回事 , 但却 是不合法的。违反了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的规定 , 若情节严重。 甚至会触犯 《 刑法 》 。 再 比如 。夫妻之间的吵 闹和打闹 , 传 统上我 们是信奉 “ 打是亲骂是爱 ”的,打打闹闹甚 至家庭暴力也不是多大个事儿 , 但是不仅打 不被法律允许 ,骂也不被法律认可 , 《 妇女 权益保护法 》、 《 刑法 》中有相关的规定 。 情理之下 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当情和法冲 突时。毫无疑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 ,因为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 ,既具 有强制力 ,任何人 都要遵守 。就 “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三) ”有 关婚房 的规定而言 , 应 当摒弃 和修正的,恰 恰是一部 分所持 的不合法的情理观念 。 其次 。 前述 所谓情理 观念或许 只在某一 角度上有 道理 , 换个角度的话 , 可能就站不 住脚。就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来说 ,实际生 活当中 , 父母 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 , 可能 没有考虑到以后 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 。父母 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 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势必违 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 ,实 际上 也侵害了 出资父母的利益。 故房 屋产权登记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上)
不应被误读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探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家庭暴力B 虐待C 遗弃D 冷暴力分值: 1答案:C[考点] 遗弃的定义[解析] 题干属于遗弃的定义2.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______SSS_SINGLE_SELA 近亲属为限B 以直系血亲为限C 以姻亲为限D 以家庭成员为限分值: 1答案:A[考点] 亲属关系的范围[解析] 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以近亲属为限。
3.2013年2月,小王和小李因感情破裂进行离婚诉讼,2013年2月底小王父亲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小王依法继承其父房子一套,此时小王、小李离婚判决尚未下达。
2013年3月初,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王继承的房子______SSS_SINGLE_SELA 属于小王的专属之物,特有财产B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小李另有约定除外C 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D 由法院判决房子归属分值: 1答案:B[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取得时间[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题干中小王继承房子时,法院尚未做出离婚判决,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4.依照我国《婚姻法》计算,祖父母与孙子女为______SSS_SINGLE_SELA 两代内直系血亲B 三代内直系血亲C 四代内直系血亲D 五代内直系血亲分值: 1答案:B[考点] 我国亲等计算法[解析] 我国《婚姻法》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直系、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5.在结婚程序方面采取法律仪式与**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德国B 西班牙C 罗马D 丹麦分值: 1答案:D[考点] 结婚程序的类型和适用国家[解析] 在结婚程序方面采取法律仪式与**仪式双轨制,当事人可任选其一,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有英国、丹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1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______•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C.独立的法律部门• D.身份性财产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答案为B。
2.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______,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个月•**年•**年**年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答案为C。
3.依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小王与其伯父为______• A.二亲等直系血亲• B.二亲等旁系血亲• C.三亲等直系血亲• D.三亲等旁系血亲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
其计算规则如下: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
据此,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谈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谈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摘要】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这些新的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也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
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论。
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根据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和自身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详细论述了新规定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不动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争议的焦点,解决好房产的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婚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何适用法律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011年8月又出台了解释三,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本文即从针对解释三内容展开论述。
一、案例介绍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后来因为王某不能生育,感情出现裂痕,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二人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王某获得婚前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一套,张某获得婚后二人购买的房产一套。
离婚后王某偶然得知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以父母的名义单独购买了一套房产,又得知张某隐瞒了其从父母那里因拆迁获得的两处房产,王某认为离婚协议的房产分配不公平,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张除自身已获得的房产外的四处房产的一半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一)婚前房产分配在该案当中,王某在婚前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证上有王某和张某两人的名字,但是该处房产实际是由王某的父母在婚前为其支付全款所购,婚后取得产证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处房产应该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尽管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但这不足以认定张某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
浅析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之第七条规定
浅析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之第七条规定作者:康慧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第七条之适用不仅与我国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物权法》及婚后财产归属原则存在冲突之处,而且该条文之意思表述也有模糊不清。
该些问题之存在使得第七条规定的适用存有疑惑,因此第七条需要被详细地分析和精确地解读。
【关键词】价值取向;赠与客体;出资一、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价值取向角度出发,该解释是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所作的特殊性规定,目的是通过默示之方式将此赠与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从而使其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相区分。
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定反映出解释者更加偏重于个人财产权利保护价值取向,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所体现的侧重于保护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相悖。
从第七条之适用角度出发,首先笔者认为该法条中的赠与客体不明确,适用者无法从法条中精确的得出父母对子女之赠与究竟是不动产还是出资,因为此赠与的客体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该客体的物权变动之适用和《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的法条适用存在冲突。
其次,“出资”在适用上也同样存在疑惑,购买不动产的出资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鉴于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做出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第七条之价值取向(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上适用最为广泛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没有就夫妻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古今离婚制度对比
古今离婚制度对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引起一轮新的关注热潮。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一个方面,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
婚姻制度,对社会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古今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必定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而开展的创造性工作。
完善当前的离婚制度,需要借鉴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规定,在对比分析中找出各自的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是周礼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成婚程序的“六礼”和规定离婚制度的“七出”、“三不去”等。
六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
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离婚制度方面,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出妻制度,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制度,指丈夫有权单方面根据一定事由决定离婚,休掉妻子,具体事由表现为“七出”和“三不去”。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其中,七出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即,妻子不孝顺父母,违背父母意愿,不得父母欢心、公婆和儿媳关系不和,丈夫有权休妻;无法生育男孩,根据古代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休妻;女子从思想、行动上不支持丈夫纳妾,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主要指麻风病,丈夫有权休妻;妻子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丈夫有权休妻;妻子擅自处理家庭财产及盗窃外部财产,丈夫有权休妻。
三不去具体指,在此下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之探析
第7 条 之价值取 向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自2 0 0 1 年修订后短短 十年 , 最 高院
姻 法解 释( 三) 》 第 7条 的规定 违背《 婚姻法 》 的夫妻 财产共 同制 。
已经颁布了三部 关 于《 婚姻法 》 的司 法解 释 , 可 见《 婚姻 法》 的修
改、 补 充已经引起人们 强烈 的关 注。这背后 的原因不仅 仅是这 部 法律关系到人们 的切身利益 , 也有她 的主流价值观 的导 向作用 。
护, 而忽视 了在婚姻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利益的保护。 ” 三、 解 释三第 7 条 与解释 二第 2 2 条的 冲突
解释三 出台之后 , 引发 了很多讨论 , 其 中关注 的一点就是解 释 三与解释二 的冲突问题 , 这是不可避免 的, 对 于二者 的冲突 可以概
要对其进行 明确规定 。从 最高 院的态度来 看 , 解释三 第 7条虽然 对 我国的法定夫 妻财产共有 制度 构成一定 的挑战 , 但 对防止家庭 财产流 失起 到积极 的作用 。 ( 二) 《 婚 姻法》 解释三第 7 条保护 个人财产权利
婚姻法解释 ( 三) 第7 条之 探析
孙 晓 娜
( 烟 台大 学法 学 院
【 摘 要】 随着《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出台, 这部司法
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 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 了认定, 本文对
该解释 第 7 条规 定加 以解析 , 着重研 究 了这一规 定的价 值取 向 、 学界 观
我 国大多数学者赞成第 7条 的规定 , 理 由如下 : 第一 , 认 定为
父母对 自己子女的赠予体现 了公平 。“ 父母 往往会倾 其毕生 积蓄 为子女结婚 而购房 , 但是如果在 处理离婚 纠纷 案件时将婚 后购 的 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而加 以分 割 , 必定会 违背父母 的意思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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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
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