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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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编纂入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部民法典试由法国制定并且直到1812年才传到美国。

普通法

4、对现代美国法律根源的研究还未结束,然而,除非你找到了另外一个既难发现又难解释的法律。这种法律根源被称为普通法。它的起源已经消逝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和北欧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收到罗马帝国的影响和英格兰人民的入侵,他们靠联姻等习俗维持生活。这些地方习俗被很好的建立起来,尽管罗马管制英格兰半岛400年,当他们离开英格兰后东罗马法律和罗马法仍持续发展了100年。教义法直到公元后600年才到达英国,那时英国已经转变为基督教。这种教义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制发展的代表,并且取得了它应有的名称:衡平法。曾经一段时期内英国存在这两个法院系统,一种是衡平法,自由制定规则,一种是普通法,之所以叫普通法是因为它被英国国王所普遍认同。

5、诺曼于1066年最后一次成功入侵英国,从那以后,英国可以发展他们自己的法律系统。他们以英国独有的方式来制定法律。他们尽量不去把耳熟能详的法律条文记在纸上。他们从统治者那里赢得了基本的权利,在不断发展的法院系统和在陪审团审讯下公民之间基于物权、个人伤害和合同进行争辩中司法得以发展。国会一次又一次的制定明确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处罚。法官和国会成员逐渐制定了英国的法律,自此,普通法形成了:法官在司法案例中的习俗、传统和决定,以及国会的相关决议。

6、普通法对如今具有深远影响,很重要的一点是当我们谈到法律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指两种法律: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是源于法官早先相似案例的判决结

果,这些早先的判决成为今后遇到相似案例的判决依据。这些早先的判决结果就叫做判例。另一方面,制定法是成文法,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已经起草并经联邦、州、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当我们谈及一个地方的法律时往往指的就是制定法。

我们的联邦法律系统

7、1776年殖民时期的结束意味着殖民统治政府的结束。1776年独立宣言后一个新的完整的政权建立了,这也是符合当时形势的。但在1789年美国宪法形成,并且为我们新的独立的法律系统建立的官方的框架。

8、我们的法律系统是独立的,因为它是联邦的。美国政府跟各州政府并存。我们有两重政权系统,每一个系统都有分管某些领域的权利,这些权力不会涉及另一个系统。各州政府没有外事权,美国政府没有实际的税收权,在大部分州公民可以选择议会,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的分支,同时也是立法机构的分支,同时也是司法分支。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制。同样各州法院的法官也由州长任命,但须经美国政府的同意,并且也是终身制。

行政权

9、联邦、各州、地区的行政长官都类似,因为他们都被人格化的成为首席行政长官,比如总统,州长,市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往往是被选举出来的一级机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支持或否决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的法案。另外,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持行政机构的整体运作,因为行政机构没有权利通过法案,它可以指定地方性的规章。比如农业等部门有权利向其相关委办局下达规章,并且对其所管辖的领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

10、立法机关是联邦政法的法律制定分支机构,国会、市政厅、或者城市立法委员会都属于立法机关。许多立法机构被分为两部分,相应的成员也各自进行选举。每个立法机关在法案提交行政机关前都要进行投票表决。宪法或者各州提交的法案将写入法律,除非大部分人不同意这项法案并且被行政机构否决。这种程序就是所谓的否决高于一切原则,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就是制定法,地方政府制定的就叫做地方性规章。

11、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一部法律都要司法机关审核一遍,为防止新制定的法律中有条款跟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一个有司法监督权的法院发现有法律存在违宪,它便不具有可执行性。这种司法监督权叫做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之一。

联邦法院

12、联邦司法系统很简单.在美国的五十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性法院。人口多的州甚至都不止一个这样的法院。这些区域性的法院称之为普通管辖法院司法模式:他们有权力听取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关于民事或者刑事的审判,也就是说,那些侵害个人权利的民事案件和违反刑法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存在相互对立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他们必须是来自不同州的居民,而且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必须为10000美元或者更多,如果你是犹他州的居民,想跟同在这个州的另一个居民打官司,即使金额为11000美元,美国的区域法院也不会受理。律师认为,只有州籍不同,才能借助这种法院模式进行诉讼,但是即便符合州籍不同,也必须达到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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