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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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提升高校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专职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关心学生思想动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学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人格,具备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严守职业操守,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第五条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和选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充分考虑其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心理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一定的思政教育、心理咨询、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校应当设立辅导员岗位进行招聘,择优录用在专业背景、教学经历、思想政治素质、服务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二)关心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研究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三)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工作,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辅导;(四)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和教育改革工作,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一)享受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各项权益和待遇;(二)得到学校和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学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三)参与学校教学和教育改革的决策和实施,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四)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的工作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合作和交流;(三)注重辅导员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促进个人与团队的共同发展;(四)加强对辅导员的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确定相关激励和奖励措施。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辅导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机制,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辅导员。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辅导员工作考核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期末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五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内容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基本依据,着重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状况、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风学风建设工作、班级建设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每月考核和学期考核。

(一)每月考核1.每月考核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进行,依据日常对辅导员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情况,根据“十个一”工程考核内容项目,填写《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上报表》(见附件1)并进行上报。

2.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各院(系)辅导员工作每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检查、公布和记录。

(二)学期考核学期考核由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与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共同组织实施。

分为学生评议、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三个部分。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院(系)考核占总分的50%、学生工作部考核占总分的20%。

1.学生评议: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学生填写《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表(一)》(附件3),参与评议的学生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人数的15%。

辅导员43号文件

辅导员43号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学习新时代特色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治工作会议、《高校思想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精神,努力打造一批专家型辅导员,推进我校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化、品牌化,进一步提升我校大学生思想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制定辅导员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辅导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支持工作室及其团队开展专项工作的学术研究、探索、研讨交流等,努力专业性、实效性强的工作模式和成果.同时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整体提升我校辅导员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我校思想治工作水平。

二、建设要求1。

明确建设方向.聚焦落实《高校思想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任务要求,着力完善学校“十育人”体系,紧紧围绕培养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人的根本任务,紧密结合辅导员育人责任,紧密联系新时代特色主义思想的教育、主义观的培育践行、理想信念教育、工作、学生党建、心理教育、大学生资助管理、网络思等方面的辅导员重点工作内容。

要坚持“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致力于“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坚持问题导向和导向,务实具体,突出时代性、创新性、性,具有一定的学校和学科特色。

2.开展学术研究。

要以学校学生工作实际为基础,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治教育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断探索大学生思想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研究团队每年至少要立项或完成1项校级及以**类研究课题,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相关1篇;在3年内,至少要立项或完成1项厅级及以**类研究课题,或出版相关著作,力争取得科研成果突破。

3。

积极创新.要贴近大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富于创造性、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工作。

在3年内,工作室成员从事与大学生思想治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创新,至少要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取得一定影响的代表性成果,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

辅导员的编制,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

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建立人才良性流动机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人员。

第二章转岗原则第三条统筹规划的原则。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辅导员转岗工作,要从本单位的岗位实际和学校辅导员队伍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严格程序,统筹考虑。

第四条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保证辅导员队伍主体稳定的前提下,尊重辅导员转岗的意愿,为符合教学或管理条件的辅导员转入相应岗位创造条件。

第五条专业一致的原则。

辅导员转入教师岗位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的高校教师资格证所认定的专业一致。

第三章转岗条件第六条学历条件。

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岗位条件。

申请转岗的辅导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和学校规定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任务,且转入单位有岗位空缺。

第八条考核条件。

申请转岗的辅导员近两年年度考核须为称职以上。

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辅导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效果良好。

第四章转岗程序第十条转岗程序如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专职辅导员转岗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单位;(二)所在单位将是否同意转出的初步意见报学工部,学工部提出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三)对申请转入教师岗位的专职辅导员,人力资源部会同拟接收学院(部),组织教务部、科技部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提出转岗的人员进行教学科研能力测评和考核;对申请转入管理岗位的辅导员,人力资源部会同拟接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和综合素质考核;(四)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合格人员提交学校审批,通过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转岗后下月起,停止辅导员的有关待遇,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和福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停止执行。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依据本规定,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业指导、生涯规划、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的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

第四条学校辅导员工作应当围绕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和育人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现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辅导员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建设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培养、选拔、考核和使用机制,建立长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引导辅导员队伍形成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学校应当落实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合理配置辅导员资源,确保学生人数与辅导员数量的合理比例。

第九条学校应当鼓励辅导员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培养辅导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途径,提高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有针对性地提供学科知识和教育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十二条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注重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教师、家长、社会资源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全员参与、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第三章辅导员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育人工作。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5篇)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5篇)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____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____》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____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____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

辅导员月度考核与岗位津贴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持立足岗位、注重实际,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为标准,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常规工作实绩与应急处理表现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学校在职在岗辅导员。

三、考核组织及考核工作基本程序(一)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处、人事处主要负责,包括考核原则的确立、考核指标的设定、考核结果的审定、考核争议的处理等,团委、后勤保障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相关数据。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辅导员月度考核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和整改,并根据《辅导员月度考核表》考核内容和要求,对辅导员实际工作进行评分,形成考核意见和结果。

(三)学生处应将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沟通反馈后于每月25日前将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汇总后提交至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根据学生处提交的考核结果,建立考核档案、核算辅导员岗位津贴。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一)辅导员月度考核以月实际工作为依据,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及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等内容进行,具体考核指标详见《辅导员月度考核表》。

(二)辅导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1.在事关政治原则、立场和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品行不端而造成恶劣影响者,或出现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规定"不合格"条件者;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者;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5.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行为者。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确保辅导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高等学校的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领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励辅导员队伍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辅导员队伍的编制和培养第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学生数量和类别合理确定辅导员编制,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

第七条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方法技能。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加强辅导员的培训,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九条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和危机干预处理能力。

第三章辅导员队伍的管理第十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选聘、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辅导员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设立辅导员管理机构,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辅导员队伍应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违纪行为和失职失责现象。

第十三条辅导员应加强自身的专业发展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辅导员应保守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保证辅导员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四章辅导员队伍的激励和保障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称晋升、荣誉称号等多种方式奖励优秀辅导员。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为辅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创造有利于工作的氛围。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12年工作要点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12年工作要点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12年工作要点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规范管理为主线,以学风建设和学生成才就业为重点,以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载体为抓手,以提高辅导员队伍职业发展能力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活力为依托,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完善方法,切实提高学生工作科学化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才。

主要工作要点:一、丰富教育载体,提高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1、激发学生理论学习热情。

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契机,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带头作用,通过理论学习大家谈、“十八大”热点下午茶、历届党代会故事征集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学生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学习国家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

通过开展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和分析,把握我校大学生思想动态,增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创新载体,使理论学习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努力提高大学生理论学习的热情和成效。

2、培育学生爱校荣校情怀。

以建校80周年庆典为契机,开展校情校史学习活动,开展“知礼迎宾——庆母校80周年华诞”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文明礼仪教育进班级、进公寓。

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图说师大”老照片收集活动和“情系母校、温暖同在”共建一片“校庆林”等活动,培育学生爱校荣校情怀。

3、加强《形势与政策》课课程建设。

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训班,进一步推进集体备课、公开课和听课制度,开展课件教案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拟订并实施《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使此门课程不仅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还要成为辅导员专业成长发展的重要平台。

4、设计文化育人新载体。

在入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工作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获奖项目进行统一颁奖,精心设计“独秀榜样”颁奖典礼,强化典礼仪式的文化熏陶和价值引导功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2022年12月,我厅确立了35个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培育建设项目,经过1年的培育,各项目均考核合格,现正式确定为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以下简称工作室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建设。

各工作室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教思政〔2022〕24号)有关规定开展建设,不断打造思想政治工作精品,推广工作成果,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努力将工作室建设成为高校辅导员工作交流的重要载体、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提升的重要阵地、学生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重要平台。

二、严格经费管理。

两年建设周期内,我厅将继续给予每个工作室项目每年5万元经费支持。

各项目所在高校要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工作室项目无关的开支。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我厅的项目经费只能划拨到区属高校,市属高校支持经费由各校自行统筹安排。

三、加强考核评估。

各工作室项目应按照桂教思政〔2022〕24号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我厅思政处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于项目建设期满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终期考核。

各工作室项目所在高校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条件保障,加强示范引领,确保建设实效。

各高校要以此为契机,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辅导员工作模式,切实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高校辅导员队伍的素质能力。

附件: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4年1月16日附件第一批广西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项目名单(按主持人姓氏笔画排序)。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大学辅导员是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肩负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学业指导等多项重要职责。

为了提高大学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辅导员的选聘1、明确选聘标准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热爱学生工作,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一定的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规范选聘程序学校应成立专门的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

选拔过程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聘的辅导员符合岗位要求。

3、合理配备数量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辅导员的配备数量,确保每个班级或一定数量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指导。

二、辅导员的职责1、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等,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集体主义精神。

2、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勤、纪律、卫生等方面。

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学业指导关注学生的学业进展,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选课、考研、就业等。

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4、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的心理问题。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5、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职业发展趋势和就业市场需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和求职准备。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讲座、招聘会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6、党团建设加强学生党组织和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和团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辅导员的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选聘的辅导员应参加入职培训,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

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稳定辅导员队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二、专职辅导员的职务晋升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职员(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一)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后,可以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职辅导员职级专职辅导员的职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三级、四级占专职辅导员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5%、15%以内。

专职辅导员各职级任职条件如下:一级辅导员任职条件符合专职辅导员任职资格,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一级辅导员。

二级辅导员任职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二级辅导员。

1、任一级辅导员3年以上(初次评定时,本科毕业生任专职辅导员满6年,硕士研究生任专职辅导员满4年);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或评优评先奖励1次;(2)所带班级获得院级“先进班级”或“先进团支部”1次;(3)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比赛获三等奖以上1次。

3、注重学生工作研究,探索辅导员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工作业务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学生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工作思考类文章在院级以上层面交流(或获奖)1篇以上;(2)参加院级以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科研课题(前五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院级以上有关学生工作职业能力方面的竞赛(如辅导员技能竞赛等)并获奖1次。

三级辅导员任职条件获得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三级辅导员。

1、任二级辅导员3年以上(初次认定时,本科毕业生任专职辅导员满9年,硕士研究生任专职辅导员满7年);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或评优评先奖励1次;(2)所带班级获得院级“先进班级”或“先进团支部”1次;(3)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比赛获三等奖以上1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自2014年开发启用以来,对全面了解全区高校辅导员队伍状况,开展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15年起,我区将实施年度信息更新机制,以确保辅导员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为辅导员培养培训和管理等提供准确、详实的数据,将本系统建设成为全区高校共建共享的辅导员信息管理平台。

现就下一步信息更新工作要求如下:一、管理系统网址。

二、信息更新对象(一)校级管理员:各高校学工处负责人。

(二)学校二级管理员:各高校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

(三)专职辅导员:各高校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要求(一)各高校要对新任专职辅导员进行培训,帮助其熟悉掌握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操作,并督促其完成系统注册和信息录入。

(二)各高校要组织已注册进入系统的专职辅导员认真核查每一项个人信息,及时更正错误信息,补充添加新的信息。

各高校校级管理员应对调离辅导员岗位的人员进行任职情况异动操作。

(三)从2015年起,系统新增了“提交完成”和“报表生成”功能,系统各级人员要认真审核专职辅导员信息,并完成提交确认操作,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四)请各高校在2015年3月25日前完成专职辅导员信息的更新工作,并填写广西高校辅导员信息统计表(附件2),经学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寄送至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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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

第四条学校对辅导员的管理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来实施。

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由学工部门负责,学院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根据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等特点,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大学生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辅导员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组织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二)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纪校规教育。

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三) 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指导,抓好学风建设。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鼓励学生考研读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注意沟通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育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的工作。

(四) 在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考试、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工作环节中,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措施保障工作以及纪律、安全、诚信等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上述任务。

(五)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目标,结合本学院、本专业特点,制定本年级(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六) 抓好学生党团建设工作。

认真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大力培养积极分子,大胆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成功成才中的作用。

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各项有关工作。

(七) 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思想品德、心理动态、个性特长、健康状况,分析和研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适时做好学生思
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门,保证全校学生工作和学生动态信息的畅通。

(八) 负责做好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

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手册》,严格按照排名进行评优评先活动。

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等扶贫帮困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九) 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各方面的信息,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大胆纠正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稳定。

(十)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

辅导员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对于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不得漏报或瞒报。

(十一)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和其它有利于学生成才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二) 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创业教育和就业推荐工作。

全校辅导员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并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毕业班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十三) 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十四) 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工作人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来执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第八条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

辅导员应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因紧急公务或生病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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