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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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

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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