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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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
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1a9c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10.png)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5日湘政发〔199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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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2317cb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4a.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潭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和《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特指《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潭政发〔2004〕21号)文件实施后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回购。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3dca3aca76e58fafab003d3.png)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z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及《关于贯彻〈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潭住房委字[2000]1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潭政发[1999]1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号)文件和省房改房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房办发[2000]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是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住房和工龄发放的对象是:1、本校教职工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实用住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控购面积的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办发[1998]25号)文件规定的集资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经市清房办、市住房委员会审核补交了建房费用、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并将原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时的交款金额)将住房退交学校的建房职工。
3、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办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愿将已购住房按原交款金额退回学校的。
4、因职称(职务)晋升后应按新晋升的职称(职务)增加住房控购面积的教职工;5、2000年12月31日前经市住房办批准同意参加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户。
(参加新建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公有住房由学校按个人原交款金额收回后,由学校给予住房和工龄补贴。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4511bcf121dd36a32d8260.png)
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2004]2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办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改进程、居民住房和收入水平变化,做好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状况发展规划,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点,做好项目准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ea84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a.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121e7747fd5360cba1adb83.png)
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精神,按照与长沙市相关规定相衔接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指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第三条省直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四条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现有可售公有住房中除部分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外,其余部分以《湖南省直单位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以成本价出售,力争2000年以前全部售出。
第二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及范围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已购公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六条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凡夫妻一方已选择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实物分房政策。
第三章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第七条单位向实行住房货币配的职工同时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确无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单位法人代表提出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及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经省直房改办批准,可不实行住房补贴,或暂缓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八条省直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行住房补贴额为249.30元,现行工龄补贴额为5.96元/年·平方米。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https://img.taocdn.com/s3/m/f6ce9e2279563c1ec5da7198.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潭政发[2012]7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潭政发〔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2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湘潭市本级雨湖、岳塘、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及其城中村镇,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及其城中村镇,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城中村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4.《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7.《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8.《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9.《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10.《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2010〕91号)11.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e43c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e.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湘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物价局、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责任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82a4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94.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基金运行实行分级负责。
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鼓励建立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缴纳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职工住房分配计分办法
![职工住房分配计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ae70b40029bd64783e2c97.png)
职工住房分配计分办法根据制定的《职工住房分配办法》进行计分,现将计分办法公布如下:第1条职工分房分数由分房工龄分、职务分、附加分三部分构成。
第2条分房工龄是按人事制度规定的工龄,加上解放后读全日制大专院校和高中毕业读中专的学龄(工龄、学龄不能重复计算)。
分房工龄每满一年计1分。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3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分按下列标准计算:初级:基础分16分。
获得该职务每满1年,加0.2分。
中级:基础分20分。
获得该职务每满1年,加0.2分。
副高:基础分25分。
获得该职务每满1年,加0.2分。
正高:基础分30分。
获得该职务每满1年,加0.2分。
(任职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第4条党政管理干部的职务分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般干部 16分副处级 25分副科级 18分正处级 28分正科级 20分副校级 33分处长助理 23分正校级 35分注:取得相应职务,每满一年加0.2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5条工人的职务分按下列标准计算:初级工:15分中级工:16分高级工:18分技术:分注:取得相应技术等级,每满一年加0.2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6条其他教职工的职务计15分。
第7条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工龄计分。
从取得相应职务起到离退休,每一年加0.2分。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第8条按下列标准计算附加分:(1)杰出高级专家加5分(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加5分(3)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加5分(4)全国优秀教师加3分(5)具有博士学位加2分(6)军属、烈属、归侨加1分(7)工作在一线的炊事员、锅炉工、管道工、挤奶工加1分(8)双职工加2分注:前4条不重复加分;双职工为学校在编的职工。
第9条积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名:1.有无住房;2.职务;3.提职先后;4.参加工作时间;5.年龄。
新进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新进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aeb597f705cc17552709e2.png)
新进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 总则1.1 为解决公司新招、引进职工的住房问题,做好公司新招、引进职工的安置工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公司人才引进政策,现结合公司具体情况,针对公司本部(湘潭)新进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异地子公司(公司驻地不在湘潭)外的各单位新进职工的租、购房补贴管理。
异地子公司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决定。
2 住房安置的责任划分2.1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新进职工住房安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新进职工住房的统筹安排;负责新进职工租、购房补贴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补贴的发放;负责与各用人单位、九州公司的沟通和协调。
新职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集体宿舍入住条件进行统一安置,对因公司住房紧张等原因无法安置的职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可外出租房,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市场价位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对公司招收、引进的高级人才,人力资源部依据引进协议提供对应标准的购房补贴。
鉴于公司目前集体宿舍住房紧张的实际困难,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广觅房源,努力拓宽住房安置途径和渠道。
2.2 九州公司宿管科负责新进职工住房安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职工集体宿舍入住及退房手续的办理,负责建立入住职工基本信息台帐,并将入住信息即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入住人员单位,随时掌握入住人员变化情况并即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
2.3 各用人单位负责新进职工住房安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新进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通知,各用人单位生活干事或人事员陪同入住人员到九州公司宿舍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当入住人员离职或因其它原因不再入住集体宿舍时,用人单位应在为离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前将人员变动信息反馈到人力资源部和九州公司宿舍管理科,并协助离职人员办理退房手续,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做好入住人员水电费的收缴工作。
3 入住条件和入住标准3.1 凡家住湘潭市区以外新进单身职工、定向实习生和劳务派遣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入住集体宿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入住人才公寓单人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入住双人间,一般操作类工人、定向实习生、劳务派遣工安排在四人间。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4e54922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76.png)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实施范围。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的职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6127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c.png)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7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a761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b.png)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11.25•【字号】湘房发[1998]002号•【施行日期】199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1998年11月25日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23d7988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8.png)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湘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办法(湘市发[2002]10号)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引进外来资金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凡是经投资方确认的、与我市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均为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职务限制,法人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二、奖励程序奖励申报。
奖励对象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填写《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报。
奖励审查。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接到奖励申报后,组织资产评估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奖励确认。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奖励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金发放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奖励标准投入农业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入工业及其他项目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2.引来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3.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
奖金总额的60%奖励给投资者,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5.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提取2%作为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dfa0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c4.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湘政办发〔1997〕11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政府、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为切实归集、使用、管理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4号和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用于公有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提取的住房房产税;已上交财政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和补贴的资金;企业公益金和企业住房使用权摊销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单位自管公房出租收入和出售收入;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单位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其它渠道筹集的政策性住房资金。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政策性住房资金按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管理运作、受托银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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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作者: 湘潭住房办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2009-04-17[字体:大中小]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潭政发[1999]1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潭各企事业单位:《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湘房改字[1999]067号)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湘房发[1999]067号对湘潭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潭政[1999]28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实施。
1999年8月28日抄送: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成员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5、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6、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7、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原则划分的管理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资金可转化的,可发放住房补贴。
经测算,市区住房补贴额为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1999年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确定为5.00元/平方米。
8、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9、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10、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
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后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单位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11、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12、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中解决。
各级财政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并逐月核发,用于补贴。
13、建立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住房补贴资金应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在职工购建、大修住房或离退休时支取。
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及工龄补贴须经市房委办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方案由市房委办、财政局共同审批。
14、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巩固率。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要求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房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可适当提高。
15、住房公积金管理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17、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市区现有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除留作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外,其余部分均以成本价出售。
已购部分产权的公房,须取得完全产权的,按1999年度成本价计价,补交购房款。
1998年底以前开工,1999年底以前竣工的新建住房,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经市房委办审批后,可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660元/平方米,每年工龄折扣为5.00元/平方米,年折旧率为2%,现住房折扣额为3.34元/㎡,一次性付款优惠10%,超面积部分按同区位的市场价计价。
在职职工购房工龄计算到1994年底止,在此之前离退休职工按本人离退休时间计算工龄。
18、稳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
全市1999年月平均租金标准为1.85元/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2000年平均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额的10%。
对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房,产权单位按产权比例收取租金。
1995年1月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为新房,各类等级租金标准详见《湘潭市市区1999年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表》。
19、继续做好放开公有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工作。
凡已购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
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0、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需上市交易的,应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上市准入审批手续。
21、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并如实申报;也可自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评估。
22、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税费。
鉴于我市为全省放开公有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城市,其税费征收标准在《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发[1998]3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整为:土地收益金由卖方按交易额的1%缴纳。
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率按交易额的2%征收,由卖方缴纳,买方按交易额的2%交纳契税。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5元缴纳。
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比例的0.3%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3、大力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培训的规范管理。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住房供应体系24、全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在办公、生产、经营区内建设住房,凡新建住房一律纳入我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范围内,或由职工集资联建,或委托开发公司承建,或购买已建成的商品房。
已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大型厂矿企业可继续完善已规划的安居小区。
其新设立安居小区将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住房需求统一纳入规划,并逐步实现由企业住宅小区向社会住宅小区过渡。
25、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
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26、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2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8、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29、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
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30、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加3%以下利润组成。
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严格实行最高限价,每年核定一次,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31、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按市场价租、购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按政府指令价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1999年湘潭市市区家庭年收入在34000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在144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
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依据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32、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直管公房和单位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令价。
最低收入家庭在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33、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的资金渠道主要是:城市住房基金及其收益;单位住房基金及其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门;各级政府或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