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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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知识点整理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发起人的责任: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兼容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商事交易主体要诚实信用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方式推定化交易行为定型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时效短期化4、交易维持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可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最大可能为过错或失误的商事交易行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安全原则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我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此外,商法中有关公司的代理,票据和保险行为的代理等制度,都要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二者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而在商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二者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作为民法,其基本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它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体。

作为商法,其主要特点是通常仅适用于商人,即只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主体。

(3)二者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商法规范大量体现为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易变性。

商事法律1.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商法的规定商主体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一方至少是商主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 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关系和物权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包括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体系包括:1.《合同法》: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2.《公司法》:主要规范了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等问题。

3.《担保法》:主要规范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

4.《商标法》:主要规范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5.《外汇管理法》:主要规范了外汇交易和管理等问题。

6.《银行业法》:主要规范了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等问题。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原则:商业活动基于自愿进行,各方行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安全保障原则:商业活动中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利益。

5.合法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四、商法的主体关系商法的主体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关系:公司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企业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合伙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4.股权关系:股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商法的物权关系商法的物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是商业活动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关系。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

商法普及知识点总结导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核心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就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1.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关于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内容。

商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秩序的正常运转。

1.2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它以规范和管理商业活动为主要任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民法有一些不同。

商法囊括了许多特殊的商业法律规则,包括了独立于民法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诸如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等。

同时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制于民法的通则。

1.3 商法的发展历程商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了罗马法、商法将近的产生、商法代码的颁布以及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等阶段。

在发展过程中,商法不断与民法相互作用和融合,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法体系。

二、商事主体2.1 商业主体的概念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商业主体包括了商人和商业组织两大类。

2.2 商人的特征商人是进行买卖、互易或者提供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个体经营者。

商人的特征包括了经营行为、经营目的、经营风险以及经营责任等。

2.3 商业组织的类型商业组织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以共同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

商业组织包括了合伙企业、公司、商业联合体等多种类型。

2.4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论是商人还是商业组织,都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特定法律责任。

三、商事法律行为3.1 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法律目的,主体依法发出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一门学科。

它包括了商业合同、商业争议解决、公司法等多个方面。

在商业领域,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对于保障自身权益、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合同的成立,要注意合同的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合同内容和形式等。

此外,还应了解合同的效力、修改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公司提供的法律保护等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公司法的基本要点有助于合法合规地经营企业。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类型、公司章程、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了解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商业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要点,如权利申请流程、权利范围、保护期限等,可以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优势。

五、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在全球化时代,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对于开展跨国贸易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和争议。

总结: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贸易法等多个方面。

了解这些知识能够保障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辅助企业合规经营。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一、商法概述商法是对贸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的总称,其中包括公开的法令(如《合同法》、《公司法》等)和政府及其它有关主体给出的非法令性的规定(如BIR提出的批准,仲裁机构的裁决,行政机关的行政令等)。

商法旨在制定详细的商业习惯,以及在提供公平正义的法律框架内对市场活动进行管制。

二、商法的构成要素1.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商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指商法通过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进行行为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

权利义务涉及的行为包括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进行约定事项的实施。

2.合同合同是商法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内容涵盖权利义务、制定抵销、责任追究、免除责任等各项内容,是明确当事人作出某些约定承担义务、获得相应权利的具体方式。

3.解决争议解决争议是商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时发生争议,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解决,解决纠纷的主要司法实体有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详细解决途径看具体情况。

4.保护投资者权益商法还要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如股东变更权利义务及其实施的权利、公司股票发行、重大事项的披露、外国投资者的保护等,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护。

三、商法的价值1.强化交易行为的预期商法可以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从而有效的强化当事人就交易行为的预期。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商法可以有效规范行业市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使参加市场竞争的企业遵纪守法,保障市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开拓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增加社会福利商法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投诉与索偿的平台,消除参与商法活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商法知识点

商法知识点

商法知识点1.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各种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内法方面渊源。

(三)一般法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契约神圣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4)诚信原则。

5)衡平原则。

6)公共政策原则。

1.要约概念: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2.承诺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3.约因概念:指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即时而且直接的目的。

4.要约终止的原因: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而失效。

2.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3.要约因拒绝要约或者反要约而失效。

4.要约因法律原因而失效。

5.违约的救济方法:指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对方侵害时法律上对受害人给予的补偿。

(一)实际履行。

{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二)修补和替代(三)解除合同{溯及力}(四)恢复原状(五)损害赔偿{范围实际损失可预期权益}(六)违约金(七)禁令6.商事合同:是指确定商主体之间、商主体和非商主体之间,商品货币关系法律形式是平等主体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7.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债权即归于消灭的制度。

8.不可抗力: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该方当事人无法合理的预见,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及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

9.什么是合同的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终止原因:1.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因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而终止。

4.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10提存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商法知识梳理

商法知识梳理

商法概述1、简单描述什么是商法(并与民法区别)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3)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

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4)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性质与特征不同。

民法纯属私法,商法则兼具公私法属性。

民法一般属国家法,具有国有法属性。

商法具有国际趋同性,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

2、列举商法基本渊源1)制定法2)判例法(英美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3、画出立法架构图4、简单描述商法的特征(能与经济法、刑法、民法区别)1)本质上属于私法,又有公法性倾向2)属于国内法范畴,又体现国际性3)是实体法,又具有较强程序性4)冲突性&协调性5)技术性突出,也存在伦理性6)稳定性&进步性5、列举商法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3)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6、列举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析案例中存在哪个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主体——就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商法基础考点知识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这主要是从商法的表现形式角度来理解的。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

这主要是大陆法系中采用民商分立体制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等。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为基础,既包括单行商事法规,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商事法规。

前者如《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后者如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与形式商法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着实质商法。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

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联系:都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共同性。

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调整的范围广,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那一部分,二者并不完全兼容3,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1807年,法国在其《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创大陆法国家民商分立体例之先河。

4,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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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简答题:·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

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使用该原则;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人格混同、财产混合和虚拟股东等;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支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原来的代表及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而代之,清算组代表公司一切行为。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限制,即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还是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贵(10)管理人具有勤勉义务。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与一般债务的区别:债权人法律地位相同;(1)公司发行的债券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往往为了广大公众持有,因而是否如期偿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普通债务则是向特定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借贷形成的;(2)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严格的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筹资的费用也比较大;而普通之债不需过分严格的审批与政府监管,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确定即可;(3)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但是普通之债的契据不具有可流通的性质。

公司债与优先股异同点:在经济上的差别不大;(1)权利本质为根本差别;(2)公司债的利息属于公司无条件支付的义务;而优先股的股息则由公司自由决定;(3)公司债通常有到期日,到期日届满必须归还本息;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也不归还股本,是否支付股利看公司是否有盈余。

(4)如果发生支付违约现象,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支付,而优先股股东则无。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

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任。

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具体:(1)自我交易: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管理报酬: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经理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但当高管兼任董事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问题,在此情形下,其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

(4)公司机会: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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