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学术报告批示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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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修订)》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修订)》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修订)》已经2010年4月19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计分细则(2010年修订)一、科研成果计分方法(一)著作类(计分单位:分,下同)(二)教材、工具书类(注:工具书的分值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课题类表一:表二:表三:注:(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按省部级(第一类)重点项目予以认定和计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按省部级(第一类)一般项目予以认定和计分。

(2)对于经费总额超过20万元的单项课题(含纵向和横向),除了按上表计算科研分外,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经费部分另加计科研分。

计算方法:用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的经费额(以万元为单位)乘以系数1,即得到加计的科研分。

(3)横向课题中转出的协作经费按计分标准的50%计分。

(4)对我校获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软科学课题的前三名核心成员(含第一负责人),每人当年加计3个科研分。

(5)主持完成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委托的咨询课题或调研报告,按“来源于厅局级政府部门的横向课题”给予计分认定。

主持完成民主党派中央级组织委托的咨询课题或调研报告,其计分在省级民主党派委托的咨询课题的计分基础上加1分。

以上咨询课题或调研报告成果的确认,以正规委托函或立项书为准。

(6)多人合作的课题或教材计分:凡我校人员任第一主持并完成的教材和课题,可由第一主持人根据实际工作量负责对教材编写成员或课题组成员分配科研分值,但是个人最高比例不超过70%,最低比例不低于5%,总和为1。

凡第一主持人为外校人员的,则我校人员的分值按照本计分细则规定的分配系数予以分配。

(四)论文类注:(1)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视为核心刊物论文,其中,外文论文每篇计3分,中文论文每篇计2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视为一般刊物论文;(2)网络期刊论文不予认定,若网络期刊论文被检索机构收录或其他正式刊物转载,则按相应标准认定和计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2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环境大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20〕7号)以及《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围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组织开展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培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精准性,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工作思路欠缺、知识更新速度不快、先进技术不掌握、新方法新办法不会用等突出问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补齐知识短板、能力短板、工作短板。

二、培训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鼓励支持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会计人员,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19〕1001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教师〔2015〕429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的通知教师〔2015〕42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根据《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教师[2013]84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结项范围本次结项范围为2014年立项建设的一般项目和立项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含委托项目)2016年6月结项。

二、申请结项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确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立项申请书或批准变更的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一般项目和立项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学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

4、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和尚未正式出版的著作的项目,需经3名以上专家评审(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高校专家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专家需要有副高级职称或教师教育课程“双导师制”教师、教育硕士指导教师、承担过“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的授课任务教师、河南省教师教育专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11.20•【文号】国知人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知人函〔202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一)高级知识产权师1. 基本标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并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标准条件2023年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标准条件须符合《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实施意见》可在省科技厅管网通知通告栏下载。

正常申报标准条件具体为:(一)正高级(研究员)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具有高超的专业水平和坚实的理论功底,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研究有较深的造诣,学科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强。

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具有高超的研究水平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根据国家、省、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研究课题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豫人社办〔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8日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鉴定结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鉴定结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鉴定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教办教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鉴定结项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与成果评奖暂行办法〉通知》(教教科〔2011〕337号)精神,现将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2年鉴定结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诚信、创新原则,着重验收课题最终成果的学术质量。

注重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价值性、规范性和时代特征,对不同类别课题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专家意见综合确定鉴定等级,确保结项评审的公平、公正。

已被撤项的课题,不得申请结项。

二、成果要求一般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5万字。

专项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且需按照课题申报文件和《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发表约定数量的相关学术论文,每篇论文不少于3000字;提交3000字左右的相关工作改革和发展建议。

重点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且需按照课题申报文件和《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约定数量和层次的相关学术论文,专著不少于15万字,每篇论文不少于3000字;提交3000字左右的相关工作改革和发展建议。

重大招标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万字,且需按照课题申报文件和《立项通知书》的要求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约定数量和层次的相关学术论文,专著不少20万字,每篇论文不少于3000字;提交5000字左右的相关工作改革和发展政策建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鲁统字〔2020〕89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分为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和基层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基层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测试合格并通过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五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

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路径思考

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路径思考

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路径思考导读:文章以新时代科研诚信学风建设为背景,分析了目前我国高校研究生主要存在抄袭、剽窃、造假、一稿多投等科研不端行为,并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高校研究生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科研诚信;学风建设1研究背景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营造良好科技环境、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就科研诚信、科技界的作风学风建设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对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科技部《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对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把科研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重点加强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思想方面的诚信教育。

研究生是科研工作的储备和支撑力量,在科研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作用。

在科研工作的起始阶段,养成良好的科研诚信和学风作风显得尤为关键。

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2文献回顾2.1科研诚信。

2000年以来,学术界开始对诚信相关问题开展学术研究。

以知网(CNKI)为例,输入“研究生科研诚信”这一关键词,所查询到的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数量按年份分别显示为:2005年1篇、2010年8篇、2015年29篇、2019年40篇,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

周湘林[1]指出,我国高校应从完善科研诚信问责制度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知责和察责阶段的问责机制建设、加大追责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及加强校内科研诚信问题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来加强科研诚信问责机制建设;彭灵灵等[2]借鉴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提出借助外部力量实现研究生学术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以促进研究生的学术规范建设的思路;王雨田[3]从机构设置、培训课程、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流程等方面研究分析了英国杜伦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现状,并提出对我国高校的借鉴意义;方明等[4]分析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多种原因,并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隔、导师-学生模式培养机制以及研究生自身的学术道德建设3个层面分析如何建立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长效机制;刘仕勇等[5]提出过大的科研压力不仅造成研究生心理创伤,更是导致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现将《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1—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改革需求,需对各类科研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与认定,以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以质量为导向,鼓励我校教师多出高水平的成果,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包括科技类和社科类两大部分,科研业绩分为T、A、B三个级别。

第一部分科技类一、科研业绩评价标准(见下表)—2—二、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一)学术论文类—3—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2.在《Nature》系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3.SCI收录且影响因子10.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影响因子8.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4.其他SCI收录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二)学术著作类1.国际重要机构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2.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3.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

(三)授权专利成果类1.通过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

2.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奖成果类1.国家科学技术奖。

2.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五)科研项目类—4—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和重点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含)纵向项目、单笔实到经费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强化有组织科研,推动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启动2024年度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二)2024年度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二、选题范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发〔2022〕2号文件,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聚焦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紧迫需求,强化有组织科研,把论文写在贵州大地上,着力推出有理论说服力、有实践指导意义、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新时代贵州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为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项目研究者应根据《选题指南》(附件1)列出的研究方向范围,结合自身学术专长和研究基础开展选题研究,选题名称不得自行修改或添加(删减)内容。

项目研究可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开展,但必须紧扣选题主题。

三、申报要求(一)申请人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并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项管理规定;2.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经验,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优良,近五年内无不良科研记录;3.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水平和时间,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学术会议通知范文三篇

学术会议通知范文三篇

学术会议通知学术会议通知范文三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使用通知的机会越来越多,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

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术会议通知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术会议通知篇1" 上海国际学术研讨会"(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 将于 XX 年 1 月 9 日 -11 日在上海扬子江万丽大酒店( renaissance yangtze shanghai hotel )召开。

著名专家陈顺乐教授担任会议主席。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的基础和临床研究进展。

会议安排大会演讲、壁报及卫星会议。

届时将有 10 余名国际著名的风湿病学专家(见附页)作精彩学术报告。

近400 位国内外红斑狼疮临床和基础研究的医师和学者参加。

相信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将促进红斑狼疮国内外研究经验的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国风湿病学事业的发展。

会议采用大会演讲(附中文摘要)和壁报交流的形式,欢迎积极参会和投稿。

稿件(包括中英文摘要)寄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仁济医院风湿病学科黄文群医师收,邮编 XX01 。

截止日期: XX 年 9 月 30 日。

录用稿件将另行通知。

会议注册费 600 元( XX 年 12 月 30 日前),会议当天注册 800 元。

请将回执寄往上海医学会会务部史伟云老师,上海北京西路1623 号,邮编: XX41 ,电话: 021-****** 。

上海红斑狼疮国际学术研讨会秘书处学术会议通知篇2学会各部门、分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等部委近期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14号),我会拟组织编制20xx年度学术会议计划。

学术会议计划经审批后,将作为组织举办和审批的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20日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中兽医等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工大党政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2)

工大党政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2)

中共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北京工业大学工大党政发〔2020〕7号———————————————————————————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党组织、职能部处、直属单位:经2020年7月21日学校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1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北京工业大学2020年7月27日—1—北京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以及受聘以北京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委会是学校负责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的工作机构。

学术道德专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相关工作。

学术道德专委会的工作职责包括:—2—(一)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认定,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三)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方法和学术精神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第五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人遵循的基本准则。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881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88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一)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要求,申报专业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10 个专业类别。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皖教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24〕27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2017年发布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皖教科研〔2017〕1号),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类别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管理第七章鉴定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的精神,结合委厅机关“三评一赛”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三条立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研究力量,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凝聚教科研力量,探索教育规律,提供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函、通知、报告、请示、规定

函、通知、报告、请示、规定

函的写作格式一、函的概念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

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

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

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二、函的特点(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

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

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三、函的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

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

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

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

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分,还可以分为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广电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广电发〔2023〕13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技术员评价条件第四章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第五章工程师评价条件第六章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第七章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第八章破格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利成果、项目(课题)成果、分析报告、技术报告、标准规范、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新闻出版署转发《同意印数在3000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转发《同意印数在3000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转发《同意印数在3000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新闻出版署转发《同意印数在3000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1988年3月30日)为了解决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出书难的问题,缓解出版这类图书造成亏损的经济压力,我署已批复中国科学院,《同意印数在3000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

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此批复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近田纪云副总理在我署党组给中央的一个报告上批示:“对科学学术著作价格似应采取放开的政策,不宜采取补贴的办法,个别著作销量少,亏损较多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出版社在确定印数较少的学术和专业著作价格时,既要核算成本,参照成本定价,又要考虑读者的承受能力,适当把握书价上调的幅度。

为避免书价上调幅度过大,对个别成本很高、销量少、亏损较多的学术和专业著作,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经费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一级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书价的管理,注意掌握调价的范围和幅度,逐步放开,并要求所属出版社作好向读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新闻出版署同意印数在三千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1987年12月31日)中国科学院:你院《关于申请部分科技图书进行价格改革试点的请示》悉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可按你院提出的定价原则执行。

具体内容是:(一)学术研究专著;(二)科学研究资料;(三)最新学科介绍;(四)小学科的工具书;(五)著名科学家文集;(六)世界科学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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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学术报告批示性通知
批示性通知属通知的一种,是领导机关在发布行政法规制度、领导重要讲话、下级机关的报告,或转发上级机关与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下文小雅为大家收集了关于开展学术报告的批示性通知,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学术报告批示性通知一
关于举办学术报告的通知
报告题目:数控机床结构优化设计
报告时间:20xx年1月14日(周四)15:00
报告地点:机械材料馆529会议室
报告人:李全普副总设计师
大连机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学术报告批示性通知二
各有关单位:
现定于20xx年5月31日下午3点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实验中心楼6楼学术报告厅举办《突触是如何驱动神经元编程数字信号》学术报告,请相关人员届时参加。

附件一学术报告简介
科技产业处
20xx.5.26
20xx年学术报告批示性通知三
各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博士协会成员及有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教三十条”的有关精神以及学校“xx”发展规划所确立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们特意邀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陈玉旺博士来校作学术报告:
主题:英国大学教学模式、方法与实践
时间:20xx年7月1日(星期日)下午1:30
地点:闵行校区博学堂
参会对象: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学副院长、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高等教育学会和博士协会的全体成员。

我们也热情欢迎有关领导、老师和学生能光临报告会。

上海电机学院高等教育学会
上海电机学院青年博士协会
20xx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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