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合集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运[2008]158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 总第一条 根据铁建设 〔2008 〕23号《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的通知》 , 为加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做好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 造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 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使用。

第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 简称筹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管使用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 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 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 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 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免费下载】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档8号文《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精心整理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法。

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1.2.2条: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总监组织专监师会同承包单位到现场进行实物检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

总监签发全部单位工程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后,承包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1.2.3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总结)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按照各专业竣工文件编制内容,随时做好图纸修改、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注意收集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特殊地质、重点难点的科技攻关项目、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资料,并应根据变更设计的要求,及时修改施工图,填写工程日志,做到准确、符合实际。

第十六条各单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要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记录,按工程项目和内容分别放在平时立卷盒内,以防文件材料的散失和损坏。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3号.doc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 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己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 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 达到6 0公里丨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 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铁鉴字第18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8【实施日期】1984.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1984年1月8日(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

完整版)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

完整版)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

完整版)XX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方案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通过验收。

2.2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应包括项目建设档案、技术资料、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移交竣工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读性。

移交竣工资料前,应进行资料审核和备案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3工程竣工资料归档管理移交竣工资料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归档管理应包括资料的分类、编目、存储、检索等工作。

归档管理应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读性,便于后续的查询和利用。

3、总结反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保护业主利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各参与单位,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竣工验收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单位审核签字的证明文件。

2.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为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采取科学施工、精细管理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施工前,对场地进行勘察,并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符合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环保、文明施工等工作;施工结束后,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2.4工程质量监督措施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双方建立外交关系-15第一页涵盖了建设一个统一的平交道路与中心里程。

交叉角长道路的宽度RI填挖(度、分、秒) (米)(米)(米)(百分比)(米)(米)(米)(米)(米)(米)在该年的月日,报告单位将监理对路基中心高层铁路道口设备的意见列表并复核。

注:1。

路基中心高度和路线条件参照铁路。

2.道口设备栏应填写枕木、栏杆、大门、警告标志、门卫室、照明、信号和其他设备的名称,以及门卫的存在和不存在。

3.注释栏表示公路、人行道、立交桥等的孔跨。

46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竣工工程量表建立外交关系-16第一页总页数设备项目名称材料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单位竣工编号站区间变电站填装单位监理员注意事项制表和审核:1。

该编号应按设计文件中工程数量表中所列的顺序填写。

2通信、信号和电源应分别填写表格,并删除表格中的其他相应名称。

47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房间序列号里程或位置建筑起重机地板跨度区域吨位号(M) 2(m) (T)建筑总净空关系-17建筑结构特点基础型结构型吊车梁屋顶结构屋顶结构围护结构地面室内装饰备注第一页是部门的名称。

报告单位的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个月的记录:1。

此表由生产和生活用房填写。

2.在备注栏中,填写地下室、暖通空调、给排水、消防等。

48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机车运行维护设备外交关系的建立表-18页面总数设置位置设备类别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报告单位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天的备注:1。

此表按设置地点和设备类别排列。

2.设备类型应按装煤、装税、除灰、进砂、翻油、机车清洗、灰坑、检查坑等填写。

49从到的项目名称建交以来给排水设备数量综述-19第一页的总页数如下:水源、供水站、供水站、浪涌名称、距种子结构的距离、水质深度、距种子结构和直径的距离、硬度、供水机械、原动机、水泵、具有种子结构和体积效应几种类型的测量头水塔或山水箱吊机吸水导管供水管配水管供水塞备注抬高其类型的脚马平台类型的脚水其他类型的英寸力几种类型的英寸容量位置数量、端口数量、端口长度、端口长度、端口数量、端口数量、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报告单位:制表审核每年的月日给主管的注释:1。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铁树立〔2020〕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树立项目完工验收交接方法»的通知»,为增强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树立管理,做好完工验收交接任务,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完工验收交接,是指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按同意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停止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收运用单位的整个进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第四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依照本方法组织完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收运用单位运营。

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接收运用单位运用。

第五条完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单线铁路公司准备组〔以下简称准备组〕应及时组织与接收运用单位操持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章完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平安评价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普通按整个项目停止验收。

在确保运输平安的前提下,经同意后可分期、分段,并按同意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操持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完工验收的依据:1. 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度公布的树立规范;2. 国度和铁道部公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经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讨报告;4. 经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同意的修正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同意的变卦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度规范等〕;7.经铁道部同意的相关补充规范、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树立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有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装置〕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维护设备、水土坚持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休息、平安、卫生及消防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用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假设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支付«国有土地运用证»外的其他征地任务基本完成;7. 完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则的内容和规范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一年后;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

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

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明确验收结论;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静态验收第十七条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静态验收程序: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动态验收第二十一条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