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教学角度研究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我国藏族地区有着独特的婚姻习俗,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这一习俗在传统上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结构,但同时也与《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产生了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藏族地区的婚姻习俗也逐渐受到了调整。
本文将探讨这一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并分析当前的调试情况。
我们来了解一下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
在传统藏族社会中,由于男性的劳动力短缺,父系血统不确定性引起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家庭财产继承的需要,导致了这种特殊的婚姻制度的形成。
在“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一名女性可以同时嫁给多名丈夫,形成一个共同的家庭。
这种婚姻制度在传统的藏族社会中被认为是一种秩序和和谐的体现,而且也能解决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这种传统婚姻制度也开始受到质疑。
《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度,明确规定了“婚姻原则”等内容。
这与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产生了冲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人认为,“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婚姻法》不一致,应该加以改革和调整;而也有人认为,这种特殊的婚姻制度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社会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调整和适应这种婚姻制度与《婚姻法》的冲突。
政府加强了对藏族地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政府也加大了对藏族地区的婚姻制度的调研和政策研究,寻求一种既能尊重传统文化,又能与《婚姻法》相协调的解决方案。
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和建议。
在这种积极的探讨和调整中,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有益的改革成果。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在婚姻登记和家庭关系确认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允许“一妻多夫”家庭进行合法的登记和认定。
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尊重藏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我国的藏族地区有着独特的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制度与《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存在明显的冲突。
这一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同时也需要通过调解和协调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藏族地区的婚姻习俗在历史上就已经有着悠久的传统,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是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
根据藏族的传统习俗,一个女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位丈夫,这种家庭结构在藏族社会中并不罕见。
这一制度被视为一种符合当地文化和宗教传统的婚姻形式,得到了藏族群众的认可和遵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种传统的婚姻习俗与现代社会法律的规定产生了冲突。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
这导致了藏族地区的一些婚姻关系无法合法登记和认证,从而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和排斥。
这种冲突给藏族地区的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矛盾。
一方面,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是藏族文化的一部分,其历史渊源和社会意义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代社会的基本准则,需要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需要进行调试和协调。
可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一定的修订和修改,以适应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
可以考虑在《婚姻法》中增加相关的特殊条款,对一妻多夫的婚姻习俗给予一定的合法性和认可。
这样一来,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保护和维护藏族的传统文化。
需要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文化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自信。
可以通过宣传片、讲座等形式,向藏族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
也可以通过教育活动,引导和促进藏族地区的社会转型和婚姻制度的更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需要进行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协调。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藏族地区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养,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
也可以通过民族团结活动和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各族群众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稳定性。
梁胜兴:领悟佛陀对待女性的智慧
梁胜兴:领悟佛陀对待女性的智慧2011年03月03日 18:22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作者:梁胜兴梁胜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佛教研究中心副主任(图片来源:凤凰网华人佛教)妇女运动发展和兴盛于上世纪60、70年代,女性在父权制社会中觉醒,并尽力争取地位。
而今,女权已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但男性主导在根本上没有动摇,女性问题依然存在,且作为问题似乎要一直延续。
当我们反思这一问题时,自然要追问问题的的核心——平等。
作为佛教,其平等观念可谓最彻底——众生平等,当然要讲男女平等。
但佛教经典中对女性不净的描述、戒律中对女性修行的特别规定,以及礼仪中男尊女卑的差别对待,这些也引来一部分人对佛教诟病的口实,引发佛教中女权问题的争议。
我认为,当我们用理解去置换批评时,似乎会有所启发;当我们信任而不是怀疑佛陀的智慧时,似乎可以窥见佛陀在女性问题上的智慧之光。
其实,佛陀对女性的关照是现实的、是慈悲的,注重的是实质的平等。
佛说法常用方便。
佛住世时,不平等是社会的主流,女人往往成为低贱的代词。
对男人侮辱,则骂他女人;对女人的赞美,则誉她丈夫。
在这样的社会中,佛陀宣讲佛法的对象主体为男性,而男性的欲望指向女性,所以,部分佛经对女性不净的描述,不过是在将女性作为男性欲望对象的特殊语境之中,贬抑女性只是宣讲空性的方便。
现代社会,女佛弟子越来越多,类比反观,男性也是不净。
即使在这男性主宰的话语体系中,佛陀并没有丢弃女性,相反,是给予审慎的关照。
囿于社会现实,一方面,在与社会保守势力的严重不均等的博弈中,发展女性僧团不可过快;另一方面,女性如何适应托钵行乞的僧侣生活、女性和男性情欲互动的自然本性、以及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弱势等等,现实而复杂,所以为女性特别施设的限制和礼仪,与其说是歧视,不如说是佛陀充满智慧的慈悲。
在成就上,在究竟上,在结果上,佛陀给女性的是不少于男性的现实关照:应允女性转大丈夫身一样可以成就(这种转身不过是转心而已)等等。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和载体,而不同民族的婚姻习俗也各有千秋。
在我国西藏地区,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一妻多夫”制度。
这种婚姻习俗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存在冲突,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调适。
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源于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环境。
在西藏地区,因地理环境的原因,男性的劳动力往往更为稀缺,而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又非常重要。
藏族人民形成了一种“一妻多夫”的特殊婚姻制度,让一个女性可以同时嫁给多个丈夫。
这种制度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与藏族地区的人口结构、社会组织和生产方式密不可分,是当地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在不断改变。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这与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习俗形成了显而易见的矛盾。
如何在尊重和保护民族传统和文化的又能够处理好婚姻制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调适和探讨。
要尊重和保护民族传统和文化。
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虽然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但它也是藏族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习俗,具有其自身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功能。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藏族传统文化,不可轻易将其割裂和否定。
要充分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无论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妻多夫,都应该尊重妇女的权利和选择。
《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和平等权利都有明确规定,我们需要在解决“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充分考虑妇女的利益和意愿,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要引导和促进文化融合。
在处理“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需要引导和促进藏族和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这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的民族文化,也有助于解决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督。
在处理“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时,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揭秘西藏特殊婚俗: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
揭秘西藏特殊婚俗:一妻多夫与一夫多妻来源:川藏老司机户外俱乐部西藏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所以有多跟我们不一样的民风民俗这些风俗很多都一直延续至今最引起我们好奇的莫过于西藏古老的婚俗比如试婚、走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试婚走婚在其他少数民族我们也都有了解尤其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让人格外好奇为什么会有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都是有钱人?一妻多夫是因为家庭贫穷娶不起媳妇吗?一连串的疑问是不是已经涌上你心头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这个【西藏秘密】希望能解开你心中的疑惑▼西藏的一夫多妻与一妇多夫由来已久,是古代群婚习俗的遗迹。
西藏解放前,有许多贵族家庭都是一夫多妻,这些主要是政治联姻和经济联姻,将出身于不同的土司或部落的女子娶到家里,贵族家庭可以借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巩固自己的财产地位。
▲农奴制度下西藏人民的悲惨生活此外,过去在西藏,一夫多妻并非贵族的专利,很多平民也是一夫多妻,而这些家庭的妻子多为姊妹或者表姊妹。
▲解放前西藏贵族的武装力量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些是女人结婚后,自己的丈夫和自己的妹妹也有感情,便嫁了过来,有些则是女人结婚后,一时半会儿没有生育,那么就要把自己的妹妹或者亲戚家中的姊妹娶到家里来。
家中的老人都认可,双方又是亲戚,因此相处起来就更不会产生矛盾。
《西藏秘密》剧照与一夫多妻相对应的就是一妻多夫。
一妻多夫家庭一般是兄弟共妻,也有极少数是朋友共妻,甚至父子共妻。
《西藏秘密》剧照那么他们是因为贫穷娶不起媳妇不得已而为之吗?西藏有句俗语,“一家分开,乞丐一堆”。
一妻多夫家庭都是家庭比较富裕的家庭。
他们之所以会选择这种婚姻形式,主要还是出于经济原因。
在1951年前的旧西藏,征收赋税或支差都是以户计算的,一妻多夫的家庭既可以避免了财产的分散,又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就寻常百姓而言,与一妻多夫家庭相比,那些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的家庭,经济状况要窘迫得多。
因为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家庭劳动力少,子女人数却不比一妻多夫家庭少甚至会多很多,如此以来,家庭负担就要重很多,生活条件自然好不到哪里去。
一妻多夫婚姻模式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
一妻多夫婚姻模式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探究--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泽绒拥珍;李明霞;贾媛;沈小会【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5)009【摘要】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polyandrous marriage form is still widespread in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Sichuan Province, which is in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existing “marriage law”. It points out why the polyandrous marriage can exist for such a long period of time—from the factors what the local people considered to choose this marriage patterns related to economic,subjective,and ethnic and religion and so on.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riage form in society,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existence of this kind of marriage form and holds that it is increasingly showing its disadvantagesin destroy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to advocate the local nationalities gradually practice monogamy through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policy approaches.%“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态在四川省甘孜地区至今存在,无疑是违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摘要】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是一项独特的文化传统,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形成了明显冲突。
本文将探讨两者之间的冲突及调适措施。
首先分析《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和对“一夫多妻”制度的禁止,然后介绍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特点和如何对其进行调适。
随后探讨当代藏族社会对这一习俗的接受和调解情况。
最后提出如何平衡传统文化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在法律框架下保障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的合法性的建议。
通过对这一话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在法治环境下实现传统习俗与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藏族, 一妻多夫, 婚姻习俗, 婚姻法, 冲突, 调适, 传统文化, 法律规定, 合理调试, 少数民族, 传统习俗, 合法性1. 引言1.1 介绍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是藏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特殊现象,也是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中的一种。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个女性可以同时与多个男性结为夫妻,形成一种复杂的家庭结构。
这种婚姻制度源自藏族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藏族社会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
在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制度中,女性通常会选择在一个家庭中与多个兄弟结婚,以保证家族财产的延续和家庭的团结。
这种制度在传统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和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婚姻习俗逐渐受到质疑和挑战,尤其是在现代法律框架下的调适和冲突。
1.2 概述《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形式《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婚姻形式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婚姻法》,我国规定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
这意味着一个已婚的男性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妻子,一个已婚的女性也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丈夫。
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被广泛认可和遵守。
《婚姻法》对于婚姻形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印度宗教论文宗教对妇女地位的作用探析(共7300字)
印度宗教论文:宗教对妇女地位的作用探析(共7300字)本文雅利安人重视对女性的教育,婚前由父亲教导,婚后丈夫是妻子的老师,丈夫教妻子“吠陀”知识是一种责任。
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有自己择偶的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继承权。
女性的地位基本和男子持平。
但是这时也出现了对女性的负面认识。
比如说雪山神女,在神话中,雪山女神帕尔瓦蒂是大神湿婆的妻子,她具有温婉贤淑的一面,也是嗜血、残忍的复仇女神,于是在后来的印度教中雪山神女的化身出现了最凶猛最恐怖的黑女神伽梨。
还有前面提到的被很多诗歌赞美的黎明与朝霞女神乌莎斯,她是吠陀时代早期特别受欢迎的女神。
在故事中,乌莎斯的牛车被因陀罗摧毁狼狈逃跑,诗人就对她进行嘲讽,这说明,乌莎斯女神的地位降低,而且受到了挑战。
表现在世俗上,则是印度女性地位也逐渐降低。
说明在早期吠陀时代,妇女有一定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后来的父权制社会文化传统中,妇女落到了低男人一等的从属地位。
世俗中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婆罗门教使印度女性在吠陀时代早期所拥有的权利和荣耀基本丧失,地位日益低下。
吠陀时代后期,婆罗门教认为女性是悲伤的源泉,是不洁净的,会引起危险,女性不准学习婆罗门教的经典《吠陀》,也不许参加宗教方面的一切活动。
婆罗门以宗教的方式规定了男优女劣,导致女性受到歧视,在《阿达婆吠陀》中就记载着当时有男胎代替女胎的祈祷仪式。
早期吠陀时代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姓。
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产生了诸多亚种姓与贱民的区别。
在种姓制度下产生了相应的“种姓婚姻制度”。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
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娶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所生的子女也会沦为最低种姓。
由于“顺婚”的存在,许多低种姓的女子和有女儿的家庭,都想通过婚姻和联姻的方式来改变低种姓状况,从而改变命运,于是女性一心想嫁个高种姓的男子,女儿的父母亲族一心想有个高种姓的家庭,结果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高种姓的男子趁机索要高额嫁妆,为了达到改善命运或者通过联姻改变家族命运,女方不得不出高额嫁妆以满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贪婪的男方家庭,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与钱财,有的人因得不到满足,竟将媳妇活活烧死。
试述藏族一妻多夫制存在的原因-最新年文档
试述藏族一妻多夫制存在的原因一、自然地理环境因素青藏高原海拔高,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物质资料也比较单一,长期与外界的联系甚少,对其社会制度,婚姻形式以及家庭制度等都产生较深的影响。
在西藏东部昌都地区有着非常辽阔的疆域,但绝大部分空间都是由高耸陡峭的山脉和纵横交织的河流构成。
除此之外,植被覆盖率也是比较低的。
这样的环境下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促使其农业或农牧业无法支撑更多家庭的发展。
除了对生存的要求,人们在这样地广人稀的牧业生产环境中普遍存在着失群的恐惧,因此对家庭的稳定性和不分散性非常重视。
地形和气候的综合作用多形成自然灾害损害人们生命健康及财产等,这些自然环境对藏民们的婚姻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为了生存生活,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选择”了一妻多夫。
这样的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形成其别具一格的社会制度及婚姻制度。
二、经济因素早前调查表明“无论在农业人口中,还是在牧民中,几乎到处都通行这一制度”。
一妻多夫制存在的地区多为山区或者人烟稀少的牧区,也与农业有一定的关系。
人均土地面积在随着人口的增长不断地下降,新的家庭需要增加土地和收入来源,也就是分家需要一定条件的支撑,但具学者对日喀则某一村庄的调查显示“很难找到一块可以用来建造安置新家房屋的土地”。
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主要受该地区土地制度以及劳役制度的影响,也就是他们租用的土地中劳役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
因此形成兄弟共娶一妻会减轻其劳役负担,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广大农奴深受农奴主的压榨和剥削,生产极端落后,生活极为贫困,这样的经济状况不足以支撑“一夫一妻”制所需的经济条件,他们只好选择一妻多夫这样的制度。
同时,以古儿乡的村庄为例,古儿村、田木村、禾乃村户均劳动力分别为2.94、3.16、2.34,一妻多夫的户数所占比例相应为23%、10%、9.7%,在这几个行政村的这些统计数据中,反映出户均劳动力与一妻多夫家庭的户数成反比,即户均劳动力越少,那么一妻多夫家庭就增多。
东巴文化中女性地位和贡献的研究
东巴文化中女性地位和贡献的研究摘要:云南地区纳西族保留着的浓厚母系制传统习俗为女性史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东巴文化是纳西族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通过对东巴文化中女性地位和和贡献的研究,能更近一步的揭示了女性在大尺度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本文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总结论述了东巴文化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女性地位女性贡献东巴文化纳西族引言:母系氏族是指建立在母系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氏族实行原始共产制与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早期母系氏族就有自己的语言、名称。
同一氏族有共同的血缘,崇拜共同的祖先。
氏族成员生前共同生活,死后葬于共同的氏族墓地。
随着原始农业及家畜饲养的出现,作为其发明者的妇女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在社会上受到尊敬,取得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
随着社会生产的进步,母权制向夫权制转移,但例外的是云南地区的纳西族仍保留着浓厚的母系制传统习俗,当地以女为贵,认为有女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继承人。
东巴文化是纳西族民族文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纳西族古代文化,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东巴文化主要包括东巴文字、东巴经、东巴绘画、东巴音乐、东巴舞蹈、东巴法器和各种祭祀仪式等。
东巴文化为女性的研究提供了活化石,不仅仅是因为纳西族至今仍然保留母系氏族,更重要的是东巴文化的历史长远并且保留的很完整,其关键在于东巴文,东巴文是保留最为完整的象形文字。
通过对东巴文化的探究,人类能更近一步的认识母系氏族的特点,对女性在人类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和地位也能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母系氏族和纳西文化(一)母系氏族特点母系氏族社会里存在着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
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
妇女则从事采集果实,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缝制衣服,管理杂务,养护老幼等公益劳动。
妇女在生育上的特殊作用,以及氏族成员的世系均按母系计算,更使妇女在氏族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居于主导的地位。
(二)纳西族风俗习惯纳西族是我国的少数民族之一,纳西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等地区。
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
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两个领域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相互交织,影响着个体和社会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
本文将探讨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如何在这个问题上取得更大的进展。
宗教信仰是人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涵盖了各种信仰体系,包括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等。
宗教信仰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精神寄托,还塑造了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规范。
然而,正如许多人所知,宗教信仰在性别平等方面并不总是表现出积极的作用。
在许多宗教中,性别角色被严格定义,通常以男性为中心。
这种传统观念可能导致性别不平等现象,如男女在宗教仪式中的角色分配不均等,女性对宗教领导地位的有限访问,以及一些宗教教义中的性别歧视。
例如,一些宗教传统中认为女性在宗教仪式中不能担任祭司职务,或者认为女性应该服从男性领导。
这些观念对性别平等构成了阻碍。
然而,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是负面的。
有一些宗教群体积极倡导性别平等,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论其性别。
这种观点的根本是宗教信仰的精神核心,它强调了慈悲、仁爱和公平。
例如,基督教的一些派别支持女性神职人员,伊斯兰教中也有女性担任宗教领袖的例子。
这些宗教团体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促进宗教信仰与性别平等之间的和谐共存,有一些重要的措施可以采取。
首先,宗教领袖和学者可以重新解释宗教文本,以强调性别平等的原则。
这需要深入研究宗教经典,以寻找支持性别平等的元素,并将其传播给信徒。
其次,宗教组织可以积极采纳性别平等政策,确保在教堂、寺庙、清真寺等地方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给男女信徒。
此外,教育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可以帮助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促进性别平等的认知和实践。
除了宗教信仰内部的努力,政府和社会机构也可以发挥作用。
立法和政策可以制定,以保护女性免受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社会活动家和非政府组织可以推动性别平等议程,呼吁宗教团体参与并支持这一目标。
婚姻法对不同民族与宗教背景夫妻的适用规则
婚姻法对不同民族与宗教背景夫妻的适用规则婚姻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制度,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婚姻法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民族和宗教背景的夫妻可能面临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保障这些夫妻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各国婚姻法通常都会对不同民族和宗教背景的夫妻制定相应的适用规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婚姻法对这些夫妻的适用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
一、民族背景夫妻的适用规则不同民族背景的夫妻在享受婚姻权益的同时,也会面临一些文化差异和法律问题。
为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婚姻法常常会对这些情况做出规定。
首先,婚姻法一般会针对不同民族的夫妻确定婚姻登记和手续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夫妻双方属于不同民族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额外提供一些登记材料,以确保双方的身份和婚姻的合法性。
其次,婚姻法还会考虑到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
不同民族普遍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观念,因此在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方面,婚姻法会有相应的规定,以解决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和纠纷。
最后,婚姻法还会关注夫妻子女的教育和抚养问题。
不同民族往往有不同的家庭价值观和教育观念,婚姻法在这方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二、宗教背景夫妻的适用规则宗教背景不同的夫妻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的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婚姻法会制定相应的规定。
首先,婚姻法通常会保障夫妻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
夫妻在结婚的同时,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享受相应的宗教权益。
婚姻法也会规定一些保护措施,以防止夫妻宗教自由受到侵犯。
其次,婚姻法还会解决夫妻之间宗教信仰的冲突问题。
当夫妻双方信仰不同宗教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婚姻纠纷。
婚姻法会对这些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
最后,婚姻法也会涉及到宗教仪式和婚礼的规定。
不同宗教有不同的婚礼仪式和习俗,婚姻法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确保夫妻在宗教仪式和婚礼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
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试婚姻是每个社会都必不可少的一个组织形式,不同的地域和文化背景往往会形成各自特有的婚姻习俗。
我国西藏地区的婚姻习俗备受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妻多夫”制度。
这种婚姻制度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存在冲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就我国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在尊重民族习俗的前提下进行调适。
一、藏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背景和实践藏族地区的“一妻多夫”婚姻习俗源远流长,它是一种古老的社会制度,根植于当地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是藏族人民长期形成的文化传统。
根据相关调查材料显示,藏族地区存在大量的“一妻多夫”家庭,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这种婚姻制度仍然得到广泛实践。
在藏族地区,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习俗,更是一种国家认可的婚姻制度,被当地政府所接受和保护。
在这种婚姻制度下,一个女性可以同时和多个男性结婚,而这些男性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良好的相处关系是这种婚姻制度的前提。
在一些藏族地区,女性的选择权比较大,她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丈夫,而在婚姻之后,所有的丈夫都会对妻子和孩子负有责任,并平等参与家庭事务。
尽管在一般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主流,但在西藏地区的藏族人民中,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二、《婚姻法》对“一妻多夫”婚姻习俗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一夫一妻制,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责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在中国大部分地区都得到了普遍实施和尊重。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合法的婚姻形式,任何形式的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婚姻都是非法的,不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婚姻法》的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进行的,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保障。
《婚姻法》不仅仅是一部统一的法律,更是一种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
一妻多夫制的案例
一妻多夫制的案例一妻多夫制在现代社会的主流文化中非常罕见,但在一些特殊的传统地区有存在过的情况。
一、藏族部分地区传统习俗中的情况。
1. 家庭结构。
在以前的藏族部分地区有一妻多夫的家庭模式。
比如说一个家庭里,可能是几个兄弟共娶一个妻子。
想象一下,有大哥、二哥和三弟,他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的妻子就像是家庭的中心纽带。
这种家庭形成有一定的现实原因。
在高原地区,生存环境比较恶劣,资源相对匮乏。
一个家庭要维持下去,需要更多的劳动力。
几个兄弟不分开,共同娶一个妻子,就可以把家庭的人力、物力资源集中起来。
例如,他们放牧的时候,几个兄弟可以分工合作。
大哥经验丰富,就带着牛羊去较远的优质草场放牧;二哥擅长管理家里的事务,就在家里照顾牲畜圈舍、储存过冬的草料等;三弟年轻力壮,就负责去外面的集市上用自家的畜产品交换生活用品。
而妻子呢,则负责操持家里的饮食、照顾孩子等事务。
这样一个家庭就像一个团队,大家各司其职,共同维持家庭的运转。
2. 相处模式。
在这种家庭里,兄弟之间的感情往往很深厚,他们对妻子也都有着尊重和关爱。
妻子在家庭里的地位也比较重要,她需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丈夫。
就像一场微妙的平衡表演,她要根据每个丈夫的特点和需求来分配感情和精力。
在晚上休息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安排,也许是轮流或者根据特殊的家庭约定。
这种家庭里的孩子呢,所有的丈夫都会视为己出,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
二、印度部分地区历史上的一些情况。
1. 社会背景下的一妻多夫。
在印度的某些传统部落或者农村地区历史上也有类似情况。
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对家庭模式有一定影响。
比如说,在一些贫困的低种姓群体里,可能会出现一妻多夫的现象。
一个女子可能会嫁给同一家族里的几个男性,可能是表兄弟之类的关系。
这里面的原因有经济方面的,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
经济上,这些家庭往往很贫困,资源有限,几个男性共同娶一个妻子,就可以减少结婚的花费。
从社会文化角度看,家族为了保持财产不分散,也会支持这种模式。
法律规定多妻国家(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
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再到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观念和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在世界上仍有部分国家保留着多妻制的传统。
本文将探讨这些法律规定多妻国家的现状,分析其历史背景、社会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多妻国家的法律制度1. 阿富汗阿富汗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
根据伊斯兰教教义,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
阿富汗的法律制度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允许男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拥有多个妻子。
2. 也门也门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
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
也门的法律制度同样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允许男性拥有多个妻子。
3. 塔吉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
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
塔吉克斯坦的法律制度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允许男性拥有多个妻子。
4. 巴林巴林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
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
巴林的法律制度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允许男性拥有多个妻子。
5. 科摩罗科摩罗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其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的宗教。
根据伊斯兰教法,男性可以娶四个妻子。
科摩罗的法律制度受到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允许男性拥有多个妻子。
三、多妻国家的历史背景1. 宗教因素在多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宗教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
伊斯兰教教义允许男性娶四个妻子,这一观念在多妻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承。
在历史上,伊斯兰教传播过程中,多妻制逐渐成为一些国家的传统。
2. 社会因素在多妻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增长迅速。
在这种情况下,男性为了满足生育需求,往往娶多个妻子。
此外,一些男性为了扩大家族势力,也会选择多妻。
3. 传统观念在多妻国家,传统观念对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国家,人们普遍认为男性拥有多个妻子是合理的,甚至是一种荣誉。
一妻多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妻多夫制度是指一个妻子同时与多个丈夫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
在我国,一妻多夫制度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婚姻形式。
然而,在个别地区,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一妻多夫现象仍然存在。
本文将从一妻多夫现象的背景、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一妻多夫现象的背景1. 历史原因:在我国某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一妻多夫现象较为普遍。
如西藏、新疆等地区,由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一妻多夫现象较为普遍。
2. 文化原因: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一妻多夫现象与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密切相关。
在这些地区,一妻多夫被视为一种美德,甚至被视为家庭荣誉的象征。
3. 宗教原因:在某些宗教信仰中,一妻多夫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
如伊斯兰教、印度教等。
4. 经济原因: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资源匮乏、生活条件恶劣,一妻多夫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一妻多夫法律规定1. 我国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因此,一妻多夫现象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
2.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由各少数民族自主决定。
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干涉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民事活动。
四、一妻多夫法律适用1. 一妻多夫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妻多夫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一妻多夫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 一妻多夫婚姻的法律后果:一妻多夫婚姻的无效,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当事人之间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2)子女抚养:当事人之间应当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女性与宗教教育
女性与宗教教育
徐家玲
【期刊名称】《妇女研究论丛》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女性是世界各大宗教信徒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以某一种宗教为国教的国家和社区中,信教的妇女人数不会少于1/2,而在非全民信教的社会中,妇女往往构成信徒的主体.远溯到各大宗教早期发展阶段,女性曾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各大宗教无一例外地都积极排斥女性在教团中的地位,但女性仍然以其特有的虔诚和热情成为宗教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近代,女性在各宗教教派中地位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总页数】5页(P32-36)
【作者】徐家玲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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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学角度研究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从宗教学角度研究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发表时间:2016-09-19T10:30:36.330Z 来源:《文化研究》2016年5月作者:青姆[导读] 一夫一妻婚俗制度是历史通过几千年的沉淀,最终形成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有法律保障的男女组合形式。
——以理塘及其周边地区为例青姆西南民族大学【内容摘要】本文以四川康巴南路文化和交通枢纽中心理塘县为重点,结合少许宗教现象,重点依靠田野调查,浅谈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关键词】:一妻多夫女性理塘康巴地区甘孜州除泸定县以外每个县都存在一妻多夫的婚俗制度[《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仁真洛色中国知网第142页],特别是理塘及周边地区,一妻多夫现象较为普遍。
一妻多夫环境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在各种宗教心理认同中迎刃而解,最终形成了尊长爱幼、和睦团结的生活圈,在这种生活模式形成了女性独特的地位。
一、“一妻多夫制度”和一夫一妻制度的比较一夫一妻婚俗制度是历史通过几千年的沉淀,最终形成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有法律保障的男女组合形式。
而对康巴地区的人来说,“一妻多夫”比“一夫一妻”更加受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尊重。
一妻一夫更为普遍,它只需要处理好一男一女的关系,引起的矛盾也较少。
但是一般藏族家庭都有2至13个儿子,一妻一夫会导致整个家庭四分五裂。
一妻多夫就是由一个强大的女人,将全家集结,不仅不需要分割财产,还可以把全家人都的心凝聚在一起。
所以,一妻多夫成为了康区耳濡目染、相沿成习的一种被模式化的婚姻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在80后、90后,甚至在现代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中,仍然被部分人选择和接受。
对于将家族势力看的比较重的康区,都认为能够维持好一妻多夫的女人是极其值得尊重的。
在这样的宗教心理认同中,家庭中妻子受丈夫的爱戴,受老人爱抚,儿女尊重。
二、在父权制与母权制相容的社会中看女性地位康巴地区多数人信仰藏传佛教,从宗教角度上来讲,众生平等,但是在一妻一夫制度中,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了女性与男性的不同地位,特别在康区在60后、70后这辈人,女人的地位极其低下,藏族人认为如果女人在家中生产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不幸,所以只能在畜鹏里分娩,甚至有些女人分娩都是自己给自己接生的,可见女人的地位极其低下[甘孜州新龙县子拖西乡6旬老人单真翁姆藏语口述]。
中国古文献中若干“一妻多夫”制记载──兼论“一妻多夫”制的产生、作用及妇女地位
中国古文献中若干“一妻多夫”制记载──兼论“一妻多夫”
制的产生、作用及妇女地位
林琼
【期刊名称】《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5()3
【摘要】本文介绍了明代《菽园杂记》和清代《维西见闻》中有关“一妻多夫”制的记载并结合其它史料,对这种婚制的产生条件、作用以及妇女的地位等问题作了讨论。
【总页数】3页(P16-18)
【关键词】婚姻制度;一妻多夫;《菽园杂记》;《维西见闻》
【作者】林琼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学院历史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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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学角度研究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发表时间:2016-09-19T10:30:36.330Z 来源:《文化研究》2016年5月作者:青姆
[导读] 一夫一妻婚俗制度是历史通过几千年的沉淀,最终形成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有法律保障的男女组合形式。
——以理塘及其周边地区为例
青姆西南民族大学
【内容摘要】本文以四川康巴南路文化和交通枢纽中心理塘县为重点,结合少许宗教现象,重点依靠田野调查,浅谈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关键词】:一妻多夫女性理塘
康巴地区甘孜州除泸定县以外每个县都存在一妻多夫的婚俗制度[《试论康区藏族中的一妻多夫》仁真洛色中国知网第142页],特别是理塘及周边地区,一妻多夫现象较为普遍。
一妻多夫环境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在各种宗教心理认同中迎刃而解,最终形成了尊长爱幼、和睦团结的生活圈,在这种生活模式形成了女性独特的地位。
一、“一妻多夫制度”和一夫一妻制度的比较
一夫一妻婚俗制度是历史通过几千年的沉淀,最终形成的一个较为合理的,有法律保障的男女组合形式。
而对康巴地区的人来说,“一妻多夫”比“一夫一妻”更加受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尊重。
一妻一夫更为普遍,它只需要处理好一男一女的关系,引起的矛盾也较少。
但是一般藏族家庭都有2至13个儿子,一妻一夫会导致整个家庭四分五裂。
一妻多夫就是由一个强大的女人,将全家集结,不仅不需要分割财产,还可以把全家人都的心凝聚在一起。
所以,一妻多夫成为了康区耳濡目染、相沿成习的一种被模式化的婚姻形式,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在80后、90后,甚至在现代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中,仍然被部分人选择和接受。
对于将家族势力看的比较重的康区,都认为能够维持好一妻多夫的女人是极其值得尊重的。
在这样的宗教心理认同中,家庭中妻子受丈夫的爱戴,受老人爱抚,儿女尊重。
二、在父权制与母权制相容的社会中看女性地位
康巴地区多数人信仰藏传佛教,从宗教角度上来讲,众生平等,但是在一妻一夫制度中,人们心中根深蒂固了女性与男性的不同地位,特别在康区在60后、70后这辈人,女人的地位极其低下,藏族人认为如果女人在家中生产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不幸,所以只能在畜鹏里分娩,甚至有些女人分娩都是自己给自己接生的,可见女人的地位极其低下[甘孜州新龙县子拖西乡6旬老人单真翁姆藏语口述]。
这种情况在近代有所改善。
康巴地区的“一妻多夫”存在着将父权制家庭与母权制家庭交织在一起的一种社会形态。
按理说在康巴地区,乃至整个藏区都是传统的父系制度,即从夫居,家中大小事务都是男的说了算的。
但 “一妻多夫”中插上着一种“从妻居”的现象。
这个从妻居不是妻子决定一切,而是虽然妻子在社会上的地位较低,但在家庭生活中很受全家人甚至是亲戚朋友的尊敬,在家庭中她有自己的分工、地位和权力。
三、从整个康区社会看“一妻多夫”中女性地位。
以康巴南路理塘县和康巴北路新龙县为例。
首先,两县“一妻多夫”婚姻将门当户对看得很重,门当户对注重财力,更加注重“家族人脉”,而准妻子的舅舅多、有威望是参考家族人脉的重要指标。
第二,家族的骨系要干净,不能有传染病史。
第三,以家族女性的整体情况选择准妻子,比如其母亲、奶奶、姨妈、姑姑等在当地的口风,其次看准妻子是否贤良淑德,衡量是否有能力搞好几兄弟之间的和睦关系。
一般女性比较懒惰、私心偏心野心较重、长相极其丑恶、脾气古怪、性格孤僻等情况的都会不会被选择为一妻多夫的人选。
作为被参考一妻多夫的准妻子来说,都会认为是一种无上的光耀,一般的资历较浅的女性都不会被看重,在一妻多夫家庭中妻子甚至决定的了整个家庭的稳定生活。
四、家庭稳定状况看“一妻多夫”中女性的地位
一妻多夫在一定情况下,降低了离婚率。
过去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如果要离婚就表示这整个家庭的财产要四分五裂,对于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的家庭,一妻多夫的成员一般是构成家庭劳动力的重要部分,因此更加不会选择解散家庭。
而在近现代一般构成一妻多夫的家庭都属于男女双方家庭势力比较雄厚的,因为家族势力更加强大。
因此如果一妻多夫家庭如果要解散,那不仅仅是一妻多夫成员双方的个人问题,这种矛盾已经升级为了两个家族的矛盾,甚至会引起家庭之间的仇杀。
五、从妻子的“舅舅圈”看“一妻多夫”中女性的地位
在传统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的影响下,康巴人把“骨系情感”看得特别重。
呷绒巴姆说:[和平乡麻西村呷绒巴姆口述]“村里的一个家族,因为对某事观点不同,引起了两个表兄弟口角之争,意想不到的是从此两个家庭断绝了一切交往,达3、4年之久。
某日表哥家的女儿就嫁入了“一妻多夫”家庭出现了严重的家庭纠纷,老大出家、老二体弱卧榻、老三年轻气盛不愿与家中老婆生活,一妻多夫家庭面临解散。
谈判当日,断绝了一切交往的舅舅还是来了,并且是以舅舅首席谈判员的身份出席的,如果舅舅没有出席,该舅舅就一定会被当地人嘲笑的抬不起头。
强大的舅舅阵容打赢了官司,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弟弟安心在家,很多年后他们的感情逐渐好转,家庭很幸福。
因此妻子的舅舅的威望对妻子的地位高低有重要的影响。
四、从丈夫角度看“一妻多夫制”中女性的地位
宗教心理认同,长兄为父。
一妻多夫家庭举行婚礼一般是长兄参加婚礼即可,领结婚证也是领大哥和妻子的,几个兄弟和老婆之间的家庭任务都是有明确分工的,这种分工为约定俗成,一般妻子和一个丈夫是长期在家的、一个儿子入寺为僧、一个外出做生意、妻子在家一般做一些比较轻松地家务,如做饭、扫地、洗衣服、带孩子等,家中的农活都是交给居家的丈夫做的等。
比如在理塘哈依乡昂拉家族是
这样分工的,老大长期在家务农、老二在家当和尚念经领悟佛学、三儿子在县城做珊瑚、虫草生意,妻子就转转佛塔、念诵经文,没有什么特殊的事情要做。
五、从儿女角度看“一妻多夫制”中女性的地位
佛教教律规定不杀生,康巴地区“一妻多夫制”中,有些家庭如果出现了意外怀孕,绝不会有堕胎情况。
过去康巴地区缺乏避孕知识,超过10个的孩子的很常见,到了近代一般都维持在2-3个孩子。
佛教教律对“尽孝”有很多规定,在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宗教文化的熏陶下,儿女们更加爱戴自己的母亲。
儿女对父亲的概念不是很明确,平时称呼中会将自己父亲中的年龄最长的叫做“阿爸”,其他的都会称作“阿克”即叔叔。
在这样的情况下母亲在儿女心中的地位甚至超过了父亲。
综上所诉,在藏传佛教环境下,一妻多夫制度中女性地位较高,选妻标准高,妻子若做到公平、公正、贤良淑德,自嫁人多夫家庭享受很高的待遇。
受长辈、亲人和丈夫爱戴,年轻时在家里就做一些较轻松的家务活,年迈之时念经诵佛即可享受晚年。
注: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硕士一般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CX2016SP58
作者简介:青姆(1989.05.04——)女,27岁,藏族,籍贯:四川理塘,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2015级宗教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藏传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