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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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3、产品开发及技术装备水平
xx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基础油、白油、及特种油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单位科研能力强,公司领导重视企业的研发工作,坚持走科技兴企、科学发展的道路。目前已经成功开发了纸张表面改性白油、新型橡塑专用白油、轻工业纺织染整专用白油,被xxxx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xxxx省高新技术产品,这些成果均达到国际上同类产品技术水平。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项。
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申报书
申报企业:
推荐单位:
试点起止时间:201年月-
2.“推荐单位”应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名称应填写全称。
3.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另加附页,用A4纸打印。
一、基本情况
申报企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职务/职称
综合管理部经理/中级经济师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二、实施方案简述
对生态设计示范企业创建的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及时间进度,资金投入和效益分析,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简要叙述。(1000字)
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基础油、白油及特种油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服务为一体、拥有完整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起公司就开始了生态设计、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产经营管理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由传统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变,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创造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生态战略、开发生态产品、奉行生态设计、建设生态文化、从而赢得竞争、赢得市场、赢得发展、赢得未来,为把企业的生态设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积累了较好的经验和基础。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1 5 9 G B / T 2 9 3 1 1 —2 0 l 2
1 6 0 G B / T 2 9 3 1 2 —2 0 1 2 踩
寸 。 o

低 压 无 功 功 率 补 偿 投 切 装 置 电气 绝 缘 材 料 热 传 导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电动 机 系 统 节 能 改 造 规 范
2 O 1 3 一 O 6 - 0 1 2 0 l 3 一 O 6 - 0 1
2 O l 3 — 0 6 - 0 1
1 6 1 G B , 1 r 2 9 3 1 3 —2 O 1 2
1 6 2 G B / T 2 9 3 l 4 —2 O 1 2

1 6 3 G B 厂 I ' 2 9 3 1 6 —2 0 l 2

电工电子产品加速应力试验规程 高加 计 分 析 导 则
电气绝缘材料 交 流 电 压 耐 久 性评 定 通则
2 0 1 3 一 O 6 - 0 1
2 0 1 3 - 0 6 - 0 1
2 0 1 3 — 0 6 — 0 1
2 0 1 2
Bu l l e t i o r I 公舌
机 械


1 5 5 G B / T 2 9 3 0 6

绝缘 材料 在 3 o 0 MH


1 —2 0 1 2
z以上 频率 下介 电性 能测 定方 法
第1 部分:总则
绝缘 材料 在 3 0 0 MHz以上 频率下 介 电性 能测 定方 法
谐 振 法

2 0 1 3 - 0 6 - 0 1
化 与 质

1 5 6 G B f r 2 9 3 0 6 . 2 —2 O l 2 第2 部分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我国开始组织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吴妍
【期刊名称】《福建轻纺》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日前,工信部开始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根据要求,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总页数】1页(P1)
【作者】吴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J],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
3.二重装备“重型高端装备创新设计中心”通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J],
4.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公布,多家包企获认定 [J],
5.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召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座谈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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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信部产业函[2015]606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工信部产业函〔2015〕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经评审和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2015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2013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名单、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认定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工业设计中心等34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见附件1);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30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见附件2);撤销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圣泓工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见附件3)。

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跟踪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情况,总结发展经验,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并推动工业设计中心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特此通告。

附件1.2015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附件2.2013年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名单附件3.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

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

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在线填报所需信息。

《韶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韶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解读

《韶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解读一、制定背景2012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文印发),明确提出推动全国各地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2015年10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粤经信生产〔2015〕368号),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0〕690号),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加快推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5〕368号),研究起草了《韶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5〕368号)(二)《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四)(粤府函〔2020〕82号)(五)《广东省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粤工信生产合作函〔2020〕690号)(六)《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号)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19条,依次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动态管理、附则等事宜。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至少3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3.30•【文号】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2015年度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一)申报推荐数量和范围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经审查后择优向我部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

各有关行业协会可择优向我部推荐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

申报推荐范围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

(二)申报推荐条件及材料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3)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推荐方式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本行业申报推荐组织工作。

(四)申报推荐要求根据此次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申报推荐要求如下:1.2017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机构)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30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至少3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控股)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5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集团(控股)公司按照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认真编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请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认真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复核材料一式五份及光盘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表格请自行前往邮箱下载,邮箱号*****************,密码cyzcc@GXW。

附件:材料清单2017年4月26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政策处柯于灿;联系电话:83607736;邮箱:**************.cn)附件材料清单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017年版);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15-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2015年及2016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15年及2016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精)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精)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精)n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2010〕 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 9月 10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2010〕 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 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20项以上。

(八企业 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工业设计中心范文

工业设计中心范文

工业设计中心范文
一、政策要点
项目旨在鼓励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健康发展,对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业绩突出,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并符合“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可申报。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2、《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
3、《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8〕173号)〔简称“办法’)
4、《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3号)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省内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在工业设计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工业设计企业;
2、要求成立两年以上,并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同时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开发试验软硬件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能力;
3、工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优势明显,有高水平的工业设计领军人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70%;
4、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服务制造企业数≥50家,且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5、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且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50%;
6、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7、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认定者优先。

四、激励措施
经认定的河北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

同时,还可享受市县资金奖励及其他更多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宣传推广。

五、发文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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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12〕 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 2010〕 390号,加快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 9月 10日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 2010〕 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 4月 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 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 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 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20项以上。

(八企业 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 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
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 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 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 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1、附件 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 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 2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 2、附件 4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 4月 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 4 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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