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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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指标;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

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区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活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拆除、闲置防止污染设施审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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