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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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徐政办发〔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铜山区、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1.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

2.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积极做好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在2015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现有资料的汇总、整理。

3.2015年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4.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或补测,准确把握地下管线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在收集整理各专业管线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库,做好普查工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

5.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将各自地下管线的容量、埋深、走向、坐标及其与其他管线的平行、交叉等情况用统一格式的图、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到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6.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抓紧开展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按照治理安全隐患优先的原则,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制定老旧管线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年度计划,有序实行对老、旧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管线的改造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审批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城管、人防、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1〕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切实落实我市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管理,现将《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10月27日关于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深刻汲取今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燃气管线遭外力破坏导致泄漏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地下燃气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市地下燃气管线的保护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集中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设施保护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八个一律”措施的到位,进一步强化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到治防并举、标本兼治,各方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燃气管线设施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整治范围对全市燃气地下管线周边各类建筑、水务、道路交通、电力、通讯、供热、油气、园林绿化、地下勘测、乡村建设、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检查内容1. 各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八个一律”措施和“六方主体责任”宣传贯彻情况、防范外力破坏地下燃气管线工作举措落实情况等。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淮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3〕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3日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数据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管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城市内排水、照明、供水、燃气、热力管线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建设期(含迁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项目经理部: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各类管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现将有关地下管线施工要求如下:一、调查核实管线位置,对施工区域内涉及管线的工点必须对照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校核验证。

必须掌握具体详细的管线资料,必须弄清楚管线准确位置。

二、按照探查出的既有管线分布情况,将各种地下管线叠加绘制成综合管线图,形成管线原状分布图,注明各种管线的名称、材质、管径、走向、埋设方式、深度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相关管线控制阀的位置,并在现场做出醒目标志。

三、施工前,调查确认施工作业影响区域内的热力、燃气、供水、通讯、电力、军用光缆等管线管理和产权单位抢修抢险人员联系方式,交底到管线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对有控制阀门的管线(给水、天然气、热力等),必须掌握施工现场周边控制阀的位置,绘制在综合管线图纸上,并交底至现场相关人员。

四、对已探明的地下管线,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五、施工前,必须探查、探测、探挖周边管线情况,并采取有效管线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进行机械开挖前,必须执行动土作业证制度,并经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六、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管线的施工作业,应提前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现场位置确认,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带,做好管线标识,作业过程安排专人全程监控。

七、施工作业时,要针对地下管线要制订针对性的管线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安排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指挥,落实好相关人员责任。

八、对不明确管线要会同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制订管线保护方案。

管道在暴露之后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进行临时加固和保护,消除安全隐患。

九、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要保持警惕,加强管线警戒,确保施工安全。

并全面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风险,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各分部必须高度重视管线安全保护工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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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 一步 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 保护工作的通知
城 市地 下 管线 安 全 是 城 市 正 常稳 定 运 行 的保 障 , 关系 到人 民群 众 的切 身利益 。 城市 地 下管 线 建设 单位 在 施 工前应 到 城 建档 案 管理 机 构 查询 施 工 区域 地 下管 线 档 案 ,取 得 地 下 管线 现状 资 料 。工 程项 目竣 工后 ,建 设 单位 应 及 时 向城 建档 案 管理 机 构 报送 项 目竣工 材料 。工程 项 目施 工 单 位在 施 工过 程 中发 现城 市 地 下管 线 资料 有 未标 注 或标 注 与 实际 情 况不 符 的 ,应 当立 即停 止 施工 ,及 时 向建设 单 位报 告 ,待建 设单 位确 认并 补充 相 关资 料后 ,方 可继 续施 工 。 各 住房 城 乡建 设 管理部 门要 认真 贯 彻落 实 《城 市地 下 管线 工程 档 案管 理 办法 》 ,建 立 和完 善 城 市地 下 管线 档 案资 料 。城 建档 案 管理 机 构要 建 立 完善 地 下管 线 档 案 资料 的查询 使 用及 告 知 、移 交 、验 收 等 制度 ,为工 程项 目建设做 好服 务 工作 。
建 档 案学 会 黄毅 君会 长 ,全省 十 一个 地 级市 城建 档 案馆 负 责 同志 以及 部分 县 级城 建 档案 馆代 表 共约 5O人 参 加 了 会 议 。
会 上 ,黄毅 君会 长做 了河北 省城 建档 案学会 2009年 度 工 作报 告 ,与 会代 表 选 举 、增 补 了新 的副 理事 长 、理 事 ,宣读 了河 北 省第 四次城 建 档 案优 秀论 文 评选 获 奖名 单 。 与会 代 表交 流 了各 市 开展 档 案 电子化 处 理和 数 字档 案馆 建设 做 法 、经验 ,并就 当前城 建 档 案管 理 工作 的思 路 和 热点 、难点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讨 论修 订 了 《河 北省 建 设 工程 档 案 资 料 从 业 人 员 管理 规 定 》 (讨 论 稿 )、 《建设 电子档 案 元 数据 标准 》等规 范 性 文件 ,会 议 在热 烈的气 氛 中圆 满结 束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11年以来,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多次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需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按照“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企业主体履责”管理模式,实现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全面监管。

(一)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实施挖掘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部门分段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相关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2014年6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发生一起地下原油管道因相邻区域施工单位在进行电缆套管水平定向穿越施工时被钻透,导致大量原油泄漏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系统,发生燃烧的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2013年以来,全国其它地区和我市也接连发生大建设施工领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按照住建部和市政府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地面开挖工程点多量大,存在各类涉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去年中石化“11. 22”事故和今年“6. 30”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时刻崩紧安全生产管理这根弦,依法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地下管线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黔府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到2017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性,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力争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全面清查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要求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5•【文号】建质[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京应急通〔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应急通〔2019〕14 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2018 年,全市各类管线事故多发,全年共发生174起。

其中,施工破坏管线事故58起。

近日,市领导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总结分析,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增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意识地下管线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城市安全平稳运行。

各区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各项监管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管线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报告工作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属地政府的沟通配合,建立畅通有效的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管线事故情况,特别是施工破坏管线事故信息,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第217号令)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级分类报送。

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管线类事故统计分析,指导日常执法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管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第217号令)有关规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管线事故应当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管线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津建质安〔2018〕438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津建质安〔2018〕4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通讯、国防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5〕114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获得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对管线的专项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报管线产权单位认可,并在施工中落实到位。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9•【字号】沪府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充分认识加强本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完善体制,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体制,理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及机构的组织架构。

厘清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市、区(县)管理分工,强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2.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明确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要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确立规划的引导作用。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管理,由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未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县、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配套办法。

各地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在2015年底前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

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要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

(二)加大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编制。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渝建〔2017〕410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4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因建筑施工造成城市地下管线破坏的事故,导致部分区域停水、停电,给我市居民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市目前正处于高温酷暑期,而且十九大召开在即,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必要性与紧迫性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汲取近期管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时刻崩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层层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措施,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作风,全面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中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线保护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负首要责任。

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关于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管控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风险,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压实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首要责任。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3.应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联合评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以及初步设计报审前均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制定对既有地下管线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保证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移交的地下管线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施工过程中据实跟踪核查;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线探测;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地下管线详查、保护、迁改费用应在项目投资中足额预1.≡O4.施工前向权属单位告知开工信息。

5.牵头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6.牵头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下同)、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7.督促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责任情况。

在未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前,不得进行钻探、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顶管、桩基施工等作业。

(二)勘察单位对勘察期间地下管线保护负主体责任。

1.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应按建设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防止勘察时破坏地下管线。

2.勘察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的,勘察单位应在作业前将勘探计划报管线权属单位。

3.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8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8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中对地下管线、管网保护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城市燃气、供水、电力、通信、雨污、消防、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管网作为我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贵阳市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建设项目施工中对地下管线、管网的保护不够重视,施工不当、野蛮施工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地下管线、管网频繁遭到损坏造成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造成了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的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为确保工程建设中地下管线、管网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力度,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监督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在施工作业范围内对地下管线、管网的保护工作,要求将此项工作落实到有关单位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二、严禁野蛮施工。

若发生因野蛮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管网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执法监管责任。

要采取定时、不定时及随机抽查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各建筑施工场所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到位。

对存在影响地下管线、管网安全的工地,要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晋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的构筑物。

第三条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权责明晰、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资金保障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能源、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建字[2010]686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建字[2010]686号)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宁建字[2010]68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城市地下管线设施损坏事故,给居民生活和地下管线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为确保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和防范管线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及管线权属单位认真执行。

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通报实施项目有关情况,并要求管线权属单位提交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该工程项目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管线权属单位提供的有关图档资料及保护要求形成会议纪要,向施工单位做好书面技术交底。

2、对原有地下管线情况不明或管线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勘测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跟踪监测。

3、新建或迁改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绘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因移交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竣工档案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使该部分地下管线遭到挖掘破坏的,一切损失由该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4、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单位的交底资料和现有管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制定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5、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对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或管线的埋设位置无法判断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在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擅自施工造成管线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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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质安〔2011〕102号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确保大运会期间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是大运年,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为大运会的成功举办保驾护航。

二、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管线的,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三、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施工单位在从事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必须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探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落实保护措施。

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存在损坏地下管线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对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并对保护范围内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对于保护措施不落实或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

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地下管线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积极协调、支持与配合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理保护措施未落实、违章作业或野蛮施工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或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依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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