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6-7-21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发布日期:2006-7-21执行日期:2006-7-21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制。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中央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60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5]78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央企业直接和间接投资的其他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由中央企业自行规定,其中涉及协议转让事项的应按3号令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凡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批准改制方案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云政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行业协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国资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发展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章基础工作第四条改制的提出。
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所出资企业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该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出改制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改制工作。
第五条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定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03
•【字号】粤府办[2006]22号
•【施行日期】2006.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积极推进和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
要按照国办发[2005]60号文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地开展国有企业改制。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规范、具体明确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认真执行。
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视和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和政治优势,认真做好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严格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XX-11-30文号国办发[20XX]96号类别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一)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石政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程序和运作方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先进技术项目,加快资源整合和资本流动,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制约,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如下:一、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形式(一)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三)外资、民营资本及优势企业并购重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破产、关闭。
(五)国有企业其他改革方式。
二、国有企业改革原则(一)坚持以改革和发展并重,以改革促发展,将企业做大做强,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坚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坚持公开挂牌进场转让制度。
(三)坚持落实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逃废、悬空债务。
(四)坚持依靠职工群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依法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稳定。
(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外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型优势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严格履行企业改革程序。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对推进我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一、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执行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增强意识、强化责任,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
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改制的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对改制流程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三、自治区国资委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监督。
对于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就近、及时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要针对企业改制的计划和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要及时提示和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的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改制的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桂发〔200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鲁国资企改[2005]16号2005年8月6日实施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政策法规,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地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改制的原则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较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在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侵犯了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方面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依法规范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二)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三)坚持依法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要遵守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改制程序,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确保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
(四)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通过改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流向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8•【字号】宁政发[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6〕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现将市国资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2006年5月)近几年来,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规范与完善改革政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渐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全面把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1、各部门须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企业改革应符合全市“十一五”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要通过重组联合、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和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管各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下发的《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依据。
贯彻《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军工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就《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贯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重大意义《实施意见》和《通知》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控制管理层持股、规范资本市场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面理解和贯彻《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对规范推进军工企业改制,参与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一)严格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审批。
《实施意见》和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直接影响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能力和布局调整,关系“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的建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甘政办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国资委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的基本程序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如下:(一)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须先提出改制申请,监管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其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改制申请须附改制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
省政府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所管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和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符合政策要求的,省政府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同意企业进行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批准文件,并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等。
(三)制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本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4•【字号】丹政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意见》(丹政发〔2005〕5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产权转让未全部实现进场公开交易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工作(一)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权比例,通过资产重组设立新公司并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等方式,必须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方案的论证情况,改制后企业的资产、债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其中金融债务的落实情况,应当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等。
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部门审核。
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信政文[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信政文〔200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着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二)按照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原则,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二、改制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申请和《改制总体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大型企业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中小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批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搞活搞好国有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国有资产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动改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要坚持依法运作,规范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防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素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一)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严密性
且会计核 算规范 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
一
、
6 0号 文件 的核 心 内容
管理 机 构 批 ; 隹,可 不 进 行清 产 核 资 。
与9 6号 文 件 相 比 ,6 0号 文件 是从 以 下 六个 方面 进 一 步 规 范 了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 ) 强对 改制企 业的财 务审计 和 位 协 商 处理 。也 就 是 说 ,要 账 销 案 存 ,同 三 加
2 国 有企 业 实 施 改 制 时 ,“ 提 各 项 商 标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 . 计
必 须严 格履 行 产权 交 易市 场 公 开 挂 牌 等 有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已核 销 的 各项 资产 损 失 凡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如果没有纳入 改制资产
关 程序 。
影 响 国有 产 权 转 让 价 或 折股 价 的 ,该 计 提 范 围 ,改 制后 的企 业 不得 无偿 使用 。
( ) 实维 护职 工的 合 法权 益 四 切
2 企 业 改 制 必须 由审 批 改 制 方案 的单 减 值 准 备 的资 产和 已核 销 的 各项 资产 损 失 .
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 39 2 0 ]6号文件 ,
以下简称 9 6号 文 件 ) 进 一 步 修 订 和 完 的
( ) 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二 认
企 业 改 制 要按 照有 关规 定 进 行 清 产核 产权 持 有单 位 同意 ,作 为 改 制 企 业 国 有权
善 ,是 指 导 国 企 改 制 的 一 个 最 新 、最 严 密 资 。清 产核 资 结 果 自清 产 核 资基 ; 日起 2 益 : 企 业 亏 损 而减 少 的净 资产 ,应 由 国 隹 因 的规 范 性 文件 。 年 内 有效 。对 引入 非 国有投 资者 少 量投 资 , 有 产权 持 有单 位 补 足 ,或 者 由 改 制企 业 用 以后 年 度 国 有 股 份 应 得 的股 利 补 足 。 国 ” 有控 股 企 业 要 由改 制 前 企 业 各 产权 持 有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宁政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市改革办、市振兴办2004年2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各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开发区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所属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主体职责,严格把好“五关”,严禁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其运作程序预先确定受让方。
要坚持把是否规范操作、是否安置好职工、是否形成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资产结构和质量是否得到优化和提升以及企业是否得到发展,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市各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户数清理,确定改制单位,将清理结果报市国资办;与此同时,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振兴办,非工业口清理结果报市改革办。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认真制定并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人认真制定,财务债权必须明确保留,财务债务必须依法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省xx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控股、不参股国有股的企业),报xx 同级批准;批准改革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审批有关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重整计划审批单位必须建立重整计划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格、债权实施、职工安置计划等重要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重整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改制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xx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第78号【* 】)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第268号【* 】)其中2家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重组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互联网披露企业重组情况及投资者情况,择优选择投资者;特殊情况下,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向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选择投资者。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重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鄂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具体操作程序为:(一)提出改制申请。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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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
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
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