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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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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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值班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管理学xx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xxxx》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所指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由服务于本某国家xx、事业单位,不列入xx事业单位编制党政xx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管理人员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梁达洙。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由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主张。

第八条第十一条人员招聘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投资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投资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才参评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换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机构编制某机构编制局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雇佣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和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于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于选人中把考试和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冀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2005年12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按计划新进工作人员,要实行聘用制度。

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人手续后,签订省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确定聘用关系,实行契约管理。

二、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和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聘人员外,一般要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要及时进行合同鉴证。

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管理。

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人事档案要及时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四、各聘用单位要建立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新进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五、建立健全聘用人员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新进人员在聘用中产生争议的协商解决。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冀政办[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一)科学设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的招聘到人才,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医学全.在.线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事业单位干部的标准化管理和高效运转,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服务质量,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培养,实现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能上能下、事业为本的原则,选拔优秀、勤政、廉洁、敬业的干部,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干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忠诚履行职责,关心服务职工,勇担社会责任,保持廉洁从政,努力提升工作业绩,确保事业单位的良性发展。

二、干部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干部素质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确定拟任职干部人选。

第六条干部选拔应当广泛征集干部人选,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考察提拔等方式确定候选人,通过专家评审、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选拔干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配备专业技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干部人选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干部任用应当遵循干部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干部的不同职责和权限,确定干部的任职职务和授权范围,确保干部任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干部考核与评价第九条事业单位干部考核与评价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潜质评价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价干部的工作表现和素质特点。

第十条干部考核应当注重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考察干部的工作业绩、贡献和成绩,还要考察干部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服务意识等方面。

2008年以前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2008年以前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职称管理处
2001年11月15日
66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1]95号)
职业能力建设处
2001年11月23日
6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
社保局
2001年6月27日
61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字[2001]125号)
职称管理处
2001年7月16日
62
河北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城镇知青、复员战士原在下乡、部队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视为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的通知(冀人发[2001]55号)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998年6月9日
34
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劳[1998]83号)
劳动关系处
1998年7月27日
35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
工资福利处
1998年10月21日
36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发放等问题的通知》(冀人字[1999]3号)
工资福利处
1999年1月18日
37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冀人发[1999]12号)
规划统计处
1999年3月18日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事业单位管理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

一、总则1. 聘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相关程序和条件。

2. 聘用原则:聘用工作依法、公平、公正进行,遵循能者优先、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3. 聘用体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具体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招聘对象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4. 聘用方式: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岗位等形式,根据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

二、聘用程序1. 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规模编制人员聘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 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提供报名方式和时间限制。

3. 笔试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和岗位需要,对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择优选拔合适的人员。

4. 综合评定:综合考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评定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5. 公示录用:根据评定结果,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事业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培训考核:聘用人员入职后,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适应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三、聘用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事业单位职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学历要求,合格应聘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或同等学力。

2. 专业技能:根据岗位要求,明确相应的专业技能要求,应聘人员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条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要求应聘人员符合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

4. 政治品行:应聘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

5. 年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可能对应聘人员的年龄设置一定限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3]10号发布日期:2003-3-31执行日期:2003-3-31生效日期:1900-1-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试行聘用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力争在5年内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要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一)科学设岗。

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要素。

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要求,依据自身承担的任务,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2024年-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杂多条款

2024年-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杂多条款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编号:HEB-SYDW-2023-001甲方(聘用单位):河北省某事业单位地质: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X乙方(受聘人):联系号:住质: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栋号联系方式:X鉴于甲方为河北省某事业单位,乙方为符合甲方招聘条件的受聘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聘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期限1.1本合同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1.2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可续签。

二、工作内容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在聘用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

3.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四、劳动报酬4.1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单位同类岗位的工资水平确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4.2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一个工作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如因甲方原因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6.2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保密条款7.1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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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冀人[20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六)工作纪律;(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

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

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

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

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胜任的;(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一)在试用期内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待聘管理第五十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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