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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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在册正式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均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司职工,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处分决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经济考核分为:赔偿损失、经济考核。
在给予公司职工违纪处分的同时,可予以经济考核。
第四条对考勤“两本帐”或考勤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1、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对职工考勤搞“两本帐”,冒领脱岗职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私分或脱岗期间仍发给脱岗职工工资奖金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2、不坚持原则,碍于情面,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3、接受当事人的好处,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4、没有门禁刷卡记录且在单位(或门卫)没有登记未刷卡事由,但纸质考勤为出勤的(经查实出勤为虚假考勤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发现代刷卡、不刷卡等违规进出公司门禁系统的行为,以及通过翻越或强行进出等方式违规进出门岗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代刷、被代刷的和不刷卡的等违规员工一次进行经济考核,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8次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旷工或视同旷工:
⑴未履行公司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⑶私自涂改、伪造病伤假条,或借休病伤假之名进行经商及其他有偿劳务活动的;
⑷串休、借休、让休、买休、卖休人员的或雇工上班的;
⑸签订借调合同、息工合同等专项合同的人员,合同期满未办理正常手续的;
⑹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报到期限的。
2、对旷工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旷工1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至5天,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3至9天或一年累计旷工6至19天,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10至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20至30天,给予留用察看二年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对迟到、早退、离岗、睡岗行为的处理。
迟到当月3次或一年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迟到当月超过5次或一年累计8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早退、离岗、睡岗当月3次或一年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早退、离岗、睡岗当月超过5次或一年累计8次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七条对上班时间干私活或从事其他非生产、工作性活动的处理。
1、上班时间禁止看小说、玩牌、下棋、带小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5次以上,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含炒股和期货),或在计算机(手机)上玩游戏,上网聊天、购物、视频等,查证1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5次以上,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分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上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分配而影响工作的,第1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2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一年内3次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2、违反上下班交通秩序,不听从执勤人员指挥,造成一定影响者,或违反规定将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危及交通安全或其他不良影响者,每发生一次按经济责任制给予当事人经济考核。
第九条禁止班中喝酒和酒后上班, 凡因班中喝酒或酒后上班造成各类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条玩忽职守,不执行上级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违章指挥,
工作不负责任,滥用职权,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生产、工作职责,造成交通事故以外的决策失误以及生产、工作、工程项目、设备、安全、质量、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委托加工等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1、当年内实际造成本人或他人一次轻伤以上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解除劳动合同。
2、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薪;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查看;5万元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信誉、形象等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定岗(兼职备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1)经交警部门认定,违章驾驶,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2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驾驶无牌无证车行为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2、对无机动车(含各类汽车、小四轮、摩托车、叉车等)驾驶执照或有机动车驾驶执照而未批准入驾驶员岗位的职工,发现擅自驾驶公车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注:以上经济损失数额均为保险理赔前的损失)
第十二条有意破坏生产、设备及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对盗窃行为及职务(岗位)侵占行为的处分:
盗窃或利用职务(岗位)之便,将本职务(岗位)所辖公有财物据为己有,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公司职工违纪处分的同时,所得财物,必须没收上缴,并予以经济考核;出现二次以上盗窃或职务(岗位)侵占行为,不论金额价值多少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违规收取钱物者,如已受治安或刑事处罚,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如未受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区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