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合集下载

天津市继续教育学习时间采用“学时”形式认定的具体标准

天津市继续教育学习时间采用“学时”形式认定的具体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主要采用“学时”形式认定,具体标准如下:1.公需科目学习。

按照每年(2014年及以后)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要求,认定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时间;2.岗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包括国家、本市或单位组织的高研班、行业内部培训等),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

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4学时认定;3.学历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4.国内学术会议。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4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学时;5.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学时认定;参加境外学术活动,按每半年30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6.教学授课。

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7.发表论文、著作。

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6学时、省部级刊物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8.承担课题(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0、50、40、30、2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25、2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0、40、3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0、15、10学时;9.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 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 考核 ) 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 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 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 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 ,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 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 ( 部门 ) 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 ( 路程时间除外 ) ,每天计 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 4学时。

(八)出版著作 ( 译作 ) 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 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 译作 ) 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每篇计 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 10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15。

0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许昌市中等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说明

许昌市中等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相关说明

许昌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相关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关于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人社专技【2013】1号)和《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许教职【2015】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认定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

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每学时为45分钟。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公需科目由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培训科目以文件为准。

凡经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的公需、专业科目培训,可将学时计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要求,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认定及审验时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审核,由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培训的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以《继续教育审验标准》(附件1)为准。

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以培训结业证书上的学时为准;为期六个月的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获得本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组织一次学生社团进社区大型实践活动的,获得2个学时;对被评为优秀社团的指导教师计入2个学时。

教师完成本教学年度个人专业成长规划的计入10个学时。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每年需完成24课时;专业科目每年需完成48学时(卫生系统实行学分制),一般由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安排学习,也可由以下形式的学习经行业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为专业学时,行业没有批设基地的,由人事考试院代为管理。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一、行业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科目培训班学时数按照申报批准数量予以认定。

二、培训、会议、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8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96学时。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6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72学时。

3.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类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48学时/次予以认定;国考计算机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15学时/模块予以认定。

三、学历、学位进修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岗位培训等,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时数按照15学时/科目予以认定。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1.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60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予以认定。

2.省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36学时/个予以认定。

五、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1.出版著作(译作)(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60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36学时/册予以认定。

(2)省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48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24学时/册予以认定。

2.发表论文(译文):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5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4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24学时。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进一步促进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总体标准为:每年至少完成40学时,其中要求至少有10学时的技术专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创新创业培训课程、10学时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

具体各类培训课程学时认定标准如下:1.专业技能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2.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3.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课程:每学时认定为1学时。

三、学时认定的具体要求:1.学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课程内容进行学时认定;3.学员须至少参加80%的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评;4.学员须完成培训课程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四、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1.学员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缴纳相关培训费用;2.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按照培训计划和时间规定完成培训;3.培训机构完成课程培训后,出具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4.学员收到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学时证明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学时认定;5.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学时认定细则的规定,对学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学员所获得的学时。

五、学时认定的监管与评估:1.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学时认定工作的实施情况;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时认定工作进行评估,并进行年度综合评估;3.学时认定工作涉及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常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六、学时认定的奖励与惩罚:1.顺利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由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金等;2.拒绝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单位将视为不履行岗位职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指在台州市范围内,针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医生、教师等,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标准。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平均每年需完成24学时。

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年度登记考核时应转换为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二)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三)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五)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徐政人发〔2007〕130号(2007年7月31日印发)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

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四)参加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现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算项目第三章登记审验第四章组织管理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时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郑人社专技〔201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时为计算单位,通过登记、考试、审核等手段,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情况。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章计算项目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战略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自身发展需要,开展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徐政人发〔2007〕130#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 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2.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3.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4. 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5. 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6. 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国家级科技进步奖96-84学时部、省级科技进步奖72-60学时市级科技进步奖48-36学时县(市)级科技进步奖24-12学时未能获得科技进步奖,但通过国家、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项目可分别认定72、48、24、12学时。

2. 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发明专利48学时/项实用新型专利36学时/项外观设计专利24学时/项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认定学时。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XX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2023年)

XX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2023年)

XX工程技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X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及需要申报职称的其他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注:专任教师、下一年度需申报职称的其他岗位人员(不含转正定职)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他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每年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必修课考试。

)第二条纳入学时认定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公需科目必修课由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X)完成公需科目必修课程学习培训和考试,公需科目所获得学分直接计入个人学时档案,无需个人另行登记。

公需科目必修课考试共3次机会,3次考试均不合格者,可在培训期间电话申请开通补学补考。

20XX年至202X 年未完成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仍可参加学习,完成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计入相应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学习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

支持各二级单位选择国家级和XX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培训。

经二级单位认可的培训经历,可以进行学时登记。

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内容包括培训进修类、自学类、学术交流活动类、成果著作类、参与重大工作类以及其他类别等,当年参加的培训、活动或取得的成果、业绩可以登记为当年的学时,不能跨年登记。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标准加入时间:2010-1-5 8:52:43来源:访问量:486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登记可以采用“学时”或“学分”两种形式:一、学时类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按20学时认定,经培训但考试未合格者按10学时认定,未参加培训者不能参加考试。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增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各类继续教育短期培训学习,按实际学习课时认定。

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半天3学时认定。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按每门课程规定学时数认定。

由于本人未达到工作岗位学历要求而参加的学历学习,其学时不予认定登记。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学时。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

5、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两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经正式出版或行业系统正式使用的著作或翻译资料按每万字6学时认定,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7、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译文,按国家级刊物每千字认定6学时、省部级刊物按每千字认定3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全学时认定,参加者按序依次递减20%认定。

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按其中的最高学时认定,不得重复登记。

8、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学术论文、专题(专业)调查报告等虽未经正式发表,但经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认定确有使用或参考价值,可按6-12学时认定。

9、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国家级课题(项目),按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80、60、50、40、35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35、30学时。

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

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四)参加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芜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芜湖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每年需完成24课时;专业科目每年需完成48学时(卫生系统实行学分制),一般由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安排学习,也可由以下形式的学习经行业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为专业学时,行业没有批设基地的,由人事考试院代为管理。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一、行业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业科目培训班学时数按照申报批准数量予以认定。

二、培训、会议、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8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96学时。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脱产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按照6学时/天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总数不超过72学时。

3.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类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48学时/次予以认定;国考计算机考前培训学时数按照15学时/模块予以认定。

三、学历、学位进修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岗位培训等,考试考核合格者,学时数按照15学时/科目予以认定。

四、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1.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60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予以认定。

2.省级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学时数按照48学时/个一次性予以认定;研发小组成员,学时数按照36学时/个予以认定。

五、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1.出版著作(译作)(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60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36学时/册予以认定。

(2)省级出版社出版,主编、副主编,学时数按照48学时/册予以认定;参与编写者,学时数按照24学时/册予以认定。

2.发表论文(译文):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5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时数按照4学时/千字予以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24学时。

合肥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合肥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合肥市人事局文件合人发[2005]209号印发《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根据1997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制定了《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根据1997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的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及其它组织的种类各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是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必修课,其具体学习内容由市人事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及人事部和省人事厅要求,统一确定并公布。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设定,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备案后,出台本行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并公布。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年均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公共科目培训的学时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发〔2016〕15号)精神要求,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细则(试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培训类
(一)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科目培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考试(核)者予以登记学时。

上述培训,一般每日按8学时计算,半日按4学时计算。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定。

(二)参加国家或省(市)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出国留学、进修访问,持总结或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75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10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125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15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75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20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25学时。

(四)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正常毕业的,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按学制年限每年度认定90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个人自学方式和自学项目需经用人单位认可并有考核结果)、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考核档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予以登记学时。

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二、成果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