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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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0〕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0〕8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安庆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以及内涝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污水和雨水的设施,包括管道、泵站、沟渠、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以及有调蓄功能的河道、绿化地、湿地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排水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镇排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各类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宜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园林、城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宜政发[2014]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宜政发[2014]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宜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全市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强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障重点,合理分配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分阶段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按26.6亿立方米控制(不包括贯流式火电冷却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和引江济淮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5;省划定的19个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2%。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宜政办秘[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做好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董磊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程春生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跃云市水利局局长虞邦义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成员:刘文俊市发改委主任刘霏市经信委总经济师沈贝梁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徐祖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旺来市建委总工程师余华明市农委总农艺师唐正根市水利局副局长周应虎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孙叔全市林业局调研员欧阳海市卫生局副局长赵家福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童宁市统计局副局长沈思跃安庆水文水资源局局长雷建鸣桐城市副市长何正清枞阳县副县长方淼杰怀宁县副县长林斗喜潜山县副县长方志国岳西县副县长汪平太湖县副县长杨文生望江县副县长陈宏宿松县副县长刘天军迎江区副区长王芳大观区副区长施勤宜秀区副区长王再钊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周应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宜政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八日安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编制主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水利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和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拟订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宜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城市供水与用水第四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鼓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宜政办秘〔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安庆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4]3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及生态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把节能增效、低碳发展作为实施生态强市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按照“强化责任、建立机制、夯实基础、倒逼转型、总量控制”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打造生态强市。

(二)主要目标。

2014-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48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年均增速控制在2.7%以内;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下降2.5%、2%以上,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3.5%、3%以上。

2014年,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较2013年分别减少3.2%、2.91%、7.0%、9.0%以上,确保完成省下达年度减排目标任务,2015年确保完成“十二五”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拟定了《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对供水水质、供水量、供水覆盖面积、二次供水设施与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城市供水行业也面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等诸多问题,如:高层建筑和集中式小区日益增多,导致城市供水设施承载压力不断提高;城市供水管网日趋老化,更新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高层住宅的建设对城市供水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带来安全隐患等等。

这些城市供水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难以得到解决。

为此,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供水用水工作管理,依法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过程为做好《办法》的制定工作,在对全市城市供水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后,形成了《办法》草案,并发文给二十九个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除市水利局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外,其他单位均无意见,市城市管理局采纳了水利局的反馈意见。

2019年11月29日,市司法局在局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办法(稿)》意见。

在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安庆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城市供水与用水管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的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宜政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五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六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七章吸烟危害控制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安庆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安庆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共场所和生产生活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和吸烟危害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宜政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庆市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方式改革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环卫作业方式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卫工作实际,借鉴周边城市环卫工作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事企分开、管干分离、责权利兼顾、奖罚分明、稳定有序发展”的原则,建立起“大环卫、全覆盖、动态化”的环卫作业运行机制,朝着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迈进,达到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的效果。

二、总体原则(一)理顺关系。

按责、权、利相统一和精干、务实、高效的原则,明确划分事权,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环卫督查为主,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为辅的督查体系。

(二)鼓励竞争。

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全面开放环卫作业市场。

城区环卫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转运、公共厕所和楼房化粪池管护公开招标或议标落实作业单位,提高环卫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卫作业服务质量。

(三)多元投资。

在各级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建立社会化环卫投入机制,调动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向城区环卫投入的积极性,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率。

(四)强化考核。

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市场规则,依法管理环卫事业。

设立环卫绩效考核保证金,落实奖惩措施,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环卫清扫保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

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宜政办秘〔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安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大力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示范带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15年末,全市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7年末,实现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占全市新开工建筑面积的30%。

重点以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点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工作。

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形成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新模式。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试点示范。

鼓励新建且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积极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

各县(市)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安庆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二)推广绿色建材和其他绿色建筑产品、技术。

因地制宜的开展绿色建筑产品和技术研发,鼓励召开本地绿建产品供应商座谈会、推介会,推广本地节能产品,推动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宜政办秘〔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市本级及县(市)、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公开招标失败后,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首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4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40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石化安庆分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安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9年全面推进各项创建工作,力争2019年底前获得安徽省节水型城市命名,力争2020年6月底前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二、实施范围安庆市城市建成区。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市节水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详见附件二的1-5项)。

(二)完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节水管理,城市节水年专项财政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详见附件二的6-12项)。

(三)完成13项技术考核指标(详见附件二的13-25项,其中:13-15项为综合节水指标;16-20项为生活节水型指标;21-24项为工业节水指标;25项为环境生态节水指标)。

四、工作步骤(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9年7月底前)各区、各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政策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浓厚氛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宜政办秘〔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安庆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6]132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1【实施日期】2016.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安庆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3号),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基本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1]22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省委两个1号文件以及市委11号文件精神,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68号),加快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

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水利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市委的规定,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季提取10%。

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认真核定。

若全年预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市、县两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进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上一年度结余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于不按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计提和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本级财政农田水利投入,不得因此减少现有的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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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筑梦新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安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条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二章节水用水计划
第七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将年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定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定额)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

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2倍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50%以上的(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4倍收费。

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自备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具体奖励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等临时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用水量;超计划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三章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纯净水制造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

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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