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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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简析

发布日期:2008-12-24

国枫律师周旦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关注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并结合实践具体分析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股权转让的定价、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税收以及拟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特别注意事项等问题。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之前发生或可能遇到的各种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情形,并总结出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期对正在准备IPO 的公司提供基础层面的参考。

本文所指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系指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所持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拟上市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或收购其他公司股权的行为因主要涉及股权并购与资产重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之前发生或可能遇到的各种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情形,并总结出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期对正在准备IPO 的公司提供基础层面的参考。

一、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

从具体实践的角度,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基于以下一个或几个目的:

1、创造公司IPO 的实质性条件。例如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独资企业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的投资者。再如有的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的现象,对其进行清理的简便方法就是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合格的投资者。

2、优化股权结构。不少拟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的一些家族企业,一股独大特征尤为明显,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发行上市的风险。通过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一部分股权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使公司的股权结构能更好地满足《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12号编报规则》")所规定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应当合法有效的要求。

3、引入战略投资者。拟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各种各样的目的,但方式往往是两种:一是战略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增资,二是公司现有股东向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后者可以在保持公司的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也可以让公司股东在IPO 之前收回部分投资并取得一定的股权溢价收益。

4、股权激励。有的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激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会将其持有的少量股权在公司IPO 前转让给这部分人员,对该部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更好地为公司留住人才。

5、合法避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拟上市公司(A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将所持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B 公司),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 B 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高于 A 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B 公司取得 A 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

6、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A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了拓宽融资渠道,可以在A 公司上市前将其所持A 公司股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B 公司),待A 公司上市后,自然人股东就可以利用B 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与直接持有A 公司股权相比,通过一次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获得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般规则,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不同的规定,简述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同时也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高度的自治权,股东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创设最符合其需要的规则。

(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至14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度资合性特征,公司法充分保证股东转让股份的自由权利,仅对具有特殊身份的几类股东或特殊时期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公司法》明确限制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但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份,以充分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

三、特殊主体的股权转让

(一)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的若干注意点

2006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称"《外资并购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进行了规范,该规定于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根据《外资并购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将拟上市公司(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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