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匡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 格 式 条 款解 释 的 相 关 理 论
指 在 格 式 条 款 发 生 争 议 时 . 以可 能 订 约 者 的 一 般 的 、 理 的理 解 对 应 合
契约 自由原则 。 然而 , 2 至 O世纪以来 。 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 、 断 垄 组织的蓬勃兴起 , 尤其 是某些企业 的服务交 易行为(n i 银行 、 险 、 保 运 送 等) 频 繁 程 度 与 日俱 增 , 式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日益 广 泛 , 且 已成 的 格 并 为各 种类型的行业协 会、 商会 、 企业联合 会、 托拉斯垄断组 织所重视 。
方 的一 般 理解 为 解 释 基 础 , 格 式 条款 的提 供 者 是 不 能 以此 国外 术 语 而 的 本 意来 进 行 抗 辩 。 22 不 利解 释 规则 格 式 条 款 的 提 供 者 本 身 在 拟 定 条 款 时 自然 会 以 . 维 护 自身 利 益 为 大 前 提 . 至有 可 能在 拟 定 是 故 意 使 用 一 些 意 义 不 明 甚
科技信息
。科技与法 ¥ o i J
S IN E&T C N L G I F R A I N CE C E H O O Y N O M TO
21 0 0年
第 1 期 7
论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及我国 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樊 清梅 ( 利油 田纯梁 采油厂 经 营管理 科 山 东 胜
【 摘
滨州
当 采 用 非格 式 条 款 。 ”
【 关键词 1 格式条款; 法律制度 ; 私法理念
格 式 合 同因 方 便 交易 , 约 成 本 , 率 高 的 特 点 , 人 们 应 用 于 社 款 的解 释规 则 除 了 上 述 一 般 规则 外 , 应 当适 用 《 同 法 》 4 节 效 被 还 合 第 1条 规 会经 济 的各 个 领域 , 为 目前 社 会 主 要 的 协 议 形 式 。 而 , 成 然 由于 格 式 合 定 的 内容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发 生 争 议 的 . 当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即“ 应 同 的 双方 当事 人 地 位 过 于 悬 殊 , 实 生 活 中 , 供 格 式 合 同 一 方 往 往 解 释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解 释 的 , 当作 出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现 提 应 为 了 自身 利 益 而侵 害相 对 人 的利 益 .严 重 侵 犯 了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利 益 。
格式合同(8篇)
格式合同(8篇)格式合同第1篇(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乙方)借款方(质押人):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大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
(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5、车钥匙( )把□6、保险□7、车船使用税□8、购车发票□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⑤其它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元。
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壹拾日期利息%;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八条保证条款: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
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论格式合同之利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论格式合同之利王微微摘要格式合同如同现代经济生活的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使民法和合同法的自由、公平、平等原则受到限制的缺点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格式合同交易安全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4-01格式合同是19世纪中期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
在我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以来,合同实务中格式合同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例如,在生活消费领域存在的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等。
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简化了缔约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另一方面,由于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突出特点,常常使处于垄断地位的经济强者滥用其经济优势,在合同中订入有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条款。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是有利有弊的,格式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就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格式合同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一、格式合同的优点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
如今,格式合同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交易工具,格式合同之所以得到如此广泛的应用,是因为其自身有许多优点。
第一、采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
可见,格式合同精简了缔约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社会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第二、格式合同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
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或由行政部门负责制成书面形式,其条款一般都明确、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相对固定。
论格式合同
彭芳 (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摘要: 我国的《 同法》 合 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 了《 合同法》 的先进性。 制度有机结合 , 形成 了有 中国特 色的不安抗 辩权制度 , 体现 了大陆法系和英 213 进 一 步 完善 了 先履 行 方 在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之后 的救 济 方 .. 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 , 代表着世界 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 中有 式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 先 履 行 方 在 有 充 分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丧 失 或 可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分析 , 讨 了其 优 点 和 不 足 , 提 出 了 自 己的 一 探 并 能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时 可 以中 止 对 合 同 的履 行 ,一 旦 对 方提 供 了充 分 的 些 完 善 意 见。
关键词 : 式合 同 格 价值分析 完 善 意 见
担 保 , 应继 续 履 行 义 务 。 但 如 果 后 履 行 方 不 提 供 担 保 , 么 先履 行 则 那 方 在 行 使 不 安抗 辩权 之后 , 否 可 以 接 着 解 除 合 同呢 ? 多 国 家 的 法 是 许 1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基 本 理 论 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 。这种救济 方式 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 约方当 所 谓 抗 辩 权 , 称 异议 权 , 又 是指 权 利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方 当事 人 请 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我国 的《 同法》 合 明确 规定 : 后履 约方 求权 的权 利 。 双务 合 同 的履 行 抗 辩 权 , 是指 一 方 当事 人 享 有 的对 抗 对 “ 合 理 期 限 内未 能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供 适 当担 保 的 , 在 中止 履 行 方 当 事人 履 行 请 求 权 的权 利 。 括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行 抗 辩 权 和 包 后 的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进 而 要 求 对 方 承担 违 约 责任 , 先履 行 方提 并 对 不安 抗 辩 权 。 安抗 辩 权 , 不 又称 为 先履 行 抗 辩 权 、 证履 行 抗 辩 权 , 保 是 供 了明确 的救 济 。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先 履 行 方 当 事人 有证 据 证 明后 履 行 方 不 能履 行合 同 义 22 合 同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不 足 - 务, 或者 有不 能履 行 合 同义 务 的 可 能 时 , 对 方 未 履 行 或 提供 担 保 前 在 221 由 英 美 法 系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引入 的有 关 规 定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__ 享有 的中 止 合 同 履 行 的权 利 。 不安 抗 辩 权 设 立 的 目的 在于 公平 合理 制度 间存在 矛盾 。《 合同法》 第九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履行期 限届 “ 地 保 护 先 履 行 方 的合 法权 益 ,并 通 过 赋 予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 的 自我 满之前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救 济 手 段 , 进 另 一 方 当事 人 的 履行 。 促 务 ”另 一 方 “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这 条 规定 是 由英 美法 系 的 预 期 , 当 。 导 致 不 安抗 辩权 消 灭 的事 由包 括 :① 后 履 行 方在 合 理 期 限 内恢 违 约制 度 引入 的 , 给 与 了 当 事人 解 除合 同 的权 利 。 它 法律 并 没 有 限制 复 履 约 能 力 。 谓 “ 理 期 限 ”应 是 指 先 履 行 方 中 止履 行至 合 同履 行 这 种 权 利 适 用 于 何 种 场 合 ,因 此 可 以认 为 这 条规 定 对 同时 履 行 和 先 所 合 , 期 届 至 的 期 间 , 通 常 不 应超 过 合 同规 定 的履 行 期 限。 果合 同 已至 即 如 后 履 行 两 种 场 合 都 是 适 用 的。 方 当 事 人 明确 表 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一 另 履 行 期 而 后履 行 方仍 未履 行 义 务 , 构 成 违 约 , 止履 行 方 可 以解 除 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 四条规定 , 则 中 直接 享有解除权 , 这与英 美法 系对 合 同。 ②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 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 方在 明 示预 期 违 约 的 处理 是相 同 的 。 但 当 一 方 当 事人 以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合 同成 立 时 即 为履 行 提 供 担 保 的 , 成 不 安 抗 辩 权 不 发 生 的 事 由 , 构 因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时 ,既 可 以解 释 为 一 方 当事 人 以 自己 的行 为 表 明 其 为 此 时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利 益 已有 充 分 的 保 障 。但 若 后 履 行 方在 对 方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一 方 当事 人 可 以直 接 解 除合 同 , 是 英 美 法 系对 另 这 中止履 行后 , 能够 对 自己 的履 行 提 供 可 靠 的担 保 的 , 中止 履 行 方应 恢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 处 理 方 法 ; 可 解 释 为第 六 十 八 条 第 四款 “ 失 或 者 又 丧 复 履 行 。③ 后 履 行 方在 合 同履 行 期 内履 行 了合 同 义务 。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 其他 情 形 ” 这 时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只 享 有 不 安 , 由于 不安 抗 辩 权 的行 使 关 系 到 合 同 能 否如 期履 行 ,也 关 系到 后 抗 辩 权 , 以 中止 合 同 的履 行 , 待 相 对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 无 权 直 可 等 但 履行方的利益 , 因此 , 了防 止 一 方 当 事 人 滥 用 不安 抗 辩 权 , 避 合 接 解 除 合 同 , 是 大 陆法 系对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的处 理 方 法 。 种 不 同的 为 逃 这 两 同 债 务 的履 行 , 律也 规 定 了权 利 人 行 使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附 随 义 务 , 法 包 处 理 方 法 出 现 在 了同 一 部 法律 里 , 成 了法 律 适 用 上 的 矛 盾。 果 赋 造 如 括 :) 证 义 务 。 即权 利 人 在 行 使 中止 履 行 权 时 , 有 对 方不 履 行 或 予 先 履 行 人 选 择 适 用 第 九 十 四 条 的权 利 ,则 极 有 可能 造 成 先 履 行 一 a举 须 不 能履 行 的确 切 证 据 , 否则 即应 负违 约 责 任 。 通 知 义务 。即权 利 人 方滥 用 合 同解 除 权 的 局 面 ,使 得 第 六 十八 条所 设 置 的一 系 列 旨在 保 ② 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 , 及 时通知对 方, 应 以避 免 对 方 遭 受 利 益 损 失 , 护 后 履 行 方 合 法 权 益 的 措 施 形 同虚 设 ,从 而 损害 了后 履 行 方 的 期 限 并 使对 方得 以及 时 提 供履 行 的担 保 。 利益。这个问题 是我国新《 同法》 合 对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 2 合 同 法 中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的 价值 分 析 度 的融 合 还 不 够 彻 底 造成 的 , 要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加 以 解决 。 需 21 与 传 统 大 陆 法 系 国家 有 关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相 比 , . 我 222 举 证 责 任 过 重 。我 国合 同法 对 举 证 责 任 的 要 求 相 当严 格 。 _. 国 的合 同法 有 以下 几 个 优 点 。 《 合同法》 六十八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据中止履行 的, 当 第 “ 应 211 对 行使 条 件作 了更 充分 详细 的规 定 。 .. 按照 传统 理 论 , 安抗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不 。行 使 不 安抗 辩 权 的一 方应 当负 举 证 责任 , 是 各 国 这 辩权 的应 用 应具 备 如下 条件 : 须 因双 务合 同互 负给 付 义务 : 须合 同 法 律 所 认 同 的 , 即使 在 市 场 规 则 比较 完 善 的 国家 , 取 得 “ 切 证 ) ② 但 要 确 双 方特 别 约定 一 方应 先 履 行 义务 ; 须 在 双务 合 同成 立 后 对 方发 生财 据 ” 决 非 易事 , ③ 也 更何 况 目前 我 国 的 法 制环 境 还 不完 善 , 掌握 “ 切 要 确 产状况恶化 ; 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 ④ 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减少 证 据 ” 当地 困难 , 要 付 出大 量 的 人 力和 物 力 。 因此 不 允 许 当事 人 相 需 并 不是 相对 人 不 能履 行 或 不愿 履 行 的 唯一 原 因和 表 现 , 业 信誉 的丧 有较低 限度 的主观判断 ,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 商 失, 技术 机 密 的泄 露 以及 其 它诸 多原 因 都 可 能造 成 相 对 人履 约 能 力 的 抗辩权 , 但却大大增加 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 本, 有违设立不 丧失。 因此传统 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 “ 财产显著减 安抗辩权的初衷。 因此可以在 要求先履行 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 , 要求 少, 有难 以履行 的可 能 ” 的规 定 就 显得 过 于 僵 化 , 法 适 应 社 本。 需要。 我国的《 合同法》 突破了这个限制 , 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 为判断相 223“ .. 适当担保 ” 含义不清。《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 当后履 对人 失 去履 约能 力 的标 准 之一 , 现 了诚 实信 用 的立 法 原则 。 体 行 一 方提 供 了 “ 当担 保 ” , 适 后 先履 行 一 方应 恢 复 合 同 的 履 行 。 对 于 但 212 既 反 映 了 先履 行 方 的履 行 权 益 ,又 充 分 照 顾 到 后 履 行 一 “ .. 适当担保” “ 的 适当” 程度 , 法律并 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这就给先履 方当事人 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 从《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 合 行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
生活 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 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 障交易的安全
二 格式合同的价值优越性
第二 ,格 式合 同的要约具有广泛
正如德 国哲学家尼采所言 :一切 性 。 “ 鉴于 格 式合 同 的专 业 性 、 业 性 和 职
性 ,其相对 人则具有不特定性 和社 会 现 存 的都 兼 是 合 理 的 和 不 合 理 的 , 在 书面明示的特点,适应 了市场交易的
期 的科 技和经济发展 状况相 适应的 。 是基 于法律 或事实 而形成 的垄断 陛经 应者而言 , 由于边 际利润取决于效率 , 发展到现在 ,格 式合 同已经广泛存在 济组 织 , 自来 水 、 如 电力 、 电信 、 天然 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 同内容
于诸如 日用 消费 品买 卖合 同、电气供 气 、 煤气 、 铁路 、 邮政 等企业 是根据法 进行磋商 ,而且事实上 也没有这个必 应合同、 煤气供应合同、 有线 电视传送 律 规定而享有 垄断 陛经营权 ,几乎没 要 。鉴于 内容的固定化 ,形 式的标准 合同、 运输合 同、 旅游合 同、 住宿合 同、 有竞争对象 ; 银行 、 险、 保 运输、 证券等 化 ,以及要约方总为特 定而承诺方总 保险合同及 一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合 同 企业 则在 事实上具有垄 断性 的经营地 是广泛的特点 ,印刷的和批量制作 的 等之 中。那么什么是格式合 同呢? 位。 与此相反 , 格式合同的相对 人则完 合 同 的引 进 ,无 疑 精 简 了缔 约过 程 中 力和社会成本 , 加速 了交易的进行 , 避 其次 ,格式合 同可以维护交易安 根据 我 国 合 同法》 3 第 2 全处于附从的地 位 ,他们多是公用行 的复杂程序 , 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第 9条 节 精 款的规定 ,所谓格 式合 同是指 当事人 业的个人消费者 。 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 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这一法 复 杂 的 现 实情 况 。 由于 单元 化 的消 费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格式合同模板10篇
格式合同模板10篇格式合同模板10篇 随着⼈们法律观念的⽇益增强,合同在⽣活中的使⽤越来越⼴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个⾮常重要的因素。
那么⼀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是⼩编为⼤家收集的格式合同10篇,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格式合同篇1 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条根据(项⽬计划批准机关及⽂号)批准借款⽅(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____________________,总投资_________万元,其中⾃筹_________万元,其它__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_________万元。
第⼆条贷款⽅根据借款⽅以下借款⽤同意贷款________万元。
贷款期限:⾃______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
贷款⽅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计收利息。
借款⽤途:购置设备_________台(套)_________万元; ⼟建____________平⽅⽶____________万元; 其它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贷款⽅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如因本⾝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违约⾦。
违约⾦由贷款⽅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 -⼊门吧收集整理⼊门资料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万元。
论格式合同的利弊
发 展为 契约 自由被绝 对 化地 奉 为神 圣 不可 侵犯 的权 利 。经 济 的发展 推 动 着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的进 步 , 易 交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5 7 ( 0 3
On t e A d a t ge nd Dia v nt ge a a d For h v n a s a s d a a sofSt nd r m Conta t r cs
wie y i u n l e n t d a t g sa e g a u ly r c g ie y t ep b i. On t e o h rh n d l n h ma i ,a d isa v n a e r r d a l e o n z d b h u l f c h t e a d,t e s a d r e mso o — h t n a d t r fc n
Vo . No 6 I 7, .
De . 0 9 e2 0
论 格 式 合 同 的 利 弊
邓静雯 , 曾祥才。
( . 西 师 范大 学 法 学院 , 西 桂 林 1广 广
摘
5 1 0 ;. 南大 学 荣 昌校 区, 40 42 西 重庆
4 2 6) 0 4 0
要 : 着 科 技 的 日益 进 步 和 经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式 合 同在 人 类 生 活 中 的 适 用 越 来 越 普 遍 , 所 体 现 出 的 优 越 性 亦 是 越 来 越 受 随 格 其
2 S u h s ie st ( n c a g Ca u ) . o t we tUnv ri Ro g h n mp s ,Ch n qn 0 4 0。Chn ) y o g ig 4 2 6 ia
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条款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与价值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其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泛滥已经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机制对其都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首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广泛存在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特点和本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对其规制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制制度的健全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性质规制一、问题的提出(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1]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论格式合同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一) 格式合 同之 利
愿 的基 础上 达成 意思一 致 , 才 能订立 合 同 , 完成 交易 。随着 物质 动性 , 这也 是格 式合 同单方 意志性 的体 现 。
资料 的丰 富 , 法 律制度 的完善 , 格式合 同 的出现为 经济低 消耗 、 高
行 政 与社会 救 济四 个角度 来完善 格 式合 同对 消 费者 权益 的保护 。 关键 词 格 式合 同 利弊 分析 立 法现状 消 费者 权益保 护 作 者 简介 : 胡逸 , 中南大 学法 学院 2 0 1 0 级 本科 生 ; 陈颖 , 中南 大学法 学院 2 O l 1 级 本科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 8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9 6 - 0 2
这 一特 征 是格 式合 同与 一股合 同最 大 的区别 。一般合 同 是
由双方 当事 人基于意 思 自治进 行平 等协商 , 达成 合意后制 定而成 它不 因 当事人 的社会 地位 、 履 行能力 等差 异而 做 出内容 的修 改 , 的; 而 格式合 同则 是一 方 当事 人在 未与对 方磋 商 的前提 下 , 拟 定 为 不同 的市场 主体 提供 了相对 平等 的机会 。
出标 准化 的特 征 。体现在 双方 的交 易上 , 就 是一种 强制 的平等 ,
不 能与 之协 商 的合 同。 从含 义 中我 们 可 以看 出 , 格 式合 同在 具有 们这一 需求 , 避 免 了人 力物 力 的浪 费。
一
般合 同特 点 的基础 上, 还 具有其 固有 的特 征 : ( 一) 格 式合 同的 事先预 定性 与不 可协 商性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一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构成要件
关 键词 :格 式 条 款
订入 合 同 要 件
格 式 条 款 立 法 例 及 学 说 概 述
格式 条款在德国被称为一般交易条款 , 我国 台湾地 区一般称定型化 契约条款 ,其
为一起 ,有的悬挂于营业所 ,有 的因为内 容 复杂 ,相对人不知其意义 ,因此如何订
入 契约 , 与传统个 别磋商缔约应有不 同。 为 维 护契 约内容形成 自由的最低限度 ,企业
适 当考虑为使用人识别的 另外一方 当事人
的 身体 障 碍 ,而 且 另 外 一 方 当事 人 同意 使
者并不赞 同,因为我们从 《 合同法 》第 3 9
条第 1 以及第 4 款 0条无法读出此义 , 也并 不是只有免责条款才 “ 利益攸关” 有学者 。
合 同取 决 于 当 事 人 的合 意 ,但 该 种 合 意与 普 通合 同的成 立具 有显 著 差异 。 文 章 结 合 中 外 立 法 例 和 学说 ,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当事 人 以 合 理 方 式 向相
知存有此 类条款 的一方 当事人 ” 。笔 者认 为 ,我国合同法也 应确立提 供格式条款一
方当事人提请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订入合 同必须达 到合理的程度 要求。 判断格式 条款提请 注意是否达到合理 的程度 , 国普通法 形成的判例规 则值得 英 参考 ( 李永军 ,2 0 :第一 ,文件 的外 0 5) 形。按 照台湾学者刘 宗荣 ( 9 8) 1 9 先生 的 观点 ,“ 件的外形 须予人 以该文件 载有 文
上述立法例 及学说为我们探寻格式条款订
入 合同的要 件提供 了思路 。
20 0 2 o事实上格式 条款的制定并 无任何
法律意义 ,格式条款并不 因为格式 条款拟 就而当然订入合同。 与合同的成立一样 , 格 式条款 订入 合同仍 然需要 当事 人 的合 意 , 但此种合意又非传统意义上 的要 约、反要 约 ( 梅迪库斯 ,2 0 0 0o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2006.11湖南农机HUNAN A GRICUL TU RAL MAC HINER Y收稿日期68作者简介聂国梅(68 ),女,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法律。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聂国梅(贵州遵义师范学院 贵州遵义563002)摘 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为其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故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权益损害,为使格式合同更好发挥作用,需要从行政、立法、司法及社会等方面对它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06)11-0165-041 格式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1.1 格式合同的含义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
英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法国、美国、日本称之为附合合同或附意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而我国台湾则称之为定型化契约。
它指的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接受或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主要原因一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三是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但是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如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往往造成风险分配的不公平等。
1.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2.1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论格式合同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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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 细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 # 包含一 个合同生效的所有内容$以保险合同为例 # 它包含 所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和其它的条款# 相对人承诺时 往往只需要填写具体金额& 姓名等必要条款 $ 综上所述# 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高效率性 和要约的广泛性& 持久性& 细致性等特征 # 使格式 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 形式$
#! 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对策
# $ ! ! 行政规制 在我国# 目前尚无管理和监督格式合同的专 门机关# 根据+ 合同法 , 有关规定# 合同的管理机关 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在监 督体系方面 # 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 # 往往是部 门垄断利益会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格式合同 # 在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下# 各部门难以 超脱相对独立的狭隘利益# 制定出公平的格式条 款$ 因此 # 有必要改进格式合同行政控制的现状 $ 行政规制是对格式合同最早的规制方式 # 是 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公法 意义上的认可 & 许可 & 核准和监督# 它包括事先审 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 $ 事先审查是由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的格式合 同条款的内容在其使用前先行审核# 经政府主管 部门审核之后方可使用$ 在德国和日本# 其政府 明令规定 # 特种行业如银行& 保险及建筑业等所使 用的格式条款 # 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核制 度$ 我国的金融法& 保险法及铁路法也分别明文 规定 # 各银行的存款种类 & 利率须经具有政府职能 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 商业保险的 主要险种的基本 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 率#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保险公司拟定的其 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 应当报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 # 均由政府 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 我国对格式 合同所作的行政 规制的最为重 要的 体现 $ 事后监督是由专门的政府组织机构对正在采 用的格式合同条款予以审查 # 对认为不公平的条 款发布使用禁令 $例如 # 英国 & 法国等# 其政府就 规定有对格式合同使用事后监督制度 $ 在我国# 根据 + 合同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等法律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 当事人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实施监督# 有权对利用 格式合同损害社会 & 侵害消费者进行查处$ 然而 # 在我国# 由于主管机关和相关行业之间 天然的% 暧昧’ 关系 # 在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 情况下# 行业性& 部 门性的保护主义 仍然十分 严 重$ 有关主管部门虽为国家机关# 却不一定能超 然于本系统利益之上$ 因此# 我国行政规制的有 效进行# 需要从以下几个 面得到改进) ! 实行 " %
论格式合同中的错误
论格式合同中的错误[摘要]当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即产生了错误。
错误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撤销权的原因,在格式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错误在格式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律适用情况。
[关键词]错误;格式合同;撤销制度;内容规制一、错误的内涵以及撤销制度当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即产生了错误。
错误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表达错误。
即内心效果意思表示形成时并投有瑕疵问题,只是因表达行为而发生的错误;二是对内容的错误,即在内心效果意思形成过程中因对事物认识的不正确而导致所形成的意思发生瑕疵,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直接规定错误,而只规定了所谓“重大误解”,学者对重大误解和错误是否为同一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同一说和不同说。
同一说认为,错误包括重大误解。
不同说认为,错误和重大误解是不同的概念,错误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
而误解是表意人的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错误,并鉴于这种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
不同说之所以认为错误和误解不同,是因为认为错误是表意人的错误,误解是表意人的相对人的错误,但是,意思表示只在表意人所指的意思上发生效力,当表意人的相对人基于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错误作出意思表示时,他本身其实就是表意人,此时的误解仍然属于表意人对于内容理解上的错误,因此我们在意思表示的层面上讨论错误和误解时,他们应该是同一个概念。
我国立法也是采取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这里的错误认识既包括错误,也包括误解。
法律之所以规定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实际上是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1)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它必须是真实的,而私法自治的目的又在于使每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去构建法律关系,如果这种自治建立在意思瑕疵的基础上,那么这种自治的意义也大打折扣。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与立法规制方式【摘要】格式合同与古典契约理论存在着价值冲突,冲突的内因是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缺陷。
在现代合同自由理论下,格式合同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平正义,应通过立法手段,完善调整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以矫正格式合同关系中的不平衡,更好地保护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弱者,从而保障交易公平,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格式合同;价值冲突;价值取向;立法规制0引言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而被人们所广泛接受。
但格式合同也是一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
其不可协商的条款使得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不公平条款,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往往不合理,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本文试图从各国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中,试分析格式合同价值冲突的表现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恰当地规制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的内涵“格式合同”是一个外来词,在各国立法体例和判例学说中,称谓不一,理解各异。
德国法律中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法称为“附合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称之为“定型化契约”,葡萄牙、澳门称之为“加入合同”,中国大陆学者则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之为“格式合同”,新《合同法》则称之为“格式条款”。
尽管在称谓和理解上不一,但在意义上并无太大差异。
本文使用格式合同一语。
所谓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即另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所列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1]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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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民商法论文目录摘要 2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3(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4(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4(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4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5(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5(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6(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7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一)立法调整 9(二)行政手段调整 9(三)司法调整 9(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10引用资料 11参考资料 11摘要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
因为格式合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
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
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 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 格式合同问题调整论格式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
《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
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拟定的未与不特定的相对人协商的合同条款,相对人不能修改其条款内容而订立的合同。
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经济越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越广泛,格式合同已成为今天现代社会的主流。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作用外,它的特殊作用主要有一下两点:一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预防风险。
格式合同因为重复使用,避免了逐一协商的过程,所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缔结速度。
格式合同一般由垄断方事先拟定,在拟定条款时,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和专业知识,可以事先在条款中分化风险。
二是国家实现公平的调节手段。
既然格式合同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尽可能实现公平,国家就要把格式合同作为一种调节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尽可能的兼顾到弱势方的利益。
本文结合合同法原理和我国司法实践,对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及进一步完善问题加以探讨,以便更好的发挥这一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说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的主体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区别与其它形式合同的主要特征。
单方意志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由一方事先拟定,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更改和协商的特点,相对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绝。
如电信、铁路、邮电、银行、电业等垄断部门,都采用格式合同。
通常而言,都是由这些优势部门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而这些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在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拟定倾向于自己的内容。
而相对人处于弱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一般都接收。
所以,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直接导致物资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客观上也要求缔结合同的效率也要相应的提高,格式合同应运而生。
格式合同的主要价值也尽在于此。
它的主要作用,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功能外,其本身的重复性与快捷性,还具有减少交易成本特点。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而不象其它合同形式有具体的相对人,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
比如运输部门的车票价目表,酒店的房间价格表等都是具有广泛性的格式合同。
持久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虽然在遇到情势变更的时候也会变更合同条款,但一般都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内有效、持续的发生效用。
细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一个合同生效的所有内容。
以保险合同为例,它包含所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和其它的条款,相对人承诺时往往只需要填写具体金额、姓名等必要条款。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意志性、高效率性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正是这些特征,使格式合同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形式。
成为与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合同形式。
它一方面成为具有优势地位一方强调自己权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成为国家保护和协调弱势一方权益的调控手段。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虽然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十分广泛,但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的拟定方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
尤其在承担社会公共需要的垄断部门,这种侵犯表现的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分明电信资费一案【1】,要求原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称:原告在用户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的情况下,连续3个月不停机,有欺骗成份。
并且原告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损害了被告的财产权益。
请求用被告将所交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冲抵所欠通话费后,只交不足的部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被告缴纳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及滞纳金共8055.97元。
二、原告退还两个移动电话号码的入网费共2040元。
很显然,在本案中,原告是利用了其垄断地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原告的《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
首先这是一条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无论用户认为这一条规定是否合理,只要准备使用移动通讯业务,就必须同意这一条。
移动电话公司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是代表用户拥有移动电话通信频道,已将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
用户通过交纳入网费,购买了一定频道的使用权。
但是,实际上该频道仍在移动电话公司手中控制,虽然为用户随时可以使用,但实际的控制权依然在移动公司。
本案中,“移动公司连续3个月不停机,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实际上是霸王条款的实质表现。
移动公司和用户之间本来是平等的合同双方,但在垄断条件下,在格式合同里,实际上变得不平等。
移动公司可以随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控制用户使用移动电话资源。
这就象参加比赛的双方运动员,移动公司不仅是运动员,他还是裁判员,他可以随时判定对方有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他事先拟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他还是游戏规则的修改者,凡是在实际中被证明对他不利的条款,在下一次的条款中都将得到修正。
实际上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远远不止以上所言。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甲方如发生欠费,自欠费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应缴费用额度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并做停机处理,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
”商品经济的最基本原理,是实行等价交换原则,我交钱,你提供服务。
而电信公司已经停机,即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却要照收服务费用,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综上所述,类似电信业务一样,在房地产、电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诸多领域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这种垄断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出现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汽车行业一些霸王条款,如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在厂家;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指定销售零部件等都是一些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着,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垄断,在于优势一方利用其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公正的对抗个体的消费者。
垄断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它们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同时它与交易对象之间所从事的交易内容大体相仿。
而相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因为其时间、经历、人力、知识等有限,不可能直接对抗垄断组织。
实践中个体消费者对抗垄断组织的结果多是以失败告终,而垄断组织掌握的又是消费者生产生活必须的资源,如运输、电信、电力等等,所以很多消费者采取了退让、默许的办法。
“至强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转变成为权利,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2】(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很多格式条款并非典型的“霸王条款”,但因其内容艰深晦涩,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很难真正理解其含义,为以后处理纠纷留下隐患。
以保险格式合同为例,不少败诉的投保人认为,投保的时候“看起来很美”,理赔时却非常艰难。
在保险条款未尽规范之前,投保人有必要认真把握审核,以杜绝类似风险。
据报道,一位小姐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当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六等,投保人必须做以上两种手术,才能享受此赔付。
一个“及”字就引来了纠纷,而保险代理人最初销售保单时,也没有向这位小姐说明。
在《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2】第二条规定:“本保险限于借款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借款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
这一条款保险公司把房屋与房屋附属物分开,是明显地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