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pdf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及工作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流转适用于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及装置;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闲置、报废、账销案存类资产;国有资产出租业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实用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额债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其他可通过公开市场处置、转让的资产。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入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交易,其中存置在云南省以外的资产处置,可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复核登记后,选择当地相应的产权市场、专业有形市场挂牌转让;企业名下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专门市场公开交易。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包括大额账销案存资产,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处置工作程序。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资产的合法权益,节约、有效地使用各类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5〕国资事发第17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各类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财务部门同意,按审批权限,由本部门或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 第12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摇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发[2011]4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6【实施日期】201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转让金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决定或审批前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财行[2009]400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湖财资〔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资〔2023〕166号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使资产处置更符合新时期管理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偿调拨(划转)第三章对外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第五章报废第六章损失核销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第八章附则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如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负责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国管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21〕1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我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资源进行整合,推动处置事项的统一公开。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的主体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二、公开内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交易或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事项均应进行公开。
公开的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服务机构、资产处置清单等。
涉密资产处置事项和经批准不以市场化方式或环保回收方式处置的事项暂不公开。
三、公开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中央政府采购网“资产处置”栏目,)选择资产处置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
处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
处置单位核实并发布处置事项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已由系统内置生成。
各部门需逐级分发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
各单位首次登录需完善用户基本信息,修改初始密码。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转发通知,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41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2日国资产发〔199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清办〔1996〕185号)中提出的可指定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如何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是一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管理工作。
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和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对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引起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下功夫把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产核资机构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组织进行清理后,可具体将以下工作委托给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一)清产核资机构承担接收的企业呆(坏)帐债权的委托追索;(二)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回收价值的应报废、待报废等固定资产,或有回收价值的超储积压或过期商品和材料等实物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具体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中指定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从事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拥有10名以上的财会、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1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
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
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228号
2 3・
●政 策 法 规
的重要 依 据 。
2 0 1 4年 第 1 2期
财 政配 套资 金 的要 求 ; ( 二 )下 级单 位 接 收 资 产 符 合 配 备 标 准 和 相
关 编制要 求 ;
资产 处置事 项 的批 复 和处 置交 易 凭 证 ,是 单 位 进行 相 关资 产 和 会 计 账务 处 理 、相 关部 门 办 理 资产 产权 变更 和登 记手续 的依 据 。
处置 收入 情况 。
第 十条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情 况 ,逐
第十 七条
有 偿 转 让 是 指转 移 资 产 产权 并 取
步建 立集 中处 置 管 理 制 度 ,对 地 方 行 政 单 位 国有
得 相应 收益 的处 置行 为 。 第十 八条 置 换 是 指行 政 单 位 与 其 他单 位 以
位 ) 国有 资产 处 置工作 。
第 三条 本 办 法所 称 的地 方 行政 单 位 国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行 政 单 位 对 其 占有 、使 用 的 资 产 , 进 行 产权 转 移 或 核销 的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无 偿 转 让 、有偿 转让 、置换 、报 废 、报损 等 。 第 四条 地 方 财政 部 门是 地 方 政 府 负 责 资 产 处 置工 作 的 职 能部 门 ,承 担 制 度 建设 、处 置 审批
第七条
需 处 置 资产 应 当产 权 清 晰 ,权 属 关
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 ,需待权属 界定 明
确后 予 以处 置 。
第 八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未 履行 审批 手续 的 ,不得 处置 。 资 产处 置事 项 的批 复 ,是 编制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5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5号市直有关部门:《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8日吴忠市本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2020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部署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清欠,确保市本级6月底前完成全年清欠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处置原则坚持“依法评估、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处置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资产:老东郊原办公用房(位于老东郊农贸市场内,建筑面积245.8㎡);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资产:关马湖运管站(位于关马湖农场,建筑面积180㎡)、裕民西街原养路段办公楼(建筑面积1050㎡)、裕民东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6㎡);市公安局管理资产:看守所原办公楼(位于友谊路与文卫街交叉口,土地面积30亩、建筑面积9600㎡)、朝阳派出所原办公楼(位于金星街三步巷,建筑面积1092.72㎡);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市财政局管理资产:昊通驾校土地及建筑物(位于原市第二中学院内,土地面积56亩、建筑面积3852㎡);市住建局管理资产:复兴巷17套营业房、早元4套营业房、材机厂9套营业房、罗渠二期13套营业房、吴忠宾馆2套营业房、左营二期9套营业房(总建筑面积11070㎡);市国资委管理资产:市种子公司本部(位于友谊路,土地面积11.17亩、办公用房面积3954.13㎡)、市种子公司金银滩供种站(土地面积3.13亩、营业房320.16㎡、库房486.76㎡)、市种子公司秦渠供种站(土地面积2.2亩、营业房108.67㎡、库房285.57㎡)、金积市场(土地面积27.21亩、建筑面积6297.03㎡)、金花园75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917.08㎡)、黎明小区12套营业房(建筑面积818.42㎡);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资产:粮食局置换综合楼(位于金积大道与利宁南街交汇处,土地面积5.33亩、建筑面积3846.73㎡)。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哈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日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以及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依照权限,负责市本级单位国有资产(不含公务用车及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核销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四)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五)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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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施行, 年9月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 ]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