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内容

合集下载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课件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课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该规范对电离辐射防护和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防护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 的内容。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历史和发展
历史
自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开始关注 放射性污染问题,逐步建立了相应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对放射性 设备和辐射源的监管。
发展
近年来,随着医疗、工业等领域对放 射性技术的需求不断增加,放射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旨在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02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制度和 标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01
02
03
放射卫生机构设置
设立专门的放射卫生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 理放射卫生工作。
放射卫生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放射卫生监督管 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 素养和技能。
放射卫生档案建立
建立全面的放射卫生档案 ,记录放射源、放射装置 、辐射人员等相关信息。
案例三:放射诊疗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总结词:安全隐患
详细描述:某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存在安全问题 ,如设备未经过正规渠道采购、设备没有经过正规安装和 调试、设备使用过程中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等。
05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和 展望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
01
建立完善的放射卫生监管体系
放射诊疗机构
医院、诊所等开展放射治疗、诊断的医疗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期限和条件 使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包括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辐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并实施放 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安 全和防护检查等。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检查是否完成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查看评价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证》
检查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江苏省规定统一发放《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1、X射线影像诊断,检查放射诊断报告人员是否有医学影像专业医师资质;
2、查看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名册;
3、对照检查每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看上一年度全年的检测报告(90天检测一次,一年4次)。




安全防护装置
1、检查所有射线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检查所有射线场所工作指示灯是否正常运作。
个人防护用品
1、检查每个射线场所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全套:围脖、铅衣、三角巾);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放射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设备仪器的卫生监督三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杳内容检查方法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发证日期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要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项目:
(一)、放射诊疗许可的卫生监督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监督
(三)、放射防护的卫生监督
(四)、放射诊疗设备、仪器的卫生监督
三、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放射诊疗许可证》
1、证明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医院放射资料汇编医院放射卫生监督档案资料汇编

医院放射资料汇编医院放射卫生监督档案资料汇编

放射卫生监管档案医疗机构名称:中西医结合医院单位地址:县城关镇电话:县中西结合医院放射安全管理文件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我院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成立放射事件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院长:欧阳副组长:分管院长刘成员:放射科3人电话:二0二0年一月十日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一、CR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R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R机房内。

五、CR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R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卫生监督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要点培训

放射卫生监督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要点培训

放射卫生监督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要
点培训
放射卫生监督常见问题和典型案例:
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卫生安全评估,导致辐射剂量超标。

2. 医疗机构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导致操作不规范。

3. 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

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导致设备故障率增加。

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废物处理,导致环境污染。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要点培训: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放射卫生监督的基本要求。

2. 学习如何进行放射卫生安全评估,包括评估方法、评估内容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

3. 掌握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包括培训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等。

4. 学习如何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督等。

5. 掌握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和要求,包括设备检查、维修和更换等。

6. 学习如何进行废物处理,包括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者存在非法设点或者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者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问询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者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采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问询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等。

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采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机构资质:检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许可范围;人员资质:检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格证书及内容,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c 执业行为:通过执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病历、检查单等资料,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范围和实际开展项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五、放射事件: 1、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放射性药物 3、放射治疗 4、放射性同位素 5、误照 6、设备故障
六、个人防护用品: 1、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2、受检者防护用品
七、设备: 1、不合格设备 2、性能及防护检测情况 3、其它性能指标
八、执业条件 1、放射治疗人员执业条件 2、核医学人员执行业条件 3、介入放射学人员执业条件 4、X射线影像诊断人员执业条件 5、放射治疗设备执业条件 2、核医学设备执行业条件 3、介入放射学设备执业条件 4、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执业条件
九、诊疗过程的要求 1、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要求 2、对特殊人群的要求 3、非受检者受照 3、对废物的管理
十、放射诊疗许可 1、持有情况 2、登记情况 3、校验情况 4、变更情况
谢谢
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 二、放射工作场所 三、放射工作人员 四、用人单位 五、放射事件 六、个人防护用品 七、设备 八、执业条件 九 、诊疗过程的要求
一、建设项目(场所) 1、预评价 2、三同时 3、卫生标准要求 4、控制效果评价 5、验收
二、放射工作场所: 1、、储存场所有关要求
三、放射工作人员 1、岗位安排:岗前体检、职业禁忌、未成 年人、孕期、哺乳期 2、个人剂量监测 3、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离岗 4、培训:上岗前、定期 5、人员证 6、体检异常
四、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1、计划方案制度 2、管理人员和组织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放射诊疗许可证 5、各种管理档案、方案、规范 6、健康监护档案 7、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

放射卫生监督内容与要求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前,卫生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A类建设项目;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审核内容是: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2.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二、日常监督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重点查验下列内容:1.医疗机构是否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3.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4.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情况;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7.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三设备与设施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情节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四、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1.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2.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3.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4.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6.因患者病情需要他人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7.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8.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如有,是否按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9.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10.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11.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五放射性标示1.电离辐射标志: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应有电离辐射标志;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以下场所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1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3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有工作状态指灯;六放射事件的应急1.有无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2.是否发生过下列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第二节卫生行政处罚一、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规定案一适用范围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四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规定案一适用范围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四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规定案一适用范围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5.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二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三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四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案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条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卫生监督工作应当以服务患者为中心,充分尊重医疗机构的权益,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卫生监督工作应当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情况,包括内外墙体清洁、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等;2. 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包括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3.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消毒和灭菌情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维护和定期检测等;4. 医疗机构的卫生防疫措施,包括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等;5. 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的卫生状况,包括手卫生、穿戴操作服的规范等;6. 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包括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和处方合理性等。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风险等级进行安排,高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监督力度。

第九条不定期抽查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举报等线索进行。

第十条监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到医疗机构现场进行检查;2. 采集医疗机构的卫生样本进行实验分析;3. 召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听证会等。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于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3. 对于涉及患者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 对于不配合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指南1. 引言放射卫生技术在医疗、工业和科研等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放射卫生技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监督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指南。

本文将介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实施步骤。

2. 目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3.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所有提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工业企业等。

4. 监督内容4.1 许可证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才能提供相关服务。

监督机构应对许可证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 监督机构应建立许可证管理系统,记录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4.2 人员资质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技术人员等。

监督机构应检查这些人员的资质证书,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 监督机构还应定期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放射卫生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4.3 设备管理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放射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监督机构应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 监督机构还应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报废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

4.4 安全措施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

监督机构应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 监督机构还应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 实施步骤5.1 监督计划制定 - 监督机构应根据资源和需求,制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的计划。

计划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等。

- 监督机构还应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沟通,明确监督的目标和要求。

5.2 监督执行 - 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放射卫⽣专项监督检查⼯作⽅案附表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变更监督检查表5. 放射诊疗⼯作场所是否与《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内容⼀致是¨否¨⼯作场所不⼀致的设备(或同位素)名称四、放射诊疗许可未变更(校验)原因1. ¨未申请变更(校验)2. ¨放射⼈员未持有《放射⼯作⼈员证(证明)》3. ¨两年内放射⼈员未按要求进⾏职业健康检查4. ¨两年内放射⼈员未按要求进⾏放射防护知识培训5. ¨放射⼈员未按要求进⾏个⼈剂量检测6. ¨放射⼯作场所每年未放射防护检测7. ¨放射诊疗设备每年未进⾏性能状态检测8.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放射诊疗建设项⽬未进⾏建设项⽬评价及卫⽣审查9. ¨⼤型医⽤设备未取得配置许可10. ¨放射⼯作⼈员个⼈防护⽤品未配备或配备不齐11. ¨受检者防护⽤品未配备或配备不齐12. ¨⼯作场所⼊⼝处未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警⽰灯13. ¨⼯作场所未张贴辐射危害告知书14. ¨其他陪同⼈:检查⼈:⽇期:⽇期:附表22014年放射诊疗设备核查表单位(盖章):陪同⼈:联系电话:检查⼈:⽇期:说明:中C为周边介⼊型C形臂,主要⽤于神经外科⾎管造影、减影术消化道介⼊⼿术、肿瘤介⼊治疗、四肢⾎管造影剂减影术,成型术疼痛微创介⼊⼿术、输卵管再造⼿术等。

⼩C是指⼩型C型臂X射线机,可⽤于⼩型的介⼊⼿术,如外科取体内异物、妇科输卵管导引⼿术等。

对于⾻科定位等⽤于摄影的⼩C不在此处统计。

附表32014年放射诊疗机构查处情况汇总表填表⼈:填表⽇期:联系电话:审核⼈:单位负责⼈:附表42014年放射诊疗设备核查汇总表说明:中C为周边介⼊型C形臂,主要⽤于神经外科⾎管造影、减影术消化道介⼊⼿术、肿瘤介⼊治疗、四肢⾎管造影剂减影术,成型术疼痛微创介⼊⼿术、输卵管再造⼿术等。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职业
病的预防与保健;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
与救治,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要切实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依法对违
反《职业病防治法》放的射卫行生监为督管进理行查处”。
13
一、工作依据
(六)文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
• (9、负责涉及放射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19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放射卫 生监督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放射诊疗单 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向省卫生厅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与结果上报工作。
3、负责对省管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对省管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
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 批准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24
县级卫生局
➢使用X射线CT机、CR、DR、牙科、乳 腺X射线机或普通X射线机等开展X射 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6
一、工作依据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
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 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 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 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 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 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 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
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放射诊疗技术在现代医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辐射可能对患者、医护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保障放射诊疗的安全与质量,保护相关人员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放射诊疗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

3、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医师、技师和护士等。

相关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复训。

4、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放射工作的要求。

二、设备与设施管理1、放射诊疗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质量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按照防护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分区,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4、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如铅衣、铅帽、铅眼镜、个人剂量计等,并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三、诊疗活动管理1、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应严格遵循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对患者进行合理的放射检查和治疗。

2、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需要,合理选择放射诊疗项目和照射剂量,并在检查和治疗前向患者告知辐射危害和防护措施。

3、对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进行放射诊疗时,应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其辐射安全。

4、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辐射监测与评价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辐射剂量率、放射性污染等。

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保障医患安全,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保障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放射性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性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放射性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放射性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放射性卫生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性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和修订医院放射性卫生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放射性卫生培训和考核;(四)监督放射性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五)检查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六)处理放射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七)开展放射性卫生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放射性设施与设备管理第七条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放射性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放射性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三)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五)报废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放射性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十条医院应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分类包括:(一)低放废物;(二)中放废物;(三)高放废物。

第十二条放射性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放射性废物类别,分别设置专用容器;(二)储存场所应具备防辐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废物处理。

表3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表3放射卫生监督要点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是否购置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要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要点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要点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诊断和治疗在医疗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放射活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的要点,以确保放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1. 法律法规合规: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放射卫生管理条例、辐射防护规定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 资质和许可证件:医疗机构进行放射活动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科医师执业证书等。

这些证件的获得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设备安全和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设备性能检测和质量评估,确保放射图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辐射防护措施: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免受辐射的危害。

这包括建立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辐射防护设施、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等。

同时,还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放射事故应急准备: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

这包括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置程序、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6. 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的质量监控和改进。

这包括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参与外部质量评估等,以提高放射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7. 监督检查和评估: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放射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主动采取措施提升放射活动的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管是确保放射活动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卫生监督双随机内容

卫生监督双随机内容

一、传染病双随机抽检内容: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消毒产品双随机抽检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

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也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环境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环境卫生是指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内外环境卫生状况,包括门诊大厅、病房、手术室、诊疗室、洗手间等各个区域的卫生情况。

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环境卫生符合卫生标准,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染病的传播。

其次,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卫生监督。

医疗设备是医疗机构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卫生监督部门要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卫生安全,防止因医疗设备污染导致的医疗事故发生。

再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卫生监督。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预防、检查、手术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物等。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最后,医疗机构卫生管理制度监督。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卫生管理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水平。

总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内容涉及医疗机构的各个方面,是保障医疗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工作。

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放射诊疗单位检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
新建放射诊疗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放射诊疗场所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进行竣工验收
二、许可及人员
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是否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是否具有放射影像执业医师资格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和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诊疗管理
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1、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2、应建立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设备
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放射诊疗设备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的情况
五、防护用品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否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六、场所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医疗机构是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正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七、防护要求
是否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是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