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知识点: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定义: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 详细描述: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具体投资授权给投资决策机构执行。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例题:1.( )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A.股东会B.董事会C.投资决策机构D.自营业务部门正确答案:C解析:投资决策机构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2.在自营业务运作流程方面,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等B.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C.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D.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正确答案:A解析: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一定规则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
3.董事会作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应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是否充足等情况确定()。
A.止盈止损机制B.资产配置策略C.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D.自营业务规模正确答案:D解析:董事会作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应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是否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
证券自营交易的规章制度
证券自营交易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自营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证券自营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从事证券市场买卖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勤勉、自律规范的原则,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第二章证券自营交易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并明确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自营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督自营交易相关事项。
第八条证券自营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会,审核自营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自营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方面。
第十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控规定,严格执行交易权限和风险管理制度,禁止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高管和监管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第三章证券自营交易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守自律规定,不得从事操纵市场、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合理控制交易风险,不得盲目追求高额利润。
第十五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维护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六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越权操作,不得虚报交易业绩。
第四章证券自营交易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第十八条证券自营交易部门应当定期评估风险暴露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方案,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第六章 自营业务28页PPT文档
1、自营商与顾客的交易
自
顾
议价买卖 营
订有交易契约
商
客
2、自营商对其他经纪商的顾客的交易
自
经 限价委托 顾
营
议价买卖 纪 订有交易
契约
商
商
客
3、自营商之间的交易
自
自
营
营
商
议价买卖
商
甲
乙
三、自营业务原则
分析举例
例:
有三种证券A、B、C,其当前价格及一年以后 可能且只可能出现 的两种情况分别为
证券
当前价格 情况一 情况二
A
70
50
100
B
60
30
120
C
80
38
112
A和B组合其价值与C相同,WA,WB为组中权重 50WA + 30WB = 38 100WA+ 120WB = 112 WA =0.4, WB =0.6
第一节 自营业务
概念
自营业务是指专营自营业务或兼营自营 和经纪 业务的投资银行以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直接参与 证券交易活动,并承担证券交易风险的一项业务, 包括做市业务和自营交易业务两种类型。
一、自营业务资格
券商、投资基金、民间机构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拆借资金(企业拆借:
委托理财、借款;商业银行:股票抵押贷款)
易及订单保价等。
四、做市商的风险管理
存货价格风险管理:贬值的风险 流动性的风险管理
存货的流动性:能够顺利平仓 =〉变现 整体的流动性:支付客户提款(保证金) 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管理 做市商:全部信息 投资者:不完全信息
证券交易课件-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权益类证券自营业务
权益类证券自营业务是指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为主要投资对
象的自营业务。
这类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相对较高, 是证券自营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
投资策略主要包括长期持有、波 段操作、套利交易等。
金融衍生品类证券自营业务
金融衍生品类证券自营业务是 指以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类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自营 业务。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区别
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 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业
务。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 在自营业务中,证券公司需要自行承担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主买卖证券,以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在经纪业务中,
差价收益为主要盈利来源;而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仅承担执行风险和客户纠纷风
04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自营业务的监管体制
政府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 证券自营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业
务合规开展。
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监管机构 指导下,对证券自营业务进行自律 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内部监管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内 部监管制度,规范自营业务操作流 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 规行为。
03
证券自营业务的交易策略与 技巧交易策略0102
03
04
长期投资策略
以长期持有为目标,关注公司 的基本面和市场趋势,通过长
期持有获取资本增值。
短期交易策略
以短期买卖获取价差收益,关 注市场短期波动和热点,通过
快速买卖获取收益。
套利策略
利用市场价格差异,通过买入 低价资产的同时卖出高价资产
投资银行学课件:第6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概述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 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 四层含义: (1)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净资本须满足相关要求 (2)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 (3)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买卖对象两大类 • 上市证券 • 非上市证券
1.禁止内幕交易 •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 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2.禁止操纵市场
•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 风险目的的行为
一、股票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
选择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股票 分析股票的市场表现 分析股票的收益与风险 选择内在价值高的股票 进行适当的技术分析 选择好股票的买卖时机
买入股票时应考虑的因素
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价格趋于平稳,交易量 日益萎缩 避开成交高峰期 识别买进时机,市场大势全线下跌 利用200天移动平均线选择买入时机
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从规模比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三个方面加强 1.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比重不能超过净资本的一 定比例 2.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 控制风险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内部控制 • 主要是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 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 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监管 • 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两个方面组成 • 分别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第十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买人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人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第三十条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七年;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一年的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3次以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第三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交易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大纲要求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考点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考点解析:1.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1)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2)非上市证券是指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实现。
3.自营业务与经济业务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决策的自主性。
这表现在: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稳定性。
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考点二:证券公司自营自营业务考点解析:1.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
2.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3.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
(1)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是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监控、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自营业务
投 资 银 行 : 业 务 与 经 营
投资银行的做市业务: 做市商
做市商有义务维持其所做市证券的交易活跃和 价格稳定性 做市商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 过买卖价差来赚取利润 买入价和卖出价,两者之差就是做市商的成本 和利润来源
投 资 银 行 : 业 务 与 经 营
投资银行的做市业务: 做市商面临的问题
所有投资者的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的帐 户买进卖出,投资者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做市 商的报价往往受交易规则所约束),而公众投 资者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做市商制也被称为报价驱动制 做市商就某只或某几只特定的证券坐市,对该 类证券给出双向报价,接受客户的订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与 经 营
投资银行的做市业务:制度的 优势
做市商的其主要责任是提高连续的双向报价, 随时准备成为公众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从而为 市场提供了即时流动性. 做市商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分析报告和促 销活动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增强了流动 性.做市商强大的吸纳能力,能够对冲现有价 位的大买(卖)盘的压力,给市场提供了竞价 市场所无法企及的深度,维护了价格的稳定 性.
投资银行自营交易业务的 操作策略
无风险套利
交易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市场,一不 同的价格进行同一种或同一组证券的交易, 利用市场价格的差异获利.
《证券交易第六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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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192-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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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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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 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 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 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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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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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 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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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 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 原则。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新版教材)
3.自营风险 3.自营风险
•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 • 2)市场风险。指市场波动造成自营亏损的 )市场风险。 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这是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 3)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指 )经营风险(不要同管理风险搞混) 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由于决策失误、内控不善等导致的风险。
7Hale Waihona Puke 证券法公司资产管理违规2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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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3 公司资产管理违规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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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公司融资融券1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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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2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严重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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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公司融资融券3 公司融资融券
没收个人非法所得
4. 自营风险的防范
•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 2)内部控制 ) • • • • 3)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 )信息报告:自营报告的内容包括: (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 )自营业务账户、席位; (2)涉及的重大决策; )涉及的重大决策; (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二.投资范围
• 1.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 公开发行的证券,这是主要对象。 公开发行的证券 • 2.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通 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非上市证券, 认可的其他证券 过银行间市场( 债券) 过银行间市场 ( 债券 ) 和证券公司的柜台 实现。 实现。 • 3.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在证券承销过程中发生的自营买入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学习提示】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
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
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
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一、做市商业务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
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两种交易机制的重要差别:1.交易费用2.订单执行风险3.交易价格的稳定性五、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一)多元做市多元做市商制度是:每只证券同时有多家做市商做市(10-60个做市商在做),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的订单。
证券交易知识点总结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本章主要考点1.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投资范围、特点【例1·单选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净资本不得低于()元人民币。
A.3 000万B.5 000万C.1亿D.2亿[答疑编号524506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例2·单选题】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A.股票B.权证C.国债D.资产支持证券[答疑编号52450601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例3·单选题】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是()。
A.交易的风险性B.买卖的随意性C.决策的自主性D.收益的不稳定性[答疑编号5245060103]『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有三个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
其中,首要特点为决策的自主性。
【例4·单选题】自()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A.20XX年10月1日B.20XX年12月1日C.20XX年6月1日D.20XX年7月1日[答疑编号524506010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自20XX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例5·多选题】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决策的自主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A.交易行为的自主性B.选择交易价格的自主性C.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D.选择交易品种的自主性[答疑编号5245060105]『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四个选项均正确。
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知识点:证券自营业务含义● 定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 详细描述:证券自营业务包含四层含义:1. 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3. 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4. 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例题:1.证券公司可以委托( )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A.其他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B.信托公司理财部门C.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D.商业银行理财部门正确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2.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 ),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A.上市股票B.证券投资基金C.权证D.国债正确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债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无需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3.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 )。
第6章自营业务new
自营业务的管理
✓ 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自营业务的特点
决策的自 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不同于经 纪业务
交易的风 险性
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的风险性。自营 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作为投资者,买卖的 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收益的不 确定性
证券自营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 定。
公司财务分析
✓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现金流量表
✓ 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
三大报表
公司财务分析
比较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
含义
对两个以上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
揭示差异和矛盾。
分用比率来反映公司财务报表不同科 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据以评价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分类
中观层面:产业及区域分析
微观层面:公司营运、盈利、财务等状况 分析
基本分析法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优点
1.注重宏观环境的 分析,对长期投资 者十分重要; 2.有助于投资者进 行个股选择; 3.应用起来比较简 单
缺点
1.预测的时间跨度 相对较长,对把 握近期走势作用 不大; 2.预测的精确度相 对较低
适用范围
◆产权比率 也称为债务股权比率 产权比率=负债总额/股东权益×100%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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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券自营与做市商业务【学习提示】自营与做市商都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对证券进行买卖,赚取差价或者投资收益的业务。
两者不同之处是做市商是合法庄家,有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责任。
在证券中的投资人中,投资银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或者担任做市商(市场构建人)、或者作为纯粹投资人。
本章将分别讨论投资银行的做市商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一、做市商业务做市:指为交易创造市场,双向提供买与卖,增加市场流动性的行为。
交易商先垫付一笔资金买入足够的证券库存起来,然后挂出牌价,充当公众买卖证券的对手方。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获得许可资格并接受监督的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做市的券商(自营商)。
做市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创业板所专有的,主板也可以有。
但书上放在创业板节中,易引起误会。
二、做市商制度的好处1、合法获取买卖差价;2、对二级市场定价,辅助其一级市场业务;3、满足发行公司的需要,维护发行公司股价形象;4、活跃市场,任何时候,无论买卖,市场均有足够的证券应付,市场流动性增强了,不会出现由于交易量太小而出现买卖不便的情况。
第一节做市商业务四、证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制度证券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的总和,其实质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
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机制:1.报价驱动机制(quotation -driven system),即由做市商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连续提供双向报价,以及在该价位上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成交。
2.指令驱动机制(order-driven system)指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下达价格和买卖数量指令,由市场计算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两种交易机制的重要差别:1.交易费用2.订单执行风险3.交易价格的稳定性五、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一)多元做市多元做市商制度是:每只证券同时有多家做市商做市(10-60个做市商在做),做市商之间通过价格竞争吸引客户的订单。
以美国纳斯达(NASDAQ)市场最为著名和完善,这样可以避免一家垄断操纵的可能性。
多元做市,报价也有严格限制。
五、做市商制度的两种类型:(二)专营做市交易所指定一只股票由某个专营商负责市场交易,但每个专营商可负责多只股票的专营事务。
全世界只美国纽约股票交易(NYSE)所是这样。
真正是合法“庄家”。
其职责:提供流动性与稳定市场。
其手段:1、以中间报价缓冲大幅波动的报价;2、充当经纪人的经纪人;买卖量不平衡时才入市,以维持买卖量的均衡。
如市场一边倒,都是买时,就卖;反之反是。
也需要有健全的规则约束。
六、做市商的功能1.做市商通过提供即时性的交易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做市商能向市场提供更可靠的价格信息,并维持证券价格短期的平稳,减缓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
3.做市商在某类市场结构中充当拍卖师,维护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公正。
七、做市商的监管既然做市商是合法庄家,如何防范信息不透明?如何防止恶意或者合谋炒作和操纵市场?如何抵御市场风险?出了风险怎么办?——有人曾大声疾呼要。
还好,没像绿鞋制度那样实行。
原因可能不是出于理性思考,而是建立一个规范制度非常麻烦,一时出不了。
一、自营的定义自营是投资银行运用自由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通过自己的账户,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买卖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二、我国投资银行允许从事自营业务的条件1.必须是综合类的券商,经纪类的不行;2.必须是合法自营资金:对券商的自营资金渠道显然还没有多少合法的来源。
不能贷款,不如企业。
不如银行,没规模实力。
3。
必须是合法账户:机构户,B字头,接受国家监管;国际上的,则是企业自身行为,管家不管。
二、从事自营业务的机构(一)做市商——既维护市场,也谋取差价;(二)证券自营商——为投资银行自身牟利;(三)各种信托型的基金组织和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任务、履行信托合约而自营;(四)公司型的各种投行机构——为自身牟利;三、从事自营业务的原则(一)资金要专设账户,与别的业务分账管理;(二)风险控制原则;一般地:自营资金占资本金总额的60%以下;同一证券持有数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数的5%;(三)守法原则:不能操纵市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不得,,,四、自营的营运市场(一)场内自营——在交易所做买卖谋差价;(二)场外自营——在柜台内对客户双向报价,客户可以是一般投资者,也可以是经纪商,也可以是其他自营商。
五、自营业务的类型(自营,有时和做市很难区分,共性都是可以从市场波动中获利。
因此,监管不严的话,做市可以变相为假做市以自营)(一)套利:所有金融工具的定价错误都有可能成为套利对象。
这种错误一般是空间上的原因造成的,是市场之间的、横向的。
套利就是利用这种错误并通过交易纠正了这种错误。
1.无风险套利(riskless arbitrage)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市场中,以不同的价格进行同一种或者同一组证券的交易,利用市场价格的差异获利。
无风险套利举例:a.同一时间跨地域低买高卖金融工具(债券、外汇等等)曾经美元在国内黑市上是这样:甲地某美元与人民币的比值是1:13;乙地是1:8于是,乙地买入美元,到甲地去卖美元。
b.跨期套利:现货买进,期货卖出;或者现货卖出,期货买进。
某商品期货合约,其最后交易日是10月15日,此后将停止交易。
到10月15日时,某投资人发现该商品的合约临近收盘的价格为每吨1015元,而当时当地该同等质量的商品现货是价格1010元。
于是,该投资人就进行期货卖出现货买进操作。
、、、2.风险套利(risk arbitrage)指为套利而进行的买卖存在时差,时差导致风险或者不确定性。
一般多以证券市场上兼并收购或其他股权重组活动为契机,通过买卖并购公司的证券来获利。
包括两种类型:对并购公司的风险套利;对债务重组公司的风险套利a.对并购公司的风险套利:买入被并购公司的股票,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
——因为被并购者会得到好处,股价会涨;而并购者要支付代价,股价会跌。
并购成败决定了这种套利的成败。
如果并购最后失败,股价会反向变动,这种套利就会失败。
所以要很慎重。
b.对债务重组公司的风险套利:债务重组公司是处于破产诉讼时期的公司,为避免破产有时会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手段:卖出某些债券或某些资产,以债权或资产还债。
(我国的债务重组手段极其丰富)套利手段:在债券被抛售、价格被低估时买入;在重组成功后,认定会被该公司买回,或者被别人买去时而卖出。
重组成败也是该风险套利成败的关键。
(二)投机业务投机:所有金融工具价差变化都有可能成为投机对象。
这种价差变化比较多是因为时间的原因造成的。
投机(speculation)是指利用金融资产定价在时间上的差异变化,通过正确预期其价格变动的方向,低买高卖从中获利的行为。
六、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一)自营风险种类证券的价格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某一共同因素的变化引起的所有证券(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不能用多样化投资的办法来消除。
非系统性风险,是某一公司或某只证券(某一类股票)所独有的风险,可以通过个股的期货或期权交易或者运用分散策略来规避。
图3-1风险与证券组合中证券数目的关系(二)自营风险的控制1.自营数量与规模的控制:各国、各公司都有规定。
凡是出大错的,都是规模失控的。
2.自营资金的配置比例: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工具实行不同的配比;3.自营决策程序、信息机制、监控机制等等,要科学有效率。
(三)自营的决策控制•决策机制:投资策略要充分论证,及时有效;决策者与执行者要分开,监管者也要分开;•监管机制:人员分开,制度反馈及时,监控及时到位,自营与经纪分开。
(巴林银行有此问题,万国证券也是这个问题,连累交易所的负责人一起倒。
)(四)风险的一般控制手段•衡量风险,设立预警值;•回避风险,回避那些风险大于收益的投资;•分散风险:a.随机分散:随意,不根据什么理论组合b.有效分散:依据现代组合理论,用模型测算,进行科学的分散;4.转移风险:通过期权与期货转移风险。
期货:套期保值,期权:在看多时卖出看跌期权5.消缩风险:通过调期(调换)消缩风险。
调期:在做某业务时,可分别在期限、种类、发生地点等方面做一笔相同金额方向相反的业务。
包括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信用互换。
a.货币调期(即货币互换)案例:2005年11月25日,央行与国内10家大的商业银行进行美元调期互换:用50亿美元,换入400亿人民币,为期1年,;1年后再按另行约定的价格换回。
用美元换人民币,意在回笼货币。
b.利率调期(即利率互换):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或债券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
利率互换案例:2005年10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达成利率互换协议:名义本金为50亿人民币,期限10年,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开发银行支付浮动利率(一年期定存利率)。
双方约定,待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出台后生效。
2006年4月10日,有18家机构获准做此业务。
试探性的做。
一般地,当预期利率看涨时,支付固定利率比浮动利率更为有利;当预期利率看跌时,固定利率换成浮动利率比较有利于降低债务成本。
上例分析: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意味着对人民币10年后的一年期定存利率是看涨的;开发行支付浮动利率,意味着是看跌的。
到期(2015年10月10日)谁会胜出?利率调期(即利率互换):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或债券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
利率互换案例:2005年10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达成利率互换协议:名义本金为50亿人民币,期限10年,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开发银行支付浮动利率(一年期定存利率)。
双方约定,待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出台后生效。
2006年4月10日,有18家机构获准做此业务。
试探性的做。
利率调期(即利率互换):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或债券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
利率互换案例:2005年10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达成利率互换协议:名义本金为50亿人民币,期限10年,光大银行支付固定利率,开发银行支付浮动利率(一年期定存利率)。
双方约定,待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出台后生效。
2006年4月10日,有18家机构获准做此业务。
试探性的做。
1.巴林银行倒闭案¡ª¡ª一个期货交易员的失误,损失10亿英镑,百年老店消失了;2.万国证券¡ª¡ª死于国债期货自营,¡°327案件¡±,被申银合并;(被称为中国的巴林事件)3.君安证券¡ª¡ª死因不明,据说是证券公司的利润被转移到老总自己的口袋(M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