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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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秩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违规行为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违背职业道德;3.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应的教育;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并建立违规档案;3.警告期限: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需在规定的警告期限内整改,否则将作进一步处理;4.降职处分:对于情节严重且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员工,可进行降职处分,调整其职务;5.停职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停职处分,从而让员工反思并整改;6.辞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员工将被辞退,并取消其所有福利待遇,如有相关经济赔偿,将依法处理。

五、处罚程序1.收集证据:对于涉及到员工违规行为,需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包括书面证据、视频资料等;2.召集讨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由相关领导召集小组对员工进行讨论,听取员工解释,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3.听取意见:对于被处罚员工,公司需听取其意见并进行说明,确保处罚公平合理;4.执行处罚:对于确认违规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相应处理。

六、申诉程序1.被处罚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将重新评估相关情况,确保处罚公正;2.公司将设立独立的申诉小组进行审核,依照程序对申诉进行处理;3.申诉结果将作为最终结果,被处罚员工需接受相应处理。

七、制度宣贯1.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制度内容和相关流程;2.公司将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让员工随时查阅;3.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综上所述,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秩序、保障公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坚决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雇员、临时工、实习生等。

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纪处分。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和处分1.违纪行为分类(1)轻微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未经请假擅离岗位、着装不符合规定等。

(2)一般违纪行为:如无故缺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不职业行为等。

(3)严重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盗窃公司财物、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违反法律法规等。

2.违纪处分(1)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轻微违纪行为一般视情况轻重,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减个人奖金和绩效工资等措施予以处分。

(2)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一般违纪行为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扣减个人奖金绩效工资等措施予以处分。

(3)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严重违纪行为一般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停职、降职、辞退等相应措施予以处分。

三、违纪处分程序1.违纪行为的发现和调查(1)发现违纪行为:违纪行为可以由直接上级、同事、其他员工或公司管理部门发现。

(2)调查违纪行为:对于涉及重大违纪行为的情况,公司将成立专门的违纪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员工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1)违纪事实确认:违纪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事实进行确认。

(2)处分决定:根据违纪行为的分类和严重程度,由公司决策层对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3.违纪处分的告知和执行(1)处分告知: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员工,并在员工档案中记录相应的处分事项。

(2)处分执行:被处分员工必须对处分事项表示认可,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执行。

四、司法救济如员工对公司的处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以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告。

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屯能司[2008]57号文件精神,结合发电厂实际,特制定《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1.对所有“三违”人员由安监科进行登记建档,凡是有严重“三违”行为的,取消个人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2.对一般“三违”人员,采取帮教、经济处罚进行处理。

经济处罚每人次处罚20-50元。

(增加连续违章人员的处罚;受到强制培训的,取消个人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3.对严重“三违”人员,每人次处罚100-200元,并可以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4.对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24个月。

(1)对造成轻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3-6个月;(2)对造成重伤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6-12月;(3)对造成死亡事故的“三违”人员,强制培训教育12-24个月;(4)对造成责任性一般设备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人员,强制培训教育1-2个月;(5)对造成责任性一类障碍设备事故的人员,强制培训教育7-15天。

5.凡出现群体违章的,对群体违章人员强制培训教育7-15天。

6.被强制培训人员的待遇。

(1)强制培训期间,其工资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强制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准许再上岗。

(3)强制培训结束后,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7.对“三违”人员除给予帮教、经济处罚、强制培训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违章人员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1)————————————————————————————————作者:————————————————————————————————日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06
CHAPTER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总公司人事部门所有,如有任何疑问或歧义,以人事部门的解释为准。
修订权
本办法的修订权也归总公司人事部门所有,如需对办法进行修改或增补,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公 布。
生效与实施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实施细则
总公司各部门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办法的落地执行。
一般违纪处理措施
停职检查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要求员工暂时停职,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调岗或降职
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员工进行调岗或降职处理,以示惩戒。
严重违纪处理措施
解雇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严重失职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等,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
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员 工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目录
CONTENTS
• 总则 • 违纪行为分类 • 处理程序 • 处理措施 • 申诉与复核 • 附则
01
CHAPTER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规范总公司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 常运营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
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定。
一般失职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的 失误或失职,对工作造成了一
定影响。
严重违纪行为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员工违反了公司的核心规定或他人权益,情 节非常严重。
贪污、受贿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 行为。
威胁或恐吓同事

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使各级各类人员更加深刻认识违章的危害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安规执行力,有效解决违章背后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大幅度减少各种违章现象,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

第三条建立各单位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的“查、纠、惩、训”反违章工作体系。

“查、纠、惩、训”体系就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章现象、惩罚违章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来提高违章者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素养。

“领导全程参与和负责”就是各单位领导对“查、纠、惩、训”全过程亲自参与和指导,对提高违章者的安全工作能力负责。

第四条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公司管理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各单位制定切合实际的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反违章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标准要求、实施方法和考核规则,管理和考核车间领导开展反违章工作情况.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本文中的“公司”指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单位”指盟市局.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违章工作目标、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规则.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基建部、营销农电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部门负责人公司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细则,建立有效的反违章工作机制,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第八条各单位要成立党政工团共同参与、单位领导带队的反违章纠察队伍.各级领导应积极参加反违章纠察活动,落实监督职责。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规范,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而订立的。

公司对员工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员工之间的公平公正。

2. 定义2.1 违纪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中懒散、不认真负责、迟到早退、旷工等;2.违反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显现贪污腐败、渎职违法、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等行为;3.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司员工和公司资产安全;4.违反业务规程,损害公司利益;5.违反职务行为准则,损害公司声誉。

2.2 违纪程度员工违纪行为将依据其严重程度划分为细小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三个级别。

1.细小违纪:指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造成细小影响的行为,不会造成重点损失和后果。

2.一般违纪:指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造成肯定的不良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造成肯定的损害。

3.严重违纪:指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造成重点的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 违纪处理程序3.1 违纪发现1.违纪行为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检查等渠道发现。

2.发现员工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报告。

3.2 违纪调查1.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特地的调查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小组应保证调查程序公正、严谨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

3.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上级领导或相关决策机构。

3.3 违纪处理1.细小违纪处理:–口头警告:向员工口头告诫,提示其注意规章制度,指出违纪行为的欠妥之处。

–书面警告: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警告,要求其对违纪行为进行改正,并告知其后果。

2.一般违纪处理:–训诫: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警告,并要求其立刻改正行为,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处分款扣除:对员工的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在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工作规范、工作操作流程,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违纪违规管理。

第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实施了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经济赔偿、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级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情形:(一)上班迟到、早退;(二)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不按规定程序交接班;(四)违反生产行为规范;(五)玩忽职守,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与数据,未造成重大损失;(六)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合理指示;(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九)上班时间未经直接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十一)不执行公司规定,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十二)散布谣言,给员工、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十三)旷工;(十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携带违禁品;(十五)无视公司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十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服务或其他员工财物或偷窃公司和员工财物;(十七)有意污染公司产品或环境;(十八)任何其他属有意行为,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员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二十)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运行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十一)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谋取个人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二十二)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及公司其他公司文件和信息;(二十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二十四)有其他类似情节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中视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1)

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 (1)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一、违章违规定义与分类1. 违章行为是指未按照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或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方法等的行为。

2. 违规行为是指明知违反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仍然故意或不慎执行的行为。

二、违章违规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所属单位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论证。

3.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并有权调取有关证据和资料,可以约谈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简单违章行为的处罚:(1) 警告处分:违章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章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止晋升晋级:对违章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暂停晋升晋级机会,直至相关问题解决。

2. 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1) 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降级进行。

(2)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严重,并已经给予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开除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警告处分:违规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规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职处分: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停职处分,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作。

四、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核1. 被处罚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所属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申诉复核组,对申诉进行复核。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职工、劳动者、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处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违章行为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后果严重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

第六条本规定所列处罚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章行为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通过了解授权的员工有权根据此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章行为及处罚第一节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第八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极大,后果严重,且主观恶劣,情节极其恶劣的违章行为。

特别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责任,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2. 故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3. 故意破坏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4. 冒领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他人工作,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的;5. 贪污受贿或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

第十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解除劳动合同;2. 追究刑事责任;3. 禁止再次雇佣;4. 罚款;5.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严重违章行为第十一条严重违章行为指危害较大,后果严重,对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一经查明,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事故的;2.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的;3. 违反操作程序,造成设备故障和事故的;4. 未经许可,私自更改设备参数,造成设备损坏和事故的;5. 未按规定清理工作环境,造成工作秩序混乱和伤害的;6. 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单位、部门、员工。

第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重给予处罚,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第二章违章行为与处罚第五条对个人员工的违章行为按照以下情况处罚:(一)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改变工艺、操作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拆除、废弃设备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使用明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单位违章行为或者管理失职行为,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有违章行为的一般场所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停产整顿。

(二)对有管理不力、责任人员未尽职或监管不到位等失职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重大违章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并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全面清查。

第七条违章行为处理的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确保安全;(二)依法对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人;(三)被处罚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可以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并告知听证结果;(四)对不服处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对已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即使本规定没有详细规定,仍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处所有,并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XX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或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类型及适用第五条公司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3个月;(二)记过,6个月;(三)记大过,9个月;(四)撤职,12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参与评优,不晋升职务,不提高工资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优、晋升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80%发放;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50%发放;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为零,并且不予发放公司奖金,部门奖金;撤职处分针对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各类薪酬待遇均按撤职后的职级对应发放;对受到辞退处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条例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辞退处分。

第九条违纪情节主如果指违纪形成的丧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孕违纪职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立场、挽回丧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电厂处罚管理制度

电厂处罚管理制度

电厂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内部管理,保障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处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生产人员以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电厂处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程序化的进行。

第四条电厂处罚管理应依托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电厂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电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处罚管理制度,不得以个人意志随意处罚员工。

第七条电厂每年定期对处罚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罚适用范围第九条电厂处罚管理适用于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生产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2.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的;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4.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5. 盗窃、贪污受贿的;6. 违反职业道德的;7.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违纪违规行为,电厂将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电厂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排查核实: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排查核实,搜集证据。

2. 记录整理:对核实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整理,并形成处罚材料。

3. 处罚决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处罚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处罚决定。

4. 通知告知:对被处罚人应及时进行通知告知,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

5. 申诉复核:被处罚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应进行复核,形成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处罚程序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申诉权利和程序合法性,对于申诉确有理据的,应当予以更正和撤销。

第四章处罚方式第十三条电厂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警示被处罚人认识错误,不得再犯。

2. 记过:在个人档案中记载一次过错,记录时间不超过一年。

3. 记大过:在个人档案中记载一次严重过错,记录时间不超过三年。

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职工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文明的工作秩序,以增强职工的责任感,鼓励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以界定职工违纪行为和处理方式,明确公司的职工纪律.按职工违纪行为发生的领域分为工作违纪、商业违纪和违反社会秩序;按照违纪的不同程度分为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

第四条违纪处理的方式为经济处理、违纪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理包括减发薪资,停缴停发各类企业补充部分,追缴财物,经济赔偿;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第五条各级机构、部门的领导是本机构、部门职工纪律的直接管理责任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教育和带领职工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职工应具备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多种经营企业的全体职工.第二章工作违纪第七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一般违纪认定(一)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旷工(非屡次或连续多个工作日)的;(二)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职守,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三)工作场所无理取闹、吵架、斗殴,干扰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或违反安全、环境卫生制度的;(四)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五)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六)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七)因不负责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小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八)制造虚假凭证、单据冒领公司财务款项金额较小的;(九)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十)其他工作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较重违纪认定(一)连续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5个工作日旷工的或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的;(二)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工作进度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三)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或赌博,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吵架、斗殴,严重妨碍工作秩序的;(五)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六)对公司其他职工恶意攻击、诽谤、造谣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八)制造虚假凭证、单据冒领公司财务款项金额较大的;(九)擅自侵入或篡改公司互联网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及信息系统的;(十)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的;(十一)侵占、盗窃公司和他人财物或挪用公司款,金额较小的;(十二)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工作,对公司工作造成影响的;(十三)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的;(十四)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或故意撕毁公文的;(十五)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或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十六)利用职务管理使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十七)其他较重工作违纪的第九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严重违纪认定(一)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10个工作日旷工的;(二)不服从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四)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情节恶劣的;(五)制造虚假凭证、单据冒领公司财务款项金款巨大的;(六)故意入侵、损坏公司信息系统及外围设备,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七)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造成重大事故的;(八)侵占、盗窃公司和他人财物,或贪污、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的;(九)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工作,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影响公司本职工作的;(十)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十一)在公司内酗酒滋事或聚众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其他严重工作违纪的。

【奖惩制度】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WORD9页)

【奖惩制度】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WORD9页)

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为充分发挥劳动规章制度对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谐企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司制定了《河北省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经河北省电力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讨论,并与河北省电力公司工会协商确定,已于2009年1月23日印发执行。

现将《河北省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全文刊发,以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老公合同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不适用本规定。

趸售代管县供电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本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后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职工应当遵守以下准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认同公司经营管理理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四)学习和掌握本质工作所需的技术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业务素质;(五)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团结协作;(六)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遏制腐败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思想教育与处分或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奖惩,做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与奖励:(一)在促进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生产、科技、培训(职工教育)、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或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见义勇为,对维持生产及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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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可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对公司内部查处的违纪违规案件,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也可根据移交之前已经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因各类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对因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其退赔。

第十一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执行扣发薪酬的经济处罚。

扣发薪酬的执行标准: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间,扣发本人绩效工资25%;2.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降职(降级)后职务的工资标准;⒊受撤职的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新定岗位的工资标准;⒋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和受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按公司《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执行;⒌受扣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同比例扣发季度、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执行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经济处罚。

扣发绩效薪和奖励薪的执行标准:⒈受警告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5%;受记过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15%。

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20%;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奖励薪的2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扣发其原职务当年绩效薪和奖励薪的50%。

上述人员从受处分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及相应标准。

受党纪处分,扣发薪酬的执行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人员,按两种处分中最高处分扣发薪酬;受到党纪、政纪两种相同处分时,只按一种处分扣发薪酬。

第十三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违纪违规人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给予直接经济损失千分之一至五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事实、违纪违规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判定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三种。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进行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量纪起点,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的,可同时给予调离岗位或停职检查的组织处理;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也可同时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的组织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第十七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5、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1、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3、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5、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6、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7、在处分期间发生或发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理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违规的人员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当事人职务、职级已发生变化的,在现任职务、职级上降职(降级)、撤职,当事人已提任职务的,其降职(降级)应为错误事实发生期间所任职务低一档次职务(职级)。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三节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各级监察(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未设立监察(纪检)部门的,经单位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商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由实际履行监察(纪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上级监察(纪检)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可责成下级监察(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

公司所属单位对处(科)级人员进行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前应及时向公司监察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监察(纪检)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件)由安监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察(纪检)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事项,由监察(纪检)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五条需执行组织处理和扣发薪酬的由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需追缴违纪违规款、物,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赔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监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3、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4、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违纪违规事实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形式,书面提交被调查人,由被调查人签署意见;5、根据审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或建议;6、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降职(降级)及以上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经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对无职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或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降职(降级)以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作出处分决定;7、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干部)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3、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及以上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总支)扩大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对无职务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的,或对处(科)级、厂局级人员给予调离岗位以下组织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或代行监察职责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作出处理决定;4、将组织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被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宣布;处理决定存入受处理人员的人事(干部)档案。

第二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员工,如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在接到申诉60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在上一级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第一节违反政治、组织、人事纪律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决策、决定、管理制度不执行,或做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的;(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三)组织、领导、参与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的;(四)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领导人员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员职级、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聘用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的;(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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