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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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并认为基于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特别是加入WTO后,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社会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二、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

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本文认为,经济法依其调整的对象和自身的功能,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经济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益成分。笔者认为,作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其内涵十分丰富。首先,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以保证有充足的公共产品保障人民生活,完善社会福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建和谐社会;其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体现为充分发展物质文明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改善人文和自然环境,优化和发展人的自身价值,促进人类进步;再次,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益,还体现为国家或民族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效益实现的最优化,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等等。

(一)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的理论基础(1)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符合经济法自身的特性。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具有经济性。法国思想家蒲鲁东于1865年在《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的著作中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但是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因为公法和私法都无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前者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后者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来。从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诠释不难看出,经济法是在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用以协调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法的产生正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经济法起源考察,足以说明经济法自产生时起就已经深深地刻上了经济的烙印。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一直备受经济法学界的关注,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就将经济法的本质界定为“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经济法是从谋求经济繁荣与稳定、丰富消费品、防止通货膨胀和物资不足、对付因自由经济产生的矛盾和困难以确保自由经济活动、具有经济性目的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之法。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表明,经济法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即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才干预经济的,而国家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最基本的表现就是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即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2)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具有坚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对一个民族的经济增长来说,比文化素质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经济剩余赖以建立的秩序构架,而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这种秩序稳定性,理性行为也不可能发生,所以政府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是怎样强调也不过分”。这些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制度与经济的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经济的增长催生经济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到经济的增长。经济法作为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制度,干预经济运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而不是阻碍经济的增长,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效益的提高,因此,努力促进效益的提高,应当是经济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也为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而且对以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有效性和有序性为调整目标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即法律经济学的效益观带给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这样的思考:效益是经济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如果经济法律制度不能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那么经济法便不能找到其以确保国家经济有效运行而实施“双重干预”的立论基础。(3)经济法以效益为其基本价值,已为经济法学界许多学者所赞同。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达成了几个基本共识。一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二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三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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