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一条免学费对象、标准及补助方式1、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包含两类,一是按国家政策免除学费的学生;二是按我省全面免除学费政策,属于扩大免学费范围的学生。
2、标准: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补助方式:分别按照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和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弥补学校运转的经费缺口。
第二条免学费对象评审1、提出申请:开学十天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XX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2、提交材料:学生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查验,并复印交学校建档留存。
3、组织评审:学校组织资助部门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组初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含在外顶岗实习三年级学生)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的监督。
4、评审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政策受助学生汇总表》、《中等职业学校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职成教股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再由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划拨资金到学校,学校用于弥补运转过程中的资金不足。
第三条监督管理1、对符合国家和省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学校严格按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除向学生收取高出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部分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2、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清算结余资金:学校要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免学费人数和金额,清算结余资金,按时上缴,严禁挪作他用。
3、符合免学费政策的三年级在外顶岗实习学生,学校申请划拨免学费资金时,要提供由市、县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依据。
第四条:免学费使用用来弥补学校运转金费的不足。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广东省中职资助相关政策解读
01
拓展资助项目
除了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传统资助 项目外,探索新的资助形式,如奖学金 、助学贷款等。
02
03
完善配套措施
加强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如加强学 校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 以更好地支持中职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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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的推进
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政府需要加 大对中职教育的投入,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确保每个 人都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
职业教育改革
广东省政府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 革,提高中职教育的质量和吸引 力,中职资助政策是其中的重要 举措之一。
政策目的
促进教育公平
通过提供资助,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 担,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中职教育,提高 整体教育水平。
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
对受资助学生的影响
减轻经济压力
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了经济支持,减轻了他们的经 济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学业。
增强学习动力
资助不仅解决了学生的经济问题,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他们的 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
促进就业创业
资助政策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实习和实践活动,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和 创新创业精神,为未来的就业创业打下基础。
增加资助资金,提高资助标准,确保更多学生受益。
优化资助结构
根据学生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金。
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
扩大资助范围的可能性
扩大覆盖面
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特别是对于家庭经 济困难、残疾和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的关注。
资助方式
国家助学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关系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按照办学体制和财政缴拨关系,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办中小学由其他部门主管,下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足额保障中小学校经费需求,确保实现“三个增长”等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具体按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审程序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2014技校免学费_2014广东技校免学费(精)
注意事项
• 技工院校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免学费资助。省财政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 工班及预备技师班在校生中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都给予补助,但同一学生 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如有转学(含从教育部门中职学校转来的学生)、休 学、重读等情况,已享受的资助年限相应扣减。各地财政对超过省财政规定 补助年限的,可自行给予补助。 技工院校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其他有关问题。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要符合一 般的中职学生年龄段,原则上对入学时超过22周岁的,要严格核实学生的学 习形式、学习年限等情况,对不符合免学费资助条件的,不得申报补助。对 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 任。 如果一些学校原来的办学成本很低,每年学费低于3500元,现在经过国家补 贴,即变成免学费读书(当然只是免学费,其它费用还是要交的)。而报读 办学投入大,学费比较高的技校,超出了国家的补贴数额,超出的部分还需 要同学们补齐的。
解读广东省技校免学费政策
政策详情
• 我省出台《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 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育〔2013〕54号),确定扩大中职 教育 和技工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逐步调整国家助学金制度。为进一 步完善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 管理工作,现就技工院校学生享 受免学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 (一)技工院校免学费主要内容。 •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 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 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我省进一步扩大中职免学费政 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中职技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加快发展技工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和劳 动者镇非农户籍所属地区 广州:增城市 从化市 韶关:始兴县 仁化县 翁源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新丰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汕头:南澳县 江门:台山市 开平市 鹤山市 恩平市 湛江: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茂名:电白县 高州市 化州市 信宜市 肇庆:广宁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高要市 四会市 惠州: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梅州:梅县 大埔县 丰顺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兴宁市 汕尾:海丰县 陆河县 陆丰市 河源:紫金县 龙川县 连平县 和平县 东源县 阳江:阳西县 阳东县 阳春市 清远: 佛冈县 阳山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 清新县 英德市 连州市 潮州:潮安县 饶平县 揭阳:揭东县 揭西县 惠来县 普宁市 云浮:新兴县 郁南县 云安县 罗定市
东莞免学费的公办职校
东莞免学费的公办职校昨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始,对就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东莞户籍学生按实际收费减免学费,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户籍学生按实际收费在3500元以内减免学费,超出部分3500元由本人缴纳。
今年预计补助8698万元昨天,会议决定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预计东莞今年将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给予8698万元资助。
免收本地户籍生学费后,公办中职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3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这一举措旨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弥补公办中职因免除学费导致减少的部分收入。
就读于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核定学费高于补助学费的,学校可以继续向学生收费。
东莞这个标准定为3500元。
中职今春招生曾遇冷去年底,东莞电子科技学校等9所公办中职学校和智通职业技术学校等5所民办中职学校在全市中职学校中率先试行春季招生。
对于这个新政策,很多学生和家长还不了解,所以今年的第一次春招就遇冷了。
此前,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省教育厅已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春季招生。
东莞周边很多城市也在秋季招生的基础上开始春季招生。
今年春节后,部分省级公办中职学校,以及惠州、佛山等地的部分中职学校,到东莞的民办初中招收中职生。
为了早点工作,一些新万仞的孩子愿意提前一个学期被录取,在其他城市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这分流了许多东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打破户籍限制向新莞人招生今年,东莞市公立中等职业学校首次打破省内外户籍限制,招收万信籍学生。
这与广东放开异地高考政策密切相关。
其中,从省外春季入学的学生,三年后可在广东报考高职。
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扶贫政策,确保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职业教育法》、《学生资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突发严重伤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类别1. 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2.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3.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
4. 补助金: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补助。
四、资助标准1. 免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 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年1000-3000元。
4. 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次500-2000元。
五、申请与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 公示:对资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六、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资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学校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2.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的作用,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广东中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流程
广东中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流程广东中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流程1. 引言广东省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广东省设立了中职助学金项目。
本文将围绕广东中职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流程展开分析,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学生了解申请助学金的要求和步骤。
2. 广东中职助学金申请条件2.1 经济条件:广东中职助学金是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项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是申请的首要条件。
通常来说,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规定的标准,同时家庭负担应符合一定的资产评估标准。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助学金资助对象的经济困难程度。
2.2 学业表现:除了经济条件外,申请者的学业表现也是评定申请资格的重要因素。
理论上,申请者应该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并且在学业上取得过较为优异的成绩。
根据一般规定,申请者的平均绩点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如保持在3.0以上。
2.3 品德表现:广东中职助学金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申请者的品德表现也会被考虑在申请条件中。
学生应该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行为表现,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同时在学校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形象。
3. 广东中职助学金申请流程3.1 确认资格:在申请助学金之前,申请者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各项申请条件。
可以通过向学校教育和助学金相关部门咨询或浏览官方网站来了解。
3.2 填写申请表格:一旦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者需要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格。
在填写表格时,要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学业成绩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还需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学校成绩单等。
3.3 提交申请材料:完成表格填写后,申请者需要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中职学校的教育和助学金相关部门。
申请截止日期通常会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公布,申请者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请。
3.4 材料审核和面试:学校教育和助学金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进行面试,以进一步了解申请者的经济状况、学业成绩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国家中职免学费政策
国家中职免学费政策一、政策背景与目标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国家制定了中职免学费政策。
该政策旨在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鼓励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技能型人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政策对象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对象主要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
这些学生通常来自家庭经济困难或低收入家庭,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完成学业。
三、政策内容1.免学费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一、二年级学生均可享受免学费政策。
2.补助标准: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资金来源: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按照补助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4.实施方式:免学费政策通过学校退还学生学费的方式实施。
学校收到免学费补助资金后,应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退还学生学费。
四、申请流程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免学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者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
3.资金发放:学校审核通过后,向相关部门报送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免学费金额等信息,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到学校,学校收到资金后及时退还学生学费。
五、监督与评估为确保中职免学费政策的顺利实施,相关部门会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同时,鼓励学生和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六、结语国家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和经济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该政策不仅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还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培养更多的技能型人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政策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中职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学生。
依据政策实施范围分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
第二条中央政策免学费对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教职成〔2021〕2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大类所有31个专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版)》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业类所有28个专业。
以及森林消防、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电排灌工程技术、现代灌溉技术、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技术、水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运行、水土保持技术、林产化工技术、食品加工工艺、酿酒工艺与技术、民族食品加工技术、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粮油和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等16个相关专业。
涉农专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修订动态调整。
第四条地方政策免学费对象为中央政策实施范围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
第五条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学校不得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收取受助学生学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每学期确定一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送同级学生资助机构审核、汇总。
第七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八条春季和秋季学期免学费对象确定、上报和审核工作要分别于5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办理完毕。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相关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中职免学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中职免学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和透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财教〔2007〕3号)和《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免学费工作的财务管理和使用。
三、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给予免学费补助。
2.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由地方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职学校给予免学费补助。
四、资金使用范围1. 免学费补助:用于资助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中职学生。
2. 资助管理工作经费:用于资助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培训经费等。
3. 其他与免学费工作相关的支出。
五、资金管理制度1. 专款专用:免学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分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账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 信息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应当公开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定期审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应当定期对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六、资金拨付与使用流程1. 申请与审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职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申请免学费补助的中职学生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2. 资金拨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至中职学校。
3. 资金使用:中职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
4. 资金结算:中职学校在资助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免学费补助资金。
七、责任追究1. 对挪用、截留、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未按规定使用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粤价[2003]32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12月4日粤价[2003]32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随着办学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高等院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成人技工学校,下同)的教育方式、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在贯彻执行现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费计收标准问题。
实行学分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生实际所修学分计收学费。
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学生跨专业修课每学分的学费按所修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学生重修、补考收费问题。
(一)重修费是指学生重修已修课程的学费。
重修已修课程应交重修费。
重修费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及每学分学费标准计收。
(二)补考费是学生参加补考的费用。
学生修读课程考试不合格须补考的,第一次补考免收补考费,第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再次补考的应交再次补考费。
再次补考费不分学校类别和专业,理论课考试每科每次20元,实践课每科每次40元。
三、远程教育收费问题。
远程教育是学校利用通信网络和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教育方式。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工作指南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指南◆免学费申请办法: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具体流程如下:(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在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城市学生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报学校资助机构审核,再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长亲笔签名后,将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园显著位置或校园网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各学校将经过校长亲笔签名并公示的免学费名单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机构。
(4)公示无异议后,免收学生学费。
◆享受免学费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残疾学生。
县镇户籍学生按《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县镇非农户籍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相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1〕263号)等文件规定的县镇区域分布表进行界定。
对外省的县镇户籍学生,提供相关界定证明材料后,可享受资助。
涉农专业为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中“农林牧渔类”全部35个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经营、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茶叶生产与加工、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规范有序实施,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结合我国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权利;2.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3. 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三、资助范围及标准1. 免学费政策(1)资助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 国家助学金(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比例: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10%确定。
(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4)申请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3. 国家奖学金(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3)评选程序:每学年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由学校组织评选,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职责分工1. 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管理。
2. 教育财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完善资助政策,编制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做好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03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实施细则DOC
03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实施细则DOC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实施细则(一)实施原则1.最大复原原则。
2.可操作性原则。
3.标准化原则。
(二)受助学生信息档案1.受助学生信息归档材料明细编号项目明细保存年限备注1 免学费申请审核材料1、封面及目录(附件1、附件2)2、免学费申请表(附件7)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4、学籍和免学费信息确认表(附件5)15年1、按学学期,分班级装文件夹2、按学号排序并以个人或班级为单位进行装订2 免学费汇总材料1、封面及目录(附件1、附件2)2、公示表(附件13)3、公示影像资料15年1、按学学期,分年级装文件夹2、按学号、班级排序3、公示表、公示影像资料分类别汇总装档4、汇总资料按学期更新3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材料1、封面及目录(附件3、附件4)2、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8、附件9、附件10)3、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4、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贫困证明5、国家助学金名单确认表(附件6)15年1、按学学期,分班级装文件夹2、按学号排序并以个人或班级为单位进行装订4 国家助学金汇总材料1、封面及目录(附件3、附件4)2、公示表(附件14)3、公示影像资料15年1、按学年度,分班级装文件夹2、按学号、班级排序3、公示表、公示影像资料分类别汇总装档4、汇总资料按年度更新5 资助文件资料1、封面及目录2、资助机构成立文件3、资助机构成员名单(人员变动时需更新,并保留原来文件以备检查)4、学校资助管理制度5、学校资助申请审批流程6、学校资助相关文件永久分类别装盒存档说明:2.受助学生信息归档规范1)归档文件采用“年度—项目—保管期限”分类。
2)档案须按照统一标准装订,装订顺序按照明细表进行装档。
3)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材料以班级为单位的归档材料采用盒装,档案盒、文件夹大小可结合学校实际进行选用,学校对档案盒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无统一规定的,建议采用长宽为310mm×220mm (文书档案盒,内装A4纸)或者310 mm×220 mm的无酸纸档案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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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并在校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
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3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
(一)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并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的学费标准,按不同专业、学校类型确定不同的折算系数,具体系数详见下表。
补助标准按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确定。
类别专业
折算系数
国家重点学校省重点学校省一类学校普通学校
中专类文史、财经、政法、管理0.940.910.83理、工、农、医、外语 1.09 1.050.97体育 1.37 1.33 1.23
艺术 1.60 1.54 1.43
技工类
一般工种 1.00 1.000.970.94
高耗材工种 1.23 1.23 1.17 1.14(二)省财政对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省财政按照分担补助标准及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足,确保各学校免学费后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质量。
省财政将根据学校培养成本及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分担补助标准。
第六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不分生源,其中:欠发达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省财政负担70%,地级市(市辖区)、县(市、区)财政负担30%;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深圳市、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
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省财政负担49%、地方财政负担51%。
第七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
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第八条省根据当年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核拨下年的补助资金。
采取提前告知或年初拨付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免学费的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六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审核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