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公建配套建设未 同步建设 ,后来开发企业几经易主 .部分
公建配套设施至今还未建设。
( )市政 、公建配套设施短缺和供需不平衡 问题 五
整个 区域的社 区公共设建设不成规模 管理经营分散 。 第三 社 区化与人 1结构 的变迁导致社 区需求 的差异 : 3
化 而匀质的千人指标配置模式难以做到设施的差异化供
3
.
这主要集中在 中央商务 区核心 区的老社 区中,越靠近
中央商务区核心 区的 ,越呈现 出 一 出二进 ”的现象 : “ 一 出 即为低收入 的原住 民人群逐步被 挤出 j 二进 即为 新上海人 ( 白领 )进 来沪打工 ( 服务业 )人员进 。由于
由于一些住宅 区在征 地时 ,只从 道路 中心线 开始
征 用 造成在市政配套建设中 ,征地等前期手续繁复。 ( )市政 、公建 配套设施 未与住 宅建设 同步建设 、 四 同步交付
1
.
这些老社 区离其 自身就业所在的商务办公场所 近,而且住
宅面积较小 档次不高 、所需费用低 ,比较容 易为白领人 群所接受。同样 , 为城市核心区 发达的服务业 自然也 作 吸引 了相 当数量的低层次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租住于此 ,小
存 在 问题
小区附近需建设地铁 出入 口、 大型停车场 在小区绿化带 道路旁需划 出停车位等 居民对这些公共配套设施有共同 的需求 .但又不允许建在 自家住房周边 往往陷入群众维 权与建设 的矛盾纠结之 中。例如 A小 区建成入住 后 ,相
邻的 B 地块进行房产开发 ,社 区的用电量负荷加大 ,需要
笼换鸟 .建设需求较高 、现状供应匮乏的社区公共服 务设 施 。比如老社 区学龄儿童减少 ,可以对幼儿园进行合并 置换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审批.doc
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2、办理单位:XX市建设委员会3、办理窗口:市务XX市建委窗口4、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出具审查材料签收凭据后7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5、联系电话:869219256、投诉电话:86638846二、法定依据1、《人民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人民气象法》第三十一条;3、《人民消防法》第十三条;4、《人民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9、《省城绿化条例》第二十六、二十八条;10、《省涉外建设项目事项管理条例》第九条;11、《XX市城市户外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2、《XX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四、七、十条;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第18号第五十七条;14、《XX市人民府〈XX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成府发[2008]58号);15、《XX市人民府办进一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成办发[2008]27号)。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竣工后,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建委牵头,按项目分类并联市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卫生、水务、安监、林业园林、广电、国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办.第一步:申请单位可在XX市建委或成都建信网下载并填写《XX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然后持所需申请材料向市务XX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补充.第二步:由市建委根据项目情况将申请材料分类分送有关协办单位。
第三步:对需踏勘现场的部门,由市建委组织到现场进行踏勘,并初步验收意见。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4、承诺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联系电话:86262889、86697927、866485106、投诉电话:86638846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8、《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六条;9、《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第18号第十六条;15、《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16、《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1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18、《关于全面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平移的通知》成委办[2006]29号;19、《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2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21、《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川建委建发[1998]1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1号)
省级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4年2月)
加快发展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以及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省级单位职工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成规管142号附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附件: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0.10编制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资质等级:规划甲级[建]城规编第(081126)院长:胡滨(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副院长:潘振(高级工程师)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项目编号:2010AQTCDXXXX308项目主管:曾九利(注册规划师、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何旻(注册规划师)编制人员:唐鹏(规划师)杨萧(规划师)王勇(高级工程师)薛爽(规划师)陈茜(规划师)王天佑(助理规划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原则 (1)1.3编制依据 (2)1.4研究对象 (2)1.5适用范围 (2)1.6应用原则 (2)2.分级分类 (3)2.1公建配套设施分级 (3)2.2公建配套设施分类 (4)3.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 (4)3.1居住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5)3.2基层社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1)3.3商业街 (16)3.4项目配建 (17)4.附则 (18)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实现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划导则,以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公建配套设施体系。
1.2编制原则以“以人为本”为总原则,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九化”要求提升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水平,促进公建配套设施实现“五个优化”。
1.2.1 优化功能根据新的形势以及居民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如提升文化、体育、休闲功能,强化社区服务职能等等。
1.2.2 优化标准整合提升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形成统一的公建配套设施标准体系和统筹的配置方式。
1.2.3 优化布局引导公建配套设施集中集约建设,功能复合集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易识别的中心场所,方便居民使用,并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规划控制、实施和管理。
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政府督查室,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政府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成都高新区和五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成都天府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doc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文号:成府函〔2015〕152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5-12-08生效时间:2015-12-08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五城区管项目范围。
1.除市管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2.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立机制,规范流程(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
五城区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的要求开展报建审批工作,实现市区两级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确保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高效运行。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成办函〔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成办函〔2016〕10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交付使用后管理与服务,大力推进管理专业化、居民自治化、服务人性化和监管智能化机制,把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备、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属地化管理(一)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属地化机制。
市房管局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筹建、配租配售、使用监管、租金管理、维修养护、监督考评等工作;五城区政府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安全巡查和监管、违规查处、物业服务监督、居民自治指导、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居住属地管理。
1.按照居住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是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主体,将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2.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开展人民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与禁毒禁赌、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管理、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
3.五城区财政应负责安排落实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管理与服务所需资金,对保障性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保障。
二、加强专业化管理(一)物业服务专业化。
五城区政府应将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强化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加大行政、信用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的物业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1.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2.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3.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4.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6.其他。
三、主体职责(四)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工作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和决策、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成公建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成公建办发[2009]10号)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成府发[2008]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五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从2009年1月已经纳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现将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成办发[2008]27号)包括但不限于:1、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2、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明确以下程序:(一)规划程序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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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1.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确定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委托代建)。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4.对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5.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
属于新增配套的社区用房项目,由土地使用方负责建设完成,政府按上年全市平均房价回购。
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市建委(市公建办)签订回购合同。
6.对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本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投资并实施建设。
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三)移交接收主体。
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由市建委(市公建办)牵头,承担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单位,向设施所在地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移交。
产权办在区上,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公建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功能不变。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相关项目的接收主体为: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社区级体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6.社区用房、社会服务中心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部门。
8.五城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及国有公司投资新建菜市场的接收主体为市现代商贸发展投资公司。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菜市场不移交。
9.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的接收主体为市交投集团。
10.公共绿地的接收主体按绿地的性质和位置分别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林业园林局。
11.公厕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其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接收主体根据性质和使用特点由市公建办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设定以下程序:(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设施配套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配套的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当单列该地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相关指标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总平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
4.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应在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二)用地程序。
1.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旧城成片改造的土地,采取“先完成公建配套,再实施上市出让”的办法,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土地成片改造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完成相应配套项目,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对新征土地和现有存量地块,凡是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实施统征或进行旧城改造的,由统征单位或旧城改造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
凡是含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地块,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应根据规划条件明示该地块中包含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要求,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建设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地块,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由市公建办牵头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收回事宜。
4.对调整用地性质从存量土地中划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规划明确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由该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建设。
对暂时没有明确公共设施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五城区、成都高新区进行管理,待确定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后,由公共设施配套项目使用管理主体单位作为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建设。
对调整后原用地单位自愿代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并无偿移交的,其划出部分的土地经市建委(市公建办)同意,可以与原用地单位持有的土地整合使用,按正常程序报建。
建成移交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及产权分割手续。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
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由市建委提供。
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2.在通过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方案设计和初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
不需要进行初设审查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
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任务。
3.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建委(市公建办)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4.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建设单位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委托质监、安监部门代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建设单位按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报告。
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已经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移交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建设单位代建或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应无偿移交。
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1.建设单位在获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手续,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项目。
移交后建设单位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移交协议》,并送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保修期限内承担项目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供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