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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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基于西方政治转型背景的两种评价模式
[内容摘要]:泰勒认为,中世纪的社会观念、教会、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是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形成的根源;哈贝马斯则认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形成的合法化主题”是“世俗化”、“理性的法”、“抽象权利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主权”、“民族”等五种要素的复合体。实际上,西方政治转型是经过一个从二元分离到一元同构再到二元分离的过程,在国家与教会的二元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政治转型、动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西方政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它所造成的权力二元以及权利双生为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从而在根本上决定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因此,把握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传统资源与现代因素成为认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础。那幺,西方社会又是如何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呢?这一分离的动力何在?这显然是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此处仅以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两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为线索,对比分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动力资源。
一、国家与教会:传统二元政治的资源
中世纪的社会就像“一块由各种统治形态缀成的百衲布”,这样一种多重统治力量的格局产生了一种“格利佛效应”,也就是:“每个人都被无数绳结绑着,其中任何一条绳子都不足以将他定住,但所有的绳子合起来即足够将他定住。”
[1](p322)
对中世纪这块“百衲布”,泰勒的评价可能更为全面。在泰勒看来,中世纪的社会已经不再像古代希腊和罗马那样由政治来界定,而是取得了与政治共同体平起平坐的地位,人们甚至将国家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更为有益的是,教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与政治共同体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格局。就世俗社会的制度安排来看,主体权利的法律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中世纪政体的结构等三种力量为西方现代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资源。泰勒从市民社会成长的实践样式和观念形态两个角度出发对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传统资源进行评估,为我们理解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提供了一个大纲。泰勒自信地指出:“我们可以从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民主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内在矛盾”的前期成果之一(06CZZ001)。
佟德志,1972年生,辽宁朝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主攻政治学理论。
所有上述5个方面中找到西方民主自由的根源”。[2](p11-12)
泰勒的综合式描述显得无懈可击。因为,他所描述的这5个特征是可以追之于历史的,泰勒的反对者亦不能否定这5个特征同民主自由的联系。然而,泰勒理论的阿基里斯之踵在于,他需要不得不面对的历史事实是,只有在这5种特征发生重要变化,甚至是烟消云散之后,西方社会才看到民主、自由的影子。
泰勒自己亦承认,“在当下和那一时代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阶段,亦即欧洲大部分地区在现代早期企图建立君主‘专制’体制”。但是,泰勒却并没有将一元主义的复现在中世纪的二元主义与现代的二元主义之间建立起联系。他将这样一个决定了西方现代化进程的重大事件归因于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即专制主义终于没能求得更大发展,其基本原因乃在于“原本较弱小的国家先在经济上尔后在军事上获得了成功,其中尤其是英国和低地国家,它们所采用的乃是另外一种更基于共识的模式”。[2](p12-13)
泰勒的评价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化形态的,中世纪的社会观、二元政治观以及主体权利的观念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制度形态的,相对独立的城市和中世纪政体的结构显然属于这一类。我们看到,在这两类因素中,后一类制度形态的因素基本上被民族国家的兴起所消解,而前一类观念形态的因素也只是经过世俗化的洗礼和现代化的转义才得以在现代政治当中体现出来的。
就历史进程来看,国家与社会的领域分离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民族国家兴起等一系列事件。在这一进程中,首先是教会成为欧洲现代化进程的障碍,宗教改革的后果之一就是使教俗权实现分离,将教会对国家的影响降为最低;然后是封建的庄园丧失独立性,被迫融进更大的政治共同体;与此同时,城市的独立性亦在强大王权的压力下变得岌岌可危……在民族国家的强大压力下,中世纪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逐渐解体,从而将领域分离的制度资源消耗殆尽。
领域分离的文化资源亦遇到同样的情况。文化资源发挥效用的方式是潜层次的、间接的。尽管人们很难评估文化资源在领域分离中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主权观在整个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它所主张的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其它权力约束,是最高权力的观点已经全面地否认了中世纪那种将政治机构视为社会组织的观点。在促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观念形态当中,主观权利的作用可能更为复杂,也更为引人注目。然而,在拉丁文中Jus(ius)与英文中的right、德文中的recht、法文的driot以及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之间,其差异是巨大的,只有现代性的反思才能在两者之间实现沟通。①
更为不利的是,传统社会,尤其是中世纪的主观权利观念、社会观念等重要文化资源并没有达到相应的制度化水平,这就又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极其重视传统社会,尤其是基督教对近代西方影响的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亦认为:“如果我们仅仅是谈论制度水平,那幺它在古代是很低的,它无法实现自由。然而在理念的王国里,它的功劳是很大的”。[3]( p349)因此,过分强调领域分离的传统
①有关jus的语义学转变请参见Brian Tierney, The Idea of Natural Rights: Studies on Natural Rights, Natural Law and Church Law 1150-1625, Atlanta, Georgia: Scholars Press, 1997. Richard Tuck, Natural Rights Theories: Their Origin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