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4季度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
建筑环保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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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应该由(D)支付。
A、总承包单位和保险受益人共同
B、分包单位和保险受益人共同
C、建设单位
D、总承包单位
26
8
单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哪种(C)情况不用缴纳排污费。A:部队B:行政机关C:自然人D:社会团体
21
8
单选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C)。A.加强水环境保护B.加强水质标准建设C.加强水污染防治D.加强污水治理措施
22
8
单选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境外的废弃物(A)A.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B.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运输C.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D.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应当事先获得紧急许可证
17
8
单选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D)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18
8
单选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在(C)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A.文教区B.商业区C.居民区D.工业区Βιβλιοθήκη 试题编号专业类别题型
题干
1
8
单选
(A)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他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A.废铅酸B.含汞C.含镉D.含锂
2
8
单选
(B)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33316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a.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将按照总结完善、开拓创新的总思路,适度扩大规模、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重点支持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为保障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现就全年总体安排及年度交易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体安排(一)关于电力供需形势综合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预计2017年我省电力呈供需基本平衡、供略大于求态势。
初步预计,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1835亿千瓦时,比上年增加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全年无大型水电机组投产,鄂州三期等火电新建、扩建机组集中在下半年投产。
至年底全省装机容量约7100万千瓦;全省发电量2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按平水年测算,全口径统调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约3900小时,同比略降。
(二)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量目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制定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487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全省优先发电权计划2180亿千瓦时。
其中,一类优先发电权720亿千瓦时,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调峰调频电量以及供热电量;二类优先发电权1460亿千瓦时,主要包括水电和余热余压余气电量。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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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9298f3f763231126fdb111b.png)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排污收费制度PPT课件
![排污收费制度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656e3f6f18583d04864594d.png)
排污收费制度
4.强制征收的原则
• 排污单位收到交费通知7日内交费,不按规 定缴纳排污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一至三倍 罚款,并从第 8 天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 纳金。
排污收费制度
5.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 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
• 变更申报 1.应在变更前15日内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 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 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 2.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开 工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建筑施工——开工15日前内填报《建筑 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污收费制度
• 拒报、谎报的处理 • 对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7% × 20% ×〔 1- 92%〕/ 〔 1 - 30% 〕 7 × (90000+ 36000+20700)=102690( 元 / 月 ) 燃煤 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 煤中的含硫( % )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9) 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4
5
排污费 征收与 缴纳
排污收费制度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 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 度”。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a06f5352ea551811a6871e.png)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
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判断题 - 3 of 4
![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判断题 - 3 of 4](https://img.taocdn.com/s3/m/a503bab5852458fb760b56d7.png)
火电环保技术监督——判断题•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省级电网企业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
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 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f3a7cc650e52ea54189880.png)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xx年1月25日环发[xx]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xx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xx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xx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ff03fcd15abe23482f4da1.png)
黑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并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排污费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
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第六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实行属地化收缴。
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始收缴二氧化硫排污费。
装机容量30万千瓦(含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收缴,农垦系统的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
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们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收缴。
未独立设置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或环境监察机构的县、区,其辖区内的排污费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核定和收缴。
第七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排污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d879ecb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a2.png)
《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排污费征收使⽤管理条例》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缴纳污⽔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必须严格实⾏“收⽀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
任何单位和个⼈对截留、挤占或者挪⽤排污费的⾏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以上的电⼒企业排放⼆氧化硫的数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书⾯通知排污者。
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
![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https://img.taocdn.com/s3/m/98296335ee06eff9aef807f4.png)
环境监察知识应知应会10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 年颁布的。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定了“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为环保工作的基本原则。
3、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4、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2.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3.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务。
5、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6)、不准酒后驾车,酒后执行公务。
6、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7、在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当地人民ZF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8、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三便一明”原则: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管理)、设立(明显标志)。
10、缓缴排污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1、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以上罚款。
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表填表说明.
![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表填表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2646e401fc4ffe473368ab4e.png)
排污费征收工作季报表填表说明
一、收缴情况1、[征收开单*金额]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开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2、[解缴入库*金额]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经对帐、实际解缴国库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3、[退库*金额]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国库实际退付的累计金额。
二、减免缓情况1、[减免*金额]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已审批生效减免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2、[缓缴*金额]指自本年初至报告季度末已审批生效缓缴的排污费累计金额。
3、[未缴*金额]指截止报告季度末、开单后未按期解缴的排污费。
排污者提出减、免、缓缴排污费申请,未经正式审批生效的排污费金额也计入未缴。
三、解缴入库明细。
1、[污水排污费]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
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污水排放无法进行监测、用物征值数量计算得出的排污费计入[污水排污费]。
2、[污水超标准排污费]指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计算后的总额为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分别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
污水类排污费+废气类排污费+噪声类排污费+固废类排污费+滞纳金=解缴入库
四、户数
所有[户数]均与相应的排污费对应,同一排污者分期分批计征或缴纳排污费的不重复计算户数。
排污申报与审核试题
![排污申报与审核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eb51b92b0740be1e650e9a7f.png)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收费程序业务比武复习题一、选择题(7道)1、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标准。
A、国家B、地方C、地方环保部门确定2、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为目标。
A、改善环境质量B、控制污染物总量C、整治环境污染3、排污者必须于每年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A、6月15日B、12月15日C、1月15日4、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
A、自我监测B、自我生产C、自我监督5、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2B、3C、46、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是。
A、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B、个体工商户C、工厂、企业7、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自第8日起每天按计征滞纳金。
A、1‰B、2‰C、3‰二、简答(8题)1、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2、排污申报登记的意义和作用?3、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什么?4、排污申报的内容要求?5、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6、排污生报登记审核的时限?7、申报受理机关划分要求8、违反排污申报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排污申报登记简答题答案1、答案: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度。
2、答案:排污申报是各级政府各项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基础依据,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要征收排污费就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017年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名单
![2017年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ade8b6260912a216147929a1.png)
26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所在地市
州市 (8 家)
忻州市 (4 家)
吕梁市 (6 家)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热电分公司
临汾市 (5 家)
企业名称 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嘉节燃气热电分公司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同煤大唐塔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达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武乡西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 大唐阳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临汾热电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 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大唐国际临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2
2017 年总装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所在地市
太原市 (5 家)
大同市 (5 家)
长治市 (5 家)
阳泉市 (3 家) 晋城市 (3 家)
企业名称 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发电厂 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实施《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湖南省实施《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67e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d3.png)
湖南省实施《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2003年10月23日湖南省实施《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一)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向环境排放经其处理后的污水,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接纳符合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污水,经其处理后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4313d0482fb4daa48d4b09.png)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010-07—30 来源: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作者: 被阅读278次(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鄂尔多斯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厂统计
![鄂尔多斯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厂统计](https://img.taocdn.com/s3/m/c6506d01c281e53a5802ff1b.png)
4106.8 3933.4 4151.6
2 2 4
26.8
4060.6
2
48.4
7320.8
2
29.4
4440.8
2
30.4 31
4616 4429
2 2
16
杭锦矸石 电厂 合计
66 1576
2*33
16 621.2
2409.6 65698
2 44
序号
1 2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厂统计 年发电 年运行 装机容量 (万千 量 时间 项目名称 瓦) (小 (亿千 时) 瓦时)
准大发电厂 60 内蒙古国 华准格尔 132 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 内蒙古蒙 泰不连沟 煤业有限 60 责任公司 热电联产 项目 魏家卯电 120 厂一期工 程项目 准能低热 96 值煤电厂 京泰发电 厂(酸刺 66 沟低热值 煤电厂) 达拉特电 厂 318 2*30 4*33 21.6 47 3608.8 3561.4
机组数 量
2 4
3
2*30
19.4
3225.6
2
4 5
2*60 2*15+2*33
58.4 32
4866.6 3325.8
2 4
6
2*33 2× 33+ 2× 33 +2× 33 +2× 60
30
4553.2
2
7
98.2
3088
8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国电布连 132 2*66 一期电厂 60 2*30 北方电力煤矸石电厂 鄂尔多斯 电力有限 132 2× 33+2× 33 责任公司 电厂 高新材料 有限公司 66 2*33 棋盘井低 热值煤发 电项目 君正低热 66 2*33 值煤发电 项目 国电东胜 66 2*33 热电公司 电厂 蒙泰东胜 66 2*33 热电联产 项目 康巴什热 70 2*35 电厂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2013年三季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2013年三季](https://img.taocdn.com/s3/m/ee90903ba300a6c30d229f25.png)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2013年三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陕环函[2013]93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2013年三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的通报(陕环函〔2013〕93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省环保厅对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2013年三季度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了有效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有效性比对监测情况三季度,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对全省18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50台机组、94套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实际比对监测18家企业44台机组、83套自动设备。
因停运或检修未能监测的有6台机组,分别是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机组,陕西华电蒲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机组,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4机组,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1机组。
根据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本次监测的18家企业中,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渭河热电厂、大唐宝鸡热电厂、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国华锦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清水川发电有限公司、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所测项目均为合格,其它11家企业均有不合格项或停机检修等原因无法比对(详见附件)。
(二)现场核查情况三季度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对18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现场核查。
从核查情况看,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灞桥热电厂、陕西华电瑶池发电有限公司、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陕西国华锦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渭河热电厂、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存在数采仪掉线、死机、传输异常等情况,导致上传监控数据不完整。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a0df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70.png)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总量控制,促进依法排污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附: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
排污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排污者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本办法由芜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管。
第四条市环保局根据芜湖市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确定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削减量。
三县四区环保局(分局)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芜湖市排污许可证分为《芜湖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芜湖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两种类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0ea6d02de80d4d8d15a4fbe.png)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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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2 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3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4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 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
6 郑州荣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7 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0 22,615 56,449 68,494 79,065 142,029 43,588 54,668 26,139 113,809 33,693 43,149 41,943 61,389 38,372 42,596 143,763
32 国家电投集团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3 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34 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 35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
8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9 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
10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
11 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2 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3 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 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
15 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
16 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7 洛阳万基发电有限公司
0 196,032 570,896 427,400 496,917 771,900 332,871 511,242 321,400 1,117,700 284,900 321,600 343,783 447,100 191,997 436,200 551,910
67,889 4,068 22,328 147,759 129,755 14,176 16,031 110,512 54,328 60,975 32,026 33,085 42,392 76,772
总计
355,967 454,100 367,000 303,000 184,843 372,197 372,300 377,000 323,524 359,400 526,000 383,400 285,277 223,229 643,763 342,698 343,853 441,000 190,100 573,400 481,100 354,900 199,400 591,800 279,317 1,773,400 502,100 512,456 25,604,141
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机组) 36
鹤壁鹤淇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0万机组) 37 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8 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 39 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机组) 40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0万机组) 41 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 42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 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4 大唐三门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45 华能渑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6 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 47 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48 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9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50 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1 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2 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3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4 国家电投集团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55 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6 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 57 新乡中益发电有限公司
18 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
19 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
21 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2 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3 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
24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 司
25 大唐安阳发电厂
26 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4,589 86,060 45,975 47,531 33,133 64,333 52,855 31,972 39,278 47,593 73,025 48,701 57,210 52,820 141,180 35,162 54,070 35,283 39,485 64,991 76,415 41,525 28,022 79,264 41,003 226,791 72,520 92,420 3,587,063
27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8 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
29 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
30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31 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
412,9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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