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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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方: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鄂政发[2005]23号《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1、一次网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用热地点及面积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算):
(1)居民平方米。
(2)行政事业性质平方米。
(3)企业及商业性质平方米。
用热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时间:供热方依照《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限为用户供热。即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
(二)供热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检测点设置和检测方式:
1.供热方采用直供式供热的,检测点设置在终端用户前的最后一个观测井。检测证明供热方在此井内管网水温和压力符合国家、政府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供热方温度和压力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于用热户内部管网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2.供热方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或有特殊要求进行继续换热的,检测点设置在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处。检测证明供热方换热站二次网或继续换热的出口温度和压力达到国家、政府规定,就可以认定供热方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供热方出口温度符合要求,用热方室内温度低,属二次网系统设计安装问题,由用热方自行解决,热费仍要全部交纳。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管网建设配套费
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合计元。换热站建设费用由用热方承担元/㎡,合计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
2.付款方式:用热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管网建设配套费后,供热方在三个月内完成供热方管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三个月后供热。
(二)热费价格及收取
1.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建筑面积,按鄂尔多斯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热费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用热方的热费由用热方直接向具体用热户收取或由管辖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供热方,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收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界限与维护管理
(一)供热采用直供式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终端用户(某一小区、某一栋楼或平房)前的最后一个观测井阀门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阀门处归供热方所有,从阀门处到用热户室内归用热方所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如用户对阀门后的共用管网和设备不维修,供热方有权停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用热方
负责。
(二)供热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换热站二次网的出口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出口处的管网设施包括换热站归供热方所有;从换热站出口阀门处到用热方各个具体用热户的设施归用热方所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
本合同的供热方式属于上述种。
第五条供热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和处罚用热方超合同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户,供热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采暖系统安装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暖。
1.用热方二次网采暖设计图纸必须有设计院、监理公司、审图办和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可证明,由供热方审核认可后通暖。
2.用热方二次网主线入户必须设有独立分户控制系统,二次网主线入户处必须安装压力表、温度表、除污器等设施,由供热方验收后方可通暖。
3.二次网主管线所使用的管网保温材料必须使用容重达到
55㎏/m3,以上的聚氨酯或更加优质的保温材料,阀门、伸缩器等关键材料,必须使用优质合格产品;
4.供热方认为用热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有权要求用热方限期整改并暂不供热,热费照收。
(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拒交热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并且在停暖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此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方依照合同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方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和确定的热价申请查询。
(三)用热方新增或增加用热,应当提前向供热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约定事项。
(四)用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供热方足额缴纳热费。
(五)用热方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承担由自己产权范围内设施造成不热的责任。
(六)用热方在房屋权属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房屋产权变更凭证;用热方把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并且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用热费的,应当向供热方提供有此约定的租房合同;约定自己交费的应向供热方提供自己的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否则用热方将和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热费。如用热方的物业公司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供热方提供变更凭证并与供热方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七)用热方采暖设施为地采暖,必须由用热方自己进行二次换热,将水温降至60℃以下,否则造成地采暖设施使用寿命降低、堵塞、泄漏等后果和责任均由用热方自负。高层建筑或有特殊要求供热的,二次加压设备及运行管理由用热方自行解决。
(八)供热方实行整体供热,用热方要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没有明确所有权的用热设施承担交费义务,不得以没有出售暂无人使用而拒绝交费。
(九)用热方要有专门的供热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检修维护人员,对管辖区域内的设备、管网进行日常的检修维护,保证供暖正常运行。
(十)用热方利用供热方的热水进行打压试暖应向供热方交纳热水损失费,标准为0.1元/㎡,否则供热方有权停暖。
第七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