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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一、总规定
2、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应根据本设计规范所规定的设计要求,并且必须考虑地震、风等灾害作用,充分考虑结构形式、尺寸及材料的性能。

二、结构设计原则
1、结构体系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布局形式,充分考虑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构件布置形式,设计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刚度,确保安全、可靠。

2、结构材料使用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性质、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选择正确的材料,确保材料性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利用。

3、结构形式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构件尺寸及力学性能确定,确保结构质量、安全性、稳定性及节能减排等要求。

4、结构优化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结构材料使用及尺寸,配置良好的构件结构,确保结构力学性能的达标、构件的尺寸合理、重量轻、抗震性能优良、施工简单、成本低。

5、结构节能减排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热工性能和结构热工原理,利用合理的结构构件。

(完整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强条

(完整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强条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
——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去0.7和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1.0和0.6或0.7和1.0。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式中: ——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规程表4.3.12规定的值;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第j层得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4.3.12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6度
7度
8度
9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3.9.4
B类建筑
抗震等级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表3.9.4确定。
4.2.2
基本风压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地震作用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二级

混凝土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工程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2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5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混凝土工程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混凝土工程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混凝土工程一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的性能除受原材料质量的影响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的质量。

混凝土结构的实际质量状况是由原材料质量、施工阶段各种工艺过程的操作质量确定的。

因此,施工中关键工序的质量对混凝土结构影响很大,应严格控制。

在形成混凝土结构的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同工序对施工质量的影响并不相同。

有些影响比较轻微,而有些工序的影响则是决定性的。

考虑对混凝土结构最终质量状态,特别是结构性能的影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对这些工序的检验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分别作不同要求,而最重要、影响最大的项目,则列为强制性条文。

有关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的强制性条文所涉及的工序均为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或使用状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容。

在施工中应重点检验,务必保证质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释义】在施工过程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

钢筋代换可以是不同规格钢筋之间的代换,也可以是不同品种、不同级别钢筋之间的代换。

一般情况下,钢筋代换的原则是代换以后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不降低。

但是,在抗拉力不变的情况下,应力变化可能引起伸长变形的差异,而规格不同则可能引起裂缝宽度和耐久性的变化。

因此,钢筋代换应经设计方面校核并加以确认,而不能由施工单位自行变更。

规范为此专门规定,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应由设计单位决定,并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措施】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必须由设计单位经计算校核,出具书面洽商或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按代换以后的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

【检查】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及钢筋工程验收文件。

【判定】以有无设计变更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和验收文件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混凝土工程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工程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7.4.9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具有保证安全的措施。当牵引机具为卷扬机时,卷扬机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地锚;对滑模应设置除牵引钢丝绳以外的防止其自由下滑的保险器具。
8.0.5
每滑升1~3m,应对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形状、位置及标高进行测量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记录表格见附录D)。
9.1.3
在滑模施工中应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情况,遇到雷雨、六级和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的滑模应停止施工,采取停滑措施。全部人员撤离后,应立即切断通向操作平台的供电电源。
9.2.2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周围应划出施工危险警戒区,警戒线至建(构)筑物外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施工对象高度的1/10,且不小于10m。警戒线应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戒标志,施工区出入口应设专人看守。
9.2.3
危险警戒区内的建筑物出入口、地面通道及机械操作场所,应搭设高度不小于2.5m的安全防护棚。
9.2.4
混凝土工程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8-0-1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32—2014
3.3.4
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应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5.2.3
人员进出滑模的通道应安全可靠。
6.3.3
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最少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提升力时取6.2.2条中1款、2款、3款之和或1款、2款、6款之和的大值。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l≤2m,75%;跨度l>2m,10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是建筑结构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结构形式,它具有承载力强、耐久性好、施工工艺简单等优点。

为了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以下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要求
二、施工工艺规定
三、材料要求
四、施工组织与管理
五、质量控制要求
六、安全措施
七、验收评定
综上所述,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包括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规定、材料要求、施工组织与管理、质量控制要求、安全措施和验收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行为予以惩处,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最新汇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最新汇总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汇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 2015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锕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T1499.3、《冷轧带肋钢筋》 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腿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用螺纹钢筋》GB/T 20065和《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10-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4章有4条、第6章有1条、第9章有2条、第10章有2条、第11章有6条;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规范第3.1.1条、第3.1.2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确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1.8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3.2.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4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第4.1.3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C20 C25 C30 C35 C40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第4.1.4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4采用。

注: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A、行业标准:《建筑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1.2条(一般条款)规定:模板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

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撑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撑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下沉。

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8m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回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4、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5、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6 、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或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支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3)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7 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

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木立柱支模。

第6.1.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或底座(掌握在工程特殊要求时,如转换大梁、或转换厚板时、模板支架立柱下基土松软时,必须加设脚手板或槽钢;模板支架立柱下为混凝土楼板时可不设置垫板),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经的间隙不得大于3㎜,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有关混凝土工程的强制性条文.

有关混凝土工程的强制性条文.

1.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
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
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 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 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 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臵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 条件养护试件的留臵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 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 根据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 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并重新检查验收。
列为强制性条文的试验和检验项目大 体可分为以下4类: (1)影响结构性能的重要施工工艺 的试验检验; (2)结构实体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的严重缺陷的检验; (3)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释义]
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性 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 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 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 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过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 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响设备在基础上的 安装和使用。验收时,应根据现浇结构、混凝 土设备基础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由监理(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尺寸偏差 对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释义]
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 种、级别等,并按有关规定存放。强度、安定 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 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矿渣硅酸盐水 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l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2958) 等的要求。当没计有要求、合同有约定或出现 其他异常情况时,可根据情况对其他性能指标 进行复验。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成分,且 在混凝土中用量大,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 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加以 控制。

砼规范强制性条文

砼规范强制性条文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 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 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 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 2 )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 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 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 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 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 复验报告。
6.3.1 安装预应力筋时,其品种、级别、 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 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 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 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 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 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 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 装配式结构。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 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结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 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完整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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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10-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1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4章有4条、第6章有1条、第9章有2条、第10章有2条、第11章有6条;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结构的设计,而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以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的设计。

新规范第3.1.1条、第3.1.2条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在设计时,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用;对极限状态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确定。

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设计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1.8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第3.2.1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表3.2.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4章“材料”之强制性条文:第4.1.3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采用。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C20 C25 C30 C35 C40fck 10.0 13.4 16.7 20.1 23.4 26.8ftk 1.27 1.54 1.78 2.01 2.20 2.39第4.1.4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4采用。

注:1。

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变或直径<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

混凝土规范强条

混凝土规范强条

3 基本设计规定3.1 一般规定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Y S W R (3 3. 2 —1)R=R(f c, f s, a k,…)/Y d (3. 3. 2—2)式中:Y――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 1.0;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Y 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 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 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Y RE 代替Y Rd ;f c、f 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 1. 4条及第4. 2. 3条的规定取值;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 3. 2—1)中的Y 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4 材料4.1 混凝土4.1 .3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 f ck应按表4. 1. 3—1米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 tk应按表4 . 1 . 3—2米用。

14. 1. 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 c应按表4. 1. 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 t应按表4. 1. 4—2米用。

表4. L4-I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nun1表4. L4-2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rnn?)4. 2钢筋4. 2 . 2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50010-强制性条文3. 1. 7 设计应明确构造旳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化构造旳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旳形式体现时,构造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体现式:γ0S≤R(3.3.2-1)R=R(fc,fs,ak,…)/γRd(3.3.2-2)式中:γ0——构造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级别为一级旳构造构件不应不不小于1.1,对安全级别为二级旳构造构件不应不不小于1.0,对安全级别为三级旳构造构件不应不不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旳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旳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旳地震组合计算;R——构造构件旳抗力设计值;R(·)——构造构件旳抗力函数;γRd——构造构件旳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拟定性较大旳构造构件根据具体状况取不小于1.0旳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节系数γRE替代γRd;fc、fs——混凝土、钢筋旳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旳规定取值;ak——几何参数旳原则值,当几何参数旳变异性对构造性能有明显旳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种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旳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体现。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旳原则值f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旳原则值ftk应按表4.1.3-2采用。

表4.1.3-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原则值(N/mm2)表4.1.3-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原则值(N/mm2)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旳设计值f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旳设计值ft应按表4.1.4-2采用。

表4.1.4-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表4.1.4-2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4.2.2 钢筋旳强度原则值应具有不不不小于95%旳保证率。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A、行业标准:《建筑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1.2条(一般条款)规定:模板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

木杆、钢管、门架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撑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撑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下沉。

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8m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回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4、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5、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6 、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或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支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3)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7 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

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木立柱支模。

第6.1.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或底座(掌握在工程特殊要求时,如转换大梁、或转换厚板时、模板支架立柱下基土松软时,必须加设脚手板或槽钢;模板支架立柱下为混凝土楼板时可不设置垫板),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经的间隙不得大于3㎜,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强制性条文汇总:第3,1.8条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得用途与使用坏境。

第3. 2.1条根据建筑结构疏坏后果得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 2、1得规定选用相应得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得安全等级表 3. 2.1注:对有特殊要求得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悄况另行确定。

第4. 1. 3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企度标准值应按表4.1,3采用。

第4.1.4条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仏行应按表4、仁4采用。

414.1.4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rmC混凝土强度标准值414.1.31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得长边或直径小于300inm,则 表中混凝土得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如混凝土成型,截面与轴线尺寸等) 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制;2离心混礙土得强度设计值应按专门标准取用。

钢筋得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得保证率。

热轧钢筋得强度标准值系根据屈服强度确定,用仏表示。

预应力钢绞 线、钢丝与热处理钢筋得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亿“表示。

普通钢筋得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 2.2T 采用;预应力钢筋得强度标准值 应按表4. 2、2-2采用。

各科直径钢筋、钢绞线与钢丝得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 重*应按附录B 釆用。

表 4 2. 2-2普通钢筋强度标准值表 4. 2. 预应力钢筋强度标准值(N/rm ・注:1钢绞线直径d 系指钢绞线外接圆直径,即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中得公称直径D.,钢丝与热处理钢筋得直径d 均指公称直径; 2消除应力光面钢丝直径d 为4-910,消除应力螺旋肋钢丝直径d 为4-8mnu第4 2. 3条 普通钢筋得抗拉径度设计值仇及抗压强度设计值和丫应按表4. 2. 3-1 采用;预应力钢筋得抗拉强度设计值件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表4、2. 3-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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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3.2—1)
R=R(f c,f s,a k,…)/γRd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
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代
替γRd;
f c、f 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条及第4.2.3条的
规定取值;
a 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
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γ0S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4 材料
4.1 混凝土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f ck应按表4.1.3—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f tk应按表4.1.3—2采用。

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 c应按表4.1.4—1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 t应按表4.1.4—2采用。

4.2 钢筋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 yk、极限强度标准值f stk应按表4.2.2—1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f pyk、极限强度标准值f ptk应按表4.2.2—2采用。

注:极限强度标准值为1960N/mm2的钢绞线作后张预应力配筋时,应有可靠的工程经验。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 y 、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3—1采用;
‘y f 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4.2.3—2采用。

py f ’py f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 yv 应按表中f y 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 /mm 2时应取360N /mm 2。

8 构造规定
8.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10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力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11 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
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
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

11.2 材料
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11.3 框架梁
11.3.1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中,计入纵向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x≤0.25h0(11.3.1-1)
二、三级抗震等级x≤0.35h0(11.3.1-2)
式中: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11.3.6 框架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11.3.6—1规定的数值;
2 框架梁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按表11.3.6—2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11.4 框架柱及框支柱
11.4.12 框架柱和框支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和框支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11.4.12—1规定的数值,同时,每一侧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对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配筋百分率应增加0.1;
2 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的规定;
3 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4 一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柱的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箍筋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四级抗震等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11.7 剪力墙及连梁
11.7.14 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剪力墙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不应小于0.2%;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注:对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其竖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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