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前与简化后的2012年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比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
备考干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逐条解读导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标准旨在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以高标准支撑和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2018年7月10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发布,标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标准》全文逐条解析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
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建筑楼面高抗裂混凝土保温隔声系统构造分析
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TU9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359(2024)3-0108-02DOI:10.16330/ki.1007-7359.2024.3.0381引言近年来,建筑节能和隔声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节能方面,强制性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其中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楼地面的传热系数强制执行1.20~1.80W/(m 2·K );安徽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9)要求居住建筑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K ≤1.50W/(m 2·K )。
建筑隔声方面,安徽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楼面保温隔声工程技术规程》(DB34/T 3468-2019)规定,对于一般要求的建筑,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70dB ;对于高要求的建筑,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60dB 。
根据国内住宅现场隔声测量调查,厚度在120~150mm 的光裸混凝土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通常为80dB 左右,仅靠光裸的混凝土楼板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隔声要求。
此外,目前市场上保温隔声楼面多采用保温板(垫)+细石混凝土(防护层内满铺钢丝网片)的构造,不仅施工复杂,细石混凝土的抗裂性能也相对较弱,容易受到湿度、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裂缝以及出现面层易开裂、平整度较差的状况。
因此,随着目前绿色建筑、高品质住宅的进一步推行,楼地面保温隔声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将成为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2高抗裂混凝土楼面保温隔声系统主要材料及构造2.1系统主要材料的特点系统的防护面层是高抗裂混凝土,其主要原材料是建筑石膏,再添加少量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
该材料微膨胀、易找平,具有高流动性,可通过管道泵送直接施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G25。
建设部2008-2009年城镇住房人均面积
建设部:我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8平方米 2008年03月17日10:29 新华网评论6条3月17日上午10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司长侯淅珉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住房保障”情况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就是我们说的2007年24号文件,提出了住房保障制度目标和框架。
温家宝总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三条原则和四项措施。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表明党和政府对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视和决心。
按照国务院新闻办的安排,我和我的同事们就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通报最新工作进展,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感谢你们关心中国住房政策和住房的发展。
上个世纪8 0年代初期,中国启动了住房制度改革,当时城镇住房严重短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8平米。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住房严重短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特别是近5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把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坚定不移地落实政府保障责任,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住房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确立。
商品住房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体。
目前,商品住房投资占城镇住宅投资的比重达到85%,年竣工量在6亿平方米左右。
二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持续改善。
全国有4000多万户城镇家庭通过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改善了住房条件。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
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
2单元设计 (6)3。
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
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
3公建配套 (11)4。
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
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 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
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 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
26
城镇(村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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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专家和部门审查
人大意见 采纳情况
S14-S16,S26,S27
专家意见 采纳情况 公众意见 采纳情况
公示程序 人大 意见 专家 意见 公众 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
批复 镇总体规划的编 制程序与此相似
规划 纲要/ 草案
规划 成果
公布规划
13
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 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 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 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20
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
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第一篇:安徽省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最终版)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定额站采编人员:发布时间:2011-12-05建管〔2011〕367号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二、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三、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附件: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住房和城乡建委(局),省直有关厅局: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的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后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级、省及重点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 X月XX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2013石家庄前言为加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建筑设备及施工与验收共八章。
本标准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邮编:050021,联系电话:0311-85805303,Email:zhaoshiyongaa@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人员: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基本规定 (3)4 选址与规划……………………………………………………………………44。
1一般规定 (4)4。
2选址 (4)4。
3规划 (4)4。
4 交通………………………………………………………………………54。
5公共服务设施 (6)4。
6室外环境与设施 (6)5建筑设计 (7)5。
1 一般规定…………………………………………………………………75.2廉租房 (7)5。
3公共租赁住房 (7)5。
4 经济适用房 (9)5.5精细化设计……………………………………………………………95。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事业编考试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2022年打印版】(二)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事业编考试历年真题汇总【2012 年-2022 年打印版】 (二)1、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人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B :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C : 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D :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ABC.解析: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人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故 A 项说法错误;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故 B 项说法错误;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故 D 项说法正确。
基于对 D 项(对法制最终目的)的分析,C 项所述内容也不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 AB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_____。
A : 某县公安机关对某人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B : 某市人民政府免去崔某财政局局长的职务C : 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D : 某市工商局不服市劳动局对其未给聘用员工交纳社保费作出罚款的决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本题答案选 D。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某地铁站的自动扶梯勻速由下往上行驶,两个孩子嫌扶梯走得太慢,于是在行驶的扶梯上,男孩每秒钟向上走 3 个梯级,女孩每秒向上走 2 个梯级,结果男孩用 15 秒钟到达,女孩用 20 秒钟到达。
安徽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思考
EXPERIENCE区域治理安徽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思考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谷古摘要:安徽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通过原因分析,提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议,包括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构建与人口结构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城落户意愿中图分类号:C9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021-0002安徽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差值大,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在土地相关政策短期难以出台的情况下,需要从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安徽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不强安徽省城镇化水平偏低,增长迅速。
2017年城镇人口3346万人,城镇化率53.5%,位列全国第22位,较全国水平(58.52%)低5个百分点。
城镇人口较2010年(2573万人)增加约773万人,年均新增城镇人口110万人、提高城镇化率1.5个百分点,超过全国平均速度(1.3个百分点)。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15年的27.6%提高到2017年的31%,年均提高1.7个百分点。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的差值22.5%,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居住、就业的同时,不愿意进城落户。
尽管安徽省各地在制定城镇落户条件时基本都是“零门槛”,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积极性并没有因此而大幅提升,2016年虽然全省有127.8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但落户人口结构不尽合理,其中101.3万人口属于城乡属性调整,13.8万属于城中村改造,仅12.7万农业人口因在城购(租)房、务工经商和投靠亲戚落户城镇。
二、原因分析(1)不愿进。
我省城市实力不强,就业机会不多,导致部分农民不愿进城。
城市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享有较多的基本公共服务,这让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认为“在城镇落户意义不大”。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证】考试试题题库(全国通用)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A证】考试试题题库(全国通用)模拟训练含答案【3套练习题】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一定数量和相关专业B.符合要求C.相应数量D.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B.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将施工危险等级划分为Ⅰ、Ⅱ、Ⅲ级,其中Ⅰ级危险等级对应的事故后果是()。
A.不严重B.严重C.很严重D.特别严重4.《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即()的体制。
A.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B.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相结合C.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相结合D.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生产经营单位自管相结合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7B.15C.30D.456.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大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A.公开环境信息B.接受群众监C.办事D.为民办事7.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2013年安徽省淮南市年鉴:财政 税务
2012年淮南年鉴:财政税务财政税务财政2012年,全市财政收入166.2亿元,同比增长19.7%。
地方财政收入98.6亿元,同比增长33.3%;上划中央收入及出口货物退增值税67.6亿元,同比增长0.2%。
全市财政支出148.9亿元,同比增长35.9%。
市本级财政收入98.6亿元,增长38.1%;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52.2亿元,增长54.3%;上划中央收入及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市本级24.3亿元,增长11.9%;市本级支出74.7亿元,增长42.6%。
按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面对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部门加强对经济形势和产业、行业的研究,强化税源调查、管理和监控,加强与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收入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月分级、分部门下达收入任务,逐月向县区党委、政府“一把手”通报财政收支进度,联系召开全市财税调度会、县区财政局长收入形势分析会,强化财政的调控能力。
2012年,全市财政总收入规模位居全省第五,功效系数排名第六。
【国库集中收付改革】2010年5月, 市财政局制定下发《淮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率先进行公务卡试点,旨在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强化财政监管力度,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2012年,在上述办法基础上,制定《公务卡强制执行目录》,要求各部门制定本单位的公务卡管理办法。
市本级共办理公务卡一万多张,激活约8000张,共计消费近5000万元,其中2012年消费4000万元。
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和使用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简化报销手续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清理账户有关意见,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针对2011年保留的财政专户又进行了一次梳理清查。
在2011年底保留账户的基础上,全市又清理撤销80个财政账户。
【实现“全方位”集中支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经过8年多时间的稳步实施,实现了市直所有预算单位,市级所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非部门预算资金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京建发〔2019〕442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简化后的资格申请表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区应启用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和《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2.3)。
申请家庭按照申请保障类型,填报相应表格,同时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不再要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到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二、进一步精简申请家庭申报材料(一)不再由申请人提供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二)不再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及住房证明;(三)由申请家庭提交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一份,负责受理、审核的部门因存档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审核部门自行复印。
三、缩减受理时限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将原5日内受理的期限规定,压缩调整至1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统一审核标准经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核定收入、资产时,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资产数额保持一致。
其中,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2011年后更新的图集规范
DB34/T1950-2013 2011J123 2011J217 2012J901-1 2012G403 2013G404
新出图集规范目录 名称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理解与运用 混凝土结构设计新规范(GB50010-2010)解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应用与分析 建筑抗震设计禁忌与疑难问题对策(第二版)(按规范GB50011-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应用与分析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解读与应用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理解与运用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指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理解与应用(按GB50009-2012)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理解与应用 住宅设计规范图解 高层混凝土结构设计手册 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四版) 砌体结构设计手册(第四版) 钢结构稳定设计指南(第三版) 建筑抗震构造手册(依据11G329系列图集和GB50011-2010编写) 技术措施—结构(砌体结构) 技术措施—结构(混凝土结构) 技术措施—城市道路工程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年版)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13CJ47 13CJ48 13CG12-1 JTG B02-2013 国家建筑标准规范
建标165-2013
GB50003-2011 GB50007-2011 GB50009-2012 GB50014-2011 GB/T50033-2013 GB50051-2013 GB50054-2011 GB50055-2011 GB50073-2013 GB50096-2011 GB50099-2011 GB50112-2013 GB50119-2013 GB50156-2012 GB50164-2011 GB50171-2012 GB50172-2012 GB50191-2012 GB50198-2011 GB50204-2002(2011年版) GB50206-2012 GB50207-2012 GB50226-2007(2011版) GB/T50228-2011 GB/T50266-2013 GB50286-2013 GB/T50315-20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一)建立准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
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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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保障性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0.2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3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
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基本指标
3.2.2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3.5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
6.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6.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6.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
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
2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5.2.2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
6.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
3)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
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2.0.9居住空间
使用面积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2.0.12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5.2.5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
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5.3公共服务设施
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5.2.3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停车车位配置应满足:廉租住房不少于0.1辆/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不少于0.2辆/户。
5.2.4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
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2012年)
简化前
简化后
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ofAnhui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DB34/1524-2011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5.4.3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
5.4.4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5.5公共安全设施
5.5.1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4.3规划布局
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宜挖、填平衡。
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
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3.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
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4.2住区选址
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范围;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绿地率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2.0.7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1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3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
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
2.0.14套型建筑面积
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
3.1基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