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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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精品文档)_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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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出入口企业欲入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一般包装机200 台,每台 500 美元 CIF 青岛, 6 至 7 月份装运,限本月21 日复到我方有效。

”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可使合同建立?为何?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钱、付款、质量、数目、交货时间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增添或改正,均视作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增添或改正,假如在本质上改正了发盘条件,就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结果能否认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无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拘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增添,其实不组成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时地表示不一样意受盘人的增添,不然,该接受仍拥有接受的效劳。

所以,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2.我某企业按 FCA条件入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劳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外国卖方来函通知,没法租到船,不可以按期交货。

所以我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 10万元损失,可否向外国的卖方索赔?答:不可以, FCA条件下卖方能够取代买方按往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花费微风险峻由买方肩负。

3.我某企业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外国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 40%的伤害补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能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质量条款应怎样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质量不切合合同的规定,理应赐予对方必定金额的伤害补偿,可能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依据详细状况而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报告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报告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局部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承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宜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完毕,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与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承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当,卖方不承当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当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承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与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如此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承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当。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承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当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宜的船,与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当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假如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存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精品文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精品文档]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一、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深入分析一个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

针对不同国家市场的特点和需求,该平台通过定制化的市场推广策略成功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取得了可观的营收。

我们将详细分析该平台的市场定位、渠道选择、产品推广和品牌塑造等方面的策略,并总结出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二、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分析本案例将深入研究一家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

通过系统化的运输计划、高效的仓储管理和准确的货物跟踪系统,该公司成功提高了货物配送效率,降低了运输成本,并赢得了客户的长期合作。

我们将对该公司的物流网络设计、运输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研究一宗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实践。

通过准确解读合同条款、提供合适的证据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成功赢得了仲裁案件,并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我们将详细阐述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等方面,并总结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经验。

附件:1:案例一相关数据报表2:案例二物流流程图3:案例三合同文本和仲裁裁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跨境电商: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跨国贸易和国际物流的电子商务模式。

2:市场定位:企业在特定市场中选择和确定自己目标消费群体,并通过产品定位和差异化战略来满足其需求的过程。

3:物流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4:国际贸易合同:跨国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
年月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地“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万套,单价美元,总价万美元,价格条件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月日以前,向十堰交友卖方开出百分之百地、保兑地、不可撤销地、可分割地即期付款信用证.月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地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地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月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地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地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地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出口公司按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地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地雨水浸渍,损失达,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地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地损失与费用有: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请问: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地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十堰培训款,并解释卖方所附地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 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可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 只能销价销售, 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 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 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但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一般使用的目的, 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 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 检验证明确实如此, 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能够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 1) 《公约》规定, 在进出口交易中, 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 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 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 2) 但在本案例中, 在成交前, 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 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 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 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 凡属于凭样买卖,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否则,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 3) 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 [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 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 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能够接受? 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 一般来说能够接受, 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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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

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分析: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 i于成交多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 鹿特丹300 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 日前运抵目的港。

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 ,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按照CIF 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5: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

问: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分析: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10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 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 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如甩下40 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 台。

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分析:按照《UCR5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

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

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7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

问这样做妥当吗?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

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

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 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 箱(3)有10 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9: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 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08 年4-7 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April/May/June, Each month shipment 500M/T 。

4、5 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

7 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放又和损失?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按《USP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本案6 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 月和以后7 月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10: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in June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

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 月10 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 公吨钨砂,6 月20 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分析: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 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

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 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有效期为6月15日”。

卖方于6月10 日提交全套相符的单据,银行据此付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受损。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分析:因是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开证行则必须付款,收到货后,经校验,如发现所收到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毁损,买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向卖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退货或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2】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8 月装运,但信用证的某些条款和合同不符,加上我方备货不及时,直至10 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改证,同时要求推迟装运有效期。

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 ,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支出仓储费用。

接受进口人按D/P、T/R 提货修改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分析】我方应按照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信用证一旦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 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案例13】我公司向某外商进口机械设备。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我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 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我方凭我国的商检证书向外商索赔。

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除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外商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货款。

在第一批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开证日期临近,我公司有申请银行开出第二批货的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和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我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静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到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时,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我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开证行要求我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我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此属无理。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担任付款责任。

(2)在外商提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我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外商提出索赔。

我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1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 伦敦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London ”(该证项下的货款载货到伦敦后有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核时未发现此文句,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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