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
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
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
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
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
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
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
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
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
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
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
即可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
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
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
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
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
的单位。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
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
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
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