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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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保障问题
摘要:中国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生活中,中国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却往往得不到保障,被无情的剥夺。这里有法律的可操作性的原因,有历史文化的原因,有世俗道德的原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法律和世俗的冲突在妇女财产继承权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本文拟分析几个城市的、农村的、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的妇女财产继承权得不到保障的案例入手,剖析其原因,探索如何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一、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现状
在旧中国,家庭财产只能由家庭中男性成员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解放以后,中国妇女与男子一样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现在的大多数家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目前无论在我国的城市或农村,还是在边远山区或少数民族中仍时有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案例发生。
1、中国城市中侵犯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具体案例
-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吴女士感到委屈:“不是说男女平等的吗,为什么这样对待我?”(据2002年3月11日厦门日报)
2、中国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具体案例
-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发表的调查报告中说:“他们在濮阳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调查。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嫁出去
的闰女,泼出去的水’,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该有继承权。“抽查表明,许多农村妇女对这种观点予以默认,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即使仅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也难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对。如村民管某是独生女,出嫁后,她尽已所能照料父母,其母去世后,她把自己大女儿的户口迁到娘家,与父亲共同生活,以照顾老人。但是父亲去世后,家族一致反对她继承遗产,其堂侄还在原属于她的宅基地上翻盖新屋。
-海南省文昌县的谭小姐诉说:她父亲前些年去世后,母亲没有多久也带着妹妹改嫁了。父亲留下了两个铺面,两栋房子和一些责任田。但村子里的人说,她要年满十八岁才能继承。当时这些房产便由其胞叔管理。
2001年,谭小姐终于年满18岁了,决定提出继承房产。但胞叔告诉她,按照当地的风俗,女人是泼出去的水,是没有继承权的,其父亲的遗产只能交由他来处理。(据2001年4月17日海南视窗)
-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在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时,妇女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明显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访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强大影响。
3、中国部分少数民族在处理财产继承权时的习俗
(1)鄂伦春族
鄂伦春族人口4132人,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和严格的氏族外婚。各互相通婚的氏族成员之间,大多数亲上加亲。家庭中男女地位不过分悬殊,唯财产继承权一般属于男子。
(2)普米族
云南普米族的家庭实行大家庭制,一般两、三代再分家。每一个家庭,构成了普米族社
会和经济的基本单位。家庭内部实行集体生产,仅按性别、年龄差异,作适当分工,一切收入和产品共同消费。在分家产中,家业由男子平分,妇女没有财产继承权。
(3)回族
对于财产继承权回族的习俗是给所有的儿子和所有女儿都有继承权。父母亲死后,女儿可以分得儿子份额的一半的遗产。
二、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在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法律条款为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因为既然结婚的男子有继承权,那么已婚的妇女自然也有继承权,不能因女儿出嫁便不允许其继承,否则便是违背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既然妻死再娶的丈夫继承已死妻子的财产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丈夫死亡后妻子继承其财产也不应予以阻挠,寡妇带走她继承的财产改嫁是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另外,继承遗产的份额上男女也应平等。《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三、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在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历史文化的原因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代,“三从四德”,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是千年的古训。“三纲”是西汉儒家董仲舒在孔、孟学说的基础上首先明确提出的一种封建主义社会政治、伦理思想的教义。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种封建教义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教法制等等。它也贯穿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至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
有这样的一个故事,有一对夫妻吵架,男人气冲冲地说:“按照周礼,你这样的人我早就休了。”太太说:“请问我的老公,周礼何人制定?”丈夫无不自豪地说:“当然是周公所制。”太太说:“要是周婆制定的话,是我休了你!”
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历史都是男子的天下,男子制定的法律,财产继承权肯定有利于男子,必然损害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2、世俗的偏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