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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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案件,法律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f、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诉讼实施权
• B、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
• 5、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
• (1)身份证审查的内容 一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
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对人证相符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 显示的人是否同一人。
• 3、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
•
《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是成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具有申请办理公
证资格的必备条件。
• 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如果公证当事人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直接利害关
系人失踪或不明确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现代诉讼中设计 的环境权保护、消费权保护、公民权保护等问题时,就会 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使该公证事项得以展开, 继而无法使权利体的公证事项有申请办
理公证,并能够要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 公证当事人适合是一种权能,但不同 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力,而公证当事 人适格是作为具体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资格 ,是针对具体公证事项而言的,当事人适 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联系起来看,看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有无直接联系。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 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 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概念,公证当事人应 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1)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2)与公证事项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A、 法定诉讼担当人 a、公民死亡后,享有的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 b、公民死亡后,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受到侵犯,由其继承人担当 c、侵权致人死亡,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担当
d、侵犯胎儿继承权,胎儿的母亲担当 e、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 因此,有些法院在出台指导意见中对涉及间接利害的
关系人范围予以明确,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
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 导意见(试行) 》第5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以证据保全 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
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关
李某系其中一侵权人,在庭审中抗辩,认为方某不是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与保全的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故 方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 受理方某申请并为方某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书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
(2)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
A、识别身份证件 B、履行核实义务 C、启动调查程序 D、收集其他证据 E、公开心证过程
• 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案例:2007年7月10日,申请人刘甲、孙乙、赵丙申请办理房屋 赠与合同公证,刘甲、孙乙共同将某处房屋赠与赵丙,公证 机构受理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受赠人赵丙根据公证书, 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0年11月,原告刘丁向A法 院起诉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1)赔偿其损失335427.36 元;(2)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5万元;(3)承担诉讼 费7082元。原告刘丁理由如下:
第
公
二 章
证
公
实
证 当
务
事 人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 案例:甲公司拥有在轴承产品上某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 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后甲公司发现,市场 上有大批经营户在非法销售假冒该商标的轴承产品,严重损 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权,甲公司授权方某去各地购 买侵权的轴承产品。为固定证据,方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 机构提出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机构受理了方某 的申请,并对方某去各地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 又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甲公司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众 多经营户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经营户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刘甲因经济合同纠纷,非法拘禁刘丁;B法院判决刘 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至 2010年3月31日,同时判决刘甲赔偿刘丁经济损失4万元,追 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2)刘丁于2009年9月15日向B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 中查明,刘甲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其在2007年7月将自己共有 部分的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其亲戚赵丙,名下无可执行 财产。
取证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为,取证行为成功与否直接关系
到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因此方某与申请公证
的事项之间的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法官是承认了这 种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
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其
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
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 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3)2007年7月,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时,刘甲
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在看守所,故刘甲既未亲自到场办理公 证,也未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故公证程序明显违法;且因 该违法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导致B法院无法控制和执行 刘甲的财产,致刘丁的损失。
故原告刘丁认为,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的相关规
定,违规出具公证书,导致刘甲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 转移,原告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要求A法院判令公证机构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 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前述案例中,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他受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的委托,对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的事实予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
益,这表明方某虽然不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享受者和承
担者,其与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为
• B、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
• 5、公证当事人身份审查
• (1)身份证审查的内容 一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
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对人证相符的审查,即审查当事人与身份证件上 显示的人是否同一人。
• 3、公证当事人适格的识别标准
•
《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是成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必要条件,也是具有申请办理公
证资格的必备条件。
• 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间接利害关系
如果公证当事人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直接利害关
系人失踪或不明确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现代诉讼中设计 的环境权保护、消费权保护、公民权保护等问题时,就会 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使该公证事项得以展开, 继而无法使权利体的公证事项有申请办
理公证,并能够要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 公证当事人适合是一种权能,但不同 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能力,而公证当事 人适格是作为具体公证事项的当事人资格 ,是针对具体公证事项而言的,当事人适 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联系起来看,看当事人与具体的公证事项 有无直接联系。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 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 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概念,公证当事人应 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适合公证当事人的主体类型 (1)与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2)与公证事项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A、 法定诉讼担当人 a、公民死亡后,享有的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 b、公民死亡后,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受到侵犯,由其继承人担当 c、侵权致人死亡,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担当
d、侵犯胎儿继承权,胎儿的母亲担当 e、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 因此,有些法院在出台指导意见中对涉及间接利害的
关系人范围予以明确,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
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 导意见(试行) 》第5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以证据保全 为公证事项的公证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
是其委托代理人、关联企业或企业员工等与其具有一定关
李某系其中一侵权人,在庭审中抗辩,认为方某不是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与保全的公证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故 方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 受理方某申请并为方某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公证书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及公证当事人适格:
(2)身份审查的方法与流程 《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
A、识别身份证件 B、履行核实义务 C、启动调查程序 D、收集其他证据 E、公开心证过程
• 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案例:2007年7月10日,申请人刘甲、孙乙、赵丙申请办理房屋 赠与合同公证,刘甲、孙乙共同将某处房屋赠与赵丙,公证 机构受理该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受赠人赵丙根据公证书, 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0年11月,原告刘丁向A法 院起诉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1)赔偿其损失335427.36 元;(2)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5万元;(3)承担诉讼 费7082元。原告刘丁理由如下:
第
公
二 章
证
公
实
证 当
务
事 人
与
利
害
关
系
人
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
• 案例:甲公司拥有在轴承产品上某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 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后甲公司发现,市场 上有大批经营户在非法销售假冒该商标的轴承产品,严重损 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权,甲公司授权方某去各地购 买侵权的轴承产品。为固定证据,方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 机构提出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机构受理了方某 的申请,并对方某去各地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保全, 又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甲公司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众 多经营户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经营户停止侵权行 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刘甲因经济合同纠纷,非法拘禁刘丁;B法院判决刘 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至 2010年3月31日,同时判决刘甲赔偿刘丁经济损失4万元,追 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
(2)刘丁于2009年9月15日向B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 中查明,刘甲没有任何银行存款,其在2007年7月将自己共有 部分的房产通过赠与的方式赠与其亲戚赵丙,名下无可执行 财产。
取证是受甲公司的委托而为,取证行为成功与否直接关系
到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维护,因此方某与申请公证
的事项之间的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法官是承认了这 种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公证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
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其
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
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 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3)2007年7月,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时,刘甲
因非法拘禁被羁押在看守所,故刘甲既未亲自到场办理公 证,也未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故公证程序明显违法;且因 该违法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导致B法院无法控制和执行 刘甲的财产,致刘丁的损失。
故原告刘丁认为,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的相关规
定,违规出具公证书,导致刘甲的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 转移,原告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要求A法院判令公证机构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认定该申请人与公 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
前述案例中,方某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他受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公司的委托,对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的事实予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
益,这表明方某虽然不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享受者和承
担者,其与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