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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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

IPO案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同兴环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评析1.郑光明和朱宁、解道东、郎义广算是公司最早的创始股东,并且除了郑光明之外,一直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至第四大股东,且持股比例非常稳定,算是公司的最核心人员。

2.郑光明和朱庆亚是夫妻关系,2014年不知道什么原因,郑光明将所有的股权全部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庆亚,郑光明只担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3.郑光明和朱庆亚作为夫妻自然是一致行动,同时也与其他三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是郑光明和朱庆亚只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取了其他三位股东的决策权限(达到50%以上),但是其他三位股东并没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4.这样的认定应该说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一般的逻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划等号的,而这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看起来也没有什么很充分的强烈的理由。

只是解释其他股东没有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也把股份锁定了36个月,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责任的问题。

5.这么想想,其实发行人这种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逻辑也没有什么毛病,如果真要找理由,那就是:你们夫妻两个作为实际控制人就好了,我们全力配合,其他的我们都不参与了。

当然,这样的处理是否能够作为普遍的认定方式借鉴,我们后续还需要持续关注。

6.最后,发行人还有一个关于股权的处理比较特殊,也值得借鉴和思考:发行人原本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只有2600万元是实缴的,未缴出资比例比较大。

为了缴纳出资也是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那么全体股东同意将部分股权集中到朱庆亚身上,由其代表全体股东转让给战略投资者获得资金,然后朱庆亚再代表全体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部分出资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全体股东还对认缴的出资根据最新的情况和因素做了调整,重新分配了不同股东应该获得的股份比例。

7.关于认缴股份比例的调整问题,小兵还是那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又没有违反法定强制规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一、一致行动人(一)概念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来源:新财富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15:55作者:杜晓堂关键词:新财富;一致行动人;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关联方的界定以及一致行动人-ok

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的方式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遗漏。

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是“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董事不是关联方。

而根。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认定

论上市公司收购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我国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字:一致行动人法定推定一致行动人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实现各自的利益,从经济角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且经济实力较强的优势,易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律需要对其进行规范,而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规范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致行动人的基本理论一致行动人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法典》。

狭义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为了共同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而达成协议的两个以上的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致行动已经被业内人士列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新发展方面出现的八大趋势之一”。

笔者认为一致行动之所以为投资者所青睐,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多个投资者联合收购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和减缓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采取一致行动可以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有限制,于是外资投资机构寻求中资投资者与其成为一致行动人来规避这些限制。

此外,投资者可能联合起来成为一致行动人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来谋取不法利益。

二、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具体标准许多国家和地方的法律都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作出规定。

如被誉为全世界公认的规范一致行动人问题最为完备的《香港收购与兼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作了详细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

”并列举了8种可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可将一致行动人分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和推定的一致行动人。

(一)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达成合意,共同对同一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相关法律法规(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6)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a.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b.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c.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d.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一)实际控制人1、控股股东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

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1、单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

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

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

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

IPO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研究分析

IPO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研究分析

IPO过程中实际控制⼈认定案例研究分析本⽂由Euphy撰写。

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存在重⼤影响。

实际控制⼈的认定清晰明确且报告期内未发⽣重⼤变化,有助于中⼩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监管部门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均对实际控制⼈的认定进⾏了明确说明,且⼗七届发审委上任以来多次在发审会上关注了实际控制⼈认定问题,现将相关法规及近期案例汇总分析如下:⼀、实际控制⼈认定的相关法规(⼀)《公司法》第⼆百⼀⼗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发⾏⼈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三)《⾸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发⾏⼈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均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四)《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五条第四款:实际控制⼈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然⼈为⽌。

(五)《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五条第四款:实际控制⼈应披露⾄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然⼈。

第三⼗五条第五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应参照本条对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的要求披露对发⾏⼈有重⼤影响的股东情况。

(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削弱实际控制人权益案例1.(2016)赣05民终328号:张国庆、周正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达,该公司董事长。

裁判要旨: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股东大会可直接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计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中包含张国庆承诺在华电公司上市前,张国庆所持股份的投票与大股东胡达保持一致。

该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胡达在公司2015年12月10日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的情况下,张国庆投反对票系对自身作出承诺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协议约定。

该股东会决议的形成获得了股权表决权78.1595%的支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张国庆、周正康要求撤销华电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2016)粤0605民初14824号:管火金与陈其活、李展华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管火金,被告(反诉原告)陈其活,被告(反诉原告)李展华,第三人:广东摩德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浩华投资有限公司、摩德娜机械(国际)有限公司、佛山市德华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协议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协议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一致行动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而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你这个应该到股票分类去问。

下面是详细的解释。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

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共240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

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

“一致行动人”(personsactingin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

《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

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

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

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

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1993年出台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中曾有这样的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但遗憾的是,我国1999年起实行的《证券法》中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

估计是立法者考虑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收购案还很少,本着立法上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将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搁置了起来。

保荐人考试中关于亲属的问题

保荐人考试中关于亲属的问题

保荐人考试中关于亲属的问题
总结:如果以独立董事作为标准,一致行动人多了个“连襟”(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关联自然人多一个“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发审委员没有“小舅子”(配偶的兄弟姐妹)。

一、独立董事:(非对称)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综合: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及其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巧记“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独立董事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
父母
兄弟姐妹
二、关联自然人(非对称)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及其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自然人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18周岁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与独立董事相比,关联自然人多了一方:子女配偶的父母,即所谓
的“亲家”。

三、发审委员(非对称)
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发审委员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
父母
这与独立董事相比,少了一方:配偶的兄弟姐妹
四、一致行动人(对称配置)
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一致行动人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
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与独立董事相比,多了一方: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即连襟关系。

一致行动人协议(分析附案例)

一致行动人协议(分析附案例)

一致行动人协议(分析附案例)一致行动人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以上合称为“各方”鉴于:(1)甲方为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占%的股份;乙方为公司的股东,占 %的股份;丙方为公司的股东,占 %的股份;丁方为公司的股东,占 %的股份。

(2)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1、“一致行动”的目的各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一致行动”的内容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1)共同提案;(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3、“一致行动”的延伸(1)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方的意向进行表决;(2)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任何一条),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守约方中的一方、两方或多方,其他守约方也可共同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2009.6.2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 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 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 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 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 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 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 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 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及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 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 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 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 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 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 “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 积极地进行合作, 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多人合伙创业为什么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2024两篇)

多人合伙创业为什么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2024两篇)

多人合伙创业为什么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二)在多人合伙创业过程中,为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合作关系,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为什么在多人合伙创业中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必要性。

首先,一致行动人协议确定了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在合伙创业过程中,合伙人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角色和责任,以便更好地分工合作。

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明确每个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避免合作关系中的混淆和冲突。

协议中可以规定每个合伙人的投入和分工,如资金、劳动力、技术等,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创业过程中,每个合伙人都可能会为合伙企业做出不同程度的贡献,可能会有不同的期望和目标。

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确保每个合伙人都能够公平地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增值。

协议中可以包括关于利润分配、股权分配和退出机制等条款,以保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公正分配。

再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了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在创业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方式,以保证合伙人之间的顺畅合作。

协议中可以规定关于决策的讨论和投票规则,以及合伙人之间的沟通频率和方式,以确保实现互相了解和保持紧密联系。

最后,一致行动人协议为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合伙创业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合伙人之间的冲突和分歧也可能随之产生。

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规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如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并保护合伙人的权益。

此外,通过签署协议,合伙人可以共同承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其中的约定,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后续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多人合伙创业为什么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出于保障合伙人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平衡利益分配、促进合作和沟通、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虑。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多人合伙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为合伙人提供了可靠的合作框架和保障,促进了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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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
较分析
•来源: 何秀娟律师
•发表时间: 2006-9-6 17:09:05
•关键字: 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
•阅读次数: 5059
论文简述: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领域几个常见的概念,如: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等,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很容易被混淆,于是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些研究以厘清自己的思路,现发布出来以期同行们指正。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

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
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
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
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

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三、实际控制人
(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披露公司股东情况时,要求上市公司除了介绍控股股东的情况外,还必须介绍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办法第六十一条界定,有如下5种情形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时应当披露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对控股股东作了如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

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2、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证监会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几个概念之间的比较
(一)一致行动人与关联关系人
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可知,一致行动人包含关联人,即关联关系人必为一致行动人,而一致行动人只有通过关联方关系进行一致行动时才为关联关系人。

因此,除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①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外,在共同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我国必须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该包括:(1)合伙人;(2)一家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3)投资者与其控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4)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其委托人。

(二)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方式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目的,并联合这些一致行动人完成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之目的。

即用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联合其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以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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