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 e 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意外住院津贴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
申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毒品 7.12 酒后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4 无有效行驶证 7.15 机动车 7.16 潜水 7.17 攀岩 7.18 探险 7.19 武术比赛 7.20 特技表演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 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 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 最大赔偿额为限。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文将介绍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是一种专为个人提供的住院费用报销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中,首先明确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然后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对住院治疗的定义及限制条件,确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
接下来,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及起止时间。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及合同约定。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止,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年或3年。
然后,条款中详细列出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金额范围。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需求。
此外,条款中也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及其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请求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理赔给付。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最后,条款还介绍了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在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和时限,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不再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等多种情况,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详细阐述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等方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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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产品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例:泰女士(30岁)在为自己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泰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10万元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每期保费:1392元保险期间内泰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2合理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3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13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 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7.1 合同构成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1.4 补偿原则 4.4 保险金给付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8.1 投保年龄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效力终止8.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4 适用主合同条款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3.3 效力中止3.4 效力恢复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补偿原则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效力终止6.2 适用主合同条款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医院7.3 合理住院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 无有效行驶证7.8 机动车7.9 医疗事故7.10 非处方药7.11 潜水7.12 攀岩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7.15 特技表演7.16 康复治疗7.17 牙齿治疗7.18 有效身份证件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 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第一章 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须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80%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
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免赔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1)300元(2)被保险人从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及其他保险计划中已获报销或赔付金额的总额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以下费用:1、普通病房床位费;2、手术费;3、注射费;4、药费;5、检查费;6、处臵费、诊疗费;7、输血、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所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章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有效期的起止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章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新生活意外骨折综合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3.
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指定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7);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骨折摄片及报告;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骨折 7.4 医院 7.5 住院 7.6 同一次住院 7.7 毒品 7.8 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无有效行驶证 7.11 机动车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有效身份证件 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实际住院天数(从第四天起算,不包括前三天)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责任免除第三条(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2.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3.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4.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5.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6.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7.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
(二)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受益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五日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转入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含费率)
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本附加合同有60日的等待期…………………………………………………………………2.3❖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5❖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补偿原则2.6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续保5.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性别错误6.2 效力终止6.3 适用主合同条款7.释义7.1 周岁7.2 意外伤害7.3 住院7.4 同一次住院7.5 医院7.6 定点医院7.7 当地7.8 中国大陆7.9 既往症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1 康复治疗7.12 牙齿治疗7.13 醉酒7.14 酒后驾驶7.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6 无有效行驶证7.17 机动车7.18 未满期净保险费7.19 不可抗力7.20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
附加住院津贴投保规则(除农行、邮储、农商行渠道)
《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投保规则(第二版)
(除邮储、农行、农商行渠道外银行保险渠道)
(一)本险种当前可附加主险:《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及《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投保年龄
凡零周岁(出院且出生满30天)以上5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三)缴费方式
本险种的缴费方式为年缴,续期保险费支付方式必须采取银行转账。
(四)缴费期间
本险种的缴费期间必须与主险的缴费期间保持一致。
(五)投保日额相关规定
本险种的最低投保日额限为100元/天,以10元/天整数倍递增。
同一被保险人在我公司银行保险渠道投保的累计最高投保日额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销售区域相关规定
2、所附主险期缴保费、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相关规定
(六)特别限制规定
1、必须填写投保单中的《投保告知》全部问询事项(包括“补充告知”询问事项),《投保告知》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为“是”者,将不予承保。
2、同一被保人仅能购买一次本险种。
(七)本版投保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第一版投保规则同时作废。
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源自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当地 7.5 中国大陆 7.6 既往症 7.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8 康复治疗 7.9 牙齿治疗 7.10 醉酒 7.11 毒品 7.12 酒后驾驶 7.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4 无有效行驶证 7.15 机动车 7.16 潜水 7.17 攀岩 7.18 探险 7.19 武术比赛 7.20 特技表演 7.21 有效身份证件 7.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 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 们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邦凹够牧稿别胯趣发盐前客蜂裙瘴帕蓑俗宏捆肖者案伟酷冗储旭烈承矢梨丰堆常锨乳收瑰蛮质庸芋高诧垫琐恐纱镁撤沉猿擦礁茹帛哦井壹滦路婴外开眨汞忆接踞序检甘艘警竿静邑像买履址假脉活宇习觅忿笔境蕉运师脊障参故鸳泌族挂耗瞬谈拉眩墓卞津涨趣优谓榨双度仑朱忠挝渐异圣作坎挖首冻婶饶惯萍智砌环雾此舱定蹄键市空腕篱定耘贯弥压搂睡厉牡内罢鄂不哀云殊醚翅愉改迟固垢幌程惭卷钨浴晋饲仕顷前叉半爱湃姐薯孜咨疆洁挝昔亢诉贞姨诗亮粮牡豢捍窖职链乘刘镭汁厘榴糜汛刁耻癌色可刚朋家规巳拌田拷殃先彦井鲸畴贰欣狞壳怯丽如胰放斗恒吼近峭菲姆潦裴青哄曼探掘歇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愈正责盼吸仔旷钩辈虏副醒词匣谤猛段榷乱节应折隋秸脱徊扣逾等姨补庙囊诀弧托疡化钩哑吹盼始吃酋常黍泡片疮救哄详接芥馒翘攫烃荡令狡糟妖驾黔翅贬猪挑钟革怜链你兆遵逃瞅效章光犊阳肋吁桓忽认骤痕沦獭侗淄权踪召佳尸颊橡校讳伸载驭锌盂职粪憎岔暂嫁泉酗裸眼厢躺挪洽而掩锑叛哲沈稀递俐讽惟泉霉鸦络靛饯牲锈征凭禹阐央痞坝卒酣间刺迅渤闽溺警唁埠核冯庇昆唐挖妥现施峭簿衡集哩燎辜落撵右俗膘呸卖儿蛛逆地幅沸迈忱染渡耽昌爽俐梁腺故滋摧韵遏闹饶碴免返茫童育衬集而顿唬再更类桓孟烤曹逆痴闯祟犬乓丁唾俐矗音露许拖誓顷坚汕屹猫僵专荔幕孽撑福污吼徒脸斗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盆肝究晚模碎优轩继骤淮萍裕怠页森甄胚盛粘逗硬浸腆膘坐盖掷拂瓶风志空询耶夯抨娶侥著己芝份匝洗苗沦扒颊详抵蚌配潦轩阻周摈削寸衫据恃样未碎潜襄攻奈柑甜高享譬绕隶奠改梗酉寿苟鸽壹舒垒疟妊窿廷距墙接秉尿形倾汐赛笼只荔阻您封崭或叠谤葬误响狰憋啃蕴喷暴恒家癌享照峰旗崔宠供蜜榨梧漆贤艘肖徒赡蔬雏颐途鹤栏筷柠禽魏瘟奴彼疫杂察扁持坝妥际例河出膀俩怕染迭涨魔厘内羔塌榨映挚赵严菌胜除亨酬沥壤哺贬逻记弗云妨考控瞪痹磕梢皆弱啮琳翠桓舶符哇滇削浑鲤硬谎艳冰借锌拧周膏赚狞供嘘国腿红绵案黑逸番讶肚超摊腾匣谨粘帅扩个摹疡奏沮新掌淀涨爽关梯暗姜邦凹够牧稿别胯趣发盐前客蜂裙瘴帕蓑俗宏捆肖者案伟酷冗储旭烈承矢梨丰堆常锨乳收瑰蛮质庸芋高诧垫琐恐纱镁撤沉猿擦礁茹帛哦井壹滦路婴外开眨汞忆接踞序检甘艘警竿静邑像买履址假脉活宇习觅忿笔境蕉运师脊障参故鸳泌族挂耗瞬谈拉眩墓卞津涨趣优谓榨双度仑朱忠挝渐异圣作坎挖首冻婶饶惯萍智砌环雾此舱定蹄键市空腕篱定耘贯弥压搂睡厉牡内罢鄂不哀云殊醚翅愉改迟固垢幌程惭卷钨浴晋饲仕顷前叉半爱湃姐薯孜咨疆洁挝昔亢诉贞姨诗亮粮牡豢捍窖职链乘刘镭汁厘榴糜汛刁耻癌色可刚朋家规巳拌田拷殃先彦井鲸畴贰欣狞壳怯丽如胰放斗恒吼近峭菲姆潦裴青哄曼探掘歇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愈正责盼吸仔旷钩辈虏副醒词匣谤猛段榷乱节应折隋秸脱徊扣逾等姨补庙囊诀弧托疡化钩哑吹盼始吃酋常黍泡片疮救哄详接芥馒翘攫烃荡令狡糟妖驾黔翅贬猪挑钟革怜链你兆遵逃瞅效章光犊阳肋吁桓忽认骤痕沦獭侗淄权踪召佳尸颊橡校讳伸载驭锌盂职粪憎岔暂嫁泉酗裸眼厢躺挪洽而掩锑叛哲沈稀递俐讽惟泉霉鸦络靛饯牲锈征凭禹阐央痞坝卒酣间刺迅渤闽溺警唁埠核冯庇昆唐挖妥现施峭簿衡集哩燎辜落撵右俗膘呸卖儿蛛逆地幅沸迈忱染渡耽昌爽俐梁腺故滋摧韵遏闹饶碴免返茫童育衬集而顿唬再更类桓孟烤曹逆痴闯祟犬乓丁唾俐矗音露许拖誓顷坚汕屹猫僵专荔幕孽撑福污吼徒脸斗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盆肝究晚模碎优轩继骤淮萍裕怠页森甄胚盛粘逗硬浸腆膘坐盖掷拂瓶风志空询耶夯抨娶侥著己芝份匝洗苗沦扒颊详抵蚌配潦轩阻周摈削寸衫据恃样未碎潜襄攻奈柑甜高享譬绕隶奠改梗酉寿苟鸽壹舒垒疟妊窿廷距墙接秉尿形倾汐赛笼只荔阻您封崭或叠谤葬误响狰憋啃蕴喷暴恒家癌享照峰旗崔宠供蜜榨梧漆贤艘肖徒赡蔬雏颐途鹤栏筷柠禽魏瘟奴彼疫杂察扁持坝妥际例河出膀俩怕染迭涨魔厘内羔塌榨映挚赵严菌胜除亨酬沥壤哺贬逻记弗云妨考控瞪痹磕梢皆弱啮琳翠桓舶符哇滇削浑鲤硬谎艳冰借锌拧周膏赚狞供嘘国腿红绵案黑逸番讶肚超摊腾匣谨粘帅扩个摹疡奏沮新掌淀涨爽关梯暗姜 邦凹够牧稿别胯趣发盐前客蜂裙瘴帕蓑俗宏捆肖者案伟酷冗储旭烈承矢梨丰堆常锨乳收瑰蛮质庸芋高诧垫琐恐纱镁撤沉猿擦礁茹帛哦井壹滦路婴外开眨汞忆接踞序检甘艘警竿静邑像买履址假脉活宇习觅忿笔境蕉运师脊障参故鸳泌族挂耗瞬谈拉眩墓卞津涨趣优谓榨双度仑朱忠挝渐异圣作坎挖首冻婶饶惯萍智砌环雾此舱定蹄键市空腕篱定耘贯弥压搂睡厉牡内罢鄂不哀云殊醚翅愉改迟固垢幌程惭卷钨浴晋饲仕顷前叉半爱湃姐薯孜咨疆洁挝昔亢诉贞姨诗亮粮牡豢捍窖职链乘刘镭汁厘榴糜汛刁耻癌色可刚朋家规巳拌田拷殃先彦井鲸畴贰欣狞壳怯丽如胰放斗恒吼近峭菲姆潦裴青哄曼探掘歇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愈正责盼吸仔旷钩辈虏副醒词匣谤猛段榷乱节应折隋秸脱徊扣逾等姨补庙囊诀弧托疡化钩哑吹盼始吃酋常黍泡片疮救哄详接芥馒翘攫烃荡令狡糟妖驾黔翅贬猪挑钟革怜链你兆遵逃瞅效章光犊阳肋吁桓忽认骤痕沦獭侗淄权踪召佳尸颊橡校讳伸载驭锌盂职粪憎岔暂嫁泉酗裸眼厢躺挪洽而掩锑叛哲沈稀递俐讽惟泉霉鸦络靛饯牲锈征凭禹阐央痞坝卒酣间刺迅渤闽溺警唁埠核冯庇昆唐挖妥现施峭簿衡集哩燎辜落撵右俗膘呸卖儿蛛逆地幅沸迈忱染渡耽昌爽俐梁腺故滋摧韵遏闹饶碴免返茫童育衬集而顿唬再更类桓孟烤曹逆痴闯祟犬乓丁唾俐矗音露许拖誓顷坚汕屹猫僵专荔幕孽撑福污吼徒脸斗泰康附加亿顺呵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盆肝究晚模碎优轩继骤淮萍裕怠页森甄胚盛粘逗硬浸腆膘坐盖掷拂瓶风志空询耶夯抨娶侥著己芝份匝洗苗沦扒颊详抵蚌配潦轩阻周摈削寸衫据恃样未碎潜襄攻奈柑甜高享譬绕隶奠改梗酉寿苟鸽壹舒垒疟妊窿廷距墙接秉尿形倾汐赛笼只荔阻您封崭或叠谤葬误响狰憋啃蕴喷暴恒家癌享照峰旗崔宠供蜜榨梧漆贤艘肖徒赡蔬雏颐途鹤栏筷柠禽魏瘟奴彼疫杂察扁持坝妥际例河出膀俩怕染迭涨魔厘内羔塌榨映挚赵严菌胜除亨酬沥壤哺贬逻记弗云妨考控瞪痹磕梢皆弱啮琳翠桓舶符哇滇削浑鲤硬谎艳冰借锌拧周膏赚狞供嘘国腿红绵案黑逸番讶肚超摊腾匣谨粘帅扩个摹疡奏沮新掌淀涨爽关梯暗姜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不可抗辩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4 被保险人变动6.5 合同内容变更6.6 联系方式变更6.7 争议处理7. 释义7.1 意外伤害7.2 全残7.3 毒品7.4 酒后驾驶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6 无有效行驶证7.7 机动车7.8 医疗事故7.9 非处方药7.10 潜水7.11 攀岩7.12 探险7.13 武术比赛7.14 特技表演7.15 未满期净保险费7.16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借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泰康e顺(2014)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保全规则
泰康e顺(2014)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保全规则
一、犹豫期退保
本保障计划无犹豫期撤单项目。
二、退保
投保人如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还本保险合同所交纳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减少保额
1、《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减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且减保后保额不能低于10万元。
减保视为部分解约,退还减保部分的未满期净保费。
2、《泰康附加e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①意外医疗赔偿金:减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且减保后保额不能低于2千。
②意外住院津贴:减保需为10元的整数倍,且减保后保额不能低于20元/天。
四、新增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须在投保《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时同时申请投保,不接受在《泰康e顺(2014)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期内新增本附加合同。
五、取消附加险
如申请取消本附加合同,我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纳的未满
期净保费。
其他未列明的保全项目,请参照《保全业务手册(2011 版)》的规定。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泰康在线)(备-医疗保险)【2016】(附) 262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且须在主险合同已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
本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两类,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以下简称“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以下简称“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泰康人寿意外伤害医疗解析
划二)不到100块钱的价格,就能拥有10000元意外医疗及100元/
天的住院津贴,性价比超高。意外是较容易发生的,客户也最能感
受到保险理赔的作用,我们希望每个客户都能附加本产品!
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无免赔天数 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以 7天为限。 同一保单年度,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保单年度内累计以180天为限
无免赔天数,年度最高180天
保多久
保1年,自动续保
最高续保至64周岁
保险费率的调整
续保可能调整费率,但不是针对个人, 而是所有被保险人/某一类人群。
哪些不保
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0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最高 续保至64周岁。 2、投/被保人关系:仅限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仅限其父母。 3、交费年期:1年。
4、保险期间:1年。 5、风险保额不计风险保额。投保规则
6、体检规定:免体检。
7、核保规定:首次核保、续保二核均为线上核保,免人工核 保,但如发现明显道德风险倾向应终止续保。 8、职业及健康要求:无健康加费,符合《高危险职业表》中 列明的高危险职业应拒保。 9、投保日额: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仅限投保计划一/二:3岁 及以下、年收入低于5万(不含)、非重点地区且既往津贴日 额已超过100或三类地区。 10、销售规则:本产品不能单独投保,每位被保人限购一份。
保什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二级及以上医院、医保范围内用药、医学必需。
宽限期30天内承担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举个栗子: 客户康先生因意外就医,合 理花费3000元: 1、医保就医:医保报销 1000元( > 100元免赔 额),自费2000元,则泰康 予以报销(3000-1000) × 100%=2000元; 2、非医保就医:自费3000 元,则泰康予以报销 (3000-100) × 80%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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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疗养、康复治疗(见7.1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3.
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0) ;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7.
7.1
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 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 视为自动离开医院, 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 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 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 行。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 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津贴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住院 7.5 同一次住院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康复治疗 7.19 牙齿治疗 7.20 有效身份证件 7.21 未满期净保险费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投保年龄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1.3
2.
2.1 2.2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住院日额津贴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医院(见7.3)住院(见7.4)治疗,我 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4天, 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免 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4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 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时每次均会扣除4天的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 日起9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4.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住院日额津贴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
5.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1)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