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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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轻工业发展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轻工业发展的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轻工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曲政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轻工业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轻工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轻工业在高就业、高产值、高效益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全市工业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以非公经济为主体,以重大项目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科技产业,着力打造轻工产业基地,努力将曲靖建设成云南省重要的特色轻工业基地。

(二)发展目标在2010年轻工业总产值210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3年达420亿元、2016年达840亿元,实现三年倍增,五年翻两番目标。

到2016年建成6个市级轻工产业基地。

二、指导原则(三)坚持入园发展原则把工业园区作为推动轻工业跨越发展的主要平台,纵向延伸产业链,横向完善产业配套,引导要素向企业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大力打造轻工产业基地,增强产业集群效应。

(四)坚持扩大就业原则对安排劳动就业多、服务三农作用大、拉动作用显著、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的轻工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

(五)坚持突出特色原则依托地方特色优势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培植轻工特色产业,提升轻工特色产品,打造轻工特色基地,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发展方向和布局(六)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烟草等重点行业,巩固发展包装、印刷等卷烟配套产业;改造提升食品加工、造纸、丝绸纺织服装、陶瓷等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发展生物、电子信息、太阳能光热等高科技产业;大力开发白酒、石材及斑铜工艺品加工等产业;着力链接重化工产品轻工化产业链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云政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重要意义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对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是增强综合经济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加快我国向西南开放桥头堡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的重要保障;是确保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积极推进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力实施标准化和名牌战略等,我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我省仍然存在着社会质量意识不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足、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建立在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

二、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富民强省为目标,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质量兴品”为载体,按照宏观经济发展质量与微观产品质量兼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作用互补、质量管理与科技创新并举、源头治理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政府推动、部门协作、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省总体质量水平,切实发挥质量工作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商标[1999]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商标[1999]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45件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商标[199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月5日,我局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依法认定了“乐凯”等45件驰名商标。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请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上述45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附件:《45件驰名商标一览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45件驰名商标一览表------------------------------------|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乐凯|胶卷、相纸、胶片|中国乐凯胶片公司||----|---------|-------------------||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两面针|牙膏|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99|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长城|计算机|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联想|计算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海信|电视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TCL|电话机、电视机|TCL集团有限公司||----|---------|-------------------||虎头|电池|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容声|电冰箱|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春兰|空调|春兰(集团)公司||----|---------|-------------------||格力|空调|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美的|电扇、空调|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拖拉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轻骑|摩托车|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夏利|汽车|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汽|汽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红星|宣纸|安徽泾县宣纸厂||----|---------|-------------------||恒源祥|毛线|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服装|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三枪|针织服装、内衣|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富贵鸟|皮鞋|福建石狮市福林鞋业有限公司||----|---------|-------------------||回力|胶鞋|上海回力鞋业总厂||----|---------|-------------------||金猴|皮鞋|威海市金猴集团公司||----|---------|-------------------||星|台球桌|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维维|豆奶粉|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百氏|饮料|广东今日(集团)有限公司||----|---------|-------------------||露露|饮料|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娃哈哈|饮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椰树|饮料|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古井贡|白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越龙山|黄酒|中国绍兴黄酒集团公司||----|---------|-------------------||剑南春|白酒|四川省棉竹剑南春酒厂||----|---------|-------------------||全聚德|餐饮服务|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注:上述顺序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排列)——结束——。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传者知盟网(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文政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5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充分体现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带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从2015年起,州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国家、省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支持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有针对性地推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举措,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推动政府职能向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对变相审批、中途截留、明放暗不放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州委编办、州发改委、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进一步清理收费。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规范行政征收管理。

严厉查处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牵头,州级有关部门配合)(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保留项目的运行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固化流程,制定和公开操作规程,实行行政审批透明化运行,提高审批效能。

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行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制”,加快立项、土地、环评等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严禁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避免部门审批互为前置,交叉审批。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办字〔201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为促进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局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并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在突出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基础上,纷纷制定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万件,办结案件2.2万件,涉案金额2.4亿元。

二、持续精准发力,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总局部署,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初步成效。

北京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打击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强化对秀水街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论坛期间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5]7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09【实施日期】201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贯彻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局、省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云政办发〔2013〕132号)实施以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实现了云政发〔2009〕118号文件确定的第一阶段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701-2008重新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名单

701-2008重新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名单
滇宜
卤鸡,卤鸭
40
昆明子弟食品有限公司
子弟
油炸土豆片
41
昆明信威食品有限公司
信威
核桃仁,瓜子,坚果仁
42
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曦
蛋,鸡蛋,咸蛋
43
丘北县绿色资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一吃福
辣椒粉,辣椒油,酱菜
44
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
普秀

45
澜沧古茶有限公司
图形

46
云南省石屏县北门豆腐厂
北门
豆腐,豆腐皮
广泽
饼干,糕点,面包
63
安宁海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嘉

64
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龙城
新鲜蔬菜,新鲜蚕豆,鲜豌豆
65
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
晨农
新鲜蔬菜
66
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
图形
新鲜蔬菜
67
昆明春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春喜
植物种子,植物种籽,谷种
68
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曦
活家禽,饲料
33
大理天滋实业有限公司
天滋
水果蜜饯
34
云南省鲁甸县理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噜咪啦
油炸土豆片
35
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绿香
食用菜籽油,食用油,芝麻油
36
楚雄云泉酱园有限责任公司
云泉
油豆瓣
37
腾冲县元兴果品实业有限公司
太极桥
蜜饯,果酱
38
云南省玉溪市甜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猫哆哩
蜜饯
39
昆明宜良李烧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普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18号)精神,实施普洱市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普洱,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科学发展能力,结合普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一)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国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地方的深化和具体化,是全面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要通过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加以细化;提出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加以分解;提出的各项举措,要通过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加以落实。

(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创造、利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

普洱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数量较少,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知识产保护意识淡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特色优势领域知识产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形成区域优势和发展特色经济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云国资规划[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13〕40号)各省属企业:为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倍增跨越发展,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科技厅2013年4月8日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要求,抓住“桥头堡”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我省兴产业、调结构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创新型云南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我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到“十二五”末,省属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形成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培育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产品;产业综合竞争能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科技投入持续增长。

到2015年,省属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其中工业企业达到5%以上;省属企业研究开发(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1.5%以上,制造类企业达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达3%以上。

云南品牌推荐

云南品牌推荐

云南十大品牌推荐云南拥有自然生态的丰富资源,依托这一优势形成云南高原特色的优势产业,云茶、云花、云药、云烟等农产品、生物产品以原生态无污染等特点和品质受到消费者喜爱,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信息的快速发展,云南特色产品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加快了走出去,畅销国内外市场的脚步,越来越多的云南企业也打响自己的品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其中比较知名的十大云南品牌:推荐一云烟:红塔山红塔集团创业于1956年,从一个小规模的烟叶复烤厂到名列中国第一,世界前列的现代化跨国烟草企业集团,红塔集团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民族工业不断求新图变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的演进史。

在“山高人为峰”的企业精神指引下,近年来红塔集团坚持“以主业为主,提质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工作思路,以消费者为导向,以科技创新带动产品品质不断提高,其主要品牌红塔山连续七年蝉联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第一名,红塔山、玉溪、恭贺新禧、阿诗玛、红梅在中国烟草行业36个名优品牌中占有五席,并与国宾、美登、人民大会堂等一起入选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卷烟百牌号行列,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有的出口国际市场,为海外消费者提供了环保、自然、健康、醇和的高品质烟草产品。

科技创造价值,价值回报社会,这是红塔集团始终坚持的企业发展之路。

今天,红塔集团面对着无数可能的竞争选择和瞬息万变的市场风云,我们坚信,唯有站得更高,才能看得更远,唯有时刻胸怀社会,积极进取,才能在全新的信息时代获得更大的发展。

推荐二云药: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71年6月的云南白药厂。

是云南大型工商医药企业,是中国中成药五十强之一,1997年被确定为云南省首批重点培育的四十家大企业大集团之一。

1997年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企业经营进出口权。

公司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饮料的研制、生产及销售;糖、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二类、医用敷料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日化用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云农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3〕1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绿色云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绿色云品”品牌影响力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7月18日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绿色云品”矩阵,提升和扩大云南省“绿色云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品牌纳入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以下简称品牌目录)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包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或机构所有,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其生产的所有产品上统一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其生产的某个类别或单一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第四条品牌目录的推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

云南嘉木茶业品牌策略研究

云南嘉木茶业品牌策略研究

hp/w . s .m环球市 t: w m8t t/ e 6o W 场信息导报
地 游 客 对云 南 文 化 的认 识 与 理解 ,设 计具 有云 南 特 色文 化 内涵 的 各式纪念装 ,满足游客 的购买需求。如 :煮饭茶、纳西 王茶 、普 洱生肖纪念饼、茶马古道工艺茶等等都是具有收藏纪念 的几个品 种。 在推广渠道上 ,应选取游客出入较多的站点、旅游景点做广 告 宣传 ,比如 媒体 投 放 、导 游推 荐 、专卖 店 设置 等 , 在 站点 、旅 并 游景点附近 的销售终端进行集中铺货。在促销 方式上可选择 民族 同 还应 保 证 茶 叶 的品质 , 因 团体消费指 以团体购买为主的消费形式 ,这种消费的特点是消 特 色纪 念 品 赠送 等 形 式 吸引 游客 。 时 , 费选择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直接使用产品的人大多没有选择的 为 作 为旅 游 产 品 ,更 多 的受 到 口碑 效 应 的影 响 。 C .礼品消 费——创 新品牌策略 机会。团体消费又分宾馆酒店茶楼等公共消费场所的消费和办公室 由于礼品讲 求档 次、形象 ,因此消费者更多的讲究心理接受 消费两种。宾馆酒店等的消费多由专职部门负责,其消费品种选择 价 位 ,而对 实际 的 所值 考 虑 不 多 。 因此 ,如何 制 造 高贵 的形 象 是 除品牌、价格、品质 因素外 ,更存在人情和信任程度等因素。 礼 品营销的关键 . 因此 , 嘉木茶业应 当采取创新品牌策略, 重新设 e 业 场 所 消 费者 .专 计一个全新 的高端品牌 ,在这一品牌可 以与 “ 嘉茗”没有任何联 专业场所指 以品茶为主要 目的茶艺馆、茶楼 、茶馆 等。这些 场 所最 能集 中体 现 中 国茶 文 化 ,是 极 品 茶 、 高档 茶 的主 要消 费 区 系,把所有走高端路线的产品都归于这一品牌名下。推 广茶 叶礼 域。但 由于这些场所 需要高利润来维持 ,其选购 的茶多带有一些 品装 ,应在包装档次及设计上下功夫 ,在渠道上选择专卖、专营、 专柜等形式 ,营造优雅 的销售环境 ,加强销售人员的挑选及专业 神秘性 ,不希望价格公开 ,因此,对市场价格统一的品牌茶有一 定排斥。 作为中国茶消费的顶级层次 , 这个市场具有示范作用, 也 推 销 技 巧培 训 。 同时在 礼 品 的 产 品名 称 、 广告 设 计 、 媒体 选 择 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云政发[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整改任务分解的有关要求,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效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4项(含部分取消6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6项(含部分下放2项、分级下放3项)。

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是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与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法制、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机制。

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继续清理压缩行政审批项目,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0日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为建设创新型云南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点为列入国家、省、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上一年度总资产和销售额正增长,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发明专利拥有量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云南省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五)近三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六)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拥有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员,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知识产权全员培训率达到100%,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逐年增加;(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能够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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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云南省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荐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条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
(三)未经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
(四)将云南省著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一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云南省著名商标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以及其他组合形式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璜的;(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璜、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著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标志。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第十八条被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商标所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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