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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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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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34157-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5—2011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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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

2011-12-03发布

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等级划分 (1)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

4.1 工作机制 (1)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

4.3 机构设备 (2)

4.4 安全保障 (2)

4.5 机构管理 (2)

4.6 机构服务 (3)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

5.1 工作机制 (4)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

5.3 机构设备 (5)

5.4 安全保障 (5)

5.5 机构管理 (6)

5.6 机构服务 (6)

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

6.1 工作机制 (7)

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

6.3 机构设备 (8)

6.4 安全保障 (9)

6.5 机构管理 (9)

6.6 机构服务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 等级划分

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1 工作机制

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m2。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

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

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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