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七月四日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陕政发〔2003〕52号)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上级下拨资金抵扣或减少本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
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
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民政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民政部令(第37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民函[2011]358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民政部已发布实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
为了全面推行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进一步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
二、评定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等政策法规为基础,民政行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MZ/T025-2011)为依据,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定。
三、评定程序(一)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可根据《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自愿申报相应的机构等级,填写《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和音像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逐级审核。
申报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省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一、补助标准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二、资金筹措及管理1.资金来源。
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
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维护、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省级安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经费等。
3.资金管理。
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维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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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等级划分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14.1 工作机制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14.3 机构设备24.4 安全保障24.5 机构管理24.6 机构服务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5.1 工作机制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45.3 机构设备55.4 安全保障55.5 机构管理65.6 机构服务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76.1 工作机制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76.3 机构设备86.4 安全保障96.5 机构管理96.6 机构服务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23245-2009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五保机构等级评定指标
3.各项规章制度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1.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
2.根据个人自愿申请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接收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 对象管理 3.教育五保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4.五保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外出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
人经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
责人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
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管理资金,从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无水、气、声、光污染。
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1.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6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 1.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
5.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参考指标
关手续完备。
二星级
三星级
。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9。 1.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8。
2.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 2.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比例
低于1:5。
不低于1:4。
3.5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事 3.60%以上的工作人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炊
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事人员持有健康证明,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作人员由机构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资标准,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6.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机构负责 6.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100%,机构负
务教育。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政〔2020〕X号,提升全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民福函〔20XX〕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按照XX 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XX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X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1、首次评定。
由县(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县(市)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市)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
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
县(市)级民政部门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豫民文[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通报(豫民文〔2007〕41号)各省辖市民政局:为加强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省民政厅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6〕57号)要求,于2006年10月开展了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经考评组综合评定,郑州市社会福利院等25个单位达到省一级福利机构标准,被评为省一级福利机构;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等28个单位达到省二级福利机构标准,被评为省二级福利机构。
望被评上等级的社会福利机构,再接再厉,注重保持等级评定成果;未被评上等级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全面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争取达到省级福利机构等级标准。
附件: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附件: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一、省一级福利机构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救助管理站郑州市嵩山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开封市救助管理站开封市社会福利院洛阳市救助管理站洛阳市儿童福利院平顶山市社会福利院新乡市康复医院新乡市社会福利院新乡市夕阳红养老院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安阳市社会福利院焦作市社会福利院焦作市康复医院濮阳市社会福利院三门峡市康复医院三门峡市社会福利院漯河市按摩医院漯河市救助管理站漯河市社会福利院南阳市社会福利院信阳市儿童福利院上蔡县芦岗阳光家园二、省二级福利机构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开封市按摩医院洛阳市第二福利院平顶山市救助管理站新乡市救助管理站新乡精神病医院内黄县荣康医院滑县康太医院林州市老年公寓安阳市朝霞公寓焦作市救助管理站孟州市老年公寓武陟县福利院鹤壁市救助管理站濮阳市救助管理站三门峡市救助管理站许昌市救助管理站商丘市社会福利院宁陵县社会福利院南阳市救助管理站方城县老年公寓邓州康复中心南阳市按摩医院信阳市救助管理站罗山县光荣老年公寓淮阳县社会福利院项城市社会福利院中华红丝带阳光家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桂政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1日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以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为本,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DOC)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DOC)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救助,而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定也成为了评估社会救助系统发展的标准之一。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救助管理机构的运作,对于提升社会救助体系的执行力和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意义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意义:1.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目标,促进其不断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
2.为政府监管、评估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客观评价标准。
3.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促进其之间的相互协作和竞争。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构设施和场地条件•工作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救助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营与服务的质量在评定过程中,以上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得分标准和评分方式。
评估者需要详细了解机构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评分结果会根据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以确定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价。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程序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一般由专业机构或政府监管机构负责进行。
评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评定:救助管理机构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评估资料。
2.评估机构初审:评估机构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评估时间和地点。
3.现场检查: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工作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4.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救助管理机构的等级评价。
5.公示结果: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让公众参与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评价。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目前,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存在以下问题:•标准不完善:评估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糙,难以完全满足救助管理机构的需求。
•评估机构不专业:一些评估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缺乏透明性:评定过程缺乏透明性,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评估标准,准确反映救助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2〕28号),以浙江省苍南县社会福利院发生的不利于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事件为戒,提升我市社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各地要从切实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加强对社会福利工作的领导,维护孤残儿童、“三无”、“五保”老人以及社会寄养老人的合法权益。
在儿童福利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孤儿待遇,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以及助学援助等。
在“三无”对象和“五保”老人的收养安置中,要根据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福利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流浪未成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对滞留在站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受助对象分类给予妥善照顾。
在机构养老工作中,要重视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精神文化生活,尽最大可能满足老年人的各类服务需求。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改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对残疾、智障儿童和失能、失智老年人要重点看护,要按照护理专业操作要求,实施专业看顾,严防歧视、虐待老年人和儿童现象发生。
二、加强福利机构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孤儿和弃婴、老年人、残疾人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弱势群体营造的“爱的家园”,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压器”。
慈善救助条件及标准
慈善救助条件及标准
慈善救助的条件和标准因地区和组织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条件和标准:
1. 经济困难:申请者通常需要证明自己处于贫困或困难的境地,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慈善救助机构会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如收入证明、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以评估其经济状况。
2. 特殊病种:对于患有特定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严重精神障碍、器官移植等,且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大病患者家庭,如果当年累计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部分仍然超过一定金额(如1万元),也可能获得慈善救助。
3. 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家庭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也可能获得慈善救助。
4. 地域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申请者所在地区属于贫困或发展落后地区,也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5. 救助标准和金额:慈善救助的具体标准和金额因救助机构和项目而异。
一般来说,救助金额会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评估,可能包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慈善机构、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具体的信息,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慈善救助机构或政府部门。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5〕46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5〕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河源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或家庭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及时、高效、便民。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等级划分 (1)4 总则 (1)5 等级划分条件 (1)6 等级评定和管理原则 (6)7 等级评定 (6)前言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条件和评定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术语和定义GB/T 23245-2009中的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延伸救助 extending relief救助管理机构对查找不到监护人和流出地的流浪智障人员、精神病人和流浪未成年人延长救助时间并进行教育矫治、康复、查询的过程。
2.2救助需求评估 evaluating of relief demand对受助人员流浪经历、身心状况进行了解、评估和确定救助需求的过程。
3 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等级越高,表示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越高。
4 总则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救助管理机构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内容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5 等级划分条件5.1 国家三级5.1.1 工作机制a)建立政府或部门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b)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头救助机制;c)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d)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了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有定点医院。
5.1.2 机构设施a)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b)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平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平米;c)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或流动救助车;d)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e)功能布局合理,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居室采光良好,独立设有求助人员接待室(厅)、安保室、值班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等,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f)接待室(厅)、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g)独立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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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34157-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Rating for relief shelter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1年11月)2011-12-03发布2012–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等级划分 (1)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1)4.1 工作机制 (1)4.2 机构设置与设施 (1)4.3 机构设备 (2)4.4 安全保障 (2)4.5 机构管理 (2)4.6 机构服务 (3)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4)5.1 工作机制 (4)5.2 机构设置与设施 (4)5.3 机构设备 (5)5.4 安全保障 (5)5.5 机构管理 (6)5.6 机构服务 (6)6 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 (7)6.1 工作机制 (7)6.2 机构设置与设施 (7)6.3 机构设备 (8)6.4 安全保障 (9)6.5 机构管理 (9)6.6 机构服务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建良、张明亮、李波、王宏丽、吴越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完善和实务工作的进步发展,为推进救助管理工作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对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和评价,促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而制定本标准。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原则、评定条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救助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T 23245-2009 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JGJ 50 -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3 等级划分救助管理机构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国家三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一级。
4 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4.1 工作机制4.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4.1.2 民政、公安、城市市容管理等部门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
4.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4.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4.2 机构设置与设施4.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业务部门。
4.2.2 床位在5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00 m2。
4.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4.2.4 建立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公布24小时求助电话,通过114电话查询或互联网能查询到。
4.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4.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4.2.7 设置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三类建设标准。
4.3 机构设备4.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4.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4.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备。
4.3.4 观察室设置透明观察窗口或配备技防设备。
4.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座椅。
4.3.6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
4.3.7 餐厅有卫生许可证,配备桌椅和安全清洁的餐具,厨房配备食品加工、贮藏和消毒设备。
4.3.8 配备衣物洗涤、消毒设备和口罩等必要卫生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3.9 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设有安全扶手。
4.3.10 配备工作电脑,与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畅运行,数据准确。
4.3.11 配备救助专用车不少于2台。
4.4 安全保障4.4.1 设置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配备有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健全。
4.4.2 接待室配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
4.4.3 公共活动区域设置技防设备,使用正常,技防资料保存15天以上,特殊、重要资料以实物方式交存档案室。
4.4.4 建立疫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4.4.5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配置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消防机关检验合格证书。
4.5 机构管理4.5.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4.5.2 救助数量与工作人员比例关系不低于100:1,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科学合理。
4.5.3 业务经费有制度化保障,满足工作需求。
4.5.4 有规范的接待服务程序和监督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完整记录救助服务内容。
4.5.5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求助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对接听应答情况予以录音,录音材料保存10天以上,有争议的保存2年以上。
4.5.6 制定求助人员甄别查询工作程序,认真进行甄别,记录求助人员信息。
4.5.7 有群体性求助人员处置方案。
4.5.8 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车(船)票管理制度,防止跑站骗票行为。
4.5.9 接护送受助人员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交接手续完备,连续3年未发生丢弃受助人员等重大责任事故。
4.5.10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装容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蔼、服务周到,遵守救助管理规定。
4.5.11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培训、宣传等各项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注重行风建设,3年内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
4.5.12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4.5.13 建立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4.6 机构服务4.6.1 县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500人次以上,地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站内年救助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4.6.2 定期开展街面救助服务,有工作记录。
4.6.3 协助受助人员联系家人或亲属。
4.6.4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提供物品存放凭据。
4.6.5 按照性别、身体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区居住,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服务。
4.6.6 受助人员床上用品至少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离站人员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4.6.7 为受助人员配备毛巾、牙刷、杯子等基本、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6.8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照顾特殊人员的饮食需要。
4.6.9 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理发服务。
4.6.10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照顾服务。
4.6.11 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4.6.12 站内突发急重病症、传染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并有工作记录。
4.6.13 为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并有凭证使用规范;为无行为能力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提供接护送服务。
4.6.14 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有安置手续记录。
4.6.15 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和需求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基本的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干预、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
4.6.16 对受助人员代养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定期随访制度。
4.6.17 协调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为家庭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支持。
5 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条件5.1 工作机制5.1.1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5.1.2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基本实现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
5.1.3 民政、铁道、交通等部门建立受助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沟通协调机制。
5.1.4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建立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机制。
5.2 机构设置与设施5.2.1 救助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及职能划分科学、合理,设有求助接待、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社会工作等业务部门。
5.2.2 床位在100张以上,房屋综合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4 m2,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400 m2。
5.2.3 选址合理,交通便利,临近城区主要道路,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置了引导牌。
5.2.4 设置有救助管理分站或全天候救助服务中心,在街道、社区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形成有效覆盖的救助服务网络。
5.2.5 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安保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医务室、康复室、手工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辅导室、图书室、档案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洗衣房,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牌,廊道、道路通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5.2.6 接待室、居室、观察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餐厅、卫生间和洗浴室等无障碍设施完善。
5.2.7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并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规定。
5.3 机构设备5.3.1 接待室配备足够的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配备轮椅、拐杖、老花镜等辅助器具和急救药箱。
5.3.2 受助人员居室采光良好,配备床具以及必要的床上用品。
5.3.3 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为受助人员居室配备降温、采暖、通风设施设备。
5.3.4 观察室配备技防设备。
5.3.5 活动室配备电视和桌椅,娱乐器材不少于3种。
5.3.6 医务室配备的医疗器械不少于5种,药品不少于20种。
5.3.7 康复室配备的健身康复器材不少于5种。
5.3.8 图书室配备桌椅,图书不少于300册。
5.3.9 手工室配备桌椅,手工种类不少于3种。
5.3.10 心理辅导室配备桌椅,有适宜的装饰。
5.3.11 洗浴室配备冷热水洗浴设备和防滑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