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培训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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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_房产_契税等课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_房产_契税等课件

征税目的:
1)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或个人的,由集体或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
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 土地面积;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使用 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 税率:1.2% (扣除率:10%---30%之间) 例如:1000万元*(1-20%)*1.2%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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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免税规定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包括 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 其房产占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2、中小学、高等院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 用地。 3、军队系统中生产军品的用地、靶场、试验场、 危险品销毁场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对专为军人 和军人家属服务服务社用地。
(三)由省税务局规定的免税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居住用地;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带来经费的 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 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 (含50%)以上的报经市、县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6、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 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8、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五、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一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培训教材城镇土地使用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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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有 变化。其政策规定可分为始初规定和后继补充规定两大类。以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现行土地使用税的征
收管 理之“大法”,始称初规定。
第10页/共32页
• 此后的五大文件为后继补充规定。这五个文件都涉及土地使用税。 • 1、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国税地字 [1988]15号); • 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国税地[1989]140号)。 (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条例执行的次年下发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44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659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03]89号)。
后继规定还可细分为综合性规定和零散型规定。上述五个文件属于综合性规定,除 了国税 发[2003]89号文涉及个别单项条款失效外,其余四个文件至今全文有效;还有属于零 散型规定
的 文 件 , 是 指 除 上 述 五 个 文第件1之1页外/共的 3单2项页政 策 性 规 定 的 文 件 , 这 里 没 有 逐 一 列 举 。
• 9、尚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 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 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只要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就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PPT 52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PPT 52页)

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2.征税 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蔡报纯
Page 19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
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
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纳
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 义
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 务
城市
不包括农村
县城
三、征 税范围
建制镇
工矿区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蔡报纯
Page 22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 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土地 有幅度的 面积 定额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 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蔡报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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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蔡报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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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 计税 方法 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 房产计 计征 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1.2%
从租 房屋 12%(个人
计征 租金
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个人为4%)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蔡报纯
Page 11
、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 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
从价计征
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
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

税法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幻灯片PPT

税法第九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幻灯片PPT
A. 42 B. 48.72 C. 50.4 D. 54.6 【答案】B 【解析】2012年应缴纳房产税=(5000+500-
200+500)×(1-30%)×1.2%=48.72(万元)
六、税收优惠
❖ 一、《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 ❖ 二、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例题】
❖ 下列各项中,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有( )。 ❖ A.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 B.文化体育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 ❖ C.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 D. 个人对外出租经营税采用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 税率。
❖ (三)计算公式: ❖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
方米)×适用税率
五、 税收优惠
❖ (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 一免税项目
❖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 定的减免税项目
【例题】
❖ 下列各项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 规定的免税项目是( )。
【答案】ABC
)。
❖ 二、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 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 三、税率 契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税率,比例为3%~ 5%。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 契税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税率 ❖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
❖ (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 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 税。 (二)特点:
❖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 2.征税范围广; ❖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 纳税义务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 税,该税属资源税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_房产_契税等课件(PPT31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_房产_契税等课件(PPT31页)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0*12%
注: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税率为4%
16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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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税征收管理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 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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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1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2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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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18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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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的行为,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 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PPT课件(适用于本专科和成考自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PPT课件(适用于本专科和成考自考)

A.57500
B.62500
C.72500
D.85000
2009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 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物15000平方米, 甲企业使用其中的4/5,乙企业使用其中的1/5。 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09年3 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 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 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两家企 业2009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如何?
(三)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 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税项目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 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 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 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 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 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2.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 分级幅度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级 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人口(人) 50万以上 20--50万
每平方米税额(元) 1.5 --30 1.2 --24

第章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PPT课件

第章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PPT课件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金=租金收入×12%
7
【例1】某企业经营用房原值为1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20%后的 余值计税。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0×(1—20%)×1.2% = 9.6 (万元)
【例2】某公司出租房屋5间,年租金收入50 000元,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50 000×12% =6 000 (元)
重庆
上海
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上海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 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关于房产税方面,《意见》也强调,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按不同 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住房 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 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 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 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不论区域内土地的性质)
③ 地税按年负责征收,全额进入地方财政的收入
—按年计算,分期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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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内容
纳税人
①拥有土地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
②实际使用人和 代管人;
③土地使用权共 有的,共有各方 都是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 矿区内属于 国家所有和 集体所有的 土地
大城市:
• C1l.i5c—k t3o0a元dd/mT2ext •中C等lick城t市o a:dd Text • 1C.l2ic—k 2to4元ad/dmT2ext •小C城lick市t:o add Text •0C.9li—ck1t8o元ad/md 2Text •县C城lick、t建o a制dd镇T、ex工t 矿区 0.6——12元/m2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课件
本次课程将详细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和征收标准,帮助大家更好 地了解该税种。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种背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实行征 收的一种税种,旨在引导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
相关法规
该税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相关。
征收对象包括房屋、土地出租、销售等, 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等。
3 征收标准
4 纳税申报与缴纳
征收标准通常根据房屋或土地的面积、用 途、地段等因素综合计算。
纳税人需要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 款。
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பைடு நூலகம்
未来可能通过降低税率、扩大减免范围等方式来推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发展。也可能有进一步细分 征收标准和增设税种的可能。
纳税人需要向国家税务部 门申报并缴纳税款,税款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 银行、电子税务局等多种 方式缴纳。
费用减免和优惠
费用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费用减免政策通常涉及房屋拆 迁、灾害损失、居住公积金、土地改革等方面。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通常涉及住房保障、科技创新、文化教 育、生态环保等方面。
案例分析
1
个人房屋出租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出租个人房屋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如果符合相关减免政策则 可以享受减免。
2
企业购买商业用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规定,企业购买商业用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由当地税务部 门制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内容
1 税种背景
2 征收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对城市土地使用实 行征收的一种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
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
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直接减免是指直接减少 应纳税额,而间接减免则通过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式实现。
03
减免政策的影响
减免政策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时,减免政
策也可以引导和促进特定行业、地区或群体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社
会进步。
税收返还政策
0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与发展
改革背景与目标
改革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
改革目标
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城市可持续 发展。
改革内容与措施
01
02
03
04
扩大征收范围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 大到所有城镇土地,包括农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与发展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
01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方式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方式可能包 括直接减免、间接减免、抵扣、 抵免等。具体实施方式取决于政 策的制定和规定。
其他优惠政策的影响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提高其经济效益和投 资积极性。同时,这些优惠政策 也可以引导和促进特定行业、地 区或群体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课程PPT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课程PPT
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 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 税率
表7-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

非农业人口(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50万以上
1.5~30
20万~50万
1.2~24
20万以下
0.9~18
地; ④港口的码头用地、盐场的盐滩和盐矿的矿井用地; ⑤水利设施管护用地; 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
构自用的土地; ⑦机场飞行区用地等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一) 税收 优惠 — 免税 项目
(11)下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及幼儿园用地;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用地;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等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
) 税 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

定面积为依据。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
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 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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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月、季或半 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 务部门确定。
▪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 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 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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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而且,近几年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这与土地 保有成本过低有直接关系。为了抑制投资过热, 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针对当前土地管理 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出台 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 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 节力度,提高土地使用成本,以抑制建设用地的 过度扩张。为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的建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重新予以公布,规定从 2007年的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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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
▪ 征税范围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单位税额 ▪ 纳税期限 ▪ 纳税地点 ▪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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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 (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 ▪ (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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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条例规定每平方米土地的年 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个税额标 准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是 不相适应的,与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也是 极不相适应的,导致这个税种的调节作用没有全 面发挥。
• 二是城镇土地使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造 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 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 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原《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 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 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 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浏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标准,非工矿区用地为 4元,工矿区用地为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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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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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 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 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 方分别纳税。
▪ 财税[2006]56号: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 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 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 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公布实施 的。条例的政策是依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 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 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 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培训 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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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介绍 第二部分 房产税 ➢房产税内外合一的背景 ➢房产税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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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背景
•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483号令,修订 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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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纳税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权共 有的,由共有方分别纳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 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土地使用权未明确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 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 ▪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 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 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 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工矿区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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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
▪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进行了调整并做了进一步的解 释,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把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明确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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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
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 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 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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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税额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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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 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 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城 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 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 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 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 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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