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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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3~1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8
【作者】郭殊
【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102)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
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责任编辑】汪再祥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
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
要研究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首先要了解、分析当前中国农村的社会问题。这其中主要就是当前农民的组织化状况与现有的农会组织。
(一)当前农民维权的组织化状况
对于当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形式,有学者从纯经济的角度提出有以下几种:企业组织模式、合作社组织模式、契约组织模式和市场组织模式。②笔者关心的显然不是这样的农民组织化状况,而是与农会相关联的农民组织化状况。
近10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大都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是,也有些事件由于处理不当,原有各种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还逐渐产生了一些以“减负上访代表”、“减负代表”等名义出现的所谓“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此同时,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发生了重大升级,在内容上也变得更有进取性,并提出了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要求。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发筹建农民协会。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农民因谈判机制缺乏而
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求。但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大都还处在自发组织的非正式阶段,其活动方式和控制能力均存在不少问题。以湖南省衡阳县为例,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的发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代表队伍——农民维权活动的组织化过程;(2)网络联盟——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3)筹建农会——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③据最近一项对全国农村重大群体性抗争事件的社会调查,当前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全国各地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但大都处于“代表队伍”和“网络联盟”的阶段。第二,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因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了对“组织性力量”的需求,这种组织性要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条件。第三,目前农民维权组织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制约了其发展。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第四,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
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④
(二)当前现有的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农会组织
虽然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农民的正式组织化基本上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但是以帮助农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为目的的各种农民组织已经在全国各地逐渐出现和发展起来。这些具有合法身份或被默认存在的农民组织,虽然难以真正具备“民间性”、“自主性”和“自愿性”特征,但毕竟是当前中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简单的梳理,并重点关注几个具体实例,进行分析。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和信息,这些农会组织按不同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第一,以成立的目的和宗旨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发展农村科技与经济单一型组织。例如,辽宁省锦州市下辖的县级市——北宁市,是
一个农业大县。北宁农民协会首创于1984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至今已有组织134个,会员1.7万人,占47万农业人口的3.5%,约占18万农村劳动力的10%。北宁农民协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技术研究阶段(研究会)、经济合作阶段和企业集团阶段。现在北宁农民协会已建成了集教科研、产供销、农工贸为一体的农业企业集团。⑤又如,河南省上蔡县庭院经济农民协会成立于1988年2月。在成立时它由以农民为主体的17名理事组成,目前已发展农民协会会员475人。它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自愿、互利、民主管理、依靠科技、全程服务的原则”,主要做好四方面的具体服务:“提供良种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物质服务和提供信息服务”。⑥可见这些农会组织都是为发展农村科技与经济而设立的,没有政治性的要求和目的。其二,政治维权与经济发展兼顾型组织。在安徽省阜阳市,读过大专、参加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杨云标与他有着一样艰难上访经历的农民于2001年3月组成了“农民维权协会筹委会”,起草拟订了《农民维权协会章程》,较详细
地规定了自己的行为方式、议事规则、组织原则。协会提出了“理性维权、文化启蒙、科学致富”三大活动内容。这一组织比较接近于法制意义上的农会,但它仍然是非正式组织,而且代表性不强。⑦第二,以是否受到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为标准,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政府领导和扶持型。这类农民协会组织成立时一般是农民自发组织,但在发展中很快受到了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例如,1994年以来,北宁市政府因势利导支持农民创办参与各类农民专业协会,他们的做法是强化领导和宣传,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和创办多形式、多产业的专业农协。⑧又如,1996年,河北省临漳县为把獭兔产业扶持起来,成立了由农技部门、龙头企业和养兔大户牵头的县獭兔专业协会,这是一种由政府出头官助民办的农民专业协会。⑨其二,完全由农民自发组织、自主管理型。前述的上蔡县庭院经济农民协会和阜阳市的农民维权协会筹委会就完全由农民自发组织和自主管理,政府没有参与领导、管理,也没有刻意对其加以扶持。
第三,这些组织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综合性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