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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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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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5270-96 事故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

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

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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