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 若干问题(一)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假设干问题研究一、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目前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认,而应作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外观上以暴力或武力形式出现的过失犯罪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其他过失犯罪行为,那么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主要是对成心的积极的不法侵害实施,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不法侵害人主观上可能是出于过失的罪过形式或主观上毫无罪过实施了外表上是积极的不法侵害,已经给某种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或即刻可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采取的制止其侵害行为的措施,应当属正当防卫②。
绝对地排除上述行为构成紧迫性侵害的可能性,并进而否认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是机械的和缺乏实证的。
我们更应当重视对面临这类行为紧迫侵害时的公民防卫权确实认与维护,不应该人为地去限制行使防卫权的范围③;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理由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它以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备要件。
过失犯罪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当过失犯罪成立之时,不法侵害也随之完毕,不法侵害既已完毕,当然也就不能再对之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了。
当然,这种观点同时又认为,对于那些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威胁的过失违法侵害,可以进展正当防卫④。
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刑法中,除了少数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构成犯罪要件的过失犯罪因其行为不具有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外,其他过失犯罪均以物质性的实害结果的出现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些犯罪的成立之时即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其行为还不能称之为犯罪,因此,对于过失犯罪由于缺乏犯罪行为“正在进展”这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但是,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而是同时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所以对于在危害结果发生前的过失行为,如果具有对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同时又可以采用损害过失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试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试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和集体利益、别人利益可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旨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常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赋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把握好提纲: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特征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关于正当防卫起因(二)关于正当防卫客体(三)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四)关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五)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三、几种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适用四、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三)举证责任责任问题试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79 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一)正当防卫的概念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
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军有力的法律保障。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允许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适当的自卫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定义模糊子标题1:主观判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何为“不法侵害”,使得判断依据主观化,容易出现个人主观情绪等因素影响判断结果。
子标题2:合理性限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必要”和“无过当”才能被认可,但这两个词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准则。
•由于合理性限制的存在,正当防卫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应对不对等力量子标题1:武装情况•在面对武装侵害时,个人往往没有与之匹敌的武力装备,使得正当防卫的实施受到限制。
子标题2:自卫能力•大多数人缺乏专业的自卫技能,导致在危急时刻无法有效应对,容易受到侵害。
问题三:社会不信任和误解子标题1:打击报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报复活动,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子标题2:媒体误导•媒体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报道往往夸大个别现象,使得公众对正当防卫持有偏见,形成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子标题1:明确法律界定•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不法侵害”、“必要”和“无过当”的标准,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子标题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正确判断能力。
子标题3: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全面、系统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让更多的人能够接受专业的自卫培训,提高自身的自卫能力。
子标题4:加强舆论引导•媒体应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客观报道,避免夸大和误导,减少社会的不信任和误解。
结论虽然正当防卫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深思和改进。
通过明确法律界定、加强法律教育、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措施,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正当防卫机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1.正当防卫与斗殴的界限不明民事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最终因小事没有得到合理处理而产生矛盾,甚至发生争斗,如果将这种小的民事纠纷,同样也认定为相互斗殴,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失法律的公平的。
因为斗殴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变化性的特征,所以不能绝对的否定参与者的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参与斗殴的一方,因为某一原因认输或者是逃跑,那么这一方的斗殴行为就已经停止其不在对另一方产生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依然对逃跑者进行追打,这种情况下逃跑者所作出的反击就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如何界定斗殴还是正当防卫,需要从双方具体行为方面做出判定。
2.从态度上而言法官对争议敏感案件往往较为保守争议敏感案件指的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由于防卫过度而引发的命案,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往往会不断上访,以为死者讨要说法。
在此背景下同态复仇现象就易于发生。
该理念自古以来就存在,是多数人的潜在意识理念。
所以,一旦遇到此类案件,在审判当中就会有所顾忌,因为法院担心受害人家属闹事,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在舆论压力、受害者家属压力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会十分可观、公平,甚至存在一定偏差。
3.“必要限度”标准过于模糊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防卫超出限度,而且对受害者产生较大侵害,那么就不能以简单的正当防卫予以论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追究防卫者的法律责任。
在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需要对“必要限度”界限作出规定,但现有界限较为模糊,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作出准确判定,让审判自由度更为宽泛。
这是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容易造成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二)正当防卫适用难的成因通过以上分析内容中不难看出,在检查实际案例中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仅从合理限度、未产生重大损害方面予以界定,对于防卫限度的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裁量权较大,考虑到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案件的看法和判断的不同,很显然防卫限度这一规定存在有失偏颇的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
学习中探索和思考的法律问题:实例:甲某遭到乙某一伙人的追杀,而且乙某一伙人还高喊“抓贼”,那么甲某在被追杀时又被丙某抱住了,使他处在一个紧急的危险之中。
甲某为逃跑而刺伤丙某会出现哪些情况?(一)如果丙某是一个见义勇为的群众,而甲某也知道他是一个见义勇为的群众,但是因为抱着他,不明真相,为了逃避乙某法的追杀,而刺伤丙某的,这属于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要件:(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综上所述,甲在危机时刻可能进行紧急避险。
甲只能选择危害较小的方式逃脱。
如果是乱捅丙某几刀,将丙某捅死。
那儿行为性质又将改变。
有可能造成避险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
(二)如果丙某是乙某的同伙,甲为了逃跑将其刺伤,这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1)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①存在不法侵害(前提条件)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时间条件)③防卫行为必须具有防卫的效果④防卫的目的(主观条件)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适度性要件)这里与上面一个假设的区别在于丙某的身份不同。
也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不同之处之一。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
正当防卫问题若干层面的反思引言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界定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反思1. 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的界定是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紧迫性、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
这些因素之间往往存在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关系,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复杂而困难。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是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环境等,因此很难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社会层面的反思1. 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舆论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舆论往往会对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舆论的关注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的过度炒作也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原则。
因此,在处理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舆论的影响,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社会环境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影响同样值得我们关注。
在一个充满暴力和犯罪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往往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其历史背景、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和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也有一些进步之处和可喜的发展趋势。
在文章总结了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之处、进步之处和未来发展方向。
整体来看,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改进,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历史、法律、问题、改进、执行、不足、进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日本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善。
目前,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导致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隐忧。
一些报道显示,在日本社会中,一些人因为误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导致对他人的过度防卫行为,甚至涉及到过度暴力的情况。
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也过于严格,使得一些被侵害者在实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可能会因为超出法定限度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不利于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完善和执行改进,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正文2.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古代时期。
在日本古代,人们对于自我保护和争夺土地资源常常采取暴力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暴力冲突,日本开始建立起了类似于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
在日本的战国时代,战乱频繁,民众的个人安全常常受到威胁。
日本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自我防卫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讨论
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讨论[内容摘要]当今经济日益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暴力犯罪也在飞速的增长。
然而,假如我们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机关来维护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对于一些正在侵害、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如何处理了?本文针对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司法实践,从而根据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其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将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作了一定层次上的比较,促进我司法实务的提升。
[关键词]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特殊防卫;防卫过当[content abstract]In today's economy grow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violent crime in our country is in rapid growth. However, if we just rely on national public power authority to maintain our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so for some are ongoing violence, abuse, how should we respond? How to deal with? Justifiable defense,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some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ocial life, thus according to the concept of justifiable defense,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several problems of justifiable defense made a simple analysis, and put some easily confusedconcepts for a certain level, to promote my ascension of judicial practice.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
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包括在第二百七十三、第二百七十四和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
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作出准确的判断。
下面就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我们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二是采取的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三是采取的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在具体的情形下,为了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行为人必须在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立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在实际的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
在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定性时,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需要考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
在判断正当防卫案件时,首先需要考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是否受到了不法侵害。
只有在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够依法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
在定性时需要充分考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行为人采取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够准确地作出正当防卫的定性。
三、结论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定性时,需要充分考虑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行为人采取的行为是否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情形,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一)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一)内容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保护,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本质特征与刑法中其他正当化行为的行为特点,有着明显区别。
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违法。
同时正当防卫中必须注意几种特殊犯罪的分析,才能正确实施该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作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制度犯罪侵害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中的确立,是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也体现了对合法利益的保护精神。
对该制度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分析,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其社会价值。
一对正当防卫本质的理解在今天,正当防卫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且具有其他法律权利的共性特征。
具体而言,就是:首先,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
在法律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予公民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
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的一种补充;其次,防卫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因而它是自主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权利,权利主体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最后,防卫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即成为非法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除此之外,由其肩负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急迫不正当行为侵害的使命决定,防卫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权利的特别属性。
(一)公民权利的救济性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就负有了保护公民权利正常行使的义务。
一旦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就意味着,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受到了践踏。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家理应挺身而出,依靠国家强制力,制止侵害,恢复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确保其能够正常地行使。
这种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
法制的原则要求,权利的救济应当采取公力救济的形式,由于公力救济的得以实现的诉讼活动的刻板和循规蹈矩,使得公力救济面对急迫的不法侵害时,极易在刹那间元气大伤变得束手无策,从而难以给予合法权益有效的、及时的保护。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若干问题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若干问题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的一项重要权利。
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利被侵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补充。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正确行使,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若该制度行使不得当,反而会侵犯其他合法权益,转化为其他的犯罪。
因此,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极其严苛,在防止该制度滥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的运用。
合法合理的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免收不法侵害的同时,不被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漏洞,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紧迫性;必要限度;相互斗殴2017年发生在山东的“辱母杀人案”让正当防卫制度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一审判决出来后,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舆论对正当防卫制度热议。
最终最高检介入调查,在该案二审时宣判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文旨在论述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运用上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一目的对于我们理解正当防卫的内涵以及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它是在合法权利被侵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补充。
作为法治国家,本该运用法律来阻却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中遇到的侵害具有的紧迫性使得当事人等不及公权力来救济,不得不运用自己或者旁人的力量来保护受侵害的权益。
浅议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浅议正当防卫的⼏个问题内容摘要《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项法律制度,重在付诸实施,其⽴法意图、价值追求只有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本⽂从理论认识、意识观念等主观⽅⾯⼊⼿,结合对正当防卫概念、内涵等理论的个⼈理解和客观现实的分析,以求对实施正当防卫制度应具备的主观条件作出论证。
并且,在论证⽅法上采⽤了归纳论证的⽅法,从三个⽅⾯分析论证了三个分论点,即:①提⾼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性认识,树⽴正确的防卫观念;②明确正当防卫中的法律价值追求,树⽴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防卫意识;③司法⼯作者要具有正当防卫的正确意识,⼤胆认定正当防卫。
最终通过三个分论点得出本⽂的中⼼思想,即:正当防卫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逐步确⽴起来的⼀项重要的刑法制度,要正确实施该项制度,实现其社会价值,不论是公民、司法⼯作者,必须认真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
掌握其构成要件,树⽴正确的个⼈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防卫及认定意识,三位⼀体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法意图和法律价值。
在篇⾸点明中⼼,在篇尾总结中⼼。
以期能更明⽩笔者的写作动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理论认识,个⼈意识,群体意识,司法者意识,法律价值。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已见诸各国的刑法典。
该项法律制度是随着⼈类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类⽂明程度的提⾼逐步确⽴起来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随着法制建设的⽇趋完善,理论的不断研究,⽇臻完善。
就其性质⽽⾔,它是⼀种授权的法律规范。
在进⼊法制社会时代具有⼗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
该项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现实的社会价值。
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它不仅是刑事法律在打击暴⼒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补充,⽽且是国家刑罚强制⼒与公民个⼈⾃救的有机结合。
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
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摘要:结合我国97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其构成条件、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作了阐述,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如:不法侵害的理解、防卫过当的条件、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关于正当防卫,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以下变动:1、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
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时绝对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绝对正当防卫。
这时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它规定了被害人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这种暴力侵害而实行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亦应以正当防卫论,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只要实行防卫行为。
就是正当防卫5、将正当防卫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
浅析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相关案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展开一些浅析。
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非法侵害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危害有可能发生,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理,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也就是说,只有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这一点在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正当防卫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只有被非法侵害的人才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这就意味着,对于非直接被侵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事实上,在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时采取的行为,并且不能超过必要范围。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范围,导致了过当防卫的问题。
如何准确判断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界限,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证据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正当防卫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确定其性质。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十分关键,对于案件的定性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行为主体的身份、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以及证据的审查等多个方面。
在实践中,司法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定性这些问题的界限,保证案件的定性是公正、合理的。
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实践情况。
【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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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若干问题(一)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历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是公民一项法定权利。
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较量的集中体现。
而今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励、支持、表彰和赞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特殊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虽然修订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特殊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防卫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修订案)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如下几种界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第二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种方法,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四种方法,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仔细分析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一是,诸种表述都注意到了防卫人目的的正当性,即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二是,各种界定或明确地或包含了反击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损害的内容。
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第一种表述注意到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将防卫的限度条件明确地包含于其中,而其他表述都有回避了这个问题;其次,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时机性,而前三种表述则看到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当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最后,第四种表述没有指出防卫的对象,即反击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前三种表述都指出了防卫的对象。
那么,如何界定正当防卫,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
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
因此防卫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厕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
既然如此,正当防卫权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危害社会,从而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因此,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有一定的规格和标准的,而这一规格和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四条件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对任何合法行为,都不能行使正当防卫;(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进行的,而不是想像、推测的,也不是已经结束的尚未发生的;(3)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五条件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行为须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5)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六条件说,该说在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
我认为四条件片面地强调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不仅将主客观相统一的正当防卫人为的割裂开来,而且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忽视,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因而,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不多见。
六条件说在五条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了“防卫行为必须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一条件,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议的。
首先,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正当防卫的结果未必必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如面对不法侵害者乙的举刀袭击,甲持棍奋起将乙手中的刀击落,进而没有对乙造成任何伤害,根据这种观点,是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呢,如此一来,又如何将正当防卫行为与犯罪未遂区分开呢?其次,我们知道,防卫人反击行为的结果既可能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任何损害而将其制服,无论结果形态如何,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我们就可以说,反击行为是合法的、有理的、有节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定义范围内的,如果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然要求反击者对不法侵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这就必然使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发生了偏移,即言外之意,刑法是在鼓励人们在合理的限度内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害,否则,便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对正当防卫制度宗旨的重大误解。
五条件说在四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不仅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而且较好地、准确地反映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因为,从正当防卫实际发生过程来看,首先存在着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然后,防卫人在其防卫意图的支配下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区分和把握正当防卫行为与非正当防卫行为的界线,因而为我国刑法学界广为接受。
其具体条件为:(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典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规定为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首要前提条件。
也即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损害。
三、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非法防卫行为非法防卫行为是指与防卫的形式或性质有关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的行为。
下面几种行为就是因为缺乏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而属于非法防卫行为。
(一)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依照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防卫不适时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防卫”。
防卫不适时可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
前者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后者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不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有人因屡遭不法侵害,为了防止以后不法侵害的再次发生,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这本来是情理之事;但是,如果这种措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私拉电网或在即将成熟的西瓜上喷洒剧毒农药等,则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就要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由于缺乏防卫意图,所以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故意违法行为。
(四)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指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因而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
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但是,决不能拘泥于这一点就改变了相互斗殴的性质。
当然,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那就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
此外,如果一方已经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并加大侵害力度,这时因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退出的一方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五)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有人借口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没有窝藏赃物而对依法进行的逮捕或搜查实行暴力抗拒,并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起码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事后经司法机关查明,行为人真的没有实施涉嫌的犯罪,也不能排除妨害公务违法犯罪的成立。
(六)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原意是指秉公执法,正义凛然,不徇私情,对自己亲属的犯罪也同样依法处理或者予以举报。
这里所说的“大义灭亲”,是指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另外一种现象,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基于义愤,私自予以处死的情况。
这种“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因为任何人都没有实施私刑的权利,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无权私自剥夺其生命。
当然,由于这种杀人行为通常是出于义愤,有的还被老百姓评价为“为民除害”,容易得到群众的同情和宽容,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按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
(七)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